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強制執行之基本概念
第一節 強制執行之意義
一、民事強制執行之內涵
民事程序法和實體法間之關係,是具有前後順序且又相輔相成,但又是彼此相互 獨立之法律關係。臺灣學者詮釋民事訴訟者,國家司法機關(法院)基於私人之要求,
以公力保護其私法上權利或利益之法定程序也。民事訴訟法者,規定法院、當事人及 其他訴訟關係人,在民事訴訟程序中,所為訴訟行為之內容、程式、條件、期限、順 序及其效力之法規也。5大陸學者詮釋民事訴訟法,是指國家制定和認可的規範民事 訴訟活動並調整民事訴訟法律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合。狹義的民事訴訟法,也可以稱 為形式意義上的民事訴訟法,即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制訂頒行的關於民事訴訟的專門法 律;廣義的民事訴訟法,也可以稱為實質意義上的民事訴訟法,是指除了民事訴訟法 典外,還包括憲法、其他實體法與程序法中有關民事訴訟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與其他有關行政機關聯合發布的關於民事訴訟方面的司法解釋。6
從兩岸法律學者的詮釋中,基於保障歷經實體法判決結果之權利能夠完全被保護 且實現,在民事程序法之構成,就呈現了多元化之功能分配。兩岸關於民事私權上之 爭執糾紛,除了民事訴訟法之審判程序可以解決外,另外簡易程序、調解程序、督促 程序、仲裁程序,包含公示催告程序、破產程序以及強制執行程序…等等,均是司法 解決爭議的方式。
法諺:「執行乃法律之終局及果實也」,即指國家司法行政機關就取得執行名義或 執行依據債權人之聲請或申請,運用國家司法賦予之職權強制力,強制執行該具有執 行力之法律文件所載債務人即被執行人應履行其受判決或裁定之義務,亦即實現民事 司法權之最終一道程序之保障。但是在司法意義上,也絕非在國家之法律制度下,提 供債權實現之一種完全保證,在實務上還是得依據債務人真正之履行意願和能力。有 時候債權人耗費了許多時間、金錢及精神,取得了訴訟之最終勝利果實,但是實際上 是債務人不願意償還?或是可供執行之財產標的被隱匿?還是債務人現實上真的無 力履行償還?債權人徒取得一紙執行名義或換得一紙債權憑證,嗣日後於請求權有效 期間內,再予以提出繼續強制執行,以求滿足其私法上之權益。
二、民事強制執行之闡述
5 吳明軒(2000)。中國民事訴訟法。頁 1、12。臺北市:自版。
6 楊秀清(2013)。民事訴訟法。頁 3。北京市: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兩岸法學界之學者對於強制執行即民事執行意義之闡述,雖然基本觀點大同小 異,依不同法學觀點闡述之內容,如下簡析:
(一)強制執行者,國家機關經債權人之聲請,依據執行名義,使用國家之強制 力,強制債務人履行義務,以實現債權人私權之程序也。析言之,強制執行應由國家 機關為之;須經債權人聲請之;應依執行名義為之;乃國家使用公權力之行為;乃強 制債務人履行義務;乃實現已確定之私權程序。7
(二)所謂強制執行,即由國家之司法機關,依法定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
實現權利人之權利。8故強制執行制度攸關司法權利之實現,係民事程序的最後階段。
強制執行既為求實現私法上的請求權,則如何維護其執行債權程序的合法性及實體的 正當性,並求迅速執行,以發揮其功能所在,此強制執行法之所由設也。9
(三)以國家權力保護私權,須經一定程序,社會正義與公平始足維持,此程序 有二步驟:一為確定私權之程序,一為實現私權之程序。前者,因義務人不知是否應 履行義務,由代表國家之裁判機關就權利義務關係為曲直之判斷,即所謂如何取得執 行名義之程序,通常經訴訟程序行之。後者,於權利義務關係確定後,因義務人明知 應履行義務而故不履行,由代表國家之執行機關,以強制力就債務人之財產或人身執 行,而獲得實現,所謂強制執行程序也。10
(四)民事執行,是指人民法院的執行組織依照法律規定程序,運用國家的強制 力量,根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強制負有義務的民事訴訟當事人履行義務 的行爲。11
(五)民事執行,是指民事執行機關根據法律的規定,以生效的法律文書為根據,
行使民事執行權,採取其強制性的執行措施,迫使拒絕履行義務的當事人履行義務,
實現生效法律文書內容的活動。由於它是一種強制實現生效法律文書內容的活動,所 以民事執行也被稱為強制執行或民事強制執行。在民事執行中,享有權利的一方當事 人稱執行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一方當事人稱為執行債務人,通常分別簡稱債權人和債 務人。12
(六)民事執行是指人民法院的執行機構依法運用國家強制力,強制債務人履行
7 楊與齡(2007)。強制執行法論(行政執行法及擔保物權修正版)。第 3 頁。臺北市:自版。
8 吳光陸(2015)。強制執行法。第 3 頁。臺北市:三民書局。
9 蘇盈貴(2003)。強制執行法。第 1 頁。臺北市:書泉出版社。
10 莊柏林(1997)。最新強制執行法論。第 5 頁。臺北市:台笠出版社。
11 章武生(2001)。民事訴訟法新論。第 526 頁。北京市:法律出版社。
12 譚秋桂(2005)。民事執行原理研究。第 6 頁。北京市:中國法制出版社。
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以實現債權人的民事權利的訴訟活動。13
(七)民事執行指保証具有執行力的法律文書得以實施的活動。它是調整人民法 院的執行組織與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及有關協助執行的單位和個人在事實法律文書 中的各種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各種關係的行為規範的總和。14
(八)民事執行,又稱民事強制執行,是指人民法院的執行組織依照法律規定的 程序和方式,運用國家的強制力量,在負有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義務時,強制 其履行義務,從而實現生效法律文書內容的一種訴訟活動。15
就強制執行之不同定義論述,綜上所陳,即指具有國家執行力之機關,依據經過 法定程序而生效之法律文書,也就是臺灣所謂確定之執行名義為申請執行根據,依法 運用國家賦予強制力之私法執行權和資源,採取干預侵害措施來強制應負義務之債務 人促其履行,使債權人知合法權益得以實現,國家之法律權威和尊嚴得以彰顯。
三、強制執行之範圍及規範
因強制執行行為是執行機關由國家立法賦予公權力,依據當事人請求或依職權採 取措施,強制義務人履行責任義務之一種程序,所以強制執行實務上包含:(一)刑 事強制執行:對於刑事罪犯,規範國家刑罰權之強制執行、(二)民事強制執行:專 指國家司法行政機關以公權力對義務人為強制執行,藉以實現私權上之效果,亦即強 制執行法所規範之民事執行,又稱為「狹義之強制執行」或「固有之強制執行」、(三)
行政強制執行:係規範行政公法上的請求之強制執行。依其作用和領域之不同,共可 分為三大類型。兩岸就執行配合之機關設置不同,臺灣地區目前已就私權和公法上請 求權之執行,分開不同機關執行,但是大陸地區仍集中在人民法院。
強制執行係債權人依據執行名義,聲請執行機關對債務人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程 序中,債權人、債務人以及執行機關三方之間之法律關係,除了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 有權利實現和履行義務之關係外。債權人依據執行名義向執行機關聲請強制執行,為 請求權之聲請關係。執行機關依據執行名義之內容對債務人之財產施以強制執行,是 被強制履行義務關係。
所以強制執行程序就上述三大領域之執行規範內容,即從執行機構之設置與人員 編制、執行標的管轄劃分、執行參與人、協助執行規定、執行法律文書根據、執行費 用之計算、強制措施之規定、檢查監督機制之建立等規定。而當強制執行開始進行時,
是否受理或不受理;執行或不執行;如何查明債務人財產;執行之期限;債務人應履
13 陳桂明(2008)。民事訴訟法學。第 313 頁。北京市: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14 江偉、湯維建(2004)。民事訴訟法學。第 407 頁。北京市: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15 張衛平(2004)。民事訴訟法。第 403 頁。北京市:法律出版社。
行義務之執行措施;其間之執行變動,義務人之變更或追加;執行方式之變更;中途 暫緩執行或是終止執行以至於執行和解;執行結束之終結或終了;參與分配;執行過 程需要之救濟程序;執行異議、執行抗告以致於異議之訴之提起;還有執行錯誤需要 救濟或是所謂的執行回轉…等,均在強制執行行為時,必須兼顧債權人和債務人之權 益。
民事強制執行之範疇即因依據此類法律文書所為之執行,均在強制義務人履行義 務,包括行政法上及刑法上之履行義務,因而法律對於執行機關實施強制執行行為,
必須要明定其要件、程式或方法,以兼顧債權人及債務人之利益。兩岸在涵蓋民事、
行政及刑事等方面之強制執行程序實施時,有關不動產查封、拍賣、招標、折價抵償 和強制管理等措施,就債務人之財產予以變賣來滿足債權時,在執行程序方面都應該 遵照法定作業程序規定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