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難以進入/留在就業市場的障礙者
由以上三個故事我們可以認識到,難以進入/留在就業市場是障礙者面臨的 主要就業問題之一,不論是私人單位或國家機關,都有對障礙者求職不友善的情 形。因為不斷地找工作,卻又往往一再地被拒絕,所以會歷經較長的失業期間,
最後能找到的卻可能只有較不穩定的短期工作。這樣的觀察,與 Iris Young 認為 邊緣化(marginalization)是障礙者主要的壓迫態樣之一不謀而合。障礙者容易 被排除在勞動市場外,難以獲取基本生計或進行其他有意義的社會參與。另外,
我們也在歷史中看到,有時候障礙者可以進入勞動市場,但又「在勞動市場之中 受到排除」,這是指肯認障礙者可以留在勞動市場,但障礙者只能被安排到邊緣 化的位置,像是不穩定的短期工作。此與 Ravaud 和 Stiker 提出的多層次排除融 入理論相合。
再者,障礙者在勞動市場邊緣化的現象,對照統計資料來看,亦是若合符節。
國治時期早期較難找到較完整的障礙者就業統計資料20,不論是 1956 年《中華
17李序僧口述,吳英玉筆錄,失明前後(下),民生報,1978 年 10 月 5 日 6 版。
18民生報,李序僧重執教鞭 教育部正設法安排中,民生報,1978 年 10 月 15 日 6 版。
19周梓萱,李序僧突破視覺障礙 講台上繼續作育英才 參與「教師諮詢專線」工作信心滿懷,聯 合報,1980 年 12 月 21 日 7 版。黃寶萍,沒有被失明擊倒的李序僧 專攻特殊教育開創第二生命 照樣誨人不倦為殘障指迷津,民生報,1985 年 2 月 28 日 9 版。
20 在此之前,日治時期則有若干次障礙者就業統計,但本文討論範圍不及於日治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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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戶口普查報告書》21、1966 年《中華民國五十五年臺閩地區戶口及住宅普查 報告書》22或 1980 年《中華民國六十九年臺閩地區戶口及住宅普查報告》23都有 經濟活動人口的統計,但未特別將障礙者獨立出來,「殘廢、久病或老衰」(1956 年和 1966 年的統計)或「殘障」(1980 年的統計)只是非經濟活動人口中的一 個統計項。這樣的統計,讓我們難以看到有多少障礙者進入就業市場?從事什麼 樣的工作?卻似乎呼應了就業市場常常將障礙者視為不適格勞動力的問題。
與這三個故事年代接近的 1981 年,出現了較完整的障礙者就業統計,這是 由於 1980 年殘障福利法有定期舉辦殘障者調查之規定24,國家開始稍微重視障 礙者的鑑定、就業與生活狀況。若要追溯立法緣由,於 1979 年殘障福利法草案 提出時,第 5 條即是如此規定,立法理由是希望了解殘障者需求並予協助25。若 往前追溯,負責提出殘障福利法草案的內政部曾在 1976 年召開「社會福利業務 研討會」,並在同年底作成「當前社會福利服務與社會救助業務改進方案」,其中 有提到要「辦理全國身心殘障者普查與鑑定工作,以為就醫、就學、就養及重建 就業之輔導依據」26。不過,本文沒有搜尋到 1976 年到 1980 年間有障礙者普查 資料,所以可以說障礙者普查是一件至少在 1976 年行政機關就認為該做的事,
但拖到 1981 年,藉由殘障福利法立法的契機才完成27。
由 1981 年《台灣地區殘障者複查與鑑定工作總報告》中可知,當年障礙者 的勞參率為 30.22%(男性 36.15%;女性 19.73%)28,若對比於同年臺灣地區整
21臺灣省戶口普查處,中華民國戶口普查報告書 第二卷:台灣省 第四冊 人口之行業,頁 97-100
(1956 年)。
22臺灣省戶口普查處,中華民國五十五年臺閩地區戶口及住宅普查報告書 第一卷 臺閩地區,頁 123-130(1969 年)。
23行政院戶口普查處,中華民國六十九年臺閩地區戶口及住宅普查報告--第一卷 總說明、統 計提要及法規,頁 123-130(1982 年)。
24 1980 年殘障福利法第 5 條:「省(市)社會處(局)及縣(市)政府應定期舉辦殘障者之調查。」
25立法院秘書處,法律案專輯第三十四輯──殘障福利法案,頁 4(1981 年)。
26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我國殘障福利法執行成效評估,頁 56-57(1990 年)。
27更早之前,障礙者普查規定就不明確。如 1973 年殘障福利實施辦法草案第 5 條:「省(市)社 會處(局)及各縣(市)政府得設置社會工作員,以調查殘障者之生活情況,並協助其裝配輔具 器具,尋求工作機會及本辦法所規定福利措施之接受。」
28內政部,台灣地區殘障者複查與鑑定工作總報告 第三冊,頁 10-11(198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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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勞參率 57.82%(男性 76.78%;女性 38.76%)29,的確顯示出障礙者難以進入 /留在就業市場的問題,而女性障礙者的情況則更為嚴峻。若是拿障礙者與臺灣 整體就業者的兩性勞參率做比較,障礙者兩性勞參率差距為 16.42%,男性障礙 者的勞參率約為女性障礙者的 1.83 倍;整體就業者的兩性勞參率差距為 38.02%,
男性的勞參率約為女性的 1.98 倍,障礙者兩性勞參率差距小於一般平均。
障礙研究如何看待此問題呢?障礙研究基本上是把「障礙」問題看作是社會 問題,而非個人問題。將障礙問題「個人化」、「生物化」、「本質化」的狀態下,
我們容易只看到個人損傷的面向,解決問題的方式是用醫療或復健,將障礙者醫 治或矯正回健常人的狀態,然後他們才得以回到健常人優勢的就業市場。反之,
將障礙當作社會問題,則會認為障礙是一種社會創造物,障礙範疇也是流動的或 可爭辯的,解決問題的方式是去了解個人差異如何在社會、政治、經濟結構下被 標示成一種障礙、被賦予不利益,接著設法改善這些對障礙者不利益的結構30。 可以進一步追問的是,在障礙研究的思考下,障礙者難以進入就業市場與個人損 傷究竟有沒有關聯呢?障礙研究學者 Kay Schriner 認為,我們不應該在社會因子 與個人因子間進行二選一的選擇題,應該思考為何某些生產方式或情境會使某些 損傷顯得特別不利,並從中找出解決問題的方式31。
若將障礙研究的觀點,拿來看待統計資料,可以發現,在 1981 年《台灣地 區殘障者複查與鑑定工作總報告》中,「無工作殘障者未就業原因」是以「行動 不便」佔最多(44.11%,共計 31,352 人)32。「行動不便」有可能被當成個人的 問題看待,如果採取障礙的社會模式,應質疑無障礙設施設置是否有不足。在 1981 年的臺灣,無障礙設施的法令還不完備、許多建築物設計者也還沒有清楚
29行政院主計總處就業失業統計資料查詢系統,
http://www.dgbas.gov.tw/ct.asp?xItem=32985&CtNode=4943&mp=1(最後瀏覽日:2015 年 5 月 11 日)
30 Kay Schriner, A Disability Studies Perspective On Employment Issues And Policies For Disabled People: An International View, in HANDBOOK OF DISABILITY STUDIES 642 (Gary L. Albrecht, Katherine D. Seelman, and Michael Bury eds., 2001).
31 Schriner, supra note 30, at 648-649.
32 惟須注意,當時法定「殘障者」定義與今法定「身心障礙者」定義並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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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概念。而不論是建築物、大眾運輸工具或人行道,都是人為設計施工下的產物。
這些人造物若未考量障礙者行無礙的權利,便會造成障礙者的行動不便,進而影 響其就業的可能。更有甚者,人們可能根本未意識到這些人造物對障礙者施加的 結構性歧視,這是由於在 Young 所提到的文化帝國主義(cultural imperialism)
壓迫面向中,沒有無障礙設施容易被視為中立的常規,行動不便易被視為個人偏 離常規的差異,設置無障礙設施也跟著特殊化。就業歧視是在這類對障礙者不利 的情境下誕生。
前一款所舉的三個故事中,不論報名基層特考遭拒、在私人就業市場只能找 到短期助理工作的李湘華,無法通過面試、國民就業輔導中心拒絕幫忙謀職的沈 曉亞,或失明後被政大解雇的李旭僧,都是障礙者在勞動市場邊緣化的例子,也 是巨觀統計資料下的細部具體呈現。以下將進入微觀的障礙者汙名討論。
二、障礙者汙名在微觀互動中的運作
反從屬論常會關心制度施行的結果是否對弱勢群體造成不利影響,惟應注意,
在本文的理解下,宰制與從屬的不平等權力關係會涉及「權力過程」,而不是只 看結果是相同或有差異。統計資料可以讓我們了解整體障礙者就業/失業的結果,
也可以挑出幾個障礙者未就業的原因,但較難細緻地處理就業歧視如何在微觀互 動中發生的問題。
障礙者的就業歧視問題與其所受的汙名息息相關,所以本文試著以汙名理論 進行微觀互動的討論。Goffman 在他著名的汙名研究中33,將具汙名者區分成明 貶者(discredited)與可貶者(discreditable),前者是指具汙名者認為在場的人都 知道或馬上會發現其汙名特徵,後者是指具汙名者認為在場的人不知道或不會馬 上發現其汙名特徵。這兩種具汙名者在社會互動中各自有其處理汙名的方式,對 於明貶者而言,其主要處理汙名方式是控制社會接觸可能造成的緊張關係,如弱 視者需要靠書本很近才能看書,但為了降低突兀性,他會避免在其他人面前這樣
33Erving Goffman 著,曾凡慈譯,汙名,(20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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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另方面,可貶者的處理汙名方式是控制與汙名相關的訊息,如果別人不知道 他具有汙名,他自己要不要說出來、要不要展示給別人看、要不要欺騙別人或當 作沒這件事。Goffman 將受汙名者管理訊息的技巧分為「曚混通關/隱藏」(passing)
與「掩飾/低調行事」(covering),前者涉及隱藏汙名、讓汙名不要被發現,後者 則是即使他人已經知道受汙名者的污名,受汙名者仍會進行掩飾、保持低調34。 法學者 Kenji Yoshino 則利用 Goffman 的污名理論來處理美國社會變遷中對於同 志的同化(assimilation)要求與歧視問題,包括:1.「改邪歸正/轉換」(conversion):
希望同志可以矯正、治療而轉換成異性戀。2.「曚混通關/隱藏」(passing):可以 維持同志身份認同,但須隱藏同志身份。3.「掩飾/低調行事」(covering):即使 同志身份已經被其他人知道,仍須保持低調35。這三種問題皆可能發生在障礙者
希望同志可以矯正、治療而轉換成異性戀。2.「曚混通關/隱藏」(passing):可以 維持同志身份認同,但須隱藏同志身份。3.「掩飾/低調行事」(covering):即使 同志身份已經被其他人知道,仍須保持低調35。這三種問題皆可能發生在障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