障礙研究是從關注障礙者主體生活經驗出發、兼具理論與實踐面向的一個研 究領域。這是門跨學科的研究領域,各人文社會科學的學者都可以進入此學門,
且鼓勵研究者同時進行障礙者的權利倡議,權利倡議的實踐可以促發理論思考。
藉由障礙研究的洞見與思考方式,我們能更清楚地了解「障礙」與障礙者。
如果要了解障礙研究,可以先從障礙研究反對什麼開始說起。障礙研究反對 障礙的醫療模式(medical model),該模式將障礙者放置在一種病態角色(sick role)
中,認為個別障礙者皆處在缺陷、不可欲的狀態,需要聽從醫療專業人員的指示 進行治療與復健,否則便會被貼上「不聽話」的標籤,某些精神障礙者甚至容易 受到強制治療的對待55。醫療模式的問題在於有些人經過再多的治療與復健,還 是無法變成「正常人」,如某些下肢障礙者會一直需要使用輪椅行動。更重要的 是,該模式將障礙問題歸諸於個人,過度關注損傷(impairment)與功能限制
(functional limitation)的問題,反而忽略對整個社會結構進行反省,且有責怪 受害者(blaming the victim)的問題。
此外,障礙研究也反對對於障礙者的各種負面想法與刻板印象56。包括:將
按摩保留較像是變相管制理容業、色情按摩業的規範,保障視障者工作機會則是「反射利益」的 問題。孫迺翊(註 41),頁 96。
55 David Pfeiffer, The Conceptualization of Disability. In EXPLORING THEORIES AND EXPANDING METHODOLOGIES :WHERE WE ARE AND WHERE WE NEED TO GO 29, 30-31(Sharon N. Barnartt &
Barbara M. Altman eds., 2001).
56 可以參考 Rieser 書中列出的一整頁關於於障礙者的各種負面想法,包括:不幸的象徵、粗魯 的、對於社會無用的、無法被教育、無法獨立思考……等等。See RICHARD RIESER,IMPLEMENTING INCLUSIVE EDUCATION:ACOMMONWEALTH GUIDE TO IMPLEMENTING ARTICLE 24 OF THE UN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OPLE WITH DISABILITIES 13-14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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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礙者視為慈善與福利給付的客體、覺得障礙是個人的悲劇57。家族外的人認為 障礙是一種天譴,障礙者或其父母在前世今生做了不道德的事,因此受到因果報 應或全能上帝的懲罰(天譴論)。家族內的人認為障礙者令家族蒙羞,因而希望 將障礙者藏在家裡。在就業方面,障礙者也容易被視為難以雇用的人。
障礙研究中常採用的障礙的社會模式(social model of disability)則希望將 問題的焦點由「帶有損傷的個人」轉向「社會結構、社會對障礙者的調適不良」。 換言之,過去社會與國家並未思考如何消除社會給予障礙者的阻礙,只是給予醫 療與福利給付,但該模式希望讓障礙者能夠融入社會、參與社會活動。社會模式 的貢獻在於能夠賦權(empower)障礙者,支持障礙者參與決策,並關注改善其 所面臨的各種社會問題,包括:貧窮、缺乏無障礙環境、就業歧視、缺乏適當教 育58。
可以進一步思考的是,採用障礙的社會模式是否就意味著反對障礙者相關的 醫療與福利?Rieser 曾指出,對障礙的醫療模式的批判,不代表障礙者不需要醫 療專業人員的幫助。障礙者的權利也可以包括對醫療服務的近用權與減輕損傷造 成的不便59。同理,障礙者不希望成為福利給付的客體,但本文認為障礙者還是 可能成為福利權的主體、要求國家給予支持。
須注意的是,醫療模式與社會模式的對比雖然是障礙研究中常採用的一種思 考模式,但障礙研究內部其實存有一些不同的理論與流派。這些理論流派之間可 能部分主張相同、部分相異,無法一概而論。比如 Pfeiffer 就把障礙研究典範分 成九個版本:1.社會建構論版本(Social Constructionist Version):此版本可追溯 至 Goffman 經典的污名研究,某些人(包括障礙者)身上的差異特別容易在社會 互動的情境中受到汙名,且據此建構出汙名化的身分認同。2.社會模式版本
57 英國的障礙的社會模式倡議者 Oliver 常抨擊將障礙當成個人的悲劇。MICHAEL OLIVER,THE POLITICS OF DISABLEMENT, 1,10 (1990).
58 Rieser 對障礙的醫療模式與障礙的社會模式有簡單清楚的比較與說明。SeeRIESER, supra note 56, at 15-19.另外,國內對於這兩個模式的介紹,可以參王國羽,障礙概念模式與理論發展,收 於:王國羽等編,障礙研究,頁 43-70(2012 年)。
59 RIESER, supra note 56, at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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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cial Model Version):障礙問題在於社會結構將障礙者放置在不利的政治、
社會、經濟處境中,需要重構社會才能解決障礙問題。3.損傷版本(Impairment Version):此版本源自於對社會模式版本的批判,認為社會模式過於重視社會結 構問題,同時卻忽略了損傷(impairment)與障礙者個人生命經驗的重要性。4.
受壓迫的少數群體版本(The Oppressed Minority Version):障礙者面臨許多歧視 經驗,這些狀況與其他受壓迫的少數群體類似。他們的權利被否定,且較難與主 流群體共享社會資源,需要藉由政治反抗改善受壓迫的情形。5.獨立生活版本
(Independent Living Version):此版本主要訴求對抗醫療專業人員或社會福利人 員想要控制障礙者的態度,希望障礙者成為可以自我決定60、自我負責的人。其 名言為:任何關於我的決定都不能缺少我的參與(nothing about me without me)。
6.後現代版本(Post-Modern Version):此版本源自文化研究,認為文化是社會與 政治的建構物。我們需要解構既有的知識去發現知識的基本傾向與未言明的預設,
對於障礙或障礙者也是如此。7.生命連續體版本(Continuum Version):多數人終 將面臨障礙,不論是慢性病或逐漸感受到身體功能的限制,障礙是人類所共有的 經驗,所以大家都應注意此議題。8.人類多樣性版本(Human Variation Version):
世界上有各式各樣的人存在,障礙也有多重面向存在,無法用單一定義去說明障 礙。障礙問題存在是因為社會制度標準化、效率化的同時,沒有考量人類的多樣 性,因而需要更有彈性的社會系統與通用設計(universal design)去回應這些多 樣性。9.差別待遇版本(Discrimination Version):希望障礙者可以受到與其他人 相同的對待,而不要特權(special privilege)或受到特殊保護61。
Pfeiffer 對於障礙研究各個理論流派的整理,讓我們對「障礙」與障礙者有
60 Young 的宰制(domination)概念與自我決定有關。對 Young 來說,正義是關注社會是否有「必 要的制度條件」支持某些價值的實現,包括:1.發展個人能力、表達個人經驗。2.參與決定個人 行動與個人行動的條件。不正義則是關於以上兩個必要制度條件的限制,包括:1.壓迫
(oppression):對自我發展的制度限制。2.宰制(domination):對自我決定的制度限制。See IRIS M.YOUNG,JUSTICE AND THE POLITICS OF DIFFERENCE 37 (1990).就此而言,獨立生活版本除強調自我 決定與自我負責兩概念的對應,或許亦可注意缺乏自我決定的制度條件構成一種不正義。
61 Pfeiffer, supra note 55, at 29, 3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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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豐富的理解。美中不足的是 Pfeiffer 沒有對各個理論流派間的關聯作出系統性 的連結,比如社會建構論版本與後現代版本都在講「建構」,兩者是否有差別?
社會模式版本與受壓迫的少數群體版本都關心社會結構對障礙者的壓迫,主張上 也相當雷同62。只能說,不論哪個流派,大概都反對障礙的醫療模式與社會施加 於障礙者的各種負面想法,且每個版本皆主張反歧視,儘管主張的方式與反歧視 的內涵可能各自有些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