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障礙者工作的相關規範並不少,除了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與就業服務 法之外,尚有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公務人員考試法、政府採購法、運動彩券發 行條例、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等等。障礙者權益倡議團體近年也有關注職業災害與 障礙勞工提早退休的問題。由於時間能力有限,本文無法一一處理。
需要說明的是,本文的架構以就業服務法反歧視條款與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 法差異取徑作為法律史探尋的兩條主軸,但行文中也提到憲法第 7 條平等條款、
憲法平等條款對私人效力、殘障福利法反歧視條款、2013 年之前公務人員任用 法第 28 條限制精障者任職公務員、國家考試或公私立機關各種招募簡章的體檢 規定限制障礙者報考等等問題。雖然可能有很多問題本文未能觸及,本文討論的 各種障礙者就業歧視案例、相關就業規範與實踐情形,應足以促進我們對於不同 平等觀的思辨、初步梳理出幾個重要的障礙者就業不平等態樣,並思考改變的可 能。
除了議題的研究範圍是有限的,在法律史的時間斷限上,本文也僅於有限的 歷史時間軸中耙梳資料,將討論範圍限於「戰後」,更精確來說,是 1945 年到
81 OLIVER, supra note 74, at 45,133-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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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這段期間發生的事,而不討論日治時期或更早之前的狀況。聚焦在有限 時間範圍,較能針對此時期作更深入的討論。
為了探究戰後障礙者工作平權的法律史,需要蒐集各種經驗資料。關於憲法、
法律制定的經驗資料,在制憲/修憲方面有《國民大會實錄》、《國民大會速紀錄》, 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和就業服務法的立法方面,有〈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可以幫我們了解有哪些人提出了什麼樣的提案,立法院編的法律案專輯、《立法 院公報》則讓我們看到法律審議的過程82。曾於內政部任職的周建卿編著的《中 華社會福利法制史》,對於我們了解早期殘障福利法的內政部草案、修法過程很 有幫助。《省府委員會議檔案》讓我們看到臺灣省社會處於 1968 年曾草擬並建議 中央通過〈體能殘障者福利法〉。《台灣省議會史料總庫》則有 1957 年〈臺灣省 各縣市按摩業管理規則〉的法律審議過程,讓我們了解視障按摩保留制度誕生的 經過。《台灣省議會史料總庫》也能找到早年障礙者向臺灣省議會進行請願、立 法遊說的史料。
關於行政機關的經驗資料,法源法律網83、各主管機關網站可以查詢法律制 定後下位階的行政命令、行政規則、行政函示,讓我們對於法律運作的細節、行 政機關如何解釋適用法律有更多了解84。
就業服務法下,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評議的障礙者就業歧視案件並不多,可 以由勞動部訴願審議委員會的資料查詢系統、《臺北市就業歧視暨兩性平等專輯/
臺北市政府防制就業歧視職場平權案例彙編》與《臺北縣/新北市政府防制就業 歧視案例實錄》,看到一些案件內容,更少數的案件會上訴到行政法院,因而可 參酌司法機關的法院判決作為經驗資料。另外,司法機關部分,還有大法官網站
82 以上關於憲法、法律制定的經驗資料,皆可藉由立法院國會圖書館網站找到。另外,有時非 法學研究在引用法律條文時,也會引註、附上參考文獻,法學研究通常不會在引用法律條文時引 註,本文採用一般法學研究的慣例。基本上,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的法律條文以及憲法條文,
包含原先制定時的版本到歷次修訂版本,皆可由《立法院法律系統》搜尋到。
83 若法源法律網資料不足,有時筆者會再嘗試查詢植根法律網。
84不過,法源法律網、各主管機關網站有時較無法查詢到早年(特別是 1990 年之前)的法規、
行政函示,此時需用《政府公報網》搜尋各政府機關早年的公報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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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資料,除了大法官作成的解釋文,也會收錄釋憲聲請書、聲請釋憲之前的歷審 判決。
除了在立法的經驗資料中可以看見障礙者立法遊說的身影,障礙倡議團體的 意見還可以從障礙團體的相關出版刊物或網站中找尋。主要包含:中華民國殘障 聯盟的《殘障聯盟雜誌》(原為《中華民國殘障聯盟盟訊》)、身心障礙 e 能網,
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的《推波飲水》。殘障聯盟首任理事長劉俠的傳記《俠 風長流:劉俠回憶錄》也很有參考價值。本文在歷史耙梳中還有納入其他障礙者 的傳記故事,如:顏面損傷者沈曉亞《怕見陽光的人》、鄭豐喜《汪洋中的破船》、
原住民盲人詩人莫那能的口述回憶錄《一個台灣原住民的經歷》,藉以了解障礙 者就業困境與就業歷程。
新聞報紙中可見多樣性的資料內容,主要可能包括 3 種角色:1.障礙者:障 礙者受到就業歧視的情形,障礙者的請願、立法遊說、行政遊說行動,障礙者/
團體的各種意見等。2.政府機關/官員:行政機關提出的立法草案、立委或其他官 員的修法意見、在法規範下行政機關的具體執行方式或成效(如:自行設置或補 助民間設置庇護工場、對於違法按摩業者的取締)。3.與障礙者就業保障可能有 利益衝突者的意見,如:希望開放視障按摩保留的理容業者、定額進用義務機關
85。
關於障礙者就業的政府統計資料,主要有兩類統計資料,一類是使用法定障 礙者來計算障礙者人口,亦即須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正面表列的障礙者類
85搜尋新聞報紙資料時,本文主要先使用《聯合知識庫》進行搜尋,雖然在資料蒐集上可能會有 偏向聯合報系的問題,但由於目前只有《聯合知識庫》能提供整個臺灣戰後報紙的全文搜尋,可 以找到比較多資料,似乎是必要之惡。若《聯合知識庫》蒐集到的資料不足(尤其是 1990 年之 前的部分),本文會再用《台灣新聞智慧網》進行搜尋。若認為特定時間點的報紙資料有點問題、
或希望找到更多相關史料,《聯合知識庫》與《台灣新聞智慧網》無法提供解答,會再試著到圖 書館調閱其他報紙進行比對與考證。例如,1994 年民生報報導徐中雄立委舉辦修法公聽會,希 望將殘障福利法正名為〈身心殘障福利法〉,問題是,從後來徐中雄的立法提案與發言來看,其 相當強調正名為「身心障礙」而非「身心殘障」,故本文另行調閱以上兩個報紙資料庫皆未收錄 的報紙,並在《臺灣時報》上看到,實際上應是正名為〈身心障礙福利法〉沒錯。也有少數報紙 資料是由二手文獻上看到或筆者於日常閱報時留意到。二手文獻上看到的報紙資料,基本上會再 閱覽原本的報紙內容作確認,因為偶而也可見二手文獻引用內容失真,失之毫釐、謬以千里的狀 況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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