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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 排除與融入交織的多種不平等可能

障礙研究學者Ravaud與Stiker將排除和融入(Inclusion/Exclusion)作了多樣 化的分類123。第一層的分類可分為「排除於社會之外」(exclusion from a society)

與「在社會中的排除」(exclusion within society),這兩種分類項下都還有子分類。

「排除於社會之外」可再分為:第一,藉由滅絕排除(exclusion through elimination):

包括直接使障礙者死亡、得知胎兒不健常時終止懷孕、協助障礙者積極安樂死或 自殺、在優生學下勸導障礙者絕育。值得注意的是,優生學(eugenics)問題也

122 Iris Young 在其書的介紹中,明確的表示她的哲學探究起點是美國社會中的宰制壓迫關係與社 會運動,她並沒有要建立一套去脈絡、去時間性、可以適用到所有社會的正義理論。所以直接將 其理論套用到台灣,大概也是違反 Young 的本意。YOUNG, supra note 89, at 3-4, 7.

123 Jean-Francois Ravaud & Henri-Jacques Stiker, Inclusion/Exclusion: An Analysis of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Meanings, in HANDBOOK OF DISABILITY STUDIES 490 (Gary L. Albrecht, Katherine D.

Seelman, and Michael Bury eds.,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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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美國女性主義者障礙研究(feminist disability studies)對女性主義的批判。

Sharon Lamp與Carol Cleigh認為當代美國女性主義漠視障礙者女性的身體控制權 議題,此種漠視從早期美國女性主義的發展即存在,她們回顧美國兩位女性主義 重要影響人物Charlotte Perkins Gilman(1860-1935)與Margaret Sanger(1879-1966)

的作品,認為Gilman與Sanger在倡導生育控制、讓母親自由的同時,也宣導優生 學,希望限制障礙者生育並消除「不適者(the unfit)」124。美國在障礙者絕育

(sterilization)管制上有可怕的歷史。美國印第安那州在1907年通過強迫智能障 礙者絕育的法律,1927年的Buck v. Bell案美國最高法院曾宣告維吉尼亞州絕育法

(Virginia sterilization law)合憲125,到1948年美國有32個州有相關法律126。由此 可知智能障礙者受歧視的嚴重性。我國法律史上,目前為止似只有優生保健法第 9至11條有人工流產手術與結紮手術相關規定,主要是以「自願」與「勸導」達 到優生目的,並未強迫智能障礙者或其他障礙者絕育。然而,智能障礙者生育與 身體自主權、優生學的問題仍存在(比如:智能障礙者家長仍會將其帶去進行結 紮手術),值得再留意127。第二,藉由拋棄排除(exclusion through abandonment): 相對於直接滅絕,拋棄是採用比較間接或消極的方式,停止顧慮、照顧障礙者,

包括消極安樂死或遺棄障礙嬰兒。

「在社會中的排除」是肯認障礙者存在於社會之中,但可能將其安排到隔離 或邊緣化的處境。比較特別的是,Ravaud與Stiker認為這些排除和融入之間有互

124 Sharon Lamp & Carol Cleigh, A Heritage of Ableist Rhetoric in American Feminism from the Eugenics Period,in FEMINIST DISABILITY STUDIES 175,175-189(Kim Q. Hall ed., 2011).

125 美國優生學與絕育法管制史,see Paul A. Lombardo, Disability, Eugenics, and the Culture Wars Disability, 2(1) ST.LOUIS U.J.HEALTH L.&POL'Y 57, 61-65(2008).

126張珏,台灣地區智障兒家庭計畫及優生保健硏究:台北地區硏究,頁 14(年分不詳)。關於本 研究計畫做成的年分,目錄上註記:women’s research progam received March/25/1992,所引用的 參考文獻最新為 1990 年的文獻,推測做成年代是 1990 年至 1992 年。由該研究計畫可見 1990 年代初期臺灣智能障礙者家長、教育人員、衛生與社會福利人員對女男智能障礙者絕育的看法。

127目前國內文獻對智能障礙者絕育/生育與身體自主權、優生學的討論並不多。參嚴嘉楓、林金 定,智能障礙者女性月經來潮歷程探索:以智能障礙者女性與其主要照顧者之視觀分析,身心障 礙研究,7 卷 3 期,頁 156-181(2009 年)。嚴嘉楓、林金定的訪談研究有提到目前我國女性智 能障礙者有進行結紮、裝置避孕器、子宮摘除手術,怕女性智能障礙者孕育下一代。子宮摘除手 術部分,主要是針對重度智能障礙者,因為家長擔心其難以處理月經問題。另可參卓妙如、潘玉 涵、詹沛祺、王秋琪、蔡育倫、吳佳靜、王譽潔,智能障礙者絕育議題之倫理考量,身心障礙研 究,5 卷 3 期,頁 178-197(2007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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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協力、互相定義的特質,有某種融入便可能同時對應到某種排除。在社會中的 排除有四個子分類,以下分述之。

第一,藉由隔離排除(exclusion through segregation)或差異式融入

(differentiated inclusion)通常是地理式的排除,但同時也可說讓障礙者留存(融 入)於社會中,並未直接滅絕、拋棄障礙者。最顯著的例子是將精神障礙者強行 送入精神病院等西方國家機構化的歷史。除了居住式的教養機構,也可包含僅在 特定生活領域的隔離,如教育領域的特教學校、就業領域的庇護工場(sheltered workshop)、特殊交通設施。另外,在實踐上,有種常見的正當化隔離的說詞是,

隔離只是暫時性的,經過一些教育或職業的特殊訓練後,障礙者方能融入主流。

但實際上「暫時」的期間可能越拉越長,直到永遠。

第二,藉由協助排除(exclusion through assistance)或條件式融入(conditional inclusion)是看到協助與維持次等地位間的危險關係。協助是看到一群人需要幫 助,但條件是受幫助者需待在他們原先次等的位置,讓幫助者有機會展現善行與 自我的崇高。社會安全與社會保險的正當性在此可能受到質疑,障礙者被視為可 免於工作者,對其無工作能力的認定與肯認其需受幫助,可能會維繫其從屬與依 賴關係。

第三,藉由邊緣化排除(exclusion through marginalization)或藉由正常化融 入(inclusion through normalization)是在邊緣與常規中掙扎。邊緣化是由於未依 現有規則運作,而移往邊陲的過程。但多數人會希望融入社會而接受社會常規,

正常化便是說如果想被接受、融入社會,需要服從既有的社會常規(norm)。像 是復健即是要減少障礙者對常規的偏離,讓其儘可能如健常人般行動。

第四,藉由差異排除(exclusion through discrimination)或進步性融入

(progressive inclusion)是指無差異的平等。當代民主社會禁止在公領域區分不 同類型的人,並為差別對待。但不能為消極差別待遇(negative discrimination)

的同時,也抹殺了積極差別待遇(positive discrimination)的可能性。消除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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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與要求障礙者「正常化」均是同化模式的展現,要變得跟健常人一樣。

在Ravaud與Stiker的理論架構下,不管是排除或是融入,都有不平等的可能,

因為排除與融入有相輔相成的關係。就像是捐獻金錢給障礙者,在捐獻者與被捐 獻者間產生了社會連帶,似乎將障礙者融入社會中,但此行為是否也讓捐獻者展 現自我崇高與障礙者的次等性?雖然Ravaud與Stiker的理論讓我們看到障礙者不 平等問題幾乎無所不在,但他們似乎也讓我們陷入不平等的牢籠中,不管怎麼做 都是不平等。

Ravaud與Stiker並未提出較好的解決方案,他們既反對同化模式(assimilation model),也反對差異模式(differentiation model),因為同化模式讓我們太快從「對 於平等的肯認」跑到「對於相同的欲求」,讓障礙者必須像他人一樣行動。一個 實例是為了讓聽障者融入健常人,禁止聽障者使用手語,而需靠讀唇等方式,如 健常人般用口語溝通。另方面,差異模式肯認社會中有差異存在,但可能只看到 社會中的多元性,未重視社會中的差異有不平等關係。問題是,最終Ravaud與 Stiker似沒能擺脫對於相同與差異的思辨,找出較好的平等理論。

大體而言,Ravaud與Stiker一方面提供了障礙者壓迫態樣的整理,讓我們對 障礙者的不利益處境有較多理解,另一方面,他們卻未能完全逃離反差異論的枷 鎖。再者,在他們的理論下,庇護工場屬於地理式的隔離(或稱「差異式融入」), 因而有不平等問題。採取反從屬論觀點的憲法與反歧視法研究者Colker卻對融合 假設(integration presumption)提出反省,認為將障礙者與健常人放在同一個空 間未必是件好事128。Colker的質疑,部分來自於其觀察自己孩子學習的經驗。

Colker的兒子在上小學以前,平常日都會花5小時在傳統學齡前學校和一般孩童 一起上課,花3小時在同間學校專為障礙學童設計的教室上課。奇怪的是,老師 必須在教室中安排一些典型角色模範(typical role model)以符合聯邦法對於融

128See COLKER, supra note 14, at 1-38,78-140,248-275 (2009). 其中,“Introduction”,

“Anti-Subordination Above All : A Disability Perspective”兩章主要可了解 Colker 的平等觀,“K-12 Education”和“Reflections on Race: The Limit of Formal Equality” 兩章則可了解 Colker 如何在個案 運用經驗資料來探求該如何實踐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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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的要求。但因為這些角色模範學童具有語言發展上的優勢,他們進到教室後往 往主宰了教室,讓老師對於障礙學童的教導更形困難。Colker認為,雖然融合有 時的確能促進平等,但我們不應該假設融合本身是目的或不證自明的道德戒命,

或假設分離一定是不平等。換言之,融合不等於平等,融合/分離的區分還是太 過形式化,而我們的目標應該是要放在促進平等,不是放在促進融合。需要有其 他關於「是否平等」的判準,來告訴我們什麼時候分離比較好?什麼時候融合比 較好?這部分的討論,對於本文在庇護工場(差異化的就業場所)的思考上深具 啟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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