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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公共領域的縮減

3.6 反面見解

3.6.3 團結口號

學者Edward Samuels在試圖釐清公共領域的實際內涵卻無功而返之後,認為 根本不存在所謂的公共領域理論。在否定公共領域後,Samuels接著又提出質疑,

透過想像或具體化一個可能不存在的公共領域理論,我們究竟得到了什麼實質利 益?他認為,如果那些分別以不同理由反對著作權過度保護的論者們需要一個團 結的口號(rallying cry),以覓得一致的發聲管道,那麼公共領域正可扮演這方 面的角色。也就是說,公共領域不過是讓那些反對著作權持續擴張的人士找到一 個共同的立足點,並試圖以此為基礎訴諸道德上的情感,藉此抗衡著作權保護擁 護者的強大聲浪,博取社會大眾的支持,惟除此之外,這個單純作號召之用的口 號並未具有太多的實質意義234

對於Edward Samuels的論點,本文認為,縱使公共領域的定義或內涵目前仍 模糊不清、缺乏一致的理論架構,不即代表其不存在或是沒有任何的存在必要,

公共領域依舊具有存在的正面價值,並對於人類知識的自由流通有著莫大的貢 獻,誠如本文在第二章所述,實不宜一味地抹煞其蘊含的建設性意義。或者,從 另一個角度來說,所謂的財產權體系不也是類型繁雜、缺乏一致的理論架構嗎?

234 Edward Samuels, The Public Domain in Copyright Law,41J.COPR.SOCY 137, 149-150 (1993).

但卻鮮少有人懷疑財產權理論的存在價值235

又即使如Samuels所稱,公共領域是一個號召著作權過度保護的反對力量的 團結口號,倒也不全然是件壞事。著作權法學者James Boyle就曾經強調公共領域 作為匯集著作權過度保護的零散反對聲音的重要性。與著作權保護擁護者的龐大 勢力相較之下,反對著作權強大管制的人士卻顯得相當地零碎鬆散,有如一盤散 沙,雙方很難有對等的發聲機會,因此,Boyle認為,公共領域或許可以讓這些 不同意見找到一個共同的發聲基礎,取得與著作權保護擁護者平起平坐的地位,

進一步使著作權政策能夠充分反映出多元的聲音236。關於Boyle的詳細論點,本 文在第四章會有進一步的介紹。即便如此,本文還是不禁要提醒,雖然公共領域 在口號的角色上發揮了可觀的正面效果,但功能絕對不僅止於此,其對於人類文 化創作活動的發展有著匪淺的助益,本文已一再強調,因此,若只以團結口號來 定義或侷限公共領域的內涵,恐怕是失之偏頗,同時也阻礙了文化創作活動的發 展。

3.7 小結

在本章中,本文介紹了公共領域目前遭受到的幾個重大衝擊,從比較上位的 抽象概念來看,包括了私人對公共領域發動的圈地運動、著作權的權利主張愈來 愈趨近有體財產權以及媒體集中化等;比較具體的實踐,則是有科技保護措施以 及擴充著作權保護的相關法案等。

學者 James Boyle 指出,近來有一些私人以「公共財的悲劇」為理由發動了 所謂的圈地運動,亦即對公共領域進行圈佔,以從中營利並排除其他人的取用。

這樣的圈佔行為不僅無法提供任何創作動機,還可能會衍生一連串的不良影響。

由於思想與知識具有「非敵對性」的特質,使得公共財的悲劇喪失了大半的說服

235 See Boyle, supra note 6, at 68.

236 See generally, Boyle, supra note 127.

力,因此,在沒有實證資料證明公共領域的犧牲確實有助於作品的產出之前,我 們不應放任私人基於其自己的利益來對公共領域為圈佔。

近來著作權似乎有種往有體財產權靠攏的趨勢。部分著作權人主張,他們所 享受到的權利保護應該要等同於有體財產權,最典型的就是內容產業的訴求,他 們認為著作權係神聖不可侵犯,其權利範圍本應是無遠弗屆,所謂的合理使用原 則或概念表達二分法被認為是多餘的權利限制。此外,這些著作權保護的極端擁 護者亦認為,著作權不應有時間上的限制,這可以從內容產業一次又一次遊說立 法機關延長著作權保護期間的事實中得到佐證。這類的有體財產權化主張如果蔚 為風潮,除了會對公共領域造成直接威脅之外,亦可能使未來創作者視公共領域 為畏途,不願意主動將作品貢獻給公共領域,間接地致使公共領域無從自新興科 技的發展中獲得應有的充實、灌溉。

媒體集中化則可說是公共領域不斷縮減之後所引發的後續效應。當公共領域 被縮減,致使免費自由取用的材料減少之後,對於那些不憑藉販售作品來營利的 業餘創作者而言,從事創作活動的成本以及進入門檻將會大量攀升,在這樣的態 勢之下,能夠生存下來或者保有強大競爭力的資訊生產者,恐怕只剩下持續向公 眾販售資訊或作品以從中營利的內容產業,創作者的多元性於是慢慢地消褪,只 集中在。更不樂觀的是,這些業餘創作者通常是公共領域的主要貢獻者,少了他 們的主動奉獻,公共領域的成長速度恐怕將會嚴重遲緩。因此,簡單地說,公共 領域被圈佔後導致創作成本大為提昇,連帶使得願意主動將作品貢獻給公共領域 的業餘創作者很難在本環境中繼續生存下去,少了這群人的灌溉,對於公共領域 可說是造成了二度傷害,因而形成了一種惡性循環。

媒體集中化所可能造成的負面影響還不只如此。以商業利益為導向的內容產 業其實有很強的動機去迎合大多數消費者的口味,為了盡可能獲取最大的收益,

他們所產出的作品或資訊有可能會相當地庸俗單調,具有批判性或者非主流的觀

點議題則是付諸闕如,如此將可能導致社會上文化資訊的多元性嚴重不足。

著作物在數位環境中被非法盜版的風險可說是不斷提昇,為了因應這樣的狀 況,有些著作權人深感現行著作權法保護的不足,遂自行採行一些科技保護措施 來阻止那些未經授權就擅自接觸使用其著作物的行為。大部分由科技保護措施所 捍衛的作品,其授權條件幾乎是一面倒向著作權人,在科技保護措施的作用之 下,消費者通常沒有討價還價的空間,其作品內容也相當地不透明。

科技保護措施通常是由程式碼所構成,其在數位或網路空間的管制力之強 大,可說是超越了國家法律,甚至是取代了法律的規範,偵查能力也遠遠優於司 法機關。又由於科技保護措施是由著作權人主動採用,其設下的管制有可能比現 行法律還要嚴苛,加上政府通常不會介入審查科技保護措施的管制合理與否,使 得消費者的使用權限幾乎是完全由著作權人或軟體工程師來操弄。此外,隨著數 位及網路科技逐漸滲透進人們的日常生活當中,科技保護措施的管制力也似乎顯 得無遠弗屆;如果消費者堅持不願接受科技保護措施的管制,恐怕就沒有機會享 受汲取那些以數位及網路科技所創作出來的資訊或作品。

科技保護措施幾乎沒有容納合理使用的空間,所有的使用都會受到管制,尤 有甚者,公共領域的材料也有可能會被私人利用科技保護措施給封鎖起來,變相 地向消費者兜售本應為人人免費取用的資訊內容,嚴重阻礙了資訊的自由流通。

關於著作權法政策的制定過程,學者 Jessica Litman 指出,立法機關長久以 來慣於將主導權交給可能會受到影響的內容產業,新興產業與消費者則很少有加 入協商的機會,致使最終制定出來的政策幾乎未經過社會大眾的充分討論,多半 還是反映著內容產業的利益。此外,大型內容產業又常常憑恃著其政經力量向立 法機關施壓,遊說立法機關通過對他們有利的法律。

觀諸著作權法的演變歷史,保護標的、權利種類與保護期間都不斷地在作擴

張,加上國際組織與公約的推動,使得著作權擴張逐漸形成一股全球的趨勢,連 帶地致使公共領域可能受到的衝擊與日俱增。為了因應環境條件的改變,有部分 的擴張確實是無可厚非,然而,近來在美國通過或醞釀的一些法案卻不見有提供 太多的創作誘因,反而還嚴重縮減了公共領域。

其中之一便是一九九八年通過的著作權期間延長法(CTEA),將當時著作 權保護期間延長二十年,不管是既存作品或是未來產出的新作品,都能一體適 用。本法中最引人爭議的莫若回溯保護的部分,其不僅將即將進入公共領域的作 品拉回著作權人的控制之下,致使公共領域將有長達二十年之久無法受到新作品 的灌溉,亦不見有提供任何的創作誘因,反而還比較像是在維護內容產業的既得 利益。本法所引發的一連串爭議中,最著名的當屬 Eldred v. Ashcroft 一案,擔綱 本案訴訟的學者 Lawrence Lessig 雖然最終遭受挫敗,但仍不減其推動自由文化 的堅持,持續在一些復興公共領域的實踐中宣揚其理念。

其二係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DMCA),禁止他人從事科技保護措施的規避 行為,落實於該法中的反規避條款;交易或流通足以用來規避科技保護措施的裝 置設備,同樣也在禁止之列,於該法中見諸明文的則是反交易條款。本法大大補 強了科技保護措施的不足,畢竟其程式碼仍有被熟悉數位科技的人士破解的可 能。本法的通過,有部分原因是為了履行美國在「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著作權條

其二係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DMCA),禁止他人從事科技保護措施的規避 行為,落實於該法中的反規避條款;交易或流通足以用來規避科技保護措施的裝 置設備,同樣也在禁止之列,於該法中見諸明文的則是反交易條款。本法大大補 強了科技保護措施的不足,畢竟其程式碼仍有被熟悉數位科技的人士破解的可 能。本法的通過,有部分原因是為了履行美國在「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著作權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