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以財產權為基礎

第五章 公共領域復興運動的檢討與建議

5.1 GPL下的自由軟體

5.2.1 策略分析

5.2.1.1 以財產權為基礎

2 David McGowan, Legal Implications of Open-Source Software, 2001UILL.L.REV.241, 291 (2001).

3 Evan Schultz, Is the Future Free? , LEGAL TIMES (October 24, 2003), at

http://www.law.com/jsp/article.jsp?id=1066080435935, last visited date 2006/06/08.

如同前文所提到的自由軟體運動與通用公眾授權條款,創作共享授權條款並 未與現行著作權法有所牴觸,亦無意減損著作權法下相關法則的效力,包括合理 使用及首次銷售原則等。例如在創作共享授權條款的規範下,即使授權條款內對 於合理使用隻字未提,使用者依舊保有著作權法下的合理使用空間,不會因此受 到任何減縮。其出發動機更不是反著作權法或藐視著作權,而是在著作權法日趨 嚴密的保護態勢下,以著作權為起點,另闢蹊徑,鼓勵著作權人釋出部分的權利,

以促進創作的廣泛交流,進一步活化人類的文化創作活動;分享的方式係由原著 作人自由選擇,完全依照原著作人自己的意願,沒有絲毫強迫的意味。

為了間接達成促進作品自由取用、流通的目標,Creative Commons 所採取的 策略係以財產權為依歸,強調著作權人對於其作品的支配權利。透過財產權的運 用,建構出一個「智慧財產保留地(Intellectual Property Conservancies)」。如同 通用公眾授權條款(GPL),創作共享授權條款的拘束力也是來自於財產權的擁 有;沒有財產權作為基礎,再如何鉅細靡遺的授權條款內容,恐怕也只是形同具 文。

透過財產權的主張,亦可確保著作權人慷慨釋出的作品不被他人圈佔或剝 削。如果著作權人釋出予公眾分享的作品大量地被私人佔為己有,並從中牟取商 業利益,著作權人往後釋出作品的意願恐將嚴重低落。在網路空間當中,我們可 以看到,無以計數的創作者在沒有經濟報酬的情況下,自願貢獻出各式作品(例 如網誌內容、時事評論)供其他網路使用者分享、免費取用,促使他們這般無私 奉獻智慧及時間精力的主要動力,大部分係來自一份與網路社群共同分享資訊的 熱情,以及社群之間不任意將流通資訊佔為己有並從中營利的信賴。因此,套用 到 Creative Commons 的脈絡中,如何維持作品貢獻者的熱情及信賴,防止已釋 出作品被第三人不勞而獲,也就顯得格外關鍵,財產權或許是個可行方式,至少 在目前看來。

在一些傳統的著作權法論述當中,為了強化著作權以類似財產權模式來運作 的合理性,常常會強調作者身分(authorship),或是作者在其作品中所投注的創 造力。我們可以常常看到這樣的論調:著作物是作者殫精竭慮、發揮各種巧思及 創造力而產生的智慧結晶,因此我們有必要賦予周密的財產權保護。先不論這樣 的說法是否具有說服力,至少目前這是比較廣為人們認同的觀點。Creative Commons 的策略手法亦不出這些傳統觀點,其同樣在強調作者身分,認為作者 得自由決定以何種方式將作品授權給公眾取用,這樣的作法除了可以降低 Creative Commons 的爭議性外,其實還有一些其他的意涵存在。

在目前的時空環境下,真正充分享受著作權保護的,通常是掌握著資訊輸出 管道的大型影音企業,而不一定是作品的原作者,原作者的著作財產權有很高比 例都轉讓給企業來行使了;或者是,銷售作品所得的大部分利潤,有可能都給影 音企業給剝削走了,原作者只能取得微薄的補償4。Creative Common對於作者身 份的強調,以及授權平台的建制,為的就是希望可以取代著作權體制的中介人

(intermediary)5,將著作權以及所衍生的相關收益歸還給真正的原作者,避免 遭受中介人的剝削,著作權的行使方式由原作者自己來掌握,而不假手於他人或 企業。粗略來說,Creative Commons的意識形態很接近自由主義的精神,強調規 則的制定主導權應掌握在作者自己手裡,作品如何被作利用應由作者自己決定。

除了強調作者身分、作者對於其作品的支配外,Creative Commons還特別注 重個人創作者在人類文化創作活動中所扮演的角色。有鑒於在目前整個有關文化 創作的大環境中,個人創作者近來似乎有逐漸被大型內容產業的霸權給邊緣化的 現象,Creative Commons希望能夠透過授權平台的建制,提昇著作物的流通性,

提供更多素材給公眾自由取用,大力鼓勵個人從事創作活動,以回復個人創作者

4 WILLIAM FISHER,PROMISES TO KEEP 19-20 (2004).

5 Niva Elkin-Koren, What Contracts Cannot Do: The Limits of Private Ordering in Facilitating a Creative Commons, 74FORDHAM L.REV.375, 385-86 (2005).

在文化創作過程中長時扮演的關鍵角色6,增加作品題材的多樣性,避免文化創 作被商業財團給壟斷。

應予注意的是,Creative Commons對於個人創作者的重視,不必然會陷入「浪 漫的作者7(romantic author)」的泥沼。在重視作者在其作品上所投注的創造力 的同時,Creative Commons更加強調同儕創作(peer production)的重要性。正如 同其所宣揚的「再混合(remix)」等口號,Creative Commons認為創作活動應該 是一種人與人之間的文化對話,一種社群間互動交流的協力合作,而非只是與世 隔絕、閉門造車的獨自心智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