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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從屬論希望討論平等權時可以超脫相同待遇、差別待遇與特殊待遇的爭辯。

反從屬論藉由對社會狀況的了解,認為我們的社會就是一個階層社會(hierarchy),

這種階層排序關係通常是建立在群體的基礎上,某些群體比較優越、比較握有權 力,某些群體比較次等、比較容易受到從屬(subordination),不平等的問題是階 層社會中群體間權力關係分配不均的問題60。在現實社會中,因群體身分受到從 屬是一種歧視。例如:障礙者因障礙身分而不受雇用,或者女人作為女人容易受 到家庭暴力、性騷擾、強暴的威脅。

在此理論下,需要探究的是法律制度或歧視行為如何維繫或深化既有弱勢群 體的從屬地位,以及應該如何消除權力分配的不平等。表面中立的待遇若維繫既 有弱勢群體的從屬地位仍屬違反平等權,即使是表面的差別待遇(如:積極矯正 歧視措施),只要能改善弱勢群體的從屬地位,便符合平等權保障意旨。換言之,

差異不是重點,重點是群體間的階層關係是否獲得改善。

關於反從屬論的實際操作,Fiss 與 Colker 分別有提到一套偏向司法審查的思 考模式,雖然在體系上還不夠完整,仍可促進我們對於反從屬論的理解。根據 Fiss 的說法,我們若要探究法律制度或實踐對於群體地位產生的「影響」,應該 要發展一個更完整的群體地位傷害(status-harm)理論,讓我們了解行為實踐與 群體地位間的關聯61。以表面中立的標準化職業測驗為例,可以對相關職業與測

60 對於權力關係與階級(hierarchy)的強調,主要參考 Colker 與 MacKinnon。See Colker, supra note 11 (1986). Colker, supra note 11 (1987). MACKINNON, supra note 11, at 32-45 (1987). MacKinnon, supra note 9. 關於反從屬論的體系思考,本文亦參考 Sunstein 與 Fiss 的文章。Sunstein 反階級原 則(anticaste principal)的主張是:除非有很好的理由,否則禁止社會或法律實踐將高度可見且 與道德不相關的差異轉換成系統性的社會不利益。不平等是源自於某個群體的成員因為其群體特 徵而蒙受不利益。Sunstein, supra note 11, at 2411-2412,2429. Fiss 的群體不利益原則(the group disadvantaging principle),See Fiss, supra note 11, at 84-154.

61 Fiss, supra note 11, at 134-141. 附帶說明,在 Fiss 的構想中,仍限於處理「國家的」法律或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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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進行若干評估:1.工作本身的地位(教授或清潔工)(包括收入、聲望等項目 的綜合評估);2.位置的公開可見性(法官或化學家);3.排他性影響的擴散性(如:

黑人是否為主要的被排除者);4.正當化某標準的理由強度。由於側重規範的影 響,比起反差異論,反從屬論更容易關注表面中立標準下的歧視問題。但是關於 評估的細節、應該由誰來評估,Fiss 並未詳細交代。另外,積極矯正歧視措施是 否也能藉由某些評估方式,來了解某制度能否改善群體地位,而獲得正當化呢?

Fiss 在這部分,卻說交由行政與立法部門決定,他們可以決定誰可以歸為弱勢群 體、可採用什麼樣的積極矯正歧視措施,司法部門不要用太嚴格的審查標準,只 要有合理基準即可62。此舉留了一個恣意判斷空間給行政與立法部門,實則在政 府能力許可的範圍下,似乎仍應盡量要求其以經驗資料來表明弱勢群體的社會處 境,及說明積極矯正歧視措施的確有助改善群體地位。

Colker 提出的審查框架有兩個階段:第一,先看某個政策或行動是否造成「原 告所屬群體成員」的差別影響,且此差別影響促成其所屬群體的從屬地位。第二,

唯有反宰制的目標(改善群體的從屬狀況)可以正當化針對特定群體的政策或行 動,其他情況下皆不能降低審查基準63

使用「差別影響」(disparate impact)進行分析有兩個優點,其一是可以強調 對於群體的影響,而非只限於規範上對個人的分類。其二是不須證明行為者或規 範制定者是否有歧視意圖或動機,而可較注意受制度影響者。問題是,差別影響 仍然是一種比較表面中立的說法,無法說明為何排除弱勢群體的法律制度比排除 優勢群體的制度更糟糕。MacKinnon 也曾批評差別影響雖然抓住「歧視效果」的 概念,如果最後只是流於「數人頭」的遊戲,還是沒有抓到歧視的本質64

為,但本文認為私人間的行為也應納入平等權思考。

62 Fiss, supra note 11, at 138-140.

63 Colker, supra note 11, at 1014-1015, 1059-1062 (1986).

64 MacKinnon, supra note 9, at 7. 對於美國差別影響制度運作的介紹,可以參黃昭元,論差別影 響歧視與差別對待歧視的關係—評美國最高法院 Ricci v. DeStefano(2009)判決,中研院法學期刊,

11 期,頁 21-36(2012 年)。不論是 EEOC 提出的「80%規則」或美國法院用統計、標準差來認 定歧視,的確都會變成是「數人頭」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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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Colker 所舉的兩個例子,我們可以知道,她所指的差別影響不會只是人 數上的問題。第一個例子是:女性進入酒吧半價。在反差異論下,可能只有男性 可主張其無法利用酒吧半價優惠,構成基於性別的歧視。在反從屬論下會看到這 種表面的酒吧半價「優惠」,其實強化了女性性別角色的刻板印象而維持了女性 的從屬地位。包括認為女性對於男性是在性上可利用的(sexual available),男性 可花錢購買這種利用權,以及期待女性不用為自己的餐點付費65。第二個例子是:

只錄取特定形象(較符合白人、年輕、中產階級形象)的漂亮女性當秘書。表面 上只錄取女性像是對女性的優惠,女性在反差異論下可能難以提起平權訴訟。但 Colker 指出,此錄取標準其實是讓女人被迫作為性物(sexual objects)來謀生,

女人被迫只能展現出某種外貌,此種外貌是以對於男性的吸引力來定義。被迫只 能展現出某種性別角色的外貌,也是維持從屬關係的一種形式66。雖然這兩個例 子犀利地點出規範/行為與性別不平等社會脈絡間的連結,但我們仍難以釐清在 Colker 心目中什麼規範或行為的態樣構成差別影響,倒不如說她直接指出這兩個 例子都使女人蒙受不利益,加深了女人的從屬地位。

總體而言,反從屬論認為不平等源自群體間宰制與從屬的不對等權力關係,

弱勢群體的成員會因其群體成員身分而受害。我們應該在現實社會中去辨識權力 關係、群體的不利處境、規範與不利處境的關聯,並設法改善。然而,在操作層 面上,該如何理解並界定這些關係,並不是件清楚或容易的事。另外,如果反從 屬論的目標是改善群體間的階層關係,那就不能只把思考層次放在司法審查,看 某個既存的規範或行為是否合於平等,而應更積極地從執行者角度思考如何改善 既有的不平等問題67。當然,積極矯正歧視措施也是司法審查的對象,而違憲審 查也不乏大法官對立法者的建議,甚至「大法官造法」、創設當事人救濟管道的

65 Colker, supra note 11, at 1039-1040 (1986).

66 Colker, supra note 11, at 76-78 (1987).

67 Sunstein 也認為反階級原則的執行者以立法、行政官員為主,法院次之。因為要完整的發揮反 階級原則,光靠法院並不足夠。Sunstein, supra note 11, at 2412, 2439-2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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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司法權也應共同思考如何促進平等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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