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研究範圍和研究方法
一、研究範圍
兩岸之物權法體例架構不同,大陸之物權法共分為總則、所有權、用益物權、擔 保物權和占有等五編;臺灣則在民法之物權編內列出:通則、所有權(分為不動產所 有權、動產所有權及共有關係)、地上權(分為普通地上權、區分地上權)、農育權、
不動產役權、抵押權(分為普通抵押權、最高限額抵押權、其他抵押權)、質權(分 為動產質權、權利質權)、典權、留置權、占有等十章之各種法定物權。就臺灣之物 權無因性 3,相對於大陸因物權種類之不同,採取無因性和有因性之相互運用原則,
有著相當大差異性的發展及應用存在。4
依臺灣司法院統計處之統計,強制執行案件中以金錢給付之執行者,約佔全部強 制執行案件之八成。按 2006 年臺灣司法院統計處「地方法院民事執行事件現況調查 統計分析」,依民執處科長填答資料統計,一般不動產拍賣事件估計其平均所花費時 間:收案至查封完成為 0.83 月,查封完成至鑑價完成為 1.34 月,鑑價完成至第一次 拍賣期日為 1.71 月;第一次拍賣期日至第二次拍賣期日為 0.89 月;第二次拍賣期 日至第三次拍賣期日為 0.88 月;第三次拍賣期日至特別變賣之減價拍賣期日為 2.74 月;拍定至分配表確定為 2.19 月;分配表確定至全部撥款完畢為 0.93 月。總計不動 產拍賣事件從收案至全部發款完畢(含特別拍賣),每件平均花費時間約為 11.50 月。經調查發現遲延事件之執行標的以不動產最多,發生比率達九成,遠超過其他類 別標的;表示一百件民執遲延事件中,有 90 件以上執行標的會夾雜不動產執行標的。
兩岸在強制執行法之立法體例不同,所規定之執行程序也因應著不同之物權管理 制度而有很大之差異。在增進不動產強制執行效率和維護司法公平正義之前提,對於 執行之實務操作面來探討,民事執行和行政執行均可針對不動產標的,依聲請或申請 進行強制執行程序,將其查封進而予以拍賣、變價或是作價抵償債務。本文探討兩岸 民事私權或是公法上請求權的強制執行程序範圍,僅是以涉及有關不動產相關管理法 制和強制執行部分為主。
二、研究方法
本文之研究方法主要是採文獻分析法、歷史研究法以及比較分析法和歸納法,係 針對兩岸所有現行法律規範、相關之學術論著、期刊論文、實務運作和司法解釋、判
3 陳櫻琴、席志國、方立維(2008)。中國大陸新物權法簡析。第 34 頁:五南。所謂無因性,指物權 行為之效力,不受其原因行為(即債權行為)所左右,縱使債權行為有不成立、不生效、被撤銷或無 效,物權行為不因此而受影響。
4 同前揭註 3,第 43、45 頁。
例等,就有關兩岸間不動產強制執行制度之問題,藉由蒐集兩岸司法及行政機關之相 關法規文獻資料,以系統化之整理和比較分析,作出差異性之探討比較結果。
因為大陸目前尚無民事強制執行之專法,係編列於民事訴訟法內,除了最高人民 法院提出最新《強制執行法(草案)》第六稿外,尚徵求法學專家《強制執行法(專 家建議稿)》之意見進行編修,因此文獻專書多偏向體制及程序面之討論,至於有關 強制執行理論方面,則散見於各期刊中。此外,民事訴訟法規定之執行程序之條文甚 少,導致中國大陸發布大量之司法解釋、通知或其他規範性文件來補充法律不足處。
如此修補,在法律和司法解釋間,卻造成有規定重疊、前後規定適用衝突之混亂狀況。
大陸經常新頒布或修訂法律及解釋規定,若無稍加留意,實在難以及時找到確切之處 理依據,反陷入迷惑難解。
大陸關於民事金錢給付執行客體,其中以不動產為執行標的之有關文獻種類,除 民事執行程序應適用之法律、司法解釋、函令、規範性文件,以及執行工作政策、有 關司法行政講話等之外,另可供本文所參考之大陸不動產民事執行制度之專書文獻,
近年來,才有修法後較新之學術著作得以參考。在資料與觀點之引證上,大部分之專 書、期刊內容經常是過時法制之論述,造成研究上之一大困擾及障礙。謹參酌網路資 源中,關於民事執行程序中應適用之最新法律、司法解釋、函令、規範性文件,以及 執行工作政策、有關講話等,作為本文之參考資料來源,合先敘明。
(一)文獻分析法
就兩岸間關於強制執行法相關法律之專書、論文、期刊、網站資源以及實務文件 資料,透過廣泛蒐集和研讀讀分析,藉以了解兩岸現行強制執行制度之內涵,從而探 討出現行制度面和實務面所面臨問題和差異性。
(二)歷史研究法
回顧過去所發生之一切事件,均為人類行為軌跡之歷史紀錄,而今日我們種種之 行為,當然也將成為未來歷史之一部分。從歷史角度來回顧法律制定形成之背景和演 變,可以從歷史之進程來剖析兩岸強制執行制度,在不動產範疇內之歷史成因,推論 出法制之立法意旨及應用關係。
(三)比較分析法
由於論者是商學院會計系出身而非法律系之學生,雖然在職期間有進修過相關法 律學分,自認缺乏法學院專業法學原理訓練之基礎。論者嘗試從兩岸之政治、經濟制 度發展,就立法經過、體例、法源依據作一番概括性之比較,佐以較嫻熟之不動產管 理學識,期能探討出兩岸在不動產強制執行方面之心得。
(四)歸納法
過程中,除了參酌兩岸專家學者之論述意見外,也在執行程序之機關實務運作過 程中觀察,並由過去發生之案例中採擷各項問題,就兩岸間之制度比較分析,藉由臺 灣法制在實務較臻成熟之強制執行程序和操作經驗,歸納出差異性比較論述,提供給 兩岸在強制執行制度立、修法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