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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宋書‧樂志》

《宋書‧樂志》共四卷,編纂於南朝梁,是《漢書‧禮樂志》後第三本被撰 寫的樂志,雖然唐代編纂的《晉書》所撰述的時代早於劉宋,但編纂時間卻較晚。

編纂於《宋書》之前的《後漢書》、《三國志》並未有〈樂志〉112,當時可能尚存的

111 〔宋〕郭茂倩輯,《樂府詩集》,《文淵閣四庫全書電子版》,卷 1,1。

112

《東觀漢記》則有〈樂志〉。然《宋書‧律志序》中說道:「樂經殘缺,其來已遠,

班氏所述,止抄舉樂記,馬彪後書,又不備續。」113由此可見《宋書‧樂志》修撰 之時,《東觀漢記》的地位已由《後漢書》所取代,故序言中以司馬彪之《續漢書》

志與班固《漢書》相應,而未論及《東觀漢記‧樂志》114。因此或可推測沈約編纂

《宋書‧樂志》時,僅有《史記‧樂書》、《漢書‧禮樂志》得以參考。然先不論

《史記‧樂書》是以《禮記‧樂記》填補之可能,《漢書‧禮樂志》內容除了以數 段篇幅闡述《樂記》所載之音樂意涵外,並非只是如〈律志序〉中所說的抄襲《樂 記》,但為何該序言中卻忽略其他實質記載的內容?

《宋書‧樂志》對於之前史書在音樂記載上的觀點,乃是源自南朝於所處的 歷史時代背景。自東漢末年起群雄割據而至晉室南渡以後的南北朝時期,中國長 期處於戰亂的局面,雖有晉室短暫的統一,但卻無法獲得較長久的和平,在此局 面下,執政者不僅無暇顧及編修史籍,儒家一貫重視的禮樂制度,亦蕩然無存。

其紛亂之狀況,就如《宋書‧律志序》所述:

八音眾器,並不見書,雖略見世本,所闕猶眾。爰及雅鄭,謳謠之節,一 皆屏落,曾無概見。郊廟樂章,每隨世改,雅聲舊典,咸有遺文。又案今 鼓吹鐃歌,雖有章曲,樂人傳習,口相師祖,所務者聲,不先訓以義。今 樂府鐃歌,校漢、魏舊曲,曲名時同,文字永異,尋文求義,無一可了。

不知今之鐃章,何代曲也。115

志之內容。但其中僅有〈禮儀志〉而無〈樂志〉。

113 〔梁〕沈約,《宋書》,《文淵閣四庫全書電子版》,卷 11,〈志第一,律志序〉,2。

114 《東觀漢記》在《隋書‧經籍志》中仍載有 143 卷,《舊唐書‧經籍志》中仍有 127 卷,但之後 則亡佚不存。清代有輯本24 卷,樂志部分僅有一段,是由劉昭在司馬彪《續漢書‧禮儀志中》注 文中所引用的蔡邕《禮樂志》所輯出。參見金毓黻,《中國史學史》(北京:商務,1999),68;〔東 漢〕劉珍等撰,吳樹平校注,《東觀漢記校注》,上冊,中國史學基本典籍叢刊(北京:商務,2008),

48。

115 〔梁〕沈約,《宋書》,卷 11,〈志第一‧律志序〉,2。

依引文所述之狀況,雖然南北朝之時仍存有漢魏時代的樂府鐃歌,但樂人們只知 其聲而不解其義,失去了其傳統性的線索,更遑論追溯更早以前的雅樂,無論是 先秦時代或漢以後的雅樂,皆因頻繁的改朝換代而佚失。因此《宋書‧樂志》一 開始,即先追溯自黃帝至晉代樂舞名稱之更替,特別詳於東漢以後,以補《漢書》

以來文獻記錄之不足,至於劉宋一朝之雅樂制度沿革,則僅記載宋武帝時初建新 歌,以及宋孝文帝時制樂之奏議。

《宋書‧樂志》在制樂沿革之後,以等同的篇幅記錄了東漢以來宮廷中的伎 樂、舞樂及歌謠之變遷。雖然《漢書‧禮樂志》中亦載有漢代樂府採民間詩歌造 郊祀樂曲十九章之事,但仍是與宮廷祭祀相關之事蹟,班固並於十九章歌詞之後 亦註明「其餘巡狩福應之事,不序郊廟,故弗論。」116 但《宋書‧樂志》卻收羅 了自上古以來的「其餘巡狩福應之事」與民間歌謠,如漢代時就已用於宮廷宴饗 的繩伎、鞞舞,上溯堯舜時期的歌謠,漢代的但歌、相和歌,魏晉的清商曲調等;

鼓吹亦上溯黃帝之時,漢代則有黃門鼓吹與短蕭鐃歌。上述諸樂中,除鼓吹與鐃 歌原即屬宮廷燕樂與軍樂之樂制外,如繩伎、歌謠、舞樂等,皆多為民間所流傳 的樂曲,而後宮廷將歌謠披以弦管、樂舞合之鐘石,用於殿堂宴饗之樂。《宋書‧

樂志》中載有晉成帝接受鑒言而廢除伎樂、宋順帝時王增虔批評宋孝武帝以鞞、

拂舞樂合宮懸有違雅體等事蹟,而並直書劉宋朝如隨王等人所著之清商歌詞「多 淫哇不典正」,117 顯示當時仍存在著雅樂俗樂的價值區別。但即使如此,該志仍大 量載錄這些非郊廟樂,並分別溯源詳加考析,而後更詳細載錄魏晉至劉宋所存之 雅俗樂歌詞,雖然已將《襄陽樂》等淫哇之辭略去不錄,但由此亦顯示出,魏晉

116 〔漢〕班固,《前漢書》,卷 22,〈禮樂志第二〉,35。

117 〔梁〕沈約,《宋書》,卷 19,〈志第九‧樂一〉,26。

之時宮廷對於雅俗音樂之分並無甚嚴,更以俗樂入雅樂之狀況,而東晉南渡後各 種中原遺音更顯珍貴。

除了廣泛蒐羅的雅俗歌詞之外,《宋書‧樂志》亦是正史樂志中,首先詳細記 載樂器者,前引文中提及「八音眾器,並不見書」,可見在其之前的各種樂志,並 不將樂器視為音樂需記錄的範疇。然而在經歷魏晉亂世後,不僅各種文獻資料散 佚,器物亦難以保存周全,因此促成《宋書‧樂志》以廣泛蒐羅詳加記錄為目標 的編纂方式,也開樂志中記錄樂器之先例。

《宋書‧樂志》首開鼓吹、雜伎、舞樂、歌謠等非郊廟音樂,以及八音樂器 之記載,其撰述方式,除分門別類各陳其沿革外,並述及樂曲源流及義涵,在各 本正史樂志中,具有高度的價值。雖然其所載之音樂範圍仍以宮廷為主,但因彼 時宮廷音樂之俗樂化,而編修者亦不拘於古來雅頌之節,「郊廟以下,凡諸樂章,

非淫哇之辭,並皆詳載」,118 因此載錄了許多珍貴的歷史資料,其中以兩漢魏晉之 街陌謠謳、樂府鐃歌之歌詞最為特別,甚至包含了未解其義的音聲記錄,為其他 樂志所不及。《四庫全書總目》亦稱「《樂志》詳述八音眾器及鼓吹鐃歌諸樂章以 存義訓,如《鐸舞曲‧聖人制禮樂篇》,有聲而詞不可詳者,每一句為一斷,以存 其節奏,義例尤善。」119《宋書》雖是沈約受詔所修,但其「不假眾手,亦與私撰 無殊」120,沈約在當時以通曉詩詞音律著稱於世,從《宋書‧樂志》中,不僅可以 看出他對於蒐羅保存古代雅俗樂曲文獻之重視,更可反映出他的音樂觀點,不再

118 〔梁〕沈約,《宋書》,卷 11,〈志第一‧律志序〉,3。

119 〔清〕紀昀等編,《欽定四庫全書總目》,卷 45,〈史部‧正史類一〉,39。除了《聖人制禮樂篇》,

《宋書‧樂志》另載有《巾舞歌詩》一篇及《今鼓吹鐃歌詞》三首,皆似為音聲之記載,《今鼓吹 鐃歌詞》題後並註明:「樂人以音聲相傳,訓詁不可復解。」

120 金毓黻,《中國史學史》:95。

只視音樂為禮樂制度之規範教條,而是開始關注音樂實踐方面的現象如樂曲、樂 器之記載,此亦顯露出魏晉以來音樂觀念的逐漸開展。在《宋書》之後所編纂的 同時期正史,如《南齊書》、《隋書》與《晉書》的〈樂志〉中,皆比照《宋書‧

樂志》所載之樂類,記載雜伎、鼓吹、歌謠等項目,《晉書‧樂志》更大幅採錄《宋 書‧樂志》之內容。其後之樂志除鼓吹樂外,於舞樂、歌謠多只錄曲名而無歌詞,

更鮮見關於民間歌謠之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