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公共領域的縮減
3.5 法律方面的衝擊
3.5.4 資料庫保護
3.5.4.4 美國立法規範
美國的資料庫業者乃全球資料庫產業的先驅者,起步相當地早,在全世界的 佔有率亦可說是獨領風騷,並持續在蓬勃發展當中191。因此,美國對於資料庫的 法律保護何如,正攸關著全球資料庫產業的發展,實有加以檢視的必要。
自歐盟資料庫保護指令於一九九六年通過之後,美國的資料庫業者便不斷催 促、遊說立法機關通過類似的法律,畢竟在美國著作權法的架構下,純粹資料、
事實的資料庫的內容選取或編排若不能滿足最低程度的創意,是無法取得著作權 法保護的。然而,由於資料庫的保護相當具有爭議性,各界未能凝聚出一致的共 識,故美國國會至今尚未正式通過任何一部保護純粹事實資料庫的聯邦特別法 律,惟卻是有不少草案持續地被提出。
美國國會於一九九六年的第一百零四會期曾經提出「資料庫投資與智慧財產 反剽竊法案192(Database Investment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tipiracy Act of 1996)」,試圖對資料庫提供聯邦層次的保護。依據本草案第三條a項規定,資料 庫只要在蒐集、組合、查核、組織或呈現資料庫內容方面,具有人力、技術、財 力或其他資源的質或量上的實質投資,且被實際或意圖使用在商業上,就應該取 得本草案的保護193。至於保護的範圍,則見諸第四條a項規定,其禁止任何人在 未經授權的情況下,以與資料庫所有人的正常利用有所衝突的方式,或者以影響 資料庫實際或潛在市場的方法,在質或量上擷取、使用一部或全部的資料庫實質
191 林盈秀,前揭註 173,77 頁。
192 H.R. 3531, 104th Cong., 2d Sess. (1996)
193 Database Investment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tipiracy Act of 1996, § 3. Databases Subject to the Act: “(a) A database is subject to the Act if it is the result of a qualitatively or quantitatively substantial investment of human, technical, financial or other resources in the collection, assembly, verification, organization or presentation of the database contents, and (i) the database is used or reused in commerce; or (ii) the database owner intends to use or reuse the database in commerce.”
內容194。本草案與歐盟資料庫保護指令之間最大的不同,則在於前者提供了長達 二十五年的保護期間195,較後者多出了十年。
很明顯地,本草案似乎存有保護範圍過大的問題,除了保護期間過長之外,
亦未見有豁免基於個人、教育、科學或研究目的而使用的例外規定,合理使用的 空間也是付諸闕如,因此,本草案在司法委員會就被打了回票196。
推動資料庫立法保護的力量並未就此停歇,「資料庫投資與智慧財產反剽竊 法案」被打回票後不久,「資訊蒐集反剽竊法案197(The Collections of Information Antipiracy Act,簡稱CIAA)」隨即於美國國會第一百零五會期被提出。CIAA所 要提供的法律保護同樣係針對內容選擇編排不具原創性的純粹事實資料庫,賦予 的權利基礎也是特別權利,而非傳統的著作權,然而,CIAA所採取的手段並非 訂定另外一部專法,而是試圖在既有的著作權法架構下,增列名為「資訊集合竊 用(Misappropriation of Collections of Information)」的一章198。
CIAA的保護客體與「資料庫投資與智慧財產反剽竊法案」略有不同,根據 其第 1201 條規定,保護標的係設定為「資訊集合(collection of information)」,
而非一般常見的「資料庫(database)」199;系爭資訊集合的蒐集或維修
(maintenance)的過程中,必須有金錢或其他資源的實質投資,始能取得保護200。 此外,CIAA亦設有數個可以免責的例外情形,諸如基於新聞報導、教育與學術 研究等非營利目的而取用資料庫的內容,均得免除責任,只要該取用行為不會對
194 Database Investment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tipiracy Act of 1996, § 4.
195 Database Investment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tipiracy Act of 1996, § 6.
196 林盈秀,前揭註 173,頁 79-81。
197 H.R. 2652, 105th Cong., 2d Sess. (1998).
198 林盈秀,前揭註 173,頁 81。
199 The Collections of Information Antipiracy Act, § 1201. Definitions: “(1) COLLECTION OF
INFORMATION- The term 'collection of information' means information that has been collected and has been organized for the purpose of bringing discrete items of information together in one place or through one source so that users may access them.”
200 The Collections of Information Antipiracy Act, § 1202.
資料庫的市場造成傷害201。
由於有豁免條款的存在,CIAA的管制表面上看來似乎是寬鬆許多,然而,
揆諸CIAA全部的條文,我們可以發現,CIAA其實未直接就保護期間作出規範,
反而是將請求權消滅時效設定為十五年202。這似乎意味著,在CIAA的規範架構 下,一旦資料庫建立完成並取得法律保護,其保護期間有可能是無限期的,只不 過受侵害的資料庫業者必須在十五年內提出訴訟。再者,學者Yochai Benkler指 出,CIAA的條文中將業者對於資料庫的「維修(maintenance)」視為投資的一種,
而極有可能會讓那些持續作更新的資料庫變相取得永恆的保護203。據此,從保護 期間的角度來切入檢視,CIAA的管制似乎仍有過於強大之虞。
雖然部分CIAA的支持者將其定位為不公平競爭的管制,然而,持平而論,
其還是比較偏向智慧財產權體系的範疇。CIAA對於公共領域的侵蝕,加上管制 力道之強,引起了學者、科學家以及包括Yahoo!在內的網路公司的群起反對,
紛紛動員起來表達他們的不滿,致使CIAA在參議院遭到否決。不過,仍有學者 認為,雖然推動立法保護資料庫的力量因為CIAA的挫敗而暫時停緩了腳步,但 可以肯定的是,類似CIAA的法案,在不久的未來想必還是會捲土重來204。
果不其然,資料庫立法保護的擁護者於美國國會第一百零六會期又再度試圖 闖關,這次被提出的則是「消費者與投資者存取資訊法案205(Consumer and Investor Access to Information Act)」。與前面兩個草案相較之下,本草案最大的特 徵係在於管制的對象。根據本草案第 102 條規定,任何人均不得對公眾銷售或散 布自他人複製而來的資料庫,亦不得為了與原資料庫進行商業上競爭而將複製的
201 The Collections of Information Antipiracy Act, § 1203.
202 The Collections of Information Antipiracy Act, § 1208.
203 Benkler, supra note 42, at 443.
204 Pamela Samuelson, Mapping the Digital Public Domain: Threats and Opportunities,66LAW &
CONTEMP.PROBS.147, 158-59 (2003)
205 H.R. 1858, 106th Cong., 1st. Sess. (1999).
部分加以銷售或散布於眾206。也許是基於前幾次的失敗教訓,為了不再重蹈覆 轍,本草案特別將管制範圍予以縮減,把主要打擊目標鎖定在可能會減損資料庫 業者的商業利益的散布行為,個人的取用則不在禁止之列。然而,與 CIAA相同 的是,本草案依然沒有對保護期間作出任何規範,而寓有永恆保護的絃外之音。
雖然「消費者與投資者存取資訊法案」仍然會對公共領域造成減損,但其減 損的程度已經比上述其他草案緩和許多。而且,有學者認為,如果有明顯證據顯 示,由於有人任意重製並散布他人的資料庫而造成資料庫產業市場的失靈時,此 時對公共領域材料的取用自由稍微施加一些適當的管制,也許有其正當理由存 在。這樣的看法或許與最高法院在International News Service v. Associated Press207 一案中的意見不謀而合208;在該案中,International News Service與Associated Press兩家公司在市場上係處於競爭的地位,前者轄下的記者拿取了後者報紙的 較早報導,並將其逐字刊載於前者所出版的報章上,最高法院判決,這樣的行為 已經構成了不公平競爭。更進一步說,Associated Press撰寫新聞報導的題材基礎 有可能是屬於公共領域的純粹事實,本得為人人自由取用、散布,然而,
International News Service轄下記者卻不願自行下工夫去取用同樣的題材來加以 編寫,反而是逐字照抄他人的作品並加以散布,除了具有侵害著作權的嫌疑之 外,恐怕也有悖於正當的競爭手段,而有可能造成市場上競爭秩序的嚴重脫序。
遊說立法保護資料庫的行動尚未停下腳步,其他後續推出的相關法案包括國 會第一百零八會期的「資料庫與資訊集合竊用法案209(Database and Collections of Informational Misappropriation Act)」,其主要係由美國著作權局所提出,建議回 復到以往的「額上汗珠原則」,提供法律保護給那些在財力或時間方面具有實質 投資的資料庫。同樣於第一百零八會期提出的還有「消費者存取資訊法案210
206 Consumer and Investor Access to Information Act, § 102.
207 248 U.S. 215 (1918).
208 Samuelson, supra note 204, at 159-60.
209 H.R. 3261, 108th Cong., 1st. Sess. (2003).
210 H.R. 3872, 108th Cong., 2d. Sess. (2004)
(Consumer Access to Information Act)」,主要則是在禁止以不正當的競爭或欺騙 手段竊用資料庫。
3.5.4.5 檢討
在上述的法案推動過程中,我們可以發現,由於受制 Feist 案判決意見的緣 故,欲在既有的著作權法體系下謀求資料庫權利保護,確實有其困難,但這並不 能阻卻資料庫業者以及資料庫法律擁護者的決心,他們不斷地循隙尋求替代的法 律保護,並且持續地向國會挑戰叩關。
惟這類立法畢竟具有高度的爭議性,正反兩方的意見相當不一,迄今仍未有 一致的共識,以致於遲遲未能在國會正式通過。資料庫業者強烈地呼籲,缺少法 律的保護,他們將無法生存下去,尤其是當歐盟資料庫保護指令通過之後,由於 該指令並不打算提供任何法律保護給非歐盟會員國的資料庫,除非其本國亦授有 實質相同的保護,使得美國的資料庫業者很難在全球市場上與歐盟業者競爭,更 是增添了美國業者訴求的急迫性211。亦有學者認為,為了獎勵那些建置出有用的 資料庫的私人,確保有人會負責資料庫內容的正確性,並維護美國在全球資訊經 濟中的經濟利益,資料庫的法律保護確實有其必要212。
資料庫保護法律除了可能會對公共領域造成衝擊外,亦有學者認為,目前並 未有實證證據顯示資料庫產業在經營上發生了困難,國家研究院(National Research Council)的報告亦指出,目前的商業資料庫市場幾乎是處於無競爭的狀 態213。即使沒有特別的權利保護,資料庫產業長久以來還是歷經了茁壯的成長;
若給予資料庫法律保護,恐怕會扼殺科學與學術研究者的資訊生產,而且會在資
211 Benkler, supra note 42, at 443-44.
212 Freno, supra note 189, at 185.
213 J. H. Reichman & Pamela Samuels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 Data?, 50VAND.L.REV.51, 70 (1997).
料庫產業中形成一道進入門檻214。此外,若從憲法的角度來檢視的話,資料庫保 護法律通常會禁止許多的資訊使用行為,並妨礙原始資訊的自由流通,而造成一
料庫產業中形成一道進入門檻214。此外,若從憲法的角度來檢視的話,資料庫保 護法律通常會禁止許多的資訊使用行為,並妨礙原始資訊的自由流通,而造成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