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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環境下的公共領域

第二章 公共領域之概說

2.3 數位環境下的公共領域

數位科技以及網際網路的發展,一直被期待可以對公共領域產生相當大的正 面助益。例如許多原來以紙本形態存在於實驗室的科學資料,被轉成數位格式 後,在處理或運算方面,都比以前要便捷多了。或是乾脆一開始就以數位科技來 輸入並收集資料,也會有著同樣可觀的效果。網際網路則使得散居全球各地的科 學家能夠互相分享彼此所進行的實驗與擁有的數據資料。數位與網路科技的結 合,相信可以促成更多科學研究成果的誕生,而進一步充實涵養公共領域。又例 如審議中的法律草案、政府出版品、法院判決書、公聽會議程等政府資訊,本來 就是屬於公共領域的材料,若能轉成數位格式並公佈在網路上,肯定能夠比印刷 品更能為人民所接近、取用,而讓公共領域中屬於政府資訊的板塊更為活耀茁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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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個廣為人知的實際例子,要算是自七○年代發展的古騰堡計畫54(Project Gutenberg)。本計畫的主要任務,係將一些已經屬於公共領域的作品取來作掃 描,把原本的印刷紙本,透過數位科技另行轉換出一份以數位格式存在的電子文 本,經校對編輯之後,放在網路上供公眾自由取用,目標是擴充公共領域素材對 於公眾的可接近性。在古騰堡計畫中,我們可以看到,藉由數位科技與網路科技 的交互、結合運用,重新打造了公共領域的價值,公共領域的被利用度於焉獲得 提昇。

把時間點再往後推移一點,以網路搜索引擎巨擘 Google 最近所成立的數位 化圖書館計畫(Google Print Library Project)為例,該計畫預計掃瞄包括密西根

53 Samuelson, supra note 25, at 152.

54 關於古騰堡計畫的詳細資訊,請參見其官方網站:http://www.gutenberg.net/,最近瀏覽日 2006/05/18。

大學、哈佛大學、史丹佛大學、紐約公立圖書館與牛津大學圖書館等機構內所有 藏書的內容,讓這些內容文字成為網路上可搜尋的資料,希望全球的網路使用者 都能透過 Google 的網路連結,在線上閱讀掃描完成的書籍。有著類似構想的,

其實還不只 Google 一家,包括微軟、Yahoo 等也都在醞釀從事這類計畫。Google 此舉對於那些仍受有著作權保護的作品,是否會構成著作權侵害,此處暫且不 論,但無疑地,對於那些已經屬於公共領域的作品,Google 的掃描作品及提供 上網行為,是可以被允許的,透過這樣的轉化過程,使用者可以輕易地接觸到公 共領域內的作品,相信有助於作品的流通,也能擴充公共領域的涵蓋面。

處於數位環境中,一般人民也能夠一起參與文化創作的機會大大地增加了

55,即使不習於手執畫筆,不擅長文字撰寫,藉由數位多媒體技術的操作,還是 有機會製作出足以表達自己構想的作品,人人都有成為創作家的機會,文化創作 不再是專業文藝人士們的專利。在從前,除了專業人士以外,一般人參與文化創 作的機會著實不高,其中有部分原因是,專業人士與業餘人士的作品,以專業眼 光來看的話,還是有著一段差距,基於商業上的考量,後者的作品通常得不到出 版者的青睞,以致於沒有機會流通到市面上,無從供公眾鑑賞、使用,最後徒然 淪於孤芳自賞。再者,傳統的印刷出版設備,所需成本匪淺,有能力自掏腰包自 行出版作品者,畢竟只是少數。然而,在網路空間當中,那些傳統上出版與否的 專業評鑑以及出版所需的龐大成本,逐漸地消失了,每個人在網路空間中發聲的 同時,也有機會成為出版者,提供個人作品予其他使用者來分享,個人作品在網 路上的流傳與否,毋須再經過第三者的事先審核。即使在傳統專業眼光之下,一 部極其拙劣平庸的作品,在網路空間中,仍有獲得網路社群的迴響的機會,網路 空間中各式作品的流布,所呈現出來的是一幅雅俗共賞、百家爭鳴的景象。

在這樣的特殊環境下,因為創作的媒介與樣式增加,不再像從前那樣艱澀、

難以接近,而且透過網路傳播之便,各式作品的流通性大幅提昇,我們可以預見,

55 See WILLIAM FISHER,PROMISES TO KEEP 28-31 (2004).

將可能會有愈來愈多人,有從事創作活動的機會,創作活動甚至可以成為人們日 常生活中的一部份;愈來愈多的作品於焉誕生,進而有望擴充人類創作的公共領 域的內涵。

然而,這裡必須格外注意的是,原本以紙本型態存在的資訊被數位化後,並 不能百分之百保證一定能夠充實深化公共領域,這兩者之間並不存在著必然的等 式關係,中間其實還參雜了許多其他因素。公共領域裡面的材料被轉成數位格式 後,仍有可能會被私人透過科技保護措施加以封鎖,排除公眾的使用;或者有一 些私人在類比與數位之間的轉化動作上,投注了不少金錢或勞力,期望有經濟上 的報酬,故而要求他人須取得授權,方得使用他們所轉換而成的數位化資訊,即 使原來的類比資訊係屬於公共領域56。關於這部分,本文在第三章會有較詳實的 討論。

以法學電子資料庫LEXIS與Westlaw為例,雖然包括法院判決意見書在內的 部分法律材料多是屬於公共領域,無人能主張專屬權利,但是,因為這些業者在 法學文件的數位化工程上花費了大量心血,故總是將這些公共領域素材封鎖起 來,藉此向使用者收取費用。顯然地,公共領域並未因為這樣的數位化過程而獲 得深化57

延續上述法學電子資料庫的例子。法院、學校及立法機關等,當然也可以自 行將所屬的法律文件予以數位化,公佈在網站上供公眾自由取用,以削弱商業法 學資料庫的影響力,或抗衡其對公眾所造成的限制。而且,如果能有一些免費提 供公眾數位化後的公共領域材料的公益網站,與那些私人的商業資料庫互相競 爭,爭相提供公共討論或民生所需的關鍵資訊,讓一些沒有資力支付商業資料庫 費用的人,也有機會滿足對於資訊的需求,這對於社會整體利益來說,毋寧是一

56 See Samuelson, supra note 25, at 152.

57 See id.

種正面的作用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