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反歧視條款的就業歧視認定是交由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辦理,各主管機關辦理就業歧視認定時,「得」組成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下稱
「就評會」)244。各地方政府因此對於是否組成就評會具有裁量空間。2000 年的 一份研究報告指出,到 2000 年 1 月為止,全國除了金門縣與連江縣245,均有陸 續成立就評會,其中,桃園縣成立期間最早,在立法不久後的 1992 年 12 月即已 成立,澎湖縣成立最晚,到 2000 年 1 月才成立該委員會246。故可說,實際上幾 乎各地皆設有就評會。
然而,成立就評會並不代表委員會運作良好或人民可以方便的利用申訴管道。
就業歧視評議制度的重要問題之一在於,表面上雖然有申訴制度,但使用該行政 救濟管道的人很少。由表 3-1 可以看到,近年的申訴案件比起往年已經稍有增加,
但全國障礙歧視申訴案件量仍然很少。2002 年 6 月以前的狀況更加慘不忍睹,
2441992 年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 5 條第 1 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左列事項:一、
就業歧視之認定。」第 5 條第 2 項:「直轄市、縣(市)政府為認定就業歧視,得邀請相關政府 單位、勞工團體、雇主團體代表及學者專家組成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現行法條次與法律規範 位階,雖有變更,但內容大致相同,仍是「得」組成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2001 年就業服務法 第 6 條第 4 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事項如下:一、就業歧視之認定。」2004 年就 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 2 條:「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六條第四項第一款規定辦理就 業歧視認定時,得邀請相關政府機關、單位、勞工團體、雇主團體代表及學者專家組成就業歧視 評議委員會。」
245金門縣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在 2002 年 10 月訂立,但不確定實際開始運作的時間。連 江縣方面,則找不到正式的行政規則,但目前能在其網頁上找到「連江縣政府就業歧視申訴案件 處理標準作業程序」,其中有「就業歧視暨性平評議委員會議」,可推測仍有就評會存在。參連江 縣政府網頁,http://w3.matsu.gov.tw/2008web/laws_index.php?id=6(最後瀏覽日:2014 年 10 月 14 日)。
246焦興鎧、鄭津津,我國就業歧視評議運作機能與制度建立研究報告,計畫編號:89-CLA-014,
頁 15(200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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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累計的案件量僅有 5 件。若以表 3-2 來看,則可見到縣市別差距,臺北市的 障礙歧視申訴案件量明顯高於其他地區,許多縣市則完全沒有障礙歧視申訴案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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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3-1:全國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障礙歧視案件統計表 單位:年、件 年度 2002.06 以前 2002.07~2006.08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總計 申訴案件量 5 5 件以上247 19 20 47 37 16 149 資料來源:2002.06 以前〈美國就業歧視法制之研究──兼論我國相關法制應有 之發展〉248、2002.07~2008《平等:讓職場更自在 臺北市就業歧視暨兩性平等專 輯》249、2009~2012〈台灣勞工簡訊〉250、2012~2013 勞動部網站251
製表:陳力宇
表 3-2:2012、2013 年各縣市就評會障礙歧視案件統計252 單位:年、件 基隆市 新北市 臺北市 桃園縣 臺中市 嘉義市 高雄市 屏東縣 總計 2012 1 1 21 4 6 0 3 1 37 2013 1 2 7 1 1 1 3 0 16 資料來源:勞動部網站253
製表:陳力宇
自認受到就業歧視的障礙者不多嗎?從障礙者勞動統計資料254來看,顯非如 此。障礙者受到勞動市場不公平待遇的情形,可以分為就業者與失業者兩方面討 論。就業者方面,每次調查皆有約一成的障礙者回報曾經有受到不公平待遇的經
247此部分僅蒐集到臺北市政府勞工局 2002 年至 2006 年 8 月的統計。
248鄭津津,美國就業歧視法制之研究──兼論我國相關法制應有之發展,臺大法學論叢,32 卷 4 期,頁 185(2003 年)。
249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平等:讓職場更自在 臺北市就業歧視暨兩性平等專輯,頁 142-143(2006 年)。
250鐘琳惠(編),「公平就業,有你有我」──勞委會與企業雇主公同營造沒有障礙、公平就業的 友善職場,台灣勞工簡訊,15 期,頁 2(2013 年)。
251中華民國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統計資料網頁,
http://www.mol.gov.tw/cht/index.php?code=list&ids=272(最後瀏覽日:2014 年 10 月 14 日)。
252 2002 年 6 月以前的障礙歧視案件縣市別為臺北市 2 件、臺北縣 3 件。鄭津津(註 248),頁 185。〈台灣勞工簡訊〉2009 年到 2011 年的資料則未提供案件縣市別的資料。
253中華民國勞動部(註 251)。
254 參附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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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這些經驗包括:「工作配置」、「薪資」、「考績」、「陞遷、「訓練進修」、「資遣、
離職或解僱」等方面受到不公平待遇,其中又以工作配置與薪資的不公最嚴重,
往往占受不公待遇者 40%左右的回報率。
以人數來看,以 2011 年的資料為例,障礙者就業者有 173,785 人,回報不 公平待遇經驗者占 13.85%,依此比例計算,共有 24,069 人受到歧視,人數並不 少。另外,勞動部網站上的「全國各縣市政府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執行成效統計 表」255顯示,2012 年全國只受理 37 件就業歧視案件,其中,1 件成立,24 件不 成立;2013 年全國只受理 16 件就業歧視案件,其中,1 件成立,7 件不成立。
若將回報不公平待遇經驗人數對照於「表 3-1:全國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障礙歧 視案件統計表」及勞動部網站上的統計,可以顯示出,自認受到不公平待遇的障 礙者不少,但使用正式申訴管道者非常稀少,能成功主張就業歧視者也不多。
可以補充說明的是,障礙者就業者也可能曾經受到求職時的歧視,如甄選簡 章規定某些障礙者不能報考或在面試時看到障礙者便決定不錄用,但統計資料中 沒有障礙者就業者曾受求職歧視的統計256。求職歧視的部分,只存在於障礙者失 業者受到不公平待遇的統計中。勞工委員會《身心障礙者勞動狀況調查報告》257 有統計「身心障礙失業者自認無法找到工作的原因」,內政部 2006、2011 年調查 之《身心障礙者生活需求調查報告》258有統計障礙者「想接受僱用,但無法找到 工作的主要原因」。其中,勞工委員會 2004 年的統計有「身心障礙的限制」占 45.3%,2005 年、2007 年與 2009 年有「一般人對身心障礙者之刻板印象」,分 別占 32.8%、24.2%、18.3%259。內政部 2006、2011 年的統計「刻板印象」因素
255中華民國勞動部(註 251)。
256 相關統計也忽略「敵意環境」歧視的問題。
257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身心障礙者勞動狀況調查報告,(2005 年)。行政院勞 工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四年身心障礙者勞動狀況調查報告,(2006 年)。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身心障礙者勞動狀況調查報告,(2008 年)。勞動部網站,98 年身心障礙者勞 動狀況調查,http://statdb.mol.gov.tw/html/svy98/9843menu.htm(最後瀏覽日:2015 年 7 月 29 日)
258內政部統計處,中華民國九十五年身心障礙者生活需求調查報告,(2007 年)。內政部統計處,
中華民國 100 年身心障礙者生活狀況及各項需求評估調查報告,(2013 年)。
259本文認為,2005 年之後的統計較有參考價值,因為 2004 年統計中「身心障礙的限制」可能是 個人因素或外在環境因素,是否能直接認定為歧視狀況較有疑義。但也應注意社會與個人因素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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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別占 17.97%、24.31%。由此可知,障礙者失業者仍認為刻板印象是重要問題 之一,易導致其根本難以進入就業市場。
以上說明了一個有點矛盾的現象:很少障礙者實際使用就業歧視評議制度進 行申訴,但其實有不少障礙者反應有就業歧視問題260。同時,本文也注意到認定 歧視成立率不高的狀況261。以下分兩款,分別就案件處理者面向與案件發動者面 向討論可能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