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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宋史‧樂志》

自《宋書》到新舊《唐書》,可以看到原本以記錄宮廷雅樂為主的〈樂志〉, 所載的內容逐漸寬廣,已經不限於雅樂,燕樂、胡樂等俗樂皆錄於其中,顯示宮 廷音樂世俗化的傾向,同時亦展現出音樂發展過程中的多樣性與融合性。然而到 了《宋史‧樂志》,景象則完全不同。雖然《宋史‧樂志》內容是諸部樂志中最多

132 參見孫曉暉,〈《新唐書‧禮樂志》的史料來源〉,《中國音樂學》,no.4(2003):26-28。

133 〔宋〕歐陽修,《新唐書》,《文淵閣四庫全書電子版》,卷 22,〈志十二‧禮樂志〉,1。

134 參見李方元,《宋史樂志研究》,揚州大學博士論文(2001):39。

135 參見孫曉暉,〈《新唐書‧禮樂志》的史料來源〉,25。

者,但所載錄的內容卻又限縮回雅樂的範圍。136《宋史‧樂志》從第 1 卷至第 6 卷,

以六卷的篇幅記載宋代各朝樂律及樂制之改訂與討論,第 7 卷至第 14 卷共八卷專 記載雅樂歌詞,是「最無價值的部分」,137 第 15、16 卷記錄鼓吹樂歌詞,只有在 第 17 卷才綜論其它非雅樂之音樂與活動,如詩樂、琴律、燕樂、教坊、雲韶部、

鈞容直、四夷樂等俗樂。

《宋史‧樂志》前六卷敘述各朝樂改,雖然篇幅冗長,但忠實記錄了宋代歷 次樂改的過程與議論,反映出當時復古之氛圍,每次樂改皆採古時各代之例,參 照古代律學為基礎,應用於樂器、樂儀、候氣符瑞上,試圖復原古樂之聲。此外,

此六卷中亦直接引用蔡元定、朱熹、楊傑、范鎮、劉昺等人關於樂律之論著,篇 幅亦居各本樂志之冠,於古代律學研究上極有價值。從《宋史‧樂志》中各樂種 記載的篇幅比例來看,雅樂意識在宋代時又大興其道。然而「惜乎宋祚告終,天 下未一,徒亦空言而已。」138 北宋經歷六次樂改,而南宋沿襲前朝制度,未再嘗 試改作,六次樂改的問題,都是在於樂律理論與音樂實踐上的衝突,雖然南宋時 朱熹、蔡元定皆對樂律有所見解,但直到宋末,音律問題仍是未能解決。139

既然兩宋在雅樂音律上皆未能獲中和之音,為何《宋史‧樂志》中仍鉅細靡 遺地大篇幅撰述之?《宋史》雖掛名為元脫脫所撰,然而其內容卻是宋代各朝所 編輯的國史,所以事實上可視為宋代所編纂的當代史,其所用之文獻內容,可說

136 參見李方元,《宋史樂志研究》,165。

137 此為鄭祖襄之言。參見鄭祖襄,《中國古代音樂史學概論》(北京:人民音樂,1998):62。

138 〔元〕托克托,《宋史》,《文淵閣四庫全書電子版》,卷 126,〈樂志第七十九‧樂一〉,3。托克 托即為脫脫,《四庫全書》中載錄為托克托,《武英殿二十四史》則錄為脫脫。

139 參見李方元,《宋史樂志研究》,166-168。

皆是以宋代史官之角度所撰寫。140 在《宋史‧樂志》一開始亦明言該本〈樂志〉

之編纂,乃是「集累朝制作損益因革、議論是非,悉著于編,俾來者有考焉。為 樂志。」141 宋代經過唐末五代的紛亂,在政治上以文人掌政,並亟思恢復儒家思 想的統治地位,而禮樂制度的重建,則是回歸儒家正統的第一步,因此雅樂編製 成為宮廷音樂致力的目標,亦成為音樂記載的主要對象。雖然宋代在燕樂上的規 模雖然較唐代縮減,但從《宋史‧樂志》第十七卷可以看到,燕樂在宮廷的使用 與其類型仍十分頻繁多元,並受民間音樂之影響日深 142,然而對於重視雅樂正統 的執政者而言,這些非雅樂的內容,並不適合在正式的官方記載上大量出現。《宋 史‧樂志》與其說是一部音樂史,更像是史料,它並未如之前各史般,彙集各方 史料,經過編纂後才成史,而是逕以宮廷史冊為其內容,故而可以想見,以宋代 的民間音樂之盛行,甚至影響宮廷音樂,卻未能在其〈樂志〉中有所記載,其因 之一在於編修者直接採用以執政者角度撰寫的《宋國史》內容,使其成為完全只 記載宮廷雅樂的音樂制度記錄。從撰史者的身分來看,元代是為外來政權,以雅 樂為宗的觀念,亦是為彰顯其在中國的統治地位。

由於《宋史‧樂志》直接採用宋國史之內容,因此著錄了許多原著文獻,在 第17卷各種宮廷樂類的記載中,即記載了朱熹的詩樂、姜夔與朱熹的琴學、蔡元 定的燕樂研究等內容,加上前六卷所記載的各種樂學著作,反映出宋代在音樂研 究上的發展,亦已成為足以被載入史冊、不可忽略的音樂事件,雖然除了律學外,

其它的論著在記載中只是偶然簡述之,但這些被記載的音樂相關著作,卻反映出

140 參見李方元,《宋史樂志研究》,174。

141 〔元〕托克托,《宋史》,卷 126,〈樂志第七十九‧樂一〉,3。

142 參見王菲菲,《論南宋音樂文化的世俗化特徵及其歷史定位--以都城臨安為個案的研究》,上 海音樂院博士論文(2006):19-23。

中國關於音樂的研究領域在宋代已經逐漸形成。

第17卷中另有一小段記載房庶談論古樂及今樂的論點,在整部樂志中十分特 別。宋代宮廷致力於調金石樂器以和古聲,始終未能成事,房庶則認為樂聲之更 變為自然常理,宮廷樂制拘泥於樂器之定律,實捨本逐末,「由今之器,寄古之聲,

去惉懘靡曼而歸之中和雅正,則感人心、導和氣,不曰治世之音乎!然則世所謂 雅樂者,未必如古,而教坊所奏,豈盡為淫聲哉?」而編纂者在該段末亦註道「當 數子紛紛銳意改製之後,庶之論指意獨如此,故存其語,以俟知者。」143 此段論 述是各本正史樂志中關於美學論述的少數片段,且其意旨正與前六卷冗長的樂改 過程相反,亦預示了宋代復古風潮所引發後來的今樂與古樂之爭論。

小結

自宋代開始,儒家思想重返政治舞台,結合宋明理學的發展,成為支配中國 政治社會的主要規範力量;同樣地,自《宋史‧樂志》起,樂志的內容載錄權即 更明確地專屬於宮廷雅樂,如《金史》、《元史》、《明史》、《清史稿》皆然。但宋 代以來市民階層興起,市民經濟日漸成形,瓦舍勾欄的出現,使得民間音樂日益 蓬勃,宮廷中的娛樂亦偏重這些民間音樂。然而這些來自民間的音樂並沒有被記 載於正史樂志之中,一方面表示統治階層更明確的區分雅俗音樂,堅持宮廷雅樂 的正統性與階級性,另一方面也可以看出正史樂志的寫作對象,更明確地將民間 音樂排除在外,正式成為僅記錄宮廷雅樂的備忘錄,即便是民國初年才編纂的《清 史稿‧樂志》,亦遵循古例,僅載錄宮廷中的音樂活動及歌詞,而未觸及各種真正 盛行的民間音樂、戲曲,甚至明代以來逐漸傳入的西方音樂。然而在宮廷以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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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音樂活動並未被宮廷史籍的狹隘觀點限制,除了蓬勃發展的音樂現象外,各 種音樂論述、樂譜、樂書等文獻逐漸增多,亦出現了如《樂書》、《律呂全書》、《律 呂正義》等百科全書式的音樂論著,這些文獻相對於樂志本身,在音樂方面皆具 有更高的歷史價值。相對之下,《元史》、《明史》、《清史稿》等專載宮廷雅樂之樂 志,在中國音樂史研究中的重要性則銳減。然而就當代歷史的觀點而言,無論是 以宮廷雅樂為正統的復古思維,或是兼載宮廷俗樂甚至民間音樂的多元觀點,這 些以「史」為名的樂志記載,都僅處於事物記載的文獻史料階段,甚至在以紀傳 體為主的正史中,鮮有樂人之記載。當代歷史概念下的中國音樂史,則尚需經歷 二十世紀上半葉中西文化強烈衝擊與融合的階段。

第二節 樂書:傳統樂學之發展

在大部分的正史樂志的開篇序言中,幾乎無可避免地會述及兩個內容:一為 宣揚儒家禮樂思想的音樂定義,另一則是敘述上古時期各代樂舞之起源,以及三 代以後古樂之不傳的嗟嘆。即便與中國傳統音樂較無傳承關係的《遼史‧樂志》, 開篇便亦感嘆道:「嗚呼!咸韶夏武之樂,聲亡書逸,河間作記,史遷因以為書,

寥乎希哉。」144 由此可見中國文人「言必稱三代」之慣例在音樂記錄上亦然,雖 然先秦音樂已不復存,但對每個朝代的雅樂而言,皆是其音樂虛構之標竿。三代 之後,各樂志所論述的內容大致包含了樂制沿革、各代樂類、樂章曲名、樂曲歌 詞、樂器與宮懸編制等,而自《宋書》到《新唐書》之間的樂志,則對於鼓吹、

清樂古曲或有題解與歌詞,並述及各種樂伎、百戲,在樂類記載方面較為多元。

從上述正史樂志的內容,概可構築出中國傳統觀點下的音樂沿革態勢,而通過《通 典》、《文獻通考》等政書之彙整與歷時性的編排,則更具體地展現出中國正統觀 點下的歷代音樂沿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