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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摩術營業取締規則〉在日治時期的臺灣便已存在,日治時期的法令在國 治時期並未被全盤廢止,到 1946 年 10 月 24 日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還有公告 236 種法令屬「暫緩廢止日本佔領時代法令」,這些法令是嗣後才逐漸被廢止23。按 摩術營業取締規則可能也在此 236 種法令中,臺灣省政府繼續沿用日治時期的相 關規定,直到 1953 年才公告廢止此規則。同一公告中還廢止了〈鍼術、灸術營 業取締規則〉24,由於日治時期臺灣盲校亦有教授鍼灸,鍼灸也是當時視障者會 從事的工作。此二規則廢止後,視障者按摩業保障也跟著出現空窗期。

不僅如此,兩年後(1955 年)臺灣省社會處又發函給各縣市政府25,表示社 會處原本頒訂的台灣省工人團體分頁補充表業別欄所列的「鍼灸按摩業」應修正 為「按摩業」。此是由於 1955 年考試院公告檢覈及格的中醫師名單中有針灸科,

故臺灣省社會處認為原有的「針灸按摩業職業工會」中的針灸業者便非指稱職業 工人,不得組織工會。這似乎表示,視障者在當時仍從事的鍼灸工作已變成中醫 師獨佔的專業領域,視障者原有的鍼灸專業權威則被剝奪。受邱大昕訪談的資深

22 參本款敘述與附表七。

關於反歧視條款立法原因。1955 年盲人福利協進會的草案是參考日本〈身體障害者福祉法〉草 擬,1949 年該法第 3 條規定:「國家、地方公共團體與國民,對於身體障害者,不得由於其具有 障害,給予不當的差別的對待。」可推測是參考該條文立法。後來的行政機關草案亦有參考日本 法或其他外國立法例。但由盲人福利協進會與行政機關自主性來說,或許也是認為有反歧視條款 立法的必要性才引入相關條文。

23參王泰升,台灣戰後初期的政權轉體與法律體系的承接,台灣法的斷裂與連續,頁 29-32(2002 年)。

24 臺灣省政府 42 府秘法字第 15526 號。參臺灣省政府秘書處,臺灣省政府公報,42 卷 39 期,

頁 454(1953 年)。

25臺灣省政府 44 社一字第 5248 號。參臺灣省政府秘書處,臺灣省政府公報,42 卷春 57 期,頁 681(195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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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障按摩業者也表示,日本人相信視障者能從事鍼灸工作,但政權轉替後,開始 有人來找麻煩,認為眼睛看不見的人不會鍼灸,要重新報考中醫考試、申請中醫 執照26

會擔心視障者就業保障不足的並非國家,而是視障者本身。1953 年臺灣省 盲人福利協進會召開第一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邀請省府社會處處長謝徵孚及 教育廳代表出席,其中一項討論提案便是「請政府保護盲人職業,如按摩、鍼灸 術、相命等」27。關於實際的立法遊說行動,翻閱 1956 年的報紙,曾經有標題 為〈夜深沉•笛淒怨〉與〈按摩者的悲歌(上)(中)(下)〉28的連載,提到盲 人福利協進會最近有向臺灣省臨時省議會請願,也準備向內政部、臺灣省政府社 會處、警務處等單位請願,希望「審核夠水準者才給予執照」,並重視盲人的生 存29。報紙提到多年前按摩業曾有一段燦爛的時光,一兩年前旅館中的按摩者一 天還有一兩宗生意,但最近按摩業已經開始蕭條與受到漠視,甚至五六天無人上 門。記者各方打聽所歸納出的主要原因有二:1.政府怠於管制:日治時期有按摩 術營業取締規則,需要技術純熟者才有辦法獲取執照,政府更迭後卻不繼續進行 職業管制或輔導,導致按摩技術不佳者壞了按摩業的招牌。2.按摩業的形象變遷 與缺乏正面宣傳:日治時期有為按摩業設宣傳介紹機構,政府更迭後不僅宣傳介 紹機構消失,還開始有雜誌文章將按摩女說成具「另種身分」,導致一般正經人 不願光顧按摩。盲人福利協進會因此希望政府可以進行相關管制,對從事按摩業

26邱大昕,為什麼馬殺雞?視障按摩歷史的行動網絡分析,台灣社會研究,83 期,頁 26-27(2011 年)。

27聯合報,盲人協進會開代表大會 通過提案多件 兩模範盲人 受省府表彰 合協昨理監事會,聯 合報,1953 年 12 月 6 日 03 版。

28中國時報,按摩業瀕絕境請求當局救濟 請發執照保障生活,中國時報,1956 年 1 月 18 日 3 版。

王彤,夜深沉•笛淒怨 按摩者的悲歌(上),中國時報,1956 年 1 月 18 日 3 版。王彤,按摩者 的悲歌(中),中國時報,1956 年 1 月 19 日 3 版。王彤,按摩者的悲歌(下),中國時報,1956 年 1 月 20 日 3 版。不過,如果日治時期便有盲人從事鍼灸工作,且 1953 年臺灣省盲人福利協進 會會員大會的討論提案除了按摩,也包括鍼灸術、相命,為何不連同從事鍼灸業、相命的問題一 起請願,而只提到按摩業部分?由於史料不足,暫時無法確認緣由。

29可以在台灣省議會檔案中發現有相關請願案。台灣省議會史料總庫,臺灣省盲人福利協進會為 請建議政府制定「臺灣省按摩業管理規則」,典藏號:0021330645001。但本件檔案影像尚不提供 閱覽,故無法得知具體請願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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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進行資格審查,並發給執照,最好還能為之廣為宣傳。

其後,臺灣省政府警務處有對按摩業相關管理進行討論,但未能訂出相關規 則。最後,〈臺灣省各縣市按摩業管理規則〉草案是由盲人福利協進會草擬,再 由警務處召集衛生處、社會處重新審查而成30,送交臺灣省臨時省議會審議。

值得注意的是,不論是視障者提出的草案或報紙的報導,都沒有直接表示為 了保障視障者就業,只有視障者得從事按摩業。當然,盲人福利協進會所擬的草 案未限制只有盲人能從事按摩業,也可能是其有此意思卻漏未規定。不過,也有 另一個可能是,有許多盲人從事按摩業31,而對於按摩業從業資格與專業性進行 管制,間接可以促進盲人就業,較不會有僧多粥少的問題。換言之,原本的草案 並看不出差異化的職業保障,而僅是單純對按摩業進行管制,事實上可以間接保 障到視障者。此可呼應本文第二章曾提到,表面中立化的規範也有保障弱勢群體 的可能。

需「雙目失明」成為按摩業從業資格32,主要是省議員們的要求。省議會的 討論過程中33,黃朝琴34議長表示日治時代僅有盲人才可從事按摩業35,而且草案

30請參臺灣省臨時省議會討論中警務處代表的發言。台灣省議會史料總庫,審議臺灣省各縣市按 摩業管理規則草案,典藏號:002-02-06OA-00-5-2-1-00087。

31聯合報曾於 1955 年刊登盲人福利協進會的統計,表示全省盲胞共有 14482 人,其中女性有 7840 人。然而,僅有 1700 餘人能夠自食其力。其所從事的職業類型如下:按摩 716 人,命卜 455 人,

農業 215 人,商業 52 人,道士 39 人,賣唱 32 人,電療 31 人,教員 6 人,其他職業 195 人。從 事按摩業者占了四成多。聯合報,全省盲者 一萬餘人,聯合報,1955 年 12 月 16 日 5 版。另外 說明,原文為「盲人福利協助會」,似為誤植,因為其他當時報紙或官方收錄的請願資料皆只有

「盲人福利協進會」。

32 1957 年臺灣省各縣市按摩業管理規則第 2 條:「(第 1 項)凡從事按摩業者,須雙目失明(但 在本規則公佈三個月前執業者不在此限),並應於執業前填具申請書(附申請登記事項)保證書 各乙份,連同資格證明書(由主管機關所指定之按摩人資格審查委員會填發)健康診斷書(由公 私立衛生醫療機構填發其格式另定之)本人最近二吋半身照片三張,暨許可證成本費印花費被經 該管派出所層轉警察局登記核發許可證後方得執業,並應於領到許可證後十日內加入該按摩業職 業工會及勸導其加入臺灣省盲人福利協進會(該縣市尚無按摩工會組織者暫免)。(第 2 項)前項 許可證,每件收工本費新台幣貳元。」臺灣省政府 46 府警一字第 74124 號。參臺灣省政府秘書 處,臺灣省政府公報,46 卷 22 期,頁 343-344(1957 年)。

33台灣省議會史料總庫(註 30)。

34議事錄中僅寫「黃議長」,依年代判斷應是指黃朝琴。

35 對本文來說,這是對日治時期按摩業管理規範的誤解。參下註。另參許世賢議員在議會中的 發言紀錄:「李建和議員也說過,在日本時代有很多按摩人是眼明的」。但許世賢議員同時也支持 應硬性規定只有盲人能從事按摩業。台灣省議會史料總庫(註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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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寫明應「勸導其(按摩業者)加入臺灣省盲人福利協進會」,說明該規則 是在保障盲人的職業。黃朝琴的提議獲得省議會的通過,促成了 1957 年視障按 摩保留制度的誕生,宣告著視障者與按摩業者的高度結合關係,劃分出其與始於 日治、1953 年廢止的按摩術營業取締規則36的差異,也埋下日後平等權保障、自 由權限制爭議的種子。

再者,雖然規定只有雙目失明者得從事按摩業,看起來是很高的保障,但視 障按摩業者的職業聲望與人們對其專業性的認知或許不增反減。此可由三點來觀 察,其一是如前述報紙報導按摩業的形象變遷,按摩業此時可能已受有色情波及。

其二,邱大昕曾對日治時期已從事按摩業的陳老先生訪談,陳老先生緬懷從前幫 日本人按摩時會被尊稱為「先生」,「先生」在日語也有老師的意思,感覺職業聲 望比較高,戰後職業聲望反而變低37。其三,則可從草案審議過程中,政府官員 與省議員的討論38,看出他們對視障按摩業的認知。警務處代表便表示,原先盲 人福利協進會的提案是要求按摩業者具備「醫學知識」,省府會議將其改為「醫 學常識」。議員們或者認為只須要求按摩業者的衛生即可,或者認為草案要求的 按摩學、解剖學、生理學、病理學、衛生學等可能還是太過困難。這些質疑反映

36日治時期按摩術營業取締規則並未明文只有視障者得從事按摩業,其對視障按摩的制度保障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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