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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方面的衝擊

第三章 公共領域的縮減

3.4 科技方面的衝擊

在數位環境下,著作物被非法重製、散佈、盜版的風險及數量提昇了不少,

著作權人們發現其對於作品的控制力被嚴重削弱,認為現行的著作權法已不足以 保護其權益或是遏止網路上的盜版歪風,於是開始嘗試尋求法律以外的保護手 段。因此,有部分的著作權人研發出了許多另類的科技,來阻止那些未獲授權就

53 See Benkler, supra note 42, at 381-83.

54 See Lessig, supra note 19, at 164.

55 Id. at 166.

56 Id. at 188.

利用他們著作的行為,以鞏固捍衛他們的權利57。這些用來保護著作物的科技手 段,目前大多被稱為「科技保護措施58(Technological Protection Measures)」,簡 單地來說,其乃一種著作權人所主動採取,能有效控制對於受著作權保護作品的 接觸使用,防止他人侵犯著作權人合法權利的設備、產品或方法,同時也是一種 著作權人自行採取的自力救濟手段。可能的實際操作方式包括了密碼

(password)、晶片卡(smartcard)、浮水印(watermaking)、多次重製管制系統(Serial Copy Management Systems,簡稱SCMS)、鎖碼(encryption)以及以內容混雜系 統(content-scrambling system,簡稱CSS)為首的電腦程式等等59

科技保護措施大致上又可以分為兩類:控制接觸的科技保護措施、控制使用 的科技保護措施。前者在使用者欲進入或接觸著作物時,就進行嚴密把關,非有 授權不得進入或接觸著作物,最常見的方式係要求輸入正確密碼方允許進入;後 者則是讓使用者進入著作物後,封鎖其部分使用功能,使用者因而不能任意對著 作物進行著作權人所不允許的動作,例如複製或傳輸等動作。當然,這不是唯一 的分類,而毋寧是一種最為常見的分類方式。

科技保護措施的裝設為著作權人帶來了幾個好處,除了可以控制未經授權的 接觸使用外,還可以增加著作物使用授權金的催收效率,以提高創作動機;作品 被盜竊的機率也降低了,故也許可以拉低著作權人向消費者索取的授權費用價 碼;權利人與使用者有機會確認彼此的身分,並事先把授權條件臚列清楚,以降 低交易協商的不確定性。此外,科技保護措施可以幫助著作權人過濾掉不樂意見 到的使用作品方式,其提供的大部分功能亦可說是相當高程度地偏向著作權人。

但是,這似乎意味著,著作權人所享受到的福利,可能有一部份是從消費者身上 移轉而來,亦即著作權人享受科技保護措施帶來的好處與便利的同時,其代價有

57 See Fisher, supra note 22, at 87-90.

58 相關的名稱包括技術措施、技術保護措施…等,不一而足。

59 章忠信,著作權法制中「科技保護措施」與「權利管理資訊」之探討,頁 2-3,available at http://www.copyrightnote.org/paper/pa0016.doc,最近瀏覽日 2006/05/13。

可能是消費者接觸使用作品的自由空間的減縮,以公共利益的犧牲換取私人效益 的提昇60

許多論者在討論科技保護措施的時候,常常強調其可以促進電子契約的締 結,並認為契約是一種當事人自由選擇下的產物,反映出了他們的自主意思,所 以比政府所制定的規則更具正當性基礎。然而,以上情況的成立前提是,締約當 事人必須充分了解契約條款的內容,並有進行討價還價的空間。觀諸科技保護措 施,其作用模式很類似定型化契約,著作權人先行設定好使用條件,消費者幾乎 沒有其他選擇的機會,常常陷入非有即無的兩難,亦即不是放棄接觸使用著作物 的機會,就是默默接受著作權人開出的條件。尤有甚者,科技保護措施可能比一 般市面上的定型化契約更為嚴苛,因為科技保護措施幾乎完全不可協商,缺乏重 新調整的空間,而且相當地不透明,消費者很難探詢其中的內容。因此,基於這 些特徵,當事人雙方自主締結契約衍生出的種種優點,遂很難適用到科技保護措 施的脈絡當中61

或許有人會認為,這些科技保護措施對於數位及網路科技使用者來說,應該 不是太大的問題,不致對使用者產生任何困擾,然而,這樣的想法恐怕是太過小 覷了科技保護措施在數位環境中的影響力。我們必須予以正視的是,這些由程式 碼(code)所組成的科技保護措施,在數位環境中可說是一種物理結構

(architecture),就使用者的行為構逐了一道先天的限制,無時無刻不在影響著 使用者62,其管制力量也許比法律還要強大。雖然法律規定人民不得未經授權就 任意重製、散布受有著作權保護的素材,但還是有人會鋌而走險,為了滿足自己 的利益而執意從事法律禁止的行為,這時法律所提供的補救措施,或者說是管制 力量的來源,毋寧是事後的懲罰以及提供權利人訴追的機會;可以肯定的是,縱

60 John Therien, Exorcising the Specter of a “Pay-Per-Use” Society: Toward Fair Use and the Public Domain in the Digital Age, 16 BERKELEY TECH L.J.979,991-93 (2001).

61 Id. at 1030-32.

62 See generally, Lessig, supra note 19.

使法律規定得再怎麼巨細靡遺,還是會有人甘冒被懲治的風險,違背法律立下的 行為準則。然而,與「法律」相較之下,「結構」所施加的管制在人們行為當時 就一直存在,也可以說是一種事前的完全控制,無從違背或擺脫,結構如何地作 用或限制,行為人通常就只能照單依循。

此外,由於科技保護措施是著作權人自行採用的手段,其管制有可能會相當 地強硬、極端,遠遠凌駕於著作權法的管制範圍,亦可無視著作權法的存在。著 作權人也有可能會把自己詮釋權利的方法內建到科技保護措施裡去。因此,在數 位或網路空間中,由程式碼所構成的科技保護措施幾乎可以取代著作權法的規範

63,使用者的權限將不是由國會來裁定或由法院審核,而是由撰寫程式碼的軟體 工程師配合著作權人來決定64,也幾乎沒有制衡的力量。而且,其偵查能力比傳 統的司法資源更強大,亦即破解或規避科技保護措施的情狀一旦發生,著作權人 就有可能馬上收到自動回報,據以進行訴追。

又可能有其他人會認為,既然科技保護措施在數位環境中的管制力量如此強 大,為了擺脫那些嚴苛的管制,逃離數位或網路空間即可,只要不坐在電腦終端 機前,不撥接上網,就可以免於這些科技保護措施的拘束。不過,這樣的說法也 許只說對了一半,因為從目前數位及網路科技的發展現狀來看,其似乎已經逐漸 滲透進人類的日常行為,成了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份,更重要的是,近來 有許多創作者直接就在數位及網路科技的平台上從事創作,致使其成為人類文化 活動中另一個重要的創作來源,但這也同時意味著,如果不踏進數位或網路空間 中,通常就無法欣賞到那些直接以數位及網路科技創作而成的作品,而隨著喪失 一些汲取新知、自我提昇的機會。簡單地說,如果想擺脫科技保護措施的管制力 量,但同時又想享受數位及網路科技帶來的便利,以及繼續汲取欣賞利用該科技 所創作而成的新作品,就一般的使用者來說,恐怕不是那麼簡單,非常難以一舉

63 See Benkler, supra note 42, at 414.

64 參見:Siva Vaidhyanathan著,陳宜君譯,著作權保護了誰?,頁 252,2003 年;see also, Lessig, supra note 19 , at 152.

兼顧。

由於數位及網路科技的蓬勃發展,使得著作物的重製與散布方式產生了重大 變化,著作物被盜版的風險大大地提昇,著作權人為了捍衛其權利而採用科技保 護措施,原本是無可厚非的事;勉強拿有體財產權來作比喻的話,科技保護措施 就好比民眾為了防範宵小而自行架設的鐵窗等相關措施,權利人從來就少被禁止 使用這些措施。此外,著作權人對於自己的權利有著清楚的認識,不待國家的介 入,就自己先行做好防範措施,以減少侵害行為的發生,反而還應該給予鼓勵。

然而,近來有愈來愈多的科技保護措施,其管制範圍已經遠遠超越了保護著作權 之所必要,在數位或網路空間中發揮著無比的管制力量,而且政府通常不會介入 審核特定科技保護措施的保護範圍是否合理。也就是說,如果把程式碼比喻成數 位或網路空間中的法律的話,一旦政府未能進行適度的管控,那麼將像是在放任 私人造法,一部規範數位或網路空間中行為的法律。

大部分的科技保護措施中幾乎都沒有容納合理使用的空間,因為在科技保護 措施的作用之下,幾乎所有的使用動作都會受到控制;著作權人如果禁止使用者 重製其作品,通常所有的重製動作都會遭受科技保護措施的封鎖,不論其重製目 的為何,也不管重製數量在整部作品中所佔的比例,等於是一概禁止一切涉及重 製的動作,因而無從連帶衍生出合理使用的問題。使用者甚至被迫使為合理使用 支付不合理的費用65。再以另一個具體一點的例子來說明,在傳統的類比環境中,

研究者基於學術論文寫作的目的,而影印了一本學術期刊中有關其研究主題的單 篇論文來參考,這樣的重製行為通常都會受著作權法下的合理使用原則所允許,

毋庸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亦不至於遭受法律的訴追,但是,如果換成是裝設有 科技保護措施數位格式的電子期刊論文,在未經著作權人授權之前,研究者往往 根本沒有一窺內容的機會,遑論研究者只想重製其中的一頁來閱讀參考,合理使 用的機會於焉被剝奪。

65 邵瓊慧,數位時代之合理使用—挑戰與回應,全國科技法律研討會論文集,頁 33,2003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