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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公共領域復興運動

4.4 近來的公共領域復興運動

4.4.6 Creative Commons

4.4.6.3 主要功能

(A) 降低交易成本

著作權法確實提供了創作的經濟誘因,這已為吾人所肯認,但是,著作權法 同時也對於作品的自由接近使用,構成了障礙(barrier)。這裡所謂的障礙,可 以從兩方面來看,第一,因為法律權利的存在,所有對於作品的接近使用均會受 到限制,未獲授權就擅自取用者,除非是符合某些特例情形(例如合理使用), 否則極有可能面臨法律的訴追;第二,授權不可能憑空而降,為了尋求著作權人 的授權,作品利用人可能必須花費一些交易成本,以尋找著作權人並與其進行協 商。為了不變動現行的著作權法體系,Creative Commons接受第一道障礙的存

75 參見:http://creativecommons.org/technology/web,最近瀏覽日 2006/04/06。

76 本搜索引擎位於:http://creativecommons.org/find,最近瀏覽日 2006/04/06。

77 Creative Commons建議,雖然電腦程式著作可透過創作共享授權條款作出分享,但是,通用公

眾授權條款(GPL)可能是比較合適的授權方式。

在,而把心力專注於化解也許存有紓解空間的第二道障礙78

自從一九七六年通過的的美國著作權法廢除掉取得著作權保護的形式要件

(formalities,包括著作權標示或向著作權局為註冊登記等)後,尋找著作權人 並與其進行授權協商的難度,以及所需花費的交易成本,可謂是扶搖直上。在形 式要件尚未被廢除前,作品利用人可以在作品中取得有關著作權人的資訊,著作 權局裡也有相關資訊可供洽詢,找出著作權人的難度不算太高,但這一切都在一 九七六年修法後改觀了。沒有了法律義務的拘束,著作權人偶爾會疏於在作品中 附註著作權資訊,尤其以網路上所流傳的數位內容著作最為常見,使得作品利用 人就算有心要尋求授權,常常也是苦無門路,即使已經大費周章地去尋覓權利人 的所在,也偶有徒勞無功的時候。簡單地說,著作物使用授權所衍生的相關交易 成本,本來就一直存在,再加上形式要件的廢除,使得原本就已經不容小覷的交 易成本更形雪上加霜。

再者,現行著作權法採行「創作保護主義」,著作物自創作完成、被固著於 有體物時起即取得保護。但是,我們很難確定創作完成的確切時點,因此無從推 算出保護期間屆滿的時點,特定作品是否屬於公共領域,遂充滿了高度的不確定 性79。有些業餘的創作者可能礙於有限的經費,比較不願意使用受有著作權保護 的材料,而偏好取用現成便宜亦即屬於公共領域的素材,然而,為了確定作品是 否屬於公共領域,作品利用人可能得花上一番功夫,而有可能導致成本的支出。

又值得注意的是,不只是作品利用人在協商授權時需要支出交易成本,相對 的那一方-著作權人自己也有著這方面的困擾。在正式授予授權之前,權利人可 能必須與律師商談,以釐清權利保護範圍、授權的法律定義,並擬定授權契約裡 的法律用語,在在需要成本的支出。如果是授權作商業性利用,並可從中獲取利

78 Niva Elkin-Koren, What Contracts Cannot Do: The Limits of Private Ordering in Facilitating a Creative Commons, 74FORDHAM L.REV.375, 382 (2005).

79 See Samuels, supra note 23, at 162.

益,著作權人或許還相當樂意負擔授權的交易成本;相對地,如果尋求授權的是 無利可圖的非商業性利用,著作權人亦無從從中獲取絲毫利益,那麼,我們可以 推論,大部分著作權人負擔交易成本的意願是偏低的80

另外,在「創作保護主義」的架構下,每部作品一創作完成、被固著於有體 物時即取得保護,已成為了著作權法的初始設定,著作權人如要放棄其權利,反 而得另外採取一些積極行動,始能將放棄權利的意念付諸實行或是公告週知,顯 然地,這也可能會涉及交易成本的支出81

這些交易成本的存在,使得接近使用各式作品的所需代價提昇了不少,尤其 以個人創作者所受影響最深。對於大宗生產銷售著作物的內容產業來說,著作物 的生產不過是另一種生產的手段,由授權所衍生的的相關交易成本其實只是整個 生產成本中的一部份,而可透過成品的銷售或權利金的收取,一併轉嫁到消費者 身上;相對地,在請求授權過程中可能衍生的龐大交易成本,對於純粹想要從事 文化創作活動而不願藉以營利的業餘創作者而言,可能是一個揮之不去的夢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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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相關交易成本的存在,已成為我們不得不接受的事實。無論如何,值 得我們關心的是,如果交易成本一直居高不下,對於作品的自由流通、分享及再 利用,等於是構築了一道厚實的高牆,嚴重地阻礙了人類文化創作活動的進行。

Creative Commons 的成立,就是為了彌補高交易成本下所導致的無效率,希冀能 跨越構築在作品面前的那一堵高牆,讓公眾廣為接近使用各式的作品,而實踐手 段就是提供法律上與技術上的基礎架構,亦即創作共享授權條款與 Creative Commons 網站上的授權平台,免費提供給公眾使用。一方面,透過簡單的操作 介面,即使是在沒有律師協助的情況下,著作權人也能自行擬定、授與他們所希

80 Id.

81 Id. at 382-83; see also, Lawrence Lessig, Free(ing) Culture for Remix, 2004UTAH L.REV.961, 972 (2004).

82 Id. at 384.

望的授權方式,繁冗的法律文字或法律定義,則可由 Creative Commons 網站系 統代為自動化處理;另一方面,因為有了授權條款的主動提供,加上所使用的白 話文字具有高度的可讀性,作品利用人在檢閱條款內容之後,通常即可知悉許可 的使用方式,除非利用人所計畫的使用方式不在著作權人原本所設定的範圍內,

否則毋庸再另外花費功夫與著作權人進行授權協商;潛在的作品利用人亦可透過 網路之便,於線上自行搜尋到以創作共享授權條款作出分享的作品。簡單地說,

原本有可能是獲致授權的阻礙的龐大交易成本,透過 Creative Commons 所設計 相關機制的從旁協助,而可獲得大幅度的減輕;拋開交易成本的負累後,作品使 用授權預期將更容易達成,也間接地促進了作品的流通與再利用。

(B) 鼓勵釋放部分權利

除了搜尋、協商等交易成本的降低外,Creative Commons 的另一個核心理 念,就是鼓勵著作人將作品提供予公眾分享,或是釋放出部分的權利,而非將著 作權的每項個別權利都緊緊握在手中,亦即保留所有著作權權利(All Rights Reserved),有如傳統財產權模式一般。Creative Commons 所期待的是,著作權 人自願地釋放部分著作權(Some Rights Reserved),讓公眾有一同分享、利用的 空間,若是進一步將作品奉獻給公共領域,更是再好不過。

更進一步言之,傳統著作權對於創作保護的初始設定,係推定創作完成後即 獲得完整著作權保護(All Rights Reserved),而且幾乎所有作品都是套用這樣的 保護模式,每次取用作品前均必須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然而,Creative Commons 的目標卻是增加初始設定的多樣性,提供更多有關作品流通方式的不同選擇,包 括釋放部分權利(Some Rights Reserved)與釋放所有權利(No Rights Reserved)

等;一反傳統著作權法的作法,Creative Commons 推定部分著作權人擁有著將作 品分享予公眾的意願,鼓勵、協助著作權人表達出這樣的分享意願,並免費提供 授權平台以將本理念付諸實行。

4.5 公共領域相關實踐的精神與創作模式

從上述的公共領域復興運動以及實踐公共領域精神的範例當中,我們可以歸 納出一些共通的特點或精神,提供出來作為著作權政策的反思,並在著作權保護 聲浪持續高漲的趨勢之下,為人類文化創作活動找出另外的出路,避免著作權過 度管制之勢下所可能招致的負面影響。以下將一一介紹本文認為值得我們思考、

採用的嶄新創作模式與精神。

4.5.1 自由文化

關於「自由文化(free culture)」一詞,對於著作權議題稍有研究的人應該都 知道,其乃 Lawrence Lessig 教授第三本專書的書名,Lessig 本人也在該書中作 了許多有關自由文化的闡釋。然而,這裡首先要澄清的是,「自由文化」目前尚 未有具體明確的定義,也不是 Lessig 所發明的名詞,自容有解釋的空間,因此,

本文的理解可能與 Lessig 的說法不盡相同,而只是嘗試提出對於自由文化的個 人體會,傳達其所可能象徵的精神。

如同自由軟體運動所強調的是散布、重製與修改軟體的「自由」而非「免費」

取得軟體,自由文化也不是刻意要剝奪創作人的經濟報酬,或是讓所有的著作物 都由公眾免費取用,其所強調的毋寧是創作、表達的自由83。本文認為,作者在 創作過程中所花費的心力是值得受到鼓勵的,而應該取得適當的經濟報酬,政府 也應該提供經濟誘因以促使更多人從事創作,以充實、擴充人類的文化內涵。因 此,那些完全沒有發揮出新的創意、目的只在佔著作權人便宜的逐字盜版,當然 應該被管制、遏止。

在目前的著作權保護態勢下,使用者取用每件作品前,幾乎都必須取得著作

83 See generally, Lessig, supra note 8.

權人的允許,否則即有侵害著作權之嫌,而有遭受法律訴追之虞。雖然著作權法 有概念表達二分法與合理使用原則等內建機制,為那些未經授權就使用他人著作 物的行為留有一些合法空間,但是這些法則仍然充滿著高度的不確定性,使用者 往往不敢冒這種風險,也沒有能力承擔可能招致的法律成本,因此,大部分的作 品潛在使用者不是認份地就每件作品尋求著作權人的授權,不然就是乾脆放棄使 用這些受有著作權保護的作品,另尋其他屬於公共領域而可自由取用的素材。在

權人的允許,否則即有侵害著作權之嫌,而有遭受法律訴追之虞。雖然著作權法 有概念表達二分法與合理使用原則等內建機制,為那些未經授權就使用他人著作 物的行為留有一些合法空間,但是這些法則仍然充滿著高度的不確定性,使用者 往往不敢冒這種風險,也沒有能力承擔可能招致的法律成本,因此,大部分的作 品潛在使用者不是認份地就每件作品尋求著作權人的授權,不然就是乾脆放棄使 用這些受有著作權保護的作品,另尋其他屬於公共領域而可自由取用的素材。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