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一、研究動機
在歷經 1980 年代「臺灣錢,淹腳目」之股市萬點和房地產狂飆,隨著經濟之自 由化與國際化,臺灣經濟發展逐漸邁入成熟階段。1992 年,臺灣平均每人國民生產 毛額(GDP)突破一萬美元,但因空屋充斥之「假性需求」泡沫經濟開始消退,又先 後遭逢 2001 年全球 IT 產業泡沫化、美國 911 恐怖攻擊事件、2003 年 SARS 疫情蔓延 以及 2008 年全球金融海嘯影響,經濟成長開始日漸趨緩。隨著大陸改革開放後經濟 市場之強力崛起,臺灣傳統產業和科技群落之大量外移,以致於經濟成長嚴重失落至 今。
回顧,2000 年首次政黨輪替進行了二次金融改革之經濟變革,大量之金融機構 等不良債權被逐一清理;許多融資貸款之不動產抵押權擔保品,由於修法前之民法禁 止流抵契約 1規定,惟透過臺灣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之強制執行拍賣求償,或者是 有關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案件,透過在法務部轄下所設專責機關即「法務 部行政執行署」,專責辦理強制執行拍賣納稅義務人之財產。
在這段一連串經濟難以振興之期間內,中小企業紛紛倒閉造成失業率攀升,人民 負有各種金錢給付義務的償債能力大幅降低,造成臺灣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和法務 部行政執行署的強制執行案件驟增,導致各執行單位,均發生積案如山而難以消化之 現象。除了各級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增加作業人員,另外強制執行拍賣程序也修法 2 變更減價拍賣次數,在一般拍賣程序由原來六次減為三次,特別拍賣程序之公告期間 由原來之六個月減為三個月,藉以因應加速消化拍賣強制執行案件。雖然多年來已逐 漸打消案件量,但是依照按 2014 年「司法院暨所屬機關業務統計結果摘要分析」統 計資料顯示,地方法院民事新收事件總計 2,405,810 件,主要以強制執行的 1,336,826 件,占 55.57%為最多,其次為督促程序的 380,619 件,占 15.82%,二者合計約占全 部新收案件之七成一,訴訟事件(含第一審通常程序、簡易及小額程序一、二審、以
1 「流抵契約」又稱「流押契約」、「流質契約」:係指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於擔保債權屆期前,即以契約 約定若債權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者,抵押物之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臺灣在 2007 年民法物權編修 法前,第 873 條第 2 項規定:「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抵押物之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 人者,其約定為無效。」故「流抵契約」原為法律所明文禁止。
2 強制執行法第 95 條之特別拍賣規定,在 1996 年 10 月 9 日年修正,需經拍賣六次始進行特別拍賣程 序(即所謂的第七拍次);2000 年 2 月 2 日修正,凡是第三次拍賣未拍定者,即進行特別拍賣程序(即 所謂之第四拍次)。
及再審事件)則為 146,741 件。
有鑒於兩岸分治,彼此間之政治、經濟制度發展方向不同,雖然在本質上有相當 大之差異性,但是民間之經貿文化交流往來,如過江之鯽,關係已經非常密切。未來 兩岸人民間之資本,必定相互流轉於兩岸三地之經濟市場中,也就是經貿之跨境業務 結合,必定更加廣泛和深化。綜觀臺灣方面之當前因應對策,也只能在不可逆之發展 趨勢下,對大陸之經貿往來,採取更積極有效管制之審慎開放政策。
由於論者之主要職業工作內容,即為不動產相關地政及法律的服務業務;除了辦 理有關不動產交易及所有權利變動登記外,有關不動產糾紛之民事訴訟,甚至進行不 動產強制執行拍賣和標購程序…等,均為論者經常性之業務服務範圍。從財務會計工 作轉換法律服務而執業至今,接觸到兩岸之間有關不動產之相關業務甚多,諸如兩岸 人民間之不動產贈與、繼承…等地政登記業務;民事債權債務之追索案件也隨著人民 之交往頻繁而增加;臺灣人民在大陸地區經營企業的經濟活動,有關不動產之開發投 資,不論在金融機構或是私人之財務融資及擔保借貸方面,無可避免會有發生私權上 之債權債務糾紛。未來兩岸間,不論是面臨為了實現金錢債權請求,或是負擔金錢給 付義務,或是投入不動產拍賣投資活動,均涉及到認識有關不動產之相關法制程序,
已經是目前兩岸人民面臨之重要課題。對於兩岸間有關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現行法 制及不動產管理實務操作之運用,均有進一步認識探討之必要性。
二、研究目的
分治已久之臺灣海峽兩岸間,在 1987 年 11 月 2 日,臺灣地區政府宣佈開放人民 赴大陸地區探親後,兩岸在民間之各項交流往來,日益頻繁而密切。臺灣地區人民因 從事經商投資,工作往返在臺灣和大陸者,依大陸地區國家統計局所公布「2010 年 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接受普查登記的港澳臺居民和外籍人員主要數據」顯示:全大陸 地區常住(即落戶籍人口)之臺灣人總數為 17 萬多人,另推估往返常住大陸之臺灣 人總數應有超過百萬人以上;又根據臺灣內政部統計處公佈 2015 年大陸地區人民入 境來臺達 414 萬 3,836 人次。按來臺事由區分,以來臺純旅遊觀光之 333 萬 5,923 人次,占 80.5%為最多;另透過小三通往返金門、馬祖、澎湖等離島的大陸地區人 民有 24 萬 3,166 人次,占 5.9%次之;專業交流達 17 萬 4,795 人次,占 4.2%居第 三。可見海峽兩岸人民,隨著兩岸管制政策開放,往來從事商業之活動頻繁,而且在 經貿文化交流方面,日益加深。
另外,越來越多之兩岸通婚聯姻,以及臺商在大陸各地長期駐點投資經營,對於 面臨長期之居住需求,進而購置大陸地區之不動產,也成為深耕需求者或是創業投資 者之常態。但是,大陸地區歷經改革開放三十餘年來之計劃經濟,從世界製造工廠轉 變為連續多年 GDP 高度成長之世界第二大經濟體。全大陸地區之房地產多頭市場交易 行情,在大陸政府中央政策宏觀調控下,歷經多次之打壓房市政策均成效不彰,房地 產行情仍像脫韁野馬般不斷狂飆,形成大陸各地之房地產價格節節攀升,有雲深不知
處之迷惘。許多一、二線都會城市之房價,諸如深圳、北京、上海、廣州、廈門更是 遠高於同規模之國際城市水平,在各項不動產經濟指標之評量下,早已逼近超級泡沫 風險之邊緣。從臺灣曾經度過多次金經濟融風暴襲擊之經驗,似乎可以預期大陸在面 臨經濟衰退時,將面臨銀行放款債權之回收,而大量之擔保品被強制執行拍賣之衝 擊。不論政府、產業界以及人民都應該及早未雨綢繆,檢討改進當前之制度和執行系 統,建立積極有效因應之道。
本研究係以兩岸間有關強制執行制度以不動產為探討中心。從兩岸間不同之立法 體例及不動產管理制度現況,再就相關強制執行法制發展方向和實務操作,以不動產 強制執行之法制面加以比較分析,並依兩岸現行執行實務操作面探討,藉以作為彼此 借鏡之參考,得出兩岸間強制執行制度差異點或與實務操作需求規範之不足處,並提 供論者建議之淺見,期能使相關制度和現代社會經濟發展方向上,有更優質之執行效 率和更合乎公平正義之制度,並能更重視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第三人間之司法權益 保護,藉以杜絕不動產強制執行糾紛和減少執行程序之窒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