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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律呂正義》

實者,埋管非灰等說是也。後世君子欲學古樂,宜以虞書為法,間用周禮補其缺略,不必盡從舊說 可也。」〔明〕朱載堉,〈律呂精義‧內篇十下〉,《樂律全書》,卷9,75。

172 參見〈律呂精義〉外篇六至八,《樂律全書》,卷 16-18。

173 參見〔明〕朱載堉,〈樂學新說〉,《樂律全書》,卷 25,15。

《律呂正義》為康熙五十二年開館敕撰之《律歷淵源》第二部,由康熙三子 允祉主持編修,全書於康熙六十一年完成,雍正年間付刻。《律呂正義》共三編,

上下兩編各兩卷分述律呂與雅樂樂器之型制定律,續編一卷則記載十七世紀之歐 洲樂制,是中西音樂流通史上重要的文獻,也是《律呂正義》一書在今日最受矚 目的部分。《律呂正義》上下編在體例與論述內容上,實受到朱載堉《樂律全書》

之影響。上編第一卷論律之演算,共十二篇分論各種律學論題,其中第九篇〈審 定十二律呂五聲二變〉中形成的「康熙十四律」,為不同於前代律學之創舉,亦是 律學探討的主要論題之一;第二卷論管律、弦律之定律差異,以及旋宮轉調法。

下編取《樂律全書》以竹為律呂之本,將竹管樂器置於最前,然未分八音,且所 論之雅樂樂器少於《樂律全書》,僅有排蕭、蕭、笛、笙、頭管、篪、壎、琴、瑟、

鐘、磬、鼓、柷敔,且僅論樂器之定律,而不論其它如考證、演奏等音樂實務之 內容,顯見清代於雅樂之論述與界定,以制度為先。而乾隆五十三年另編有《欽 定詩經樂譜》,仿朱載堉擬製雅樂新譜之意,將詩經三百零五篇,以及御製笙詩五 篇,全數編歌入樂。卷首載錄乾隆之諭示,其中批評朱載堉《樂律全書》之詩譜

「一絃之內用正應和同四聲,長至十六彈,不勝其冗」,174 故採一字一音之古樂正 聲編之,配以簫、笛、鐘、琴、瑟五種樂器,其中鐘之記譜,即採《律呂正義》

十四律之法。175 雖然該譜是乾隆誇耀文治武功的諸多御製出版品之一,但其以律 呂理論付諸音樂實踐之舉,亦可見朱載堉論樂方式之影響。

《律呂正義‧續編》是由歐洲傳教士徐日昇(Thomas Pereira, 1645-1708)與德禮 格(Theodoricus Pedrini, 1671-1746)所編,名為〈協均度曲〉。康熙在編修《律曆淵

174 〔清〕乾隆,〈命諸皇子及樂部大臣定詩經全部樂譜諭〉,《欽定詩經樂譜》,《文淵閣四庫全書電 子版》,卷首,1。。

175 參見趙玉清,〈也論〝康熙十四律〞〉,《黃鍾-舞漢音樂學院學報》,no.4(2008):192-193。

源》時,曾宣詔當時在中國的傳教士,翻譯多本西方科學著作176,足見當時歐洲的 諸多科學著作,已經逐漸地被引入宮廷,而《律呂正義》之編纂,亦受到歐洲樂 律之影響。漆明鏡即指出《律呂正義》於樂律上「格八相生」與「全分、半分」

之概念,是來自於歐洲樂律。177 而《律呂正義》中採錄歐洲之樂制,是因所載之 樂制,「覆之經史所載律呂宮調,實相表裡。故取其條例形號,分配於陰陽二均、

高低字譜,編集成圖,使談理者有實據,而入用者亦有所持循云。」178 續編所載 之歐洲樂制,約為十七世紀中之歐洲音樂理論。《四庫全書總目》〈經部‧樂類存 目〉中載有《樂律纂要》一書,因未載撰者名,故推測「似乎近人節錄《律呂正 義》已便記誦者也。」179 然據王冰之考證,《樂律纂要》可能是徐日昇之作,而後 經德禮格修訂,方成為《律呂正義‧續編》,而兩者內容最大的差異在於,《樂律 纂要》之音名只載六個音,而《律呂正義‧續編》則增加「新法七字明半音互用」

一節,介紹第七音「犀」,由此可推測《律呂正義‧續編》晚於《樂律纂要》。180

《律呂正義‧續編》之內容,可以對照十七世紀中西樂制之發展概況,然相較於 兩百多年後西方音樂在中國產生天翻地覆的影響,此時傳入中國的歐洲音樂,僅 只是宮廷中諸多外邦音樂之一。《律呂正義‧續編》的記載,在中國音樂史上,也 僅成為考證早期中西音樂交流之例證,為後人所感嘆。

乾隆十一年敕撰《律呂正義‧後編》一百二十卷,詳載清代宮廷樂章之舞樂

176 參見吳伯婭,〈康熙與《律曆淵源》的編纂〉,《故宮博物院院刊》,no.4(2002):64。

177 參見漆明鏡,〈試從《御制律呂正義》論“康熙十四律"〉,《文化藝術研究》,第 5 卷第 2 期(2012): 122。

178 〔清〕康熙,〈續編總說〉,《律呂正義‧續編》,《文淵閣四庫全書電子版》,4。

179 〔清〕紀昀、陸錫熊孫士毅等編纂,《欽定四庫全書總目》,卷39,〈經部‧樂類存目〉,36。

180 參見王冰,〈《律呂纂要》之研究〉,《故宮博物院院刊》,no.4(2002):68-81。

譜與樂器圖制、歷代樂制樂章度量權衡考證,以及樂義問答等內容,是歷代音樂 文獻中,首次詳載樂譜、舞譜之官方文書。《四庫全書總目》稱《律呂正義》之樂 論「發千古未有之精義……至是而被諸金石,形諸歌頌,一一徵實用焉」,而《後 編》釐定樂器樂章而載之,此二「神聖製作,洵先後同揆矣」。181 以《律呂正義‧

後編》篇幅之龐大,雖盡顯乾隆之好大喜功,但其載錄內容之詳,為清代宮廷音 樂保存了詳盡的資料,而樂譜舞譜之採錄,更為中國音樂官書文獻之創舉,顯見 雅樂樂譜記錄於明代以來之發展,終為宮廷文獻記載所採用。

從《律呂正義》可以看到清代音樂文獻之編纂與撰述,於音樂理論、古樂考 證、樂器圖錄、舞樂譜記載等方面,皆已發展成為一個具有規模的論述體系範疇,

以雅樂為主的中國樂學體系儼然已有所成。然而此時這個龐大的樂學體系,事實 上已是清代宮廷構築在明清時期民間音樂戲曲蓬勃發展之上的空中樓閣。明清以 來民間音樂的興起,使致各種非官修的樂論、曲譜大量出現,除了文人論樂必談 的律呂音調研究外,各種琴譜、琵琶譜、歌譜的出現,在在反映出俗樂完全凌駕 於雅樂之上的發展盛況,特別是戲曲相關論著。182 雖然不同樂類在樂譜、技術與 理論方面的系統化程度有所不同,且論述層次不一,但論著的大量出現,體現出 這些樂類在音樂實務上的系統性發展,相較於《律呂正義》等文獻性質的雅樂論 著,更貼近於音樂的實際發展樣貌。然而無論是雅樂體系或是民間音樂,明清時 期逐漸累積的各種音樂論述與研究的方法系統,不久之後更將遭受歐洲音樂學思 維的衝擊,在二十世紀初產生巨大的變化。

181 參見〔清〕紀昀、陸錫熊孫士毅等編纂,《欽定四庫全書總目》,卷38,〈經部‧樂類〉,216-217。

182 關於明清時期民間各種音樂著作,《四庫全書總目》、《四庫全數存目叢書》與《續修四庫全書總 目提要》等古籍目錄的〈子部‧藝術類〉與〈集部‧詞曲類〉中載錄甚多,《續修四庫全書總目提 要》更將〈曲類〉獨立出來,由此可見明清以來民間各種音樂論著的蓬勃發展。參考方寶璋、鄭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