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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礙強制執行之管制

第三章 兩岸強制執行之一般規定

第八節 妨礙強制執行之管制

大陸執行法院對於執行當事人、協助執行人、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在強制執行程 序實施過程中,執行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妨害執行之不當行為,決定予以警告、

責令具結悔過、罰款或者拘留等管制措施;其中行為構成犯罪要件者,移送檢察院依 法追究刑事責任,藉以確保執行程序之合法順利進行。

一、妨礙執行行為

參閱最高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草案(第六稿)》第十章之強制措施,即針對近年 來大陸強制執行蒐羅發生執行行為之態樣,在第 83 條羅列妨害執行之行為(一)執 行債務人拒不報告財產狀況或者作虛假陳述,或者隱藏、轉移、低價變賣、毀損財產,

或者在訴訟開始後隱藏或者轉讓爭議標的物,致使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二)偽造、

隱藏、毀滅有關執行債務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對執行 債務人的財產狀況和履行義務的能力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執行債務人財產狀況 的;(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執行擔保財產的;(四)拒不履 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不可替代的行為義務,或者明顯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 律文書確定的財產給付義務的;(五)有協助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拒絕協助或者故意 妨礙執行法院執行的;(六)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法院查封或者責令保管的財產 的;(七)執行債務人的債務人拒不就其與執行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進行說明,

或者作虛假說明,或者在收到人民法院查封債權的通知後,擅自向執行債務人履行 的;(八)案外人與執行債務人惡意串通轉移執行債務人財產,或者提供虛假證據,

惡意提出執行異議,阻礙執行程式進行的;(九)偽造債權申請參與分配,或者惡意 提出參與分配異議,或者實施其他干擾分配行為,阻礙執行的;(十)人民法院指定 的財產接管人或者管理人有違法行為,侵害當事人權益的;(十一)以暴力、威脅或 者其他方法妨礙或者抗拒執行,或者對執行人員或協助執行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

圍攻、威脅、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十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非法干 預執行,給當事人、案外人造成重大財產損失的;(十三)有妨礙或者抗拒人民法院 執行的其他行為的。

該草案第 92 條規定:「執行當事人、協助執行人、代理人或者其他人有本法第 83 條規定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執行法院應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立案 偵查。執行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對前款規定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 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有權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即賦予人民法院 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有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採 取裁罰和強制拘留措施;對構成犯罪者,也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關遷讓房屋或是返還土地之不動產執行程序,《民事訴訟法》第 250 條:「強制 遷出房屋或者強制退出土地,由院長簽發公告,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被執

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執行員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 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 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 單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參加。執行員應當將強制執行情況記 入筆錄,由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強制遷出房屋被搬出的財物,由人民法院派人運至 指定處所,交給被執行人。被執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給他的成年家屬。因拒絕接 收而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承擔。」人民法院在執行中,若是執行之不動產標的,

需要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人民法院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該管 房地產管理登記單位即須依其通知辦理。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 定之期間,若未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拒絕履 行其他義務者,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二、對於執行之管制措施

大陸地區《執行工作規定)》第 100 條即規定:「被執行人或其他人有下列拒不履 行生效法律文書或者妨害執行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 64的規定處 理:(1)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向人民法院提供執行擔保的財產的;(2)案外人與被 執行人惡意串通轉移被執行人財產的;(3)故意撕毀人民法院執行公告、封條的;(4) 偽造、隱藏、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 產狀況的;(5)指使、賄買、脅迫他人對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和履行義務的能力問題 作偽證的;(6)妨礙人民法院依法搜查的;(7)以暴力、威脅或其他方法妨礙或抗拒執 行的;(8)哄鬧、衝擊執行現場的;(9)對人民法院執行人員或協助執行人員進行侮辱、

誹謗、誣陷、圍攻、威脅、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10)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 行公務車輛、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和執行公務證件的。就以上規定狀況,在 執行過程中遇有被執行人或其他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或者妨害執行情節嚴重,需 要追究刑事責任,應將有關材料移交有關機關處理。」

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之義務,並隱匿財產者,人民法院為察知其財產之 內容,有權發出搜查令,由執行員和配合協助執行機關人員,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 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採取搜查措施,由院長簽發搜查令。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 法規定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必須符合以下條件:(1)生效

64 第 111 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二)以暴 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三)隱藏、轉移、變賣、

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四)對 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

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六)

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 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文書確定之履行期限已經屆滿;(2)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之義務;(3) 認為有隱匿財產之行為。搜查人員必須按規定著裝並出示搜查令和身份證件。

人民法院搜查時,為維護搜查之程序順利進行,禁止無關人員進入搜查現場;搜 查物件是屬於公民所有,應通知被執行人或者其成年家屬以及基層組織派員到場;搜 查物件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所有,應通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有上級主 管部門之法人或組織,也應通知主管部門有關人員到場。但是拒不到場,繼續為搜查 程序而不受影響。但是須注意搜查婦女身體,應由女執行人員進行。

三、拘傳和拘提

大陸地區對必須到人民法院接受詢問的被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負 責人,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者,人民法院可以對其進行拘傳。對被 拘傳人的調查詢問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調查詢問後不得限制被拘傳人之人身自由。

在轄區以外採取拘傳措施時,應當將被拘傳人拘傳到當地法院,當地法院應予以協助。

臺灣地區強制執行法對於債務人違反執行程序之執行命令應予以強制措施,除了 拘提到場詢問外,執行法院對於債務人之違反行為,依狀況可為管收之裁定。強制執 行法第 21 條關於拘提之事由及程序規定:債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強制其到場 之必要者,執行法院得拘提之:一、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二、有事實 足認為有逃匿之虞。債務人有前項情形者,司法事務官得報請執行法院拘提之。債務 人經由執達員執行拘提到場者,執行法院得交由司法事務官即時詢問之。司法事務官 於詢問後,應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報告。拘提,應用拘票。經拘提到場之債務人,經 過詢問後,期違反之情節重大者,可為管收之人身禁錮措施。

四、管收要件

臺灣強制執行法第 22 條對於執行中 債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執行法院得依債 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命其提供擔保或限期履行:一、有事實足認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 不履行。二、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債務人有前項各款情形之 一,而有事實足認顯有逃匿之虞或其他必要事由者,執行法院得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 權,限制債務人住居於一定之地域。但債務人已提供相當擔保、限制住居原因消滅或 執行完結者,應解除其限制。前項限制住居及其解除,應通知債務人及有關機關。債 務人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二項限制住居命令者,執行法院得拘提之。債務人未依第一項 命令提供相當擔保、遵期履行或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二項限制住居命令者,執行法院得

臺灣強制執行法第 22 條對於執行中 債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執行法院得依債 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命其提供擔保或限期履行:一、有事實足認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 不履行。二、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債務人有前項各款情形之 一,而有事實足認顯有逃匿之虞或其他必要事由者,執行法院得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 權,限制債務人住居於一定之地域。但債務人已提供相當擔保、限制住居原因消滅或 執行完結者,應解除其限制。前項限制住居及其解除,應通知債務人及有關機關。債 務人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二項限制住居命令者,執行法院得拘提之。債務人未依第一項 命令提供相當擔保、遵期履行或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二項限制住居命令者,執行法院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