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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公共領域之概說

2.2 公共領域的重要性

2.2.3 言論自由

在人們的一般觀感中,政府一直是人民言論自由的最大威脅,自古以來,政 府常常會透過各種管制措施來縮減人民行使言論自由的空間,人民進行反抗的例 子也屢見不鮮,試圖藉由抗爭來衝撞出一些自由發表言論的空間。政府對於言論 自由的潛在威脅,從美國聯邦憲法第一修正案即可看出端倪,其規定國會不得制 定關於下列事項的法律:確立國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剝奪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

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和向政府請願的權利33。揆諸其他多數國家的憲法或法律,也 莫不在防範政府對於人民言論自由的限制。

然而,人們往往忽略了,除了政府之外,私人也有可能是人民言論自由的威 脅者。例如在著名的New York Times Co. v. Sullivan34一案中,我們可以清楚看到私 人是如何地打壓其他人民的言論自由。除此之外,由於政府的政策使然,因而形 成的一種集中的文化環境,恐怕更是言論自由的大敵。即使這樣的集中環境係掌 握在私人或商業團體手中,而非政府,仍然會對言論思想的多元化以及自由流布 產生負面的影響35。而且,較令人擔憂的是,由私人或財團所掌控的集中化的文 化環境,通常不易為人們所察覺,而總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漸漸腐蝕社會上流通 資訊的多元性。關於文化環境或媒體集中化的部分,本文第三章會有進一步的討 論,這裡暫且擱下不談。

先將焦點轉移到著作權本身。有部分學者認為,著作權可說是一種另類的言 論自由管制,而且管制主體通常是擁有著作權的私人,政府只是從旁扮演著輔助

32 See generally, id.

33 U.S. CONST. amend. I.

34 376 U.S. 254 (1964).

35 Benkler, supra note 23, at 365.

的角色。已故的美國著作權法權威學者Melville Nimmer率先道出了著作權保護與 憲法第一修正案之間的衝突36。Paul Goldstein亦曾表示:「雖然言論檢查的功能已 經因為安妮法典的通過而消散,但著作權還是存留著衝擊第一修正案的潛能

37」。畢竟人們在透過各種媒介發表言論的時候,不管是有意或無意,常常不免 地會取用到他人受有著作權保護的作品內容,例如透過數位科技來改編、剪接或 混合各式各樣的音樂或電影片段,就有可能侵犯到著作權人的改作權,惟這樣的 表達方式無疑地仍舊屬於言論自由的行使範圍。在著作權法的管制下,人民的言 論自由空間受到了減損。

為了緩和著作權與憲法第一修正案之間的衝突,Nimmer教授認為「概念表 達二分法(idea-expression dichotomy)」或許可以作為緩衝閘,透過保護作者的 表達方式,但同時允許社會大眾以不同的表達方式來利用作者所傳達的概念,也 許可以在著作權人與社會大眾的利益之間取得一個平衡點38。Paul Goldstein所建 議的解決方案則是對著作權的執行施加憲法限制,他認為如果某著作物的使用行 為隱含有愈多公共利益,法院就愈應該允許該行為;相反地,如果創作的經濟動 機受系爭使用行為影響愈大,公共利益可能就愈得靠邊站39。Golstein復主張必須 以與第一修正案之間具有潛在衝突的觀點來解讀著作權法的相關原則40

不過,主張著作權法因為內建有合理使用以及概念表達二分法等法則而能大 幅度地消弭其與憲法第一修正案之間的扞格,甚至是主張兩者之間根本沒有任何 衝突存在的論者,亦是所在多有。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意見中也不乏類似的 論點,例如在Harper & Row, Publishers, Inc. v. National Enterprises41一案中,最高 法院表示:「制憲者們有意讓著作權成為推動表達自由的引擎。藉由創設一個關

36 Melville Nimmer, Does Copyright Abridge the First Amendment Guaranties of Free Speech and the Press?, 17UCLAL.REV.1180, 1181-86 (1970).

37 Paul Goldstein, Copyright and the First Amendment, 70COLUM.L.REV.983, 984 (1970).

38 Id. at 1189-93.

39 Goldstein, supra note 37, at 1016-17.

40 Id. at 1011-15.

41 471 U.S. 539 (1985).

於利用某人的表達的可銷售權利,著作權提供了一個創造與散布概念的經濟誘因

42」。

著作權與言論自由之間的關係究竟何如,迄至於今,猶未有一致的看法。本 文選擇抱持較為悲觀的態度,認為著作權在某種程度上確實是會壓縮個人行使言 論自由的空間。在著作權法的管制下,個人在發表言論的時候,常常會擔心誤觸 到他人著作權的權利範圍,無法盡情利用各種媒介或取用身邊的材料來抒發自己 的意見、想法,而有可能造成寒蟬效應(chilling effect)。也有可能會有少數的 著作權人以侵害著作權為由,來對他人的言論加以箝制,禁止他人流布對其不利 的言論。舉例而言,科學教(Church of Scientology)在美國是一支相當神秘的宗 教團體,身為其組織成員之一的Dennis Erlich在離開科學教後,打算撰文向世人 公諸該教派的詭譎與不妥之處,其具體方式包括了將部分的科學教內部文件資料 張貼於網路討論區,供社會大眾來檢視。不料科學教卻以侵犯著作權為由,禁止 離教者公開、散佈其內部文件,並向Erlich提出控告,致使Erlich無法自由地向公 眾傳達其所欲透露的訊息43。另一個著名的例子則是,位於美國的自由共和網

(Free Republic)中有一個供右派份子分享新聞剪報、交換意見的線上論壇,本 是一個供使用者暢所欲言的園地,然而,華盛頓郵報與洛杉磯時報雖然認為公共 討論相當值得鼓勵,卻仍起訴禁止自由共和網的使用者張貼取自他們報紙的新聞 剪報,致使使用者所能自由討論的題材範圍因而縮減44

在上述的兩個例子中,我們看到了著作權對於公眾言論自由所可能造成的箝 制。但是,這並不表示著作權係一味打壓言論自由的萬惡淵藪,亦非意謂著作權 系統應該被廢棄;著作權法在提供創作誘因以及促進作品產出的方面,著實有著 不可抹滅的偉大貢獻,因此,在保留著作權系統的前提下,如何讓言論自由有更 多的揮灑空間,遂成了我們應該關注的重點。

42 471 U.S. 539, 558 (1985).

43 Benkler, supra note 23, at 356.

44 Id. at 357.

本文認為,公共領域正可以扮演調節著作權與言論自由之間緊張關係的角 色。眾所皆知地,凡是屬於公共領域的素材,皆得為人人自由、免費取用,幾乎 不用顧慮到是否會誤觸到他人的著作權;公共領域係完全地開放給社會大眾,任 何人均不得就其中的內容主張排他權利。因此,如果公共領域的內涵愈形豐沛、

健全,人民所能夠自由取用的免費材料也就愈多,這些大量的免費材料讓人們在 構思或發表言論的時候,能有更多元的選擇及花樣。在可利用元素愈豐富的情況 下,人們也更有機會能傳達出自己心中確切的想法。

舉例來說,「三國演義」係一部已經進入公共領域的作品,任何人都可以自 由就其中的任一章回進行改編,發揮自己的巧思,以一種影射諷刺的方式,來抒 發自己對於生活週遭或時局的不滿,此乃一種言論自由的彰顯,在報章雜誌上屢 見不鮮;即使是將「三國演義」的作品內容拍攝成電影,在收取商業利益的同時,

並向社會大眾傳達自己在美學上的造詣,肯定也不會受到任何人的拘束。然而,

類似的表達創意或言論的方式,卻無法套用在「達文西密碼」身上,因為本部小 說並不屬於公共領域,其著作權仍在存續當中,大部分的利用行為都有可能觸及 到著作權人的權利;人們在發表言論的時候,必須小心翼翼地避免以一種逾越合 理使用的方式利用到那些受有著作權保護的內容,而難以恣意對外發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