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智慧財產權的全球體系:一個關於權力的觀點
2.2.4 小結
早在一百多年前,馬克思在共產黨宣言中已經很明白的指出:「美洲以及環繞非洲 航路底發現,新興資產階級開闢了新的活動場所。東印度和中國的市場、美洲的殖民化、
對殖民地的貿易、交換工具以及一般商品的增加,賦予商業、航海業和工業一種空前未 有的刺激,因而也就使得崩毀中的封建社會裡產生的革命元素迅速地發展起來…….資產 階級由於需要有不斷增加的產品銷路,乃不得不奔走於全球各地。資產階級既已榨取著 全世界市場,於是就使所有一切國度的生產和消費都成為世界性的了。」91
U.OTAWA L.&TECH.J.125,131-132 (2003-2004) [hereinafter Okediji, Back to Bilateralism?].
87 Okediji, Back to Bilateralism?, at 133-134.
88 See Drahos, BITS and BIPS, at 791. Carlos M. Correa, Investment Protection in Bilateral and Free Trade Agreement Implications for the Granting of Compulsory Licenses, 26 MICH.J.INT’L L. 331 (2004).
89 Id., at 136-142.
90 Id., at 141.
91 KARL MARX AND FREDERICK ENGELS,THE COMMUNIST MANIFESTO (1848), available at
64
資本主義在二次世界大戰後已產生質變,資本家不僅僅是在世界各個角度尋找控制 原物料的方法,而是汲汲於控制「與知識有關的資產」(knowledge-based assets),並且 從中掘取利潤。因此找尋可以徹底利用與知識有關的資產的體制(institutions)成為國 家與政府的任務。92如此的改變是隨著經濟上全球化現象而來的。在這樣的脈絡下,知 識的生產隨著產品的製造而變化。而這些變化在政治上是重要的,因為全球資本的移動 與勞工的型態有深厚的關係,而經濟全球化獎勵的就是擁有較高技術與創新能力的勞 工。全球智慧財產權亦跟隨產生了巨大變動,而許多開發中國家改變自身智慧財產權體 制的能力已被限制,尤其是被 TRIPS 這樣的貿易協定所限制。
在智慧財產權的變動上,立法狀況的確有漸趨嚴格的趨勢。與知識有關資產的擁有 者紛紛畫地限權,增加權利的專屬性(exclusivity),以排除他人的利用。學者 Benkler 與 Boyle 分別撰文,直稱其為「圈地運動」(enclosure movement)。93這樣的強化智慧財 產權保護的趨勢,是否有利於消費者和使用者,毋寧是有疑問的。因此 Dreyfuss 主張應 在 TRIPS 協定中建立「使用者權」(user’s right),以反擊過度擴張的智慧財產權。94Gerhart 則認為國際談判的模式對於國際、國內智慧財產權的立法而言,可謂有弊無利,因此稱 其為「TRIPS 協定的悲劇」。95
「本質上政治與經濟是互動而不可分離的:政治因素會影響經濟過程與經濟生活,
而經濟利益也會影響政治過程與政治決策。」96智慧財產權演變地更政治化原因來自於 全球整體的社會、經濟情勢的改變,現代智慧財產權的變動顯示了新的階級與新的差 距。這樣的背景可能被標籤為資訊社會、網路社會、後工業化社會,或知識社會。因為 全球經濟生活的改變,導致了經濟生活中活動的各部門向政府要求保障其權利,而改變 了法律與規範;因為全球化的關係,私部門的企業經營者需要的保護擴張範圍到了全 球,以保護其經濟利潤。因此國家也成為私部門尋找幫助的對象,國家為確保經濟利潤 移轉至國內,在全球推動國際條約的制定,以保護其權利,建立足夠的屏障。在過往如 此「樹立屏障」的行為主要由美國這樣的霸權國家所主導,並且由歐、日兩地區提供支 援,但開發中國家也漸次覺醒,藉由在國際體系中的活動、條約的簽訂、權利的主張來
http://marx.thefreelibrary.com/Communist-Manifesto.
92 See Birgitte Andersen, I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s the Answer, What is the Question? Revisiting the Patent Contriversies,13 ECON.INNOV.NEW TECHN. 417, 417 (2004).
93 Yochai Benkler, Free as the air to Common Use: First Amendment Constrains on Enclosure of the Public Domain, 74 N.Y.U. L.REV. 354 (1999); James Boyle, The Second Enclosure Movement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Public Domain, LOW &CONTEMP.PROBS., (Winter/Spring 2003).
94 Dreyfuss, supra note 55.
95 Peter M. Gerhart, The Tragedy of TRIPS, 2007 MICH.ST.L.REV. 143 (2007).
96 蕭全政,政治與經濟的整合,頁 37-67(1988)。
65
加強經濟利潤的移轉,歐盟在面臨危機後也轉變論述,而這些過程都是政治的。
在下文中,本文將介紹如何從各種理論來分析國際智慧財產權的規範制定現象,並 且提出文獻及筆者對這些現象有何觀察,有可以從何種論述途徑來展望國際智慧財產權 的未來變動,並提出本章節筆者之結論。
三、智慧財產權的全球體系:從各種理論以觀
國際關係研究成果作為 WTO 分析工具有其適宜性,而多邊貿易談判之研究,涉及 國際組織、國際政治經濟關係、外交談判等,而這些議題皆為國際關係學門所關注之重 點。97國際上的經濟問題與國內的法制程序亦無法完全切割,國內的法制將影響國家在 國際上的談判策略與談判力量。全球化啟始於私部門在全球市場中對於經濟上最大利潤 的追求,而私部門在追求最大利潤的同時,也追求一套對其最有利的制度,國際上智慧 財產權的擴張當然地影響私部門可以追求的利潤。國際上智慧財產權制度可以是國際關 係學門研究的對象,相對地,從國際關係來分析國家的行為時,也同時可以理解國際法 上的變化,因此以下本文將以國際關係的幾個主流學派來分析國際上智慧財產權制度是 如何演進成今日的變化。
2.3.1 現實主義(Realism)及其衍生學派
國際關係上的現實主義對於人性、國家的行為,以及國際體系的本質是從霍布斯
(Thomas Hobbes)式「人人為敵」的思想出發,而國家的一切動機皆是自利,國家間 的衝突將無法避免。對於國家而言,最有利的方式就是和其他國家形成同盟、簽訂協約,
或利用外交手段來爭取國內的利益。在國際關係的論述上,古典現實主義論者則認為只 有在遵守國際法對於國家有強大的利益時,國家方有動機去遵循。98新現實主義
(Neo-realism)則強調相對利得(relative gains),認為國家在國際體系中主要關切者並 非是自己獲得多少利益,而是他國所得是否會超過自己,因而限制了國家的合作意願。
99
現實主義的邏輯是國家越強大,越可能在談判中占盡優勢。依現實主義的觀點來分
97 參閱:周旭華,「多邊貿易談判的政治脈絡:國際關係理論作為 WTO 政策研究工具之初探」,東吳政
治學報,第 28 卷第二期(2011)。
98 關於現實主義國際關係理論可參閱:明居正,「古典現實主義之反思」,包宗和主編,國際關係理論,
五南出版社,初版,頁 30-46(2011)。
99 包宗和,「結構現實主義的論點、辯述與反思」,包宗和主編,國際關係理論,五南出版社,初版,頁
53(2011)。
66
析,將會發現知識經濟國在智慧財產權的談判中具有雄厚的實力。TRIPS 協定的制定,
也可以說是由美國所主導,在談判桌上與歐體、日本組成同盟,因而定下了國際智慧財 產權的標準。新現實主義者 Kenneth N. Waltz 認為國家的功能是類似的,國家與國家之 間所不同的是能力(capabilities),能力包括人口、領域、資源及競爭力等。100由此觀之,
擁有智慧財產權保障的「知識資產」就是國家的資源,而在知識經濟體中科技業發展的 成熟度,就是該國的競爭力。在 TRIPS 協定的制定過程中,對來自美、歐、日等知識經 濟國的談判者而言,利益即存在於「最大化」知識商品(knowledge goods)可得之報酬。
尤其甚者,知識經濟國的談判者並不會考慮智慧財產權對於他國的國民或消費者將產生 什麼影響,而只會考量本國工商業的利益,這也符合古典現實主義者 Hans Morgenthau
「利益即權力」的看法。是故,談判者們的目標,將是攫取本國創新事業可能在外國得 到的利潤,而國外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將能保障國內生產者利益。
而 Gerhart 認為,雖然對知識商品的進口國而言,降低知識商品對國內消費者可能 產生的花費亦為其談判目標。然而一旦超越了主權的疆界,創新事業對利潤的攫取將得 到國家的支持。此時談判者的「國富」形同於「國內生產者的財富」,增加國富本身就 是「目的」,而不似在主權國家中,智慧財產權只是「促進創新所利用之手段」,且必須 與國內消費者的利益衡平看待。101我們可以發現 Gerhart 對於「國富移轉」的觀察,是 符合新現實主義者的看法的相對利得(relative gains)觀點。知識經濟中能力強國,雖 然在國內可能會因為消費者、競爭秩序或使用者利益而限制生產者對於智慧財產權主張 的能力,但是到了國際體系中,為了加強財富移轉往國內,因而協助國內生產者指控外 國的生產者「搭便車」,以限制外國生產者運用科技的能力。
2.3.2 自由主義(Liberalism)及其衍生學派
自由主義者的分析架構中強調國家是自利的,且國家並非國際體系中的唯一行動 者,其他非國家行動者更能夠藉由其他正式或非正式的彈性途徑解決國際間、區域間,
以及團體間的衝突。此一學派所關切的問題意識為:國家為什麼合作?古典自由主義認 為國家經過理性選擇,會希望通過與其他國家彼此的合作與互賴,實現雙贏。自由主義 者也強調非政府組織(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NGO)在國際體系中的角色,有 許多非政府組織在國際智慧財產權立法的場域中活動,不論在論壇建築物的內或外,皆 可以看到非政府組織成員的身影。非政府組織成員對於型塑議題、表明所欲維護之利
100 Kenneth N. Waltz, Realist Thought and Neorealist Theory, 44 J.INT’L AFF. 21(1995).
101 Gerhart, supra note 95, at 155-157.
67
益、安排談判議程、建構實質規範等,皆有相當的影響力。自由制度主義(liberal institutionalism)則更關切國際組織在國際關係上的影響,認為國際組織是一個具有影響 力的獨立變數,能夠改變國家的利益與行為。除了原有的雙邊關係會影響兩國於國際組 織中的互動外,國際組織的制度與規範對兩國的互動也有很大的影響。在自由主義的各 個學派發展後期,Stephen Kranser 對國際制度有新一層的界定,以較為廣泛的「國際建 制」(international regime)作為分析概念,認為正式及非正式的規範與習慣,是支持國
益、安排談判議程、建構實質規範等,皆有相當的影響力。自由制度主義(liberal institutionalism)則更關切國際組織在國際關係上的影響,認為國際組織是一個具有影響 力的獨立變數,能夠改變國家的利益與行為。除了原有的雙邊關係會影響兩國於國際組 織中的互動外,國際組織的制度與規範對兩國的互動也有很大的影響。在自由主義的各 個學派發展後期,Stephen Kranser 對國際制度有新一層的界定,以較為廣泛的「國際建 制」(international regime)作為分析概念,認為正式及非正式的規範與習慣,是支持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