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別於許多法律研究主要著重在法律概念、規範性的討論,本論文希望可以 納入較多經驗事實,了解障礙者在法律制定、修法過程中是否扮演一定角色,立 法後障礙者如何利用/不利用相關規範,這些與障礙者就業相關規範對障礙者就 業平權產生怎樣的影響。這些想法與臺灣法律史「法規範與法事實並重」的研究 方法有關。除了一般法學研究關心的「法律規範內容」(含:抽象法規範及規範 如何適用至個案),法律史也關心立法前「形成法律的原因」以及立法後「法律 的社會效應」,先前立法的實踐也可能變成下一次立法的原因43。由於本文關懷 的權利主體是障礙者,故在法律變遷的觀察中,更強調障礙者在法律與社會互動 過程中的角色,或者相關法規範對障礙者的意義與影響。再者,本文關懷的法律 主張是平等權、就業歧視,所以將討論反差異論與反從屬論兩種平等觀44,並觀 察法律變遷中障礙者平等權是否有被主張、以何種方式主張、採用什麼樣的平等 觀,以及可能有的貢獻與限制。
本文在法律史探究中,會採用法律與社會研究使用的「法律動員(legal mobilization)」概念45。在倡議者的面向上,法律動員可以包括個人與集體的行 動。從主張對象來區分,則可能包括四種形式:1.立法遊說:障礙者可能向立法
43參王泰升,台灣法律史概論,2 版,頁 12-14(2004 年)。法律與社會研究(law and society)會 討論法律規範與社會實踐落差的問題。此問題有兩種常見的解釋模式:1.工具論將法律視為引導 社會變遷、進行社會改造的工具。2.鏡像理論(law as mirror of society)認為法律只能反映或跟 隨社會變遷而改變。相對而言,互動理論則較動態地理解法律與社會,認為法律與社會會交互影 響、互相形塑,因而避免了工具論和鏡像理論過於簡化的解釋。相關理論介紹可參陳昭如,在棄 權與爭產之間:超越被害者與行動者二元對立的女兒繼承權實踐,臺大法學論叢,38 卷 4 期,
頁 138-141(2009 年)。關於法律與社會的互動關係,陳昭如近年採用共構觀點(the constitutive approach)的理解,認為法律不外於社會,而是社會關係之一部分。參陳昭如,父姓的常規,母 姓的權利:子女姓氏修法改革的法社會學考察,臺大法學論叢,43 卷 2 期,頁 274-277(2014 年)。陳昭如也指出落差研究較注重正式法律場域(特別是法院)的探討。陳昭如,頁 276(2014 年)。由於本文也探討許多非正式法律場域的法律動員,與落差研究並不相同。另方面,互動理 論較不強調法律與社會二分,本文則是分開法律與社會領域,再探究其互動,故本文與互動理論 亦有不同之處。
44 參第二章兩種平等觀的討論。
45關於法律動員的概念,參陳昭如(註 43),頁 289-290(201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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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請願、陳情、受邀參加立法院舉行的立法座談會、私下拜會立委,表達立法/
修法訴求;也可能更積極的提出民間版立法草案、邀請立法委員出席民間的修法 公聽會;或者在立法院旁聽修法,給予立委壓力。2.司法訴訟與聲請釋憲:可能 包括為了個案與創造集體改變而進行的行動。如:司法院釋字第 290 號解釋「公 職選罷法候選人學經歷限制規定是否違憲案」,是因劉俠參選立委受限的個案而 起,但此個案也能反映當時障礙者的集體處境——因無障礙環境不足而難以繼續 升學、甚至影響就業46。本案也涵蓋司法訴訟與聲請釋憲兩種法律動員途徑。3.
行政遊說與救濟:請行政機關提出法律草案,或在修法後請行政機關落實法規內 容、影響行政機關制定的施行細則(如:定額進用除外機關究應排除那些職務,
便是施行細則的爭議)。現行地方政府的就業歧視評議制度與可向勞動部提起訴 願則是行政機關內部的救濟管道。4.非正式法律場域法律動員:向報紙投書或藉 由媒體報導,彰顯既有法律規範或實踐的問題,甚至提出改革主張,如:2003 年中華視障聯盟利用定額進用制度規範框架,透過報紙提出「企業按摩師」計畫
47。
有些障礙者權利運動/福利運動的研究也會處理到法律與社會互動過程中的 障礙者/團體角色。既有研究48主要是從社會運動團體的角度出發,將社會運動定 義為:「一群具有共同目標和凝聚力的人們,在與菁英、對手和權威體系的持續 互動中,集體地挑戰既有的權力與資源的安排49。」這些研究可以幫助我們了解 倡議團體如何,向國家爭取權利並改善資源分配的方式。如蕭新煌和孫志慧針對
46 詳細案件內容可參第二章與本案釋憲文、釋憲聲請書。
47 參第四章第二節第二項第三款一、趨於穩定的進用率與進用後仍存在的邊緣化壓迫。
48張恆豪,障礙者權利運動的策略與組織變遷──提供服務做為社會運動的手段?,收於:何明 修、林秀幸編,社會運動的年代──晚近二十年來的台灣行動主義,頁 129-169(2011 年)。蕭 新煌、孫志慧,一九八○年代以來台灣社會福利運動的發展,收於:林國明、蕭新煌主編,台灣 的社會福利運動,頁 33-70(2001 年)。其中,張恆豪的文章對於障礙者權利運動做了比較完整 的回顧。而蕭新煌和孫志慧的文章中,障礙者運動只佔了一部分,但對於社會運動的策略和演變,
做了比較清楚的理論說明。
49 David S. Mayer&Sidney Tarrow, A Movement Society: Contentious Politics for a New Century, in THE SOCIAL MOVEMENT SOCIETY 1, 4(David Mayer & Sidney Tarrow eds. 1998). 中譯引自林國明、
蕭新煌,台灣的社會福利運動導論,收於:林國明、蕭新煌主編,台灣的社會福利運動,頁 4(200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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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90 年代臺灣社會福利運動的研究指出,一開始多是個別團體針對個別事 件進行抗爭,後來則開始有團體間的策略聯盟出現,希望推動立法、修法,將政 策制度化。修法完成後,有些福利團體會回歸原本福利服務的角色,但也有監督 法規範是否落實的問題50。另外,也有些社運者或社運團體的文獻,對於了解倡 議團體如何向國家爭取權利很有幫助。如透過陳情、請願、立法遊說、集會遊行 等方式,爭取放寬大學聯考病殘限制、倡議修改殘障福利法、促請立法院提高障 礙者相關預算等51。
學術研究在討論權利運動/福利運動時,會由幾個面向切入,討論法律動員 發生的要素:1.組織網絡:哪些人透過哪些管道參與運動?是否有人際網絡可以 動員人們從事社會運動?是否有組織可以指揮、統籌規劃社會運動?2.政治機會 結構:如何利用當下的政治局勢完成目標。3.意義構框:賦予議題意義或理解框 架,讓運動的訴求看起來具有正當性52。本文將會在法律史行文過程中,考量組 織網絡、政治機會結構、意義構框對障礙者倡議法律改變的影響53。
雖然筆者的研究和這些研究都是在處理障礙者法律動員與法律社會互動關 係(含規範的意義、形構與實踐),但我們之間有以下的不同:其一,既有研究 由社運團體為中心,會探討社運團體的制度化和專業化、社運團體的自主性(有
50主要參蕭新煌、孫志慧(註 48),頁 50-56。另外,張恆豪文章的一個重要論點即是臺灣障礙者 權益倡議運動與提供福利服務的非營利組織有密切關聯,難以切割服務團體與倡議團體。參張恆 豪(註 48),頁 129-169。
51中華民國殘障聯盟,覺醒˙奮進:走過台灣身心障礙權益二十年,頁 62-91(2010 年)。陳俊良,
殘障福利運動,社會工作學刊,2 期,頁 177-198(1992 年)。謝東儒、張嘉玲、黃珉蓉,殘障 聯盟發展史,社區發展季刊,109 期,頁 300-309(2005 年)。這裡主要可見到的是在許多具體 事件中,障礙團體有何訴求、收到政府怎樣的回應,而非學術上動員策略的分析。
52可參林國明、蕭新煌(註 49),頁 6-20。也參何明修,社會運動,收於:王振寰、瞿海源主編,
社會學與台灣社會,3 版,頁 341-364(2009 年)。何明修,社會運動概論,(2005 年)。
Vanhala 曾在英國與加拿大的障礙者法律動員比較研究中使用類似理論架構,並進行反思。她指 出,法律動員是組織自主行動的過程,組織能動性、動員的脈絡與意義框架可能比政治結構、組 織資源充足更能說明法律動員的發生。比如英國的傳統障礙者慈善機構,雖然擁有豐富的組織資 源,卻不願進行訴訟動員。LISA VANHALA,MAKING RIGHTS A REALITY?: DISABILITY RIGHTS ACTIVISTS AND LEGAL MOBILIZATION 256-268 (2011).
53 關於本文究竟是討論「法律動員能與不能(法律社會學)」或「法的歷史演進(法律史)」
的問題。對本文而言,法社會學與法律史並不互斥,如果需要選擇一個主軸,本文在研究方法與 行文上應該比較偏向法律史。只是在法律史寫作中也會碰上「法律為何改變?」「障礙者是否進 行法律主張/法律動員?」的問題,此時本文會嘗試納入一些社會運動/法律動員研究的理論思考,
以加強文章的理論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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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管道進入國家後是否會被國家收編、承接國家的福利服務後是否須聽命於國 家行事)、社運團體內的組成與是否具異質性。這些問題較非本論文欲處理的對 象。可以說,既有研究較以社運團體為中心,本論文則較偏向法律體系變遷的思 考。只是在思考法律體系變遷的時候,仍希望可以注意到倡議團體對於法律制度 的影響以及其法律主張的理由。
其二,既有研究中的權利運動必須是群體性、組織性的人們所發出的權利訴 求,而本論文的法律動員則試圖用更廣泛的角度來看待障礙者與國家法律之間的 互動,希望將個人採用陳情、訴願、訴訟等方式發出的權利訴求也納入討論。
其三,既有研究偏重在處理立法制度的變革,以及透過集體請願、抗爭等方
其三,既有研究偏重在處理立法制度的變革,以及透過集體請願、抗爭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