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avaud 與 Stiker 提供了障礙者壓迫態樣的整理,但對於宰制從屬不平等權 力關係的掌握尚有待修正之處。另外,他們的分析涵蓋了障礙者生活各層面的不 利益態樣,卻對障礙者就業不平等的著墨較少。相對而言,本款接著要討論的 Iris Young 五種壓迫的面向(five faces of oppression),在不平等權力關係的掌握上有 比較完整的論述129。且對於工作不平等的討論比較多,五種壓迫的面向中,有三 種面向主要是關於勞動分工(剝削、邊緣化、無權力),另外兩種壓迫面向(文 化帝國主義、系統性的暴力)比較不限於勞動分工,但也可能發生在工作場所中。
只可惜 Young 對障礙者不平等的著墨較少。Young 認為障礙者受到的主要壓迫型 態是邊緣化與文化帝國主義130,或許因此,Young 只有在討論到邊緣化時,比較 有引入障礙者不平等問題。不過,本文認為,這五種壓迫面向均有可能成為障礙
129 Iris Young 的「壓迫」是否能直接對應到「不平等」、「歧視」概念?嚴格來說,Young 在“Justice and the Politics of Difference”書中的主軸應該是不正義(injustice)的問題,但不正義與不平等往 往有相關性,比如:Young 在全書的介紹中提到,本書預設包括:所有人生活境況的基本平等是 一種道德價值。因此,本文試圖將其連結到反從屬論。See YOUNG,supra note 89, at 14 (1990).另 外,此問題也與「採取何種平等觀」、「如何理解歧視」有關,Young 不贊成機械式的適用相同待 遇(equal treatment)原則,而抹消群體差異。YOUNG,at 11. Young 的差異政治理論明確地反對普 同單一性,所以,Young 應該不贊成反差異論。而 Young 注重社會宰制與壓迫、權力關係改善面 向,是本文認為與反從屬論較相合之部分。
Young 也曾質疑 affirmative action 未必能改變壓迫結構。YOUNG,at 199.但由於 affirmative action 內涵也有高度不確定性(制度可能性相當多),似需視個別制度設計探究能否改變壓迫結構。
130 YOUNG, supra note 89, at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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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工作不平等問題,從而有一併討論的必要。以下介紹 Young 所歸納的五種壓 迫型態131:
第一,剝削(exploitation)是勞動成果移轉的過程,同時也是權力由勞動者 移轉到資本家的過程。資本主義追求利潤,資本家的利潤則來自其所購買的勞動 力與勞動者的勞動力實際創造價值間的落差,亦即剩餘價值。換言之,勞動者的 勞動力在生產過程中被資本家所盜用。剝削的問題在於某些人只能為他人利益而 工作、在他人控制下施展自己的能力,在這個過程中,不只是物質性的工作成果 為他人所用,還有控制感與自尊喪失的問題。另外,剝削的概念除了可以用來分 析階級(資本家與勞動者)的不平等,也被用來分析性別與族群的不平等。在性 別方面,女性的家務勞動、情感照顧勞動使男性在外從事更有權力地位的工作成 為可能。在族群方面,白人從事高技術、高報酬工作,往往也是依靠非白人從事
「僕人的工作」,如:家務幫佣、侍者、雜役、清潔工。
第二,邊緣化(marginalization)是指某群體無法進入勞動市場,被排除在 有意義的社會參與之外。因為難以在勞動市場中獲取基本生計,邊緣化易使這些 群體受到嚴重的物質剝奪。西方福利國家的出現可以減緩物質剝奪的問題,但單 靠重分配,無法根本解決邊緣化的困境,許多人還是沒有機會發揮其能力或進行 有意義的社會參與。另外,Young 也有提到依賴(dependency)本身未必是壓迫 的,每個人總是有需要依賴他人的時候,但依賴者應該還是要有社會參與機會,
不能因此剝奪其決策參與或自尊。
第三,無權力(powerless)是工作場所中的勞動分化現象,可以用專業者與 非專業者、中產階級與勞工階級、或計畫者與執行者的區分來說明這種勞動分化。
專業者相對於非專業者享有特權。非專業者往往須接受命令而無法影響工作場所 中的決策,他們較沒有機會發展或施展技能,工作自主性較低,權威感與受到的 尊敬也較低。而且,專業者的特權也常常由工作領域延伸到日常生活領域,比方
131 YOUNG, supra note 89, at 3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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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人們往往比較願意聽專家的話,並給予專業者較多尊敬。
第四,文化帝國主義(cultural imperialism)是指讓某個群體的特定觀點隱身 於中立的外表下,變得無影無形,而形成一種看似普世皆然的常規(norm)。同 時,將其他群體的經驗放在該常規下檢驗,讓其他群體變成有差異的群體,甚至 是偏常或次等的(deviant/inferior)群體。在這種主宰的社會文化意義下,健常 人、男性、異性戀者的經驗容易被當成中性的常規,同時,障礙者、女性、同性 戀者的經驗如果與這些中性常規不符,便會變成差異或偏差的經驗。
第五,(系統性的)暴力(violence)是指某些群體知道他們基於群體身分,
特別容易被標註為暴力攻擊的對象。這裡的暴力除了肢體攻擊,也包括帶有貶抑 某群體成員意味的騷擾、威脅或戲弄。暴力常常被當成只是個別偏差者的錯誤行 為,但 Young 指出暴力問題不只是個人問題。他想要強調的是系統性的暴力讓 暴力成為一種壓迫面向,環繞其間的社會脈絡讓暴力更容易發生,對於以群體成 員身分為目標的暴力的容忍(如:沒有或只有輕微的懲罰),也繼續助長此問題。
Young 認為障礙者受到的主要壓迫型態是邊緣化與文化帝國主義,本文希望 可以用輪椅族的例子說明這兩種壓迫狀態可能同時存在。沒有無障礙設施的工作 場所可能被視為中性的、普通的工作場所,這其實隱藏了文化帝國主義下以健常 人為中心的觀點,而使輪椅族連要進入某機關工作都有困難。這同時也造成輪椅 族邊緣化的勞動處境,因為難以進入工作場所或在工作場所中活動,也容易影響 其勞動參與。另外,Young 雖然沒提到障礙者與剝削、無權力、系統性暴力的關 聯,但本文認為這些問題皆可能發生。即使障礙者克服邊緣化問題,進入勞動市 場,仍有可能面臨雇主剝削(如:雇主恣意扣減障礙工作者薪資)132、只能從事 較無權威性工作(如:視障者無法從事專業性較受肯認的針灸、物理治療工作)
133、遭到職場騷擾(如:視障按摩師易受性騷擾問題)或霸凌的問題134。五種壓
132剝削請參第四章產能核薪之討論。
133從事較無權威性工作與第四章視障按摩業去專業化困境有關,但後來本文將去專業化困境獨立 成一種壓迫型態來討論,參第四章註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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迫面向皆有可能作為障礙者工作不平等問題。
第四節 小結
由於同時存在有反差異論與反從屬論兩種平等觀,我們必須思考他們之間的 關係。Fiss 曾經區分三種情形來決定兩種平等觀的選擇與適用135。在第一種情況,
如:不讓黑人進入公共設施,會同時違反反差異論與反從屬論。在第二種情況,
如:使用某些標準化測驗作為錄取學校或職業的標準,是無差別待遇或表面中立 待遇,反差異論需(例外地)用先前存有歧視或事實上歧視來說明平等權被違反,
反從屬論則可直接判讀弱勢群體從屬地位是否惡化。在第三種情況,反差異論偏 向不允許積極矯正歧視措施,反從屬論則允許甚至要求積極矯正歧視措施。Fiss 認為這兩種平等觀有共存的空間,但從情況一、情況二再到情況三,反從屬論的 角色會越來越重要,在原則衝突時,應以反從屬論為優先。
Fiss 是由案件類型或規範類型來區分兩種平等觀的適用。不過,反差異論與 反從屬論的差異,並不只是對於不同案件類型會得出不同的結果,更重要的是,
他們對於平等/不平等的預設、關懷的面向以及思考過程都會有很大的不同。如:
反差異論預設了「平等=反差別待遇、無差異」,但反從屬論較不去預設平等的態 樣,而是致力於消除不平等。Mackinnon 說,女人知道不平等是什麼,因為他們 在不平等之中活過,但他們不知道平等長什麼樣子,因為他們尚未活在平等的世 界中136。反差異論關切的問題是:不同群體是否被分類?被差異對待?分類是否 精確?反從屬論關切的問題是:某個法律或實踐是否造成弱勢群體次等公民地位 的維持或深化。反從屬論更需要傾聽弱勢群體的聲音與利用經驗資料,以了解法 律與群體地位間的關聯。
由於兩種平等觀對平等的思考、論證方式有不少差異,再加上我們認為反差
134職場性騷擾請參第三章第二節第一項第三款二、論歧視及引入多元交織性、合理調適措施的可 能中,視障按摩師易受性騷擾之討論。
135 Fiss, supra note 11, at 147-150.
136CATHARINE A.MACKINNON,TOWARD A FEMINIST THEORY OF THE STATE 237, 241 (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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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論在某些平等權案件(對表面中性待遇不敏感、將積極矯正歧視措施作為平等 的例外)的處理上會有問題,比較理論一貫的做法或許是認為採取反從屬論即可,
從此不再使用反差異論。問題是,反從屬論真的可以完全取代反差異論嗎?反從 屬論是否能夠處理所有平等權案件?本文還是會有一些疑慮,特別是關於需要辨 識「群體」、哪些群體是處於不利處境的認定上。
我們可以拿我國既有的大法官解釋來說明此疑慮。有幾號解釋是關於分類
「包含過窄」大法官宣告違反平等權的例子,例如:1.司法院釋字第 477 號解釋:
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 6 條的適用對象,原本僅限於「受無罪之判決 確定前曾受羈押或刑之執行者」,大法官認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前或後、經治安 機關逮捕以罪嫌不足逕行釋放前、無罪判決確定後、有罪判決(包括感化、感訓
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 6 條的適用對象,原本僅限於「受無罪之判決 確定前曾受羈押或刑之執行者」,大法官認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前或後、經治安 機關逮捕以罪嫌不足逕行釋放前、無罪判決確定後、有罪判決(包括感化、感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