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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重新意指規範

第 三 節   詢喚與言說行動的效力

2.   言說行動與仇恨言論

詢喚透過語言建構出主體,則這樣的語言便不只是語言本身,而有著額外的 建構權力,更進一步而言,因為這樣的詢喚透過說出語言,來達成特定的、建構 主體的行動,它便會是奧斯丁意義下的「言說行動」(speech  act)。它本身不只 是語言對已經存在的主體的描述,而是一種開創出主體的行動。不過,雖然它的 作用不是在描述外在的客觀事實,而沒有真假值的問題,但該行動本身仍會有其 效力成功與否,以及適當(felicitous)或不適當(infelicitous)的問題。透過奧 斯丁的理論,我們將更能夠釐清語言與行動之間的關係,因此在這之前,我們必 須先對奧斯丁的言說行動理論有一些理解,並在這個基礎上進一步理解德希達與 Shoshana  Felman 對奧斯丁的批判與補充。巴特勒透過這兩者對奧斯丁的批判,

駁斥了將語言一貫等同於行動的主張,並質疑了言說行動本身的有效性,她指出,

言說行動的效力並不會完全地被說話者的意圖所鞏固,此外,提供言說行動規範 效力的權威與慣習,在脈絡當中可能也會受到的阻礙與改變。透過這些說明,巴 特勒將質疑在言說行動中,所隱含的「主權主體」(sovereign  subject)的主體概 念觀,並揭露出詢喚效力與慣習本身的不穩定。

奧斯丁在其著作《如何以言行事》(How  to  do  things  with  words?)(Austin,   1962)中提出了言辭(utterance)的類型除了表述的(constative)用法外,尚 還有展演的(performative)的用法。相對於表述句而言,展演句當中所說出的 句子並非在「描述」或「報導」一件事實,故沒有真假值可言,但能夠透過陳述 該句子來「做出」某事來達到行動的效果。這些展演句例如在結婚的場合中說出:

「我願意」、在命名一艘船時說出:「我將它命名為皇后號。」、在「遺囑」當中 所說出:「我將贈與…」以及「打賭」時所陳述的賭注。在這些句子中,都不是 在指涉一個已經先於陳述句存在的外在事物,而是透過這些陳述句來達成「結婚」、

「命名」、「立下遺囑」與「打賭」的行動(1962:  5)。奧斯丁強調,在這些例子 中所陳述的句子我並不是在描述我應該要做或正在做的事情,這些陳述事實上:

「就是在做它(it is to do it)。」(1962:  6)。去命名一艘船就是等同於去說出:「我 把它命名為…⋯」這個句子。奧斯丁將這種句子稱作是展演句(performative   sentence),或者直接稱作展演(a  performative)。惟之後奧斯定認為表述句與展 演句的區分實際上有困難,而更進一步地區分出三種言說行動的面向:即「言談 行動」(Locutionary  act)、「以言行事行動」(Illocutionary  act)與「以言取效行

動」(Perlocutionary  act)。前者係指說出特定句子的這個行動本身,而後兩者則 是指透過所說的句子來達到特定的行動結果。在以言行事行動中,是指在說的同 時便是在做某件事,這些語言本身就帶有慣習的力量(conventional  force),而 能夠達成該行動,例如告知、警告、承擔等等;而在以言取效行動中,則是透過 說來達成某事的效果,例如透過我所提供的說明,我嘗試去說服、遊說或嚇阻等 等,這些言說行動的成效在於造成、或產生出另一個額外行動或效果(1962:  

108)。  

   

        如果我們理解到語言詢喚出主體的面向,仇恨言論則應該被視為這個反覆詢 喚主體、以傷害的方式建構出該主體的言說行動,這個詢喚雖然建構出主體,但 若我們回想阿圖塞對詢喚主體的說明,則這種詢喚的建構同時也使得主體臣服。

巴特勒便指出,仇恨言論正是使得我們持續臣服的詢喚運作之一:「透過它持續 重複的論述行動,主體在臣服當中成形。」(ES:  27)。在這個意義下,仇恨言論 確實不只是貶抑他人的言論,反而會是以使主體臣服的方式建構出主體的行動。

舉例而言49,麥金儂(MacKinnon)在《言語不只是言語》(Only  Words)一書中 對色情言論(pornography)的解讀認為,色情言論不只是表達或是詮釋了一些 現實中的經驗,更是建構了「女人是什麼」與更進一步的「可以對女人做什麼」

以及「透過對女人做什麼的男人是什麼」的社會現實(MacKinnon,  1996;Butler,   ES:  20-­‐21,  65-­‐69)。色情的圖像、影片與言論不只是言論,同時也參與並穩固了 這種性別階級的建構,也因此對女性是一種傷害或暴力。如此,「說就是做」成 為了仇恨言論的特質,仇恨言論等同於將女性建構在受傷害的地位的行動。若我 們回憶奧斯丁對展演的兩種分類:以言行事行動意味著在說話的同時,我就是在 做某件事;以言取效行動則意味著,透過說出言論來導致某些效果,但言論本身 並不等同於該效果。則在麥金儂討論中,色情言論便是對女人的仇恨言論,將女 人建構為臣屬的社會地位,而屬於奧斯丁意義下的以言行事行動。巴特勒指出:

「根據這種以言行事模式(illocutionary model),仇恨言論在陳述的當下建構出 它的受話者(addressee)。」(ES:  18),這種言論透過被表達或說出,實踐了將主 體建構在臣服、隸屬位置的行動。  

然而,對巴特勒而言,仇恨言論與建構主體之間的關係並非如此單純,她更 進一步的問題是(1):「是什麼給予此種言論建構主體的這種能力?」同時,她 也質疑仇恨言論的效力(2):「這種建構必然是終局且有效的(final and effective)

                                                                                                               

49   巴特勒指出,奧斯丁的著作被許多法律學者以及哲學家所引用,包括 Catharine  MacKinnon,   Rae  Langton 等人,參見 Butler(ES:  17)。  

嗎?」(ES:  19)。問出這兩個問題的目的在於,透過分析仇恨言論的運作,希望 能夠去質疑言論本身的建構效力,而這同時也會是去質疑規範詢喚的效力。指出 仇恨言論的失敗,或者是奧斯丁所謂言說行動中的「不適當」(infelicities),並 非是要忽略仇恨言論所帶來的痛苦與傷害,而是認為這些失敗或無效的情況,正 是能夠開創出批判、對抗仇恨言論的可能性條件。如果我們將仇恨言論等同是行 為,則正如麥金儂所持的立場,這種傷害他人的行為似乎也同樣應該受到管制,

然而,針對仇恨言論應該受到管制的立場,巴特勒認為,這將忽略了語言與行動 之間相互影響的複雜關係,並減損了語言意義能夠改變的可能:

將語言瓦解成行為,與其所伴隨的兩者間區隔的閉合,這將會傾向去支 持國家干預的案件…⋯…⋯。然而,堅持語言與行為之間的區隔,則能夠提 供非司法形式支持的反抗形式,提供在超乎這些被法院所決定的脈絡中,

重新設置與重新意指語言的方法(ways of restaging and resignifying speech)。(Butler,  ES:  23)

巴特勒認為尋求國家的管制反而可能會因為擴張了國家的權力,即讓國家在這些 議題上有法律的權力,而挫敗了原本這些社會運動所要達到的目的(ES:  24)。也 因此,巴特勒試圖找出一種不訴諸或不擴張國家權力反抗仇恨言論的方式,這種 可能性即在於奧斯丁所謂言說行動中「不適當」或失敗的情形。  

 

確實,展演的言說行動並非魔法咒語,單靠說出語言便能全然地發揮效力,

奧斯丁指出了一些言說行動中可能會產生的「惱人的」(unhappy)或「不適當的」

(infelicitous)結果,展演的言說行動實際上會基於未能達成特定的外在條件而 失敗。奧斯丁列出了展演要順利成功運作的條件,以下粗略地將其分成三大類:

第一、(1)必須存在被接受的慣習(conventional)程序以及其特定的慣習效果,

(2)必須由適當的特定人在特定的情境下發起此特定的程序。第二、(1)這個 過程必須由所有的參與者正確地,(2)且完整地執行。第三、(1)通常而言,這 個過程當中的參與者實際上具備特定念頭或感受的意向(intention),(2)並繼 而確實地從事這些行為(Austin,  1962:14-­‐15)。  

 

        如此看來,奧斯丁的言說行動雖然強調了語言的行動面向,尤其在以言行事 行動當中,這些言說行動本身就等同具備行動的效果,但這些語言陳述本身仍受 到許多條件限制。針對以言行事行動與以言取效行動的差別,奧斯丁更是強調前 者必須要依靠慣習的方式才存在:「以言行事行動是慣習的行動;以言取效行動

並非慣習的行動。」(1962:  120)。例如,人們之所以能夠透過言辭來完成承諾 的作成,即因於承諾的慣習給予該陳述效力,然而,能夠成功說服他人,就並非 是基於引用慣習。因此,在第一個「是什麼給予仇恨言論建構主體的這種能力?」

的問題上,奧斯丁似乎認為是慣習的規範權威,給予了仇恨言論這種產生傷害或 建構效果的能力,或至少是以言行事行動能夠成功的條件。若將這種主張徹底化,

巴特勒指出,布赫迪厄(Pierre Bourdieu)更是直接地認為,語言的權威是來自 於外在,語言只是展現或象徵化了這個權威,必須由具備合法權力者所做的以言 行事行動才具備合法的效果50。  

經上述說明後可知,仇恨言論的效果係源於慣習的引用,這個造成傷害的稱 謂,本身有著被社會慣習、規範所傷害的歷史,這些稱謂正是指稱那些被慣習所 排除承認或貶低的群體。針對這種賦予以言行事行動效力的慣習,巴特勒透過阿 圖塞的理論進一步對這種慣習予以詮釋。巴特勒指出,正是因為這些以言行事行 動是以慣習為條件,對應著阿圖塞的理論,慣習下的言說行動便也會是阿圖塞意 義下的儀式(ritual)。巴特勒指出這種儀式的特點在於:「儀式在它是生產性的 範圍內會是物質的(material),也就是,它生產出那個似乎在它『背後』的信念。」

(ES:  25),這樣的結合能夠幫助我們理解,這些慣習的效力以及慣習儀式本身之 間相互展演建構的關係與歷史。首先,在阿圖塞引用巴斯卡(Pascal):「跪下,

(ES:  25),這樣的結合能夠幫助我們理解,這些慣習的效力以及慣習儀式本身之 間相互展演建構的關係與歷史。首先,在阿圖塞引用巴斯卡(Pascal):「跪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