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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隋書‧音樂志》

東漢末年到隋初近四百年間經歷魏晉南北朝朝代更迭之動盪,各家私修史書 紛紛出現,然而因時局紛亂,文獻佚失,因此撰修無法,水平各異,但為此時期 保留下大量的文獻史料。隋初文帝時開設史館,禁修私史,唐沿襲隋制,在初唐 時完成了現今二十四史中的八部正史《晉書》、《梁書》、《陳書》、《南史》、《北史》、

《北齊書》、《周書》、《隋書》,可謂集魏晉南北朝各家史書之大成,在質量上均為 各代之冠,而完備的史館制度,也成為後世官修史書之基礎。唐太宗時修纂梁、

陳、北齊、北周、隋等五朝史,但各史均未有志,故後又詔令單修此五代之志,

獨立為《五代史志》。《五代史志》在中國史學史上享有極高評價,鄭樵在《通志‧

藝文志》中即讚道:

《隋志》極有倫類,而本末兼明,惟《晉志》可以無憾,遷固以來皆不及 也,正為班馬只事虛言不求典故實迹...觀隋志所以該五代南北兩朝紛 然殽亂,豈易貫穿,而讀其書則了然如在目。良由當時區處,各當期才。121 後來併入《隋書》成為其志。因此《隋書‧音樂志》實際上記載了梁、陳、北齊、

北周、隋五代之樂志。

121

《隋書‧音樂志》中分述五代音樂沿革,除了以雅樂編訂之沿革以及雅樂歌 詞的記載為先外,亦沿用《宋書》以來的類目慣例,分別記述各朝宮廷所用之鼓 吹、清商、歌謠、舞伎雜曲等俗樂,而於隋代的記載則更為詳盡,即如鄭樵所言

「極有倫類而本末兼明」。《宋書‧樂志》中記載之七部、九部樂,是了解隋唐燕 樂的重要史料,除了顯示隋代統一南北,集北方胡樂及南朝清樂之大成外,從該 志對於九部樂的樂曲、樂器與樂宮的詳細記載,亦更突顯九部樂在宮廷音樂中的 重要性。由《隋書‧音樂志》的記載中可以看到南北朝至隋代之時,宮廷中使用 之俗樂類別與規模更甚於前朝,但是該書卻未再如《宋書》、《南齊書》、《晉書》

之〈樂志〉,將鼓吹、舞樂等承襲前朝樂類的樂曲歌詞記錄其中,即便如九部樂之 盛,亦未記載其歌詞。究其原因,一方面有可能是九部樂多屬胡曲,在歌詞記載 上有其困難,另一方面也可以看出,雖然燕樂在隋唐宮廷大為盛行,但做為大一 統的盛世王朝,其歷史之撰述仍需保留對於禮樂傳統之尊崇與承襲,這也使得自 此之後〈樂志〉中僅記載雅樂歌詞,成為僅是「依前史舊例」不得不為之記錄。

除了各部伎之記載外,《隋書‧音樂志》首開先例,將隋代對於樂調之討論過 程,即今日音樂史所稱之「開皇樂議」,詳細記錄於〈樂志〉中。在《隋書‧樂志》

之前,各本正史關於音樂理論的記載,主要是置於〈律志〉中的樂律計算,然而 古代樂律常與陰陽符瑞等說相結合,如《漢書‧律曆志》即詳述五聲十二律相生 之算法,以及所代表之五行、方位、月曆、時辰等意涵,但未述及音樂上之應用;

《後漢書‧律曆志》雖載有京房之六十律,但實際上「官無曉六十律以准調音者」122

《宋書‧律志序》中記載荀勗與列和關於笛律的一段對話,討論的是關於樂器的

122 〔南朝宋〕范曄,《後漢書》,《文淵閣四庫全書電子版》,卷 11,〔梁〕劉昭補并注〈律曆志第 一〉,20。

定律與實際運用,是史書中少數記錄樂人從音樂實踐觀點出發的談論,文中展現 出古代中國音樂理論與音樂實踐兩方面之差距;荀勗製作十二笛,欲以律學理論 來完備樂器之限制,雖在實務上未能普及,卻因《宋書》的記載,成為後世律學 之主要論題。123 前述幾篇〈律志〉中關於音樂理論的記載,皆只僅於理論的階段,

而在實際的音樂上,許多〈樂志〉在理論應用於樂制的部分,即使是做為事蹟之 描述,亦皆輕描淡寫地帶過。《後漢書‧律曆志》關於京房六十律的實際使用,僅 載道:「房言律詳於歆所奏,其術施行於史官,候部用之。文多不悉載。故總其本 要,以續前志」;《宋書‧律志序》記載杜夔鑄鐘協律,荀勗重鑄新律等事蹟,《宋 書‧樂志一》亦只記載「宋文帝元嘉九年,大樂令鍾宗之更調金石」,但皆未記載 實際使用之律制內容。究其原因,除了樂律對於一般史官而言過於深奧外,從執 政者的角度來看,調整樂律之目的在於使音律和諧,以達政治上之目的,因此重 點在於和諧與否,至於詳細的調律過程及方法,已非記載的重點。如《宋書‧律 志序》對於笛律的詳細記載,恐怕也是因有何承天、沈約等熟知音律的編纂者,

方才得以保存。

《隋書》在〈律曆志〉及〈音樂志〉中皆有關於律制的記載,〈律曆志〉中記 載梁武帝考證舊器更制新尺之事,但詳細的尺度數字則載於〈樂志〉中。關於「開 皇樂議」,〈律曆志〉僅以「至開皇初,詔太常牛弘議定律呂。於是博征學者,序 論其法,又未能決。遇平江右,得陳氏律管十有二枚,並以付弘」124 等數句帶過,

123 關於荀勗與列和在笛律上的辯論,楊蔭瀏認為荀勗的笛律脫離傳統與實際,而列和的笛律雖然 在理論上不完全,但是當時實際使用的方法,因此認為荀勗如能融合自己與獵合的方法,應可作出 符合實際運用的笛律;王子初則直接批評當時樂政廢弛,乃至於如列和這樣的高等樂工,亦只會依 樣畫葫蘆率意而作,而不解樂律,於笛律的研究上並無價值。參見楊蔭瀏,《中國古代音樂史稿上 冊》(台北:大鴻,1997(民 86)):1-172-177;王子初,〈略論荀勗的笛上三調-荀勗笛律研究之 二〉,《殘鐘錄》(上海:上海音樂學院,2004):113-121。

124 〔唐〕長孫無忌等,《隋書》,《文淵閣四庫全書電子版》,卷 16,〈志十一‧律曆上〉,9。

而在〈樂志〉中則以跨越〈音樂中〉及〈音樂下〉的大篇幅,詳細記載整個議論 的過程。雖然《隋書》各志由不同的人所編纂,但「開皇樂議」在〈音樂志〉中 被大幅記載,其原因不在於律制之計算或考證,而是要記載隋代雅樂訂於黃鐘一 宮的緣由。《隋書‧音樂下》對於「開皇樂議」的結語為「故隋代雅樂,唯奏黃鐘 一宮,郊廟饗用一調,迎氣用五調。舊工更盡,其餘聲律,皆不復通。或有能為 蕤賓之宮者,享祀之際肆之,竟無覺者。」125 文句中顯見對於隋代不通音樂的執 政者剛愎獨斷之批判,頗有司馬遷褒是貶非之精神。為了完整記載此一沿革,《隋 書‧音樂志》在此段議論中,述及鄭譯的蘇祗婆五旦七調、蘇夔、萬寶常、何妥 的樂調論點。與樂律不同的是,樂調是實際應用於樂曲的音階與調式理論,因此 這段關於樂調的討論,反映出的是隋代在經歷南北朝各民族在音樂文化上的衝擊 後,所要面對的音樂融合問題126。《隋書‧音樂志》在音樂理論方面的記載首開正 史樂志之先例,將之前各本樂志中僅以「更調金石」等簡短字句敘述的事件,擴 大成為一個以奏章內容與實際音樂理論為主的歷史議論,自此,音樂理論的具體 內容成為樂志記載的一部分,其後之正史樂志如《宋史‧樂志》、《清史稿‧樂志》

等,皆以大篇幅詳細記載宮廷雅樂律制之編訂與調整。

四、《舊唐書‧音樂志》 、《新唐書‧禮樂志》

唐代承襲南北朝之風氣,在音樂上更顯開放,《舊唐書》與《新唐書》雖然撰 述時間不同,但對於燕樂之記載,皆甚於雅樂,在各史樂志中甚為特別,這同時 顯示唐代燕樂之盛,以及在音樂思想上之開放,幾乎超越前代以雅樂為尊的觀念。

125 〔唐〕長孫無忌等,《隋書》,卷 15,〈志十‧音樂上〉,7。

126 關於「開皇樂議」的相關論題,可參見鄭祖襄,〈“開皇樂議”中的是是非非及其他〉,《中國音 樂學》,no.4(2001):105-121。

《舊唐書‧音樂志》在始論唐代雅樂沿革時即載道:

太宗曰:「禮樂之作,蓋聖人緣物設教,以為撙節,治之隆替,豈此之由?」

御史大夫杜淹對曰:「前代興亡,實由於樂。陳將亡也,為《玉樹後庭花》;

齊將亡也,而為《伴侶曲》。行路聞之,莫不悲泣,所謂亡國之音也。以是 觀之,蓋樂之由也。」太宗曰:「不然,夫音聲能感人,自然之道也。故歡 者聞之則悅,憂者聽之則悲,悲歡之情,在於人心,非由樂也。將亡之政,

其民必苦,然苦心所感,故聞之則悲耳,何有樂聲哀怨,能使悅者悲乎?

今《玉樹》、《伴侶》之曲,其聲具存,朕當為公奏之,知公必不悲矣。」

尚書右丞魏徵進曰:「古人稱:'禮云禮云,玉帛云乎哉!樂云樂云,鐘鼓 云乎哉!'樂在人和,不由音調。」太宗然之。127

這段事蹟記載於〈音樂志〉第一卷之初,由此顯現唐代執政者不以雅樂為尊的開 放音樂觀,另一方面也可由此看出,唐代燕樂之所以盛於雅樂,亦源自於執政者 不泥於古代以樂治世之說。《舊唐書》之內容多採用唐代所撰寫的國史,因此史料 的完整性與價值較《新唐書》高。《舊唐書‧音樂志》共有四卷,但第三、四卷完 全記載雅樂歌詞,對不以雅樂為尊的唐代而言,此二卷之記載明顯是依「前史舊 例」之舉。前二卷分述雅樂與燕樂,第一卷僅前半記載唐代雅樂之制訂,雖然祖 孝孫與後來的張文收,皆恢復由隋文帝所禁止的古代旋宮之法,但由祖孝孫的奏 言:「陳、梁舊樂,雜用吳、楚之音;周、齊舊樂,多涉胡戎之伎。於是斟酌南北,

考以古音,作為大唐雅樂」,128 可看出唐代雅樂是融合吳楚南音以及胡戎伎樂的新 作,因此唐太宗年間將《秦王破陣樂》改製成《七德》之舞入雅樂做為武舞,而 以立部伎的《慶善樂》為文舞,此間之變革與奏議,在新舊《唐書》中,皆有詳 細的記錄。雖然在武后之後,文、武二舞皆回歸隋制,但《舊唐書》對於雅樂相 關的記載也僅只於此。

127 〔後晉〕劉昫,《舊唐書》,《文淵閣四庫全書電子版》,卷 28,〈志第八‧音樂一〉,3-4。

128 〔後晉〕劉昫,《舊唐書》,卷 28,〈志第八‧音樂一〉,4。

第一卷另記載了各代皇帝所製之樂舞、高宗之琴曲、玄宗之樂坊等,而第二

第一卷另記載了各代皇帝所製之樂舞、高宗之琴曲、玄宗之樂坊等,而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