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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兩岸損益認列與資產評價之比較

4.2 成本認列之比較

4.2.1 臺灣規定

計 算 , 或 無 法 提 出 適 當 證 明 者 , 得 按 月 租 收 入 之 百 分 之 四 十 五 列 為 該 影 片 收 入 之 成 本 。 另 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無 固 定 營 業 場 所 而 有 營 業 代 理 人 者 , 應 按 其 影 片 收 入 的 二 分 之 一 為 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之 營 利 所 得 , 由 營 業 代 理 人 按 規 定 扣 繳 率 扣 繳 之 。 有 關 大 陸 國 外 影 片 業 之 稅 務 處 理 , 其 並 無 明 確 規 定 , 僅 規 定 在 中 國 境 內 無 設 機 構 或 場 所 之 企 業 , 其 取 得 在 中 國 境 內 發 行 影 片 之 收 入 , 應 課 徵 所 得 稅 而 已 , 並 無 考 慮 其 成 本 是 否 易 於 分 攤 等 問 題 。

八 、 兩 岸 針 對 收 入 憑 證 不 完 備 之 處 理 方 式 不 同

臺 灣 稅 法 規 定 收 入 憑 證 未 保 存 者 , 得 按 當 地 同 時 期 同 業 帳 載 或 其 他 可 資 參 照 之 該 項 貨 品 最 高 價 格 , 核 定 其 銷 貨 價 格 。 大 陸 對 此 係 以 該 項 商 品 之 成 本 加 計 合 理 利 潤 後 , 核 定 收 入 總 額 。 兩 岸 針 對 收 入 憑 證 不 完 備 的 處 理 方 式 不 同 , 但 目 的 是 相 同 的 , 皆 為 避 免 營 利 事 業 逃 漏 稅 捐 所 致 。

原 料 、 物 料 及 商 品 之 購 進 成 本 , 以 實 際 成 本 為 準 。 實 際 成 本

, 包 括 取 得 之 代 價 及 因 取 得 並 為 適 於 營 業 上 使 用 而 支 付 之 一 切 必 要 費 用 。

二 、 成 本 之 計 價 方 法

營 利 事 業 出 售 商 品 時 應 將 原 存 貨 成 本 轉 為 銷 貨 成 本 , 其 銷 貨 成 本 採 實 際 成 本 , 用 個 別 辨 認 法 、 先 進 先 出 法 、 後 進 先 出 法 、 加 權 平 均 法 、 移 動 平 均 法 、 簡 單 平 均 法 , 或 其 他 經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之 方 法 計 算 之 。 其 屬 按 月 結 算 其 成 本 者 , 得 按 月 加 權 平 均 計 算 存 貨 價 值 。 但 在 同 一 會 計 年 度 內 不 得 採 用 不 同 的 估 價 方 法 。 採 後 進 先 出 法 者 , 不 適 用 成 本 與 時 價 孰 低 之 估 價 規 定 。 前 項 計 算 方 法 之 採 用 , 應 於 每 年 暫 繳 申 報 時 , 報 請 該 管 稽 徵 機 關 核 准 , 其 因 正 當 理 由 須 變 換 計 算 方 法 者 亦 同。其 未 經 申 請 者,視 為 採 用 加 權 平 均 法,

未 經 申 請 變 更 者 , 視 同 沿 用 原 方 法 。 三 、 原 料 耗 用 標 率 之 規 定

有 關 製 造 業 之 產 品 成 本 計 算 複 雜 , 且 其 成 本 計 算 正 確 與 否 , 對 損 益 影 響 甚 大 。 因 此 應 設 置 各 種 成 本 帳 冊 並 詳 細 記 載 其 所 投 入 之 原 料 、 人 工 及 製 造 費 用 。 然 產 品 成 本 中 屬 原 料 成 本 最 為 重 要 , 因 此 依 稅 法 規 定 平 時 對 進 料 、 領 料 、 退 料 、 產 品 、 人 工 、 製 造 費 用 等 均 作 成 記 錄 , 有 內 部 憑 證 可 稽 , 並 編 有 生 產 日 報 表 或 生 產 通 知 單 及 成 本 計 算 表 , 經 內 部 製 造 及 會 計 部 門 負 責 人 員 簽 章 者 , 其 製 品 原 料 耗 用 數 量 , 應 根 據 有 關 帳 證 紀 錄 予 以 核 實 認 定 。 但 因 原 料 耗 用 量 之 計 算 極 為 困 難 , 稽 徵 機 關 對 營 利 事 業 申 報 耗 用 量 之 正 確 性 亦 難 以 掌 握,為 避 免 企 業 浮 報,乃 訂 有 同 業 通 常 水 準 之 規 定。

因 此 若 製 造 業 不 合 前 項 規 定 者 , 其 耗 用 之 原 料 如 超 過 各 該 業 通 常 水 準 , 超 過 部 分 , 除 能 提 出 正 當 由 , 經 查 明 屬 實 者 外 , 應 不 予 減 除 。

前 項 各 該 耗 用 原 料 之 通 常 水 準 , 由 主 管 稽 徵 機 關 會 同 實 地 調 查 , 並 洽 詢 各 該 業 同 業 公 會 及 有 關 機 關 擬 訂 , 報 請 財 政 部 核 定 ,

其 未 經 核 定 該 業 通 常 水 準 者 , 得 比 照 機 器 、 設 備 、 製 造 程 序 、 原 料 品 質 等 相 當 之 該 同 業 原 料 耗 用 情 形 核 定 之 , 其 無 同 業 原 料 耗 用 情 形 可 資 比 照 者 , 按 該 事 業 上 年 度 核 定 情 形 核 定 之 。

四 、 營 利 事 業 出 售 房 地 產 成 本 之 認 列

營 利 事 業 已 興 建 完 成 但 未 出 售 或 已 轉 供 自 用 之 房 地 , 得 依 工 程 別 依 收 入 法 、 建 坪 比 例 法 或 評 定 現 值 法 擇 一 適 用 , 分 攤 其 房 地 成 本 , 但 同 一 工 程 既 經 擇 定 後 , 不 得 變 更 。

前 項 所 稱 收 入 法 , 係 指 營 建 業 建 屋 出 售 , 其 銷 貨 成 本 係 按 出 售 房 屋 售 價 及 待 售 房 屋 之 預 計 合 理 售 價 占 總 售 價 比 例 攤 計 成 本 之 方 法 。 建 坪 比 例 法 , 係 指 營 建 業 建 屋 出 售 , 其 銷 貨 成 本 係 按 出 售 及 待 售 房 屋 坪 數 占 房 屋 總 坪 數 比 例 攤 計 成 本 之 方 法 。 評 定 現 值 法 , 係 指 營 建 業 建 屋 出 售 , 其 銷 貨 成 本 係 按 出 售 及 待 售 房 屋 評 定 現 值 占 房 屋 總 評 定 現 值 比 例 攤 計 成 本 之 方 法 。

五 、 期 末 存 貨 之 評 價

商 品 、 原 料 、 在 製 品 、 製 成 品 、 副 產 品 等 盤 存 之 估 價 , 以 成 本 為 準 , 成 本 高 於 時 價 者 , 納 稅 義 務 人 得 以 時 價 為 準 , 其 時 價 經 查 明 者 , 存 貨 跌 價 損 失 應 予 核 實 認 定 , 但 以 成 本 與 時 價 孰 低 為 準 估 價 者 , 一 經 採 用 不 得 變 更 。 成 本 或 時 價 不 明 時 , 由 該 管 稽 徵 機 關 用 鑑 定 或 估 定 方 法 決 定 之 。

六 、 未 取 得 或 未 保 存 憑 證 者

營 利 事 業 之 進 貨 , 未 取 得 進 貨 憑 證 , 或 未 將 進 貨 憑 證 保 存 , 或 按 址 查 對 不 確 者 , 稽 徵 機 關 得 按 當 年 度 當 地 該 項 貨 品 之 最 低 價 格 核 定 其 進 貨 成 本 。

營 利 事 業 之 銷 貨 , 未 給 與 他 人 蕭 貨 憑 證 , 或 未 將 銷 貨 憑 證 存 根 保 存 者 , 稽 徵 機 關 得 按 當 年 度 當 地 該 項 貨 品 之 最 高 價 格 核 定 其 銷 貨 價 格 。

七 、 進 貨 價 格 顯 較 時 價 為 高 者

進 貨 價 格 顯 較 時 價 為 高 時 , 如 能 提 出 正 當 理 由 , 仍 應 依 帳 證 核 定 。 其 未 能 提 出 正 當 理 由 或 證 明 文 件 者 , 稽 徵 機 關 應 按 該 項 時 價 核 定 其 進 貨 成 本 。

八 、 直 接 人 工 及 製 造 費 用

營 利 事 業 之 費 用 或 損 失,應 視 其 性 質 分 為 營 業 費 用 (如 銷 售 、 管 理 費 用 )與 營 業 成 本 (如 製 造 費 用 ) , 分 別 審 定 並 轉 正 。 其 應 歸 屬 於 營 業 成 本 之 費 用 或 損 失 , 原 列 報 於 營 業 費 用 , 經 稽 徵 機 關 審 定 轉 正 者 , 應 就 調 整 部 分 攤 於 期 末 存 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