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反差異論有上述貢獻,但這些貢獻與思考方向某程度上也決定了反差異 論的理論限制。首先,在案件類型上,雖然反差異論能夠處理統計歧視與造成不 利益影響的差別待遇,卻時常無法辨識規範上看似中性的待遇潛藏的不平等問題,
更可能錯殺積極矯正歧視措施。以原住民族教育為例,長期以來由國家主導的單 一國民教育體制,並沒有對於原住民學生給予規範上的差別待遇,反而比較像是 利用同化政策來削弱原住民的文化、族群認同。原住民學生在單一國民教育體制 下,學到的都是以漢人、西方文化為主的知識,而對於自身族群感到陌生。同時,
由於許多學校的知識傳授以漢人文化為主,原住民學生相對缺乏文化資本,也容 易在學習成就上感到挫折44。如果不從社會與法律共構關係下手,單看條文,根
43 Fiss, supra note 11, at 98-99.
44賴俊兆,原住民族教育權利的憲法建構,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頁 55-76(2014 年)。有別於美國黑人與白人學童教育上,「種族隔離」即不平等的批評,一般對於臺灣原住民教 育的歷史檢討,都會提到同化/融合政策的問題。這樣的政策是以漢族為中心,希望「啟蒙教化」
原住民,未考量原住民的需求與文化傳承。譚光鼎,臺灣原住民教育——從廢墟到重建,頁 266-270
(2002 年)。蒲忠成,原住民部落大學政策檢討與前瞻,收於:珐济‧伊斯坦大主編,原住民族 部落大學政策與實務,頁 44-65(2012 年)。雅柏甦詠‧博伊哲努,原住民部落大學發展的機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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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無法辨識這些不平等問題。再者,當原住民希望國家在單一國民教育體制外,
另外設立原住民族教育體系或學校時,在反差異論的觀點下,是要求國家對不同 人做差別待遇,反而容易遭致不平等的質疑,還可能被認為是「種族隔離」教育
45。難道一定要找些漢人學生進入原住民族學校,才算是族群融合,才算是平等 嗎?
如果以障礙者為例,可以用司法院釋字第 290 號解釋說明看似中性待遇潛藏 的不平等問題。本號解釋的聲請人是劉俠,劉俠欲代表障礙者參選立委,但當時 的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32 條第 1 項設有民意代表候選人學、經 歷之限制,劉俠只有小學學歷,因而無法參選46。釋憲聲請書中有說明,劉俠國 小畢業前即患有類風濕關節炎47,影響活動,由於離家最近的北投國中位於半山 上,一進門便有上百階石階,難以就讀。且其他大眾交通工具對障礙者也不方便,
也難以到其他國中就讀,故劉俠只有小學學歷48。此類問題是當時障礙者普遍存 在的問題。但大法官仍為合憲宣告,僅在理由書中建議立法機關檢討是否應「斟 酌就學有實際困難之人士(例如因身體或其他原因其接受學校教育顯較一般國民
及挑戰:誰的部落?什麼樣的大學?收於:珐济‧伊斯坦大主編,原住民族部落大學政策與實務,
頁 4-5(2012 年)。賴俊兆文章與上述文獻的差異在於試圖將同化/融合政策的問題連結到不平等 /歧視的問題,因而與本文有較大的契合性。(其他文章是從「抵殖民教育」、「多元文化教育」進 行討論,殖民當然也是種深刻的壓迫與不平等,但賴俊兆比較清楚地將相關問題連結到憲法平等 權)再者,另設原住民族教育體系或學校並非「種族隔離」教育/並非不平等的論述嘗試,也是 賴俊兆的貢獻。
陳張培倫也有對戰後國家的原住民政策進行批判,稱其為「同化主義平等觀」。原住民正名之前
「山地同胞」的稱呼是希望表達「一視同仁」的平等意涵,追求族群融合,但所謂族群融合其實 就是要把原住民改造成漢人,增加原住民的「中華民族意識」,事實上帶有漢人/中華民族較優越 的意識形態。陳張培倫,族群發展導向積極賦權行動與原住民族,政治與社會哲學評論,47 期,
頁 7-8(2013 年)。
45賴俊兆(註 44),頁 103。
46杏林子,俠風長流:劉俠回憶錄,頁 313-322(2004 年)。劉俠在其回憶錄的「許我一個參選機 會」章節中有交代 1989 年的劉俠參選立委事件。劉俠出來參選立委是由於當時其認為當時國民 黨、民進黨或媒體的焦點皆放在選戰,但未重視障礙者與社會福利議題。希望透過參選的「策略 性造勢活動」,凸顯障礙問題與喚起大家的注意。劉俠也提到「因特殊教育的缺失與不足、大環 境的重重障礙,造成大量殘胞失學」,因而以學經歷限制障礙者參政權,確實是有問題。
47釋憲聲請書原文為「內」風濕關節炎,但劉俠自傳所書為「類」風濕關節炎,且查詢一般圖書 資料,只見「類風濕性關節炎」,而無「內風濕(性)關節炎」,故酌為修正。杏林子(註 46),
頁 88-89。
48 參司法院釋字第 290 號解釋釋憲聲請書。
51 中立待遇可以引入事實上歧視(de facto discrimination)(或稱歧視性的效果)、
差別影響歧視的概念來處理,但 Fiss 認為這些處理方式已經背離反差異論的原 則,脫離對個人分類的指控,轉而注重對群體的影響52。
49司法院釋字第 649 號解釋中的用語為「優惠性差別待遇」,一般認為此用語是 Affirmative Action 的翻譯,本文稱為「積極矯正歧視措施」。關於 Affirmative Action 的翻譯問題,參上揭註 27。
另外,雖然大法官認為視障者按摩保留制度是一種「優惠性差別待遇」,本文卻對用語概念及具 體制度的對應關係之間有些猶豫。Affirmative Action 主要是繼受自美國的概念,而美國並沒有視 障者按摩保留制度。美國法學者 Oppenheimer 將 Affirmative Action 區分成五種類型:1.配額
(quotas):保留一定數量的工作、升遷名額、教室座位(入學名額)給女性或少數群體。2.偏好
(preference):與配額的差異在於未限定固定名額,而是設定目標(goal),將種族、性別作為錄 取的考量因子之一,或在政府採購標案上,給予女性/少數群體經營者或僱用較多女性/少數群體 的經營者有較高得標的機會。3. 自我檢視(self-examination/ self-study):政府或私人大企業會檢 視其所雇用的女性/少數群體比例與當地女性/少數群體人口比例(或可得的適任受雇者比例,the available pool of qualified employees)的差距,然後設定目標與時間表進行改善。4.延攬與諮詢
(outreach and counseling):此種方式可能是進行自我檢視後採用的一種方案,希望讓工作/大學 入學申請者變得更多樣化。如大學主動前往少數族群為主的高中進行宣傳,並告知該大學的入學 要求。或女性較少的科系鼓勵女高中生也可以考慮進入這些科系就讀。5.反歧視
(anti-discrimination):消除歧視性措施(包括有歧視效果的政策)、建立良好的歧視申訴機制,
舉辦性騷擾防治或多元化訓練,以促進跨種族、性別的理解。David Benjamin Oppenheimer, Understanding Affirmative Action, 23 HASTINGS CONST.L.Q. 921, (1996). David Benjamin
Oppenheimer, Distinguishing Five Models of Affirmative Action, 4 BERKELEY WOMEN'S L.J. 42, (1988).
大體來看,Oppenheimer 所描繪的美國 Affirmative Action 與我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的定額進 用制度比較相近而較具有可比較性,與視障者按摩保留制度的相似性則比較低。
本文沒有要主張美國稱之為 Affirmative Action 的制度才是「積極矯正歧視措施」。若肯認視障者 按摩保留制度消除歧視的效果,這也是個積極矯正歧視措施。惟應注意,我們引入一個概念用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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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反差異論對於不平等內涵的掌握不精確。從「是否有規範上差別待遇?
是否有正當化差別待遇的理由?」這樣的二階檢證出發,會有個疑問:究竟有差 別待遇就是不平等?或者,無法通過第二階段的檢證(找不到正當化事由)時,
才是不平等53?況且,不論採取哪個答案,本文都認為無法直接對應到不平等的 概念。差別待遇為何就是不平等,而不能是尊重多元文化差異54?第二階段檢證 中,若採合乎比例原則的差別待遇進行檢討,比例原則與是否平等間也缺乏實質 關聯性。
另方面,反差異論反分類的理由如果是為了減緩刻板印象,可能還有點道理。
但在這之中,到底哪裡不平等呢?刻板印象的存在有問題?刻板印象中的同質化 假設有問題?或錯誤、不精確的分類有問題?其實,刻板印象未必是負面的,如 同前面所舉射擊電腦遊戲中有武裝者的實驗,對黑人的刻板印象讓人覺得其比較 危險與暴力。但相對而言,白人就沒有受害,或可說相對於黑人是受益於刻板印 象。因此,較有不平等問題的部分是負面的刻板印象造成某些人受害,或可說是 汙名問題。再者,刻板印象說可以處理的通常是群體中「不符刻板印象者」的問 題,告訴我們該群體成員不是每個人都是刻板印象中描述的樣子,但符合刻板印 象者仍可能需要反歧視法的保障55。另外還可以思考的是,認為某個群體存在,
也未必要將整個群體同質化56,或者將該群體連結到負面的、其所不欲的刻板印 象。是否也有可能發展其他抵抗論述,讓人們對於某群體的印象改觀,或試著發
53如許宗力便不認為「差別待遇就是不平等」,因此區分追求實質平等的差別待遇,以及追求無 關實質平等的政策目的兩種類型進行審查。許宗力(註 18),頁 104-109、121-122。
54有趣的是,有些反差異論論述可以例外容許以達成多樣性為目的,納入種族因素作為大學入學 篩選標準的考量因子之一。因為多樣性是一種比較種族中立的語言,而不是針對特定族群。Fiss, supra note 11, at 107.
相對而言,若倡導多元文化有助改善弱勢群體地位,多元文化與反從屬論相容。
55 相關討論可參陳昭如,踐行的法學:凱瑟琳˙麥金儂的女性主義理論與行動,收於:陳昭如
55 相關討論可參陳昭如,踐行的法學:凱瑟琳˙麥金儂的女性主義理論與行動,收於:陳昭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