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結論與展望
第一節 結論
一、兩岸強制執行成效差異大
論者曾參訪大陸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和廣東省番禹區人民法院之執行 局,對於該執行局之申請文書作業和執行操作之實務狀況,有粗略之訪談和觀察。從 人民法院人員陳述之操作了解中,不同於臺灣執行機關之執行障礙,諸如本文所提及 執行人員配置不足,查調債人財產資訊不容易、經常異地執行之需求多和往來委託執 行之難推動,不但造成人力資源吃緊和經費成本之拮据和浪費,更在執行期限之壓迫 下難以消化案量…感嘆當前大陸民事判決經常是有判等於沒判,也就是司法正義得不 到張顯,尤其是金錢債權之給付判決,光是跨遠地轄區之強制執行,經常面對違法包 庇之地方本位保護惡勢力,又因為法律之立法規範之操作性適用欠缺明確,以致於各 級人民法院在立案處理和作業配置方面,經常處於舊案未結,新案又難進行之困境。
申請之債權人徒呼負負,對於自己的費盡心力所得之勝訴判決結果,就如同落花流 水,莫可奈何。
從目前大陸地區實務執行工作之會報中顯示,被執行債務人殫精竭慮藉以規避執 行之脫產等現象,早已是執行單位面臨重大之執行挑戰。執行程序作為民事訴訟法之 一編,實在難以提供充足法源,對規避執行之被執行人進行有效反制措施。制定單獨 之強制執行法,有利於減少規避執行之法律漏洞,擠壓有效率執行之空間,遏制執行 問題之不斷發生。對於形成執行難之原因探討,雖然罄竹難書,但立法不足僅靠司法 解釋補充,難以形成一致性之執行效果。現在大陸地區普遍對於強制執行單獨立法具 有比較廣泛之社會共識;法學理論和實務界絕大部分學者,也大力呼籲制定單獨之強 制執行法,擺脫現行民事訴訟法體例、結構及基本原則之限制,可以使其體例架構更 加完善,也符合世界執行立法之潮流;執行部門也期待強制執行法早日出臺。否則,
執行工作中確實不同程度地存在“被執行人難找、被執行人財產難尋、協助執行人難 求、應執行財產難動”的困擾,也是大陸民事執行工作上之痼疾沉痾,嚴重影響人民 法院之形象和司法之公平正義,也不利於後續之經濟發展需要。
二、大陸地區單獨立法之經濟發展需求迫切性
強制執行與民事訴訟在本質、功能及作用等方面都存在明顯之不同處,大陸將強 制執行程序一直設在民事訴訟法當中,與強制執行的司法角色有相互衝突之處。強制 執行標的涉及相當廣泛多樣性之執行競合,除了民事執行,還包括行政執行、刑事執 行以及非訴執行(即臺灣之非訟事件執行);強制執行之依據除民事方面之法律文書 外,還包括行政判決、裁定、調解書,行政處罰決定、處理決定,刑事判決、裁定中
有關財產之部分、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和調解書,以及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
等執行名義。民事訴訟法無法涵蓋強制執行之全部面向,將強制執行單獨立法有利於 提高執行工作規範化的水準。
大陸改革開放前,原本在計劃經濟時代,社會的經濟交往及經濟生活形態單純,
在此種體制下,社會主體與主體之間之經濟交往並不活躍。自從大陸逐漸變革為社會 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在多元化經濟型態發展下,強制執行最根本之效率低落,就是缺 乏有效之機制來搜尋財產,致使民事執行工作寸步維艱。而造成種狀況之原因,在於 關於查調財產歸戶資料庫之系統欠缺,沒有強有力的措施來約束和威懾債務人,導至 於轉移、隱匿財產之脫產行為,使執行法院難以鎖定可執行之債務人財產,找不到可 執行之財產,使得執行案件之問題延宕且懸而未決、往往在執行局內,一拖再拖,甚 至超過執行期限而損害債權人之權益。當今主要中央施政重點是建構法治社會,但在 這個社會經濟不停革新之過渡階段,難以擺脫原來之計劃經濟模式,也無立即完善市 場經濟之法制規範,大陸強制執行制度,東補西湊之學習曲線尚在努力中。
執行程序應以國家強制力為後盾,執行立法必須彰顯其法治國之權威,最高人民 法院先後作出有關執行各層面之許多補充性司法解釋,雖然司法解釋對保障執行工作 之有效順利進行和適用法律之一致性應用。但是,司法解釋並不適合於強制執行制度 之建立在拼湊基礎上,並且與其他相關法律之配套銜接性也掛一漏萬,諸如《物權法》
規定抵押權之實現和《合同法》所規定之法定優先權可不經訴訟而確認,實務競合上 產生令執行人員無法適從之困擾。因此,不但申請人之權利難以實現,也折損司法機 關之執行公信力,讓司法正義難以伸張。在論者研究之過程中,必須不斷地汰除陳舊 過時之已廢棄規定,導致手上所蒐集之法學資料專書,內容多已廢棄不適用或是新舊 併合,需要小心判讀。新規定既出,相關舊規定就應該同時廢除,但是大陸之立法程 序,相較於臺灣司法和立法機關之程序系統,讓論者有「新三年、舊三年,縫縫補補 又三年」之特別感慨。
三、大陸推動統合不動產登記制度之方向正確
大陸之不動產登記制度改革 144,國土資源部負責指導監督大陸土地、房屋、林地 等不動產統一登記職責,目前已提出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除了整併多頭之不動 產登記機關外,並且在不動產登記程序依據、簿冊內容之規範上,統一各地方管理登 記機關之不動產公示訊息,也就是達到登記機構、登記簿冊、登記依據和信息平台的
「四統一」目標。這項不動產統一登記政策之推動,不但可以將不動產交易市場之訊
144 不動產登記是《物權法》確立之物權登記公示制度,2007 年頒布之《物權法》規定,「國家對不動 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範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2013 年 3 月,大陸人大審議通過《國 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明確「建立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國土部門給出不動產統一登記時 間表,在 2014 年建立統一登記的基礎性制度,2015 年推進統一登記制度的實施過渡,2018 年前,不 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投入運行,不動產統一登記體系基本形成。
息透明化以外,藉以作為房地產市場之宏觀調控,還可以提供財政稅制改革之課徵基 礎,而不動產登記信息平台系統之建立,更可以解決不動產強制執行程序中,對於被 執行債務人之財產資料查詢掌握之重要突破。
大陸地區在向人民法院申請不動產強制執行時,對於認定是否屬於被執行債務人 或法人組織之可執行標的判斷,因為《擔保法》所規定之不動產登記部門包括土地管 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林業主管部門等,此種繁雜之登記體制產生諸多嚴重弊端,
登記手續亦十分不便,且此分散之登記制度造成房、地分別抵押和房產重複抵押之現 象,更因為登記機關分散,不利於當事人查閱登記,難以提供公開之信息,致使登記 公示制度流於形式。建物及土地因分別登記,導致重複設置兩套登記信息系統、產權 產籍文件,登記程序,權屬證書、部門職責難分,尤其分別之登記簿,互不交流,增 加第三人調查成本及風險成本,進而使執行標的權屬之認定產生問題。
大陸關於不動產登記之之效力,在不同之不動產客體中,登記生效主義或登記對 抗主義之區分,法律規定未臻明確,針對同一類型之不動產標的,也因法律規定或在 不同地區或部門而產生效力不同之差異情形。現行大陸《物權法》所規定之不動產物 權類型,分別是所有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
居住權以及抵押權等六類,其中採行登記要件主義者包括:建設用地使用權、居住權、
不動產抵押權三類;採取登記對抗主義者(對抗善意第三人)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
地役權兩類。大陸《查封扣押財產規定》第 2 條後段特別針對登記在第三人名下之 不動產,明定在第三人書面確認該財產屬於被執行人時,人民法院即可為查封,此項 規定在不動產方面,明顯與物權變動應採登記主義之原則不符。
論者認為,因歷史因素和法令之編修先後,導致現行大陸地區物權登記行政機關 分立,不但是物權分類相當多,其該管部門也相當紊亂。因此,單獨制定強制執行法 和其他施行細則規範,可以提供對執行措施、執行程序、執行救濟等符合法律明確性 原則之可操作性法令,應該可以有效防止司法執行權之濫用,全面提升執行效率水 準。所以對於登記物權之事權劃分,以及登記機關之統一,房地產信息公示查詢系統 之建立,配合著大陸經濟發展之未來可能硬著陸,強制執行程序之立法規範和不動產 管理登記制度改革之配套,有迫切縝密規劃以進行高度整合改革之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