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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產業的反撲

第四章 公共領域復興運動

4.1 內容產業的反撲

本文在上一章介紹了目前公共領域的可能縮減趨勢以及面臨的衝擊,然而,

有些人不免會好奇,這些衝擊所由何來?是怎樣的力量促成這樣的現象?本文認 為,主要的推動者可能是好萊塢、迪士尼之類的大型內容產業,由於數位時代的 到來,著作物的流布方式產生了重大的變化,導致他們長久以來在資訊供給、輸 出方面所擁有的霸權地位受到了挑戰,於是採取了一連串的動作來捍衛其既有利 益,不料其中的部分動作卻對公共領域造成了負面的影響。

隨著數位科技的發展,有大量原本以類比型態存在的著作物被轉換成了數位 型態,古騰堡計劃即是在這方面著力良多的工作計劃。又在傳統的類比環境下,

著作物的重製有逐漸失真的問題,亦即類比著作物的品質會隨著被重製的次數增 加而逐漸衰減,這項物理特性,對於非法大量重製著作物的行為,有一定程度的 遏止作用;但在數位環境下,以位元所構成的著作物,在被重製時便沒有失真之 虞,不管被重製成多少份,每件重製品的品質都幾乎與原件一模一樣,鮮少出現 因為重製次數增加而導致品質遞減的現象1,最明顯的例子就是mp3 音樂檔案,

即使該檔案已經被輾轉重製過百千萬次,使用者所聆聽到的音樂品質通常跟最原 始的檔案是一樣的。就重製數量而言,隨著電腦記憶體空間的持續提昇、擴充,

加上MP3、DivX等檔案壓縮技術的發展,透過數位科技所能重製出來的著作物 份數,遠遠超出人類以往的想像2,而且還不受實體空間的限制。更令人咋舌的 是,只要有最陽春的電腦主機,懂得最基本的操作方式,任何人都可以從事著作 物重製行為,而且重製百千萬份的成本,與重製一份的成本所差無幾;相較之下,

1 SeeWILLIAM FISHER,PROMISES TO KEEP 14 (2004).

2 See id. at 15.

傳統的類比重製手法的成本通常所費不菲,例如欲從事大量的紙本印刷,往往必 須購有昂貴專業的印刷器材,而且隨著重製份數的持續增加,還得額外添購紙張 或油墨以供印刷。

網路科技的發展對於著作物的影響亦不容小覷。透過網路科技,著作物的散 布幅員幾乎是無遠弗屆,只要是網路管線所及之處,翻山越嶺、遠渡重洋都變成 了輕而易舉的事。著作物在網路上的傳播速度,更不是傳統紙本的流通情形所可 比擬,不出幾分鐘,分居地球兩端的網路使用者就可以互通有無,互相分享彼此 所擁有的著作物,這樣的傳播速度,恐怕是任何號稱「隔日送達」的快遞公司都 難以望其項背的。而且,因為數位內容不存在所謂體積或重量的問題,只要網路 頻寬與接受者的電腦記憶體空間許可,使用者雙方所能傳送的數量是很驚人的,

再加上每位使用者在網路上都可以自己充任出版商,毋庸政府核發執照,亦無須 聘僱任何員工,每個人隨時都可以成為數位內容提供者。

數位及網路科技的發展相當程度地改變了人類的生活,並逐漸成為人類日常 生活中的一部份。但是,如果只有數位科技的發展而無網路科技的配合,或者是 反過來,只有網路而無數位,可能還不至於對人類生活產生如此顛覆性的影響。

唯有兩者結合起來,始能產生加乘的效果,才造就了這般可觀的效應,二者相輔 相成,缺一不可3。在這樣的環境下,著作權人們最為關切的,恐怕還是著作物 流通方式的改變;內容產業開始發現,他們逐漸無法完全掌控其著作物的流通,

不管是數位內容著作,還是可以被轉換成數位型態的類比著作,只要一被上傳到 網路上,馬上就有可能在網路社群之間廣為流布,用傳染病病毒的散播來比擬網 路上著作物的流傳,應該一點也不為過。在未經著作權人允許的情況下,著作物 就普遍流傳於公眾之間,恐怕是大部分著作權人所不樂意見到的現象,尤其是那 些深深依賴販售資訊、作品以營利的大型內容產業;音樂著作就是一個最明顯的 例子,肇因於mp3 音樂檔案技術的發展,有許多的音樂著作被轉換成了mp3 音樂

3 Id. at 18.

數位檔案,復透過網際網路的流傳,在最誇張的狀況下,幾乎是在唱片上市的隔 天,網路使用者就有辦法取得該張唱片的數位檔案;暫且不論音質的差別,我們 可以猜想,可能會有一部分的消費者在取得數位檔案之後,就不會另行購買實體 音樂唱片了,導致實體唱片銷售額驟減4,這也是唱片公司們一直在訴求的重點。

先不論這樣的主張是否合理,內容產業近來一直在疾呼其收益因為數位及網 路科技的發展而嚴重受損,同時也主張其傳統的商業經營模式受到了重大衝擊

5,於是向政府尋求保護,並作出一連串的反撲。這些反撲大致包括了向立法機 關進行遊說,以通過一些對內容產業有利、維持他們優勢的法案,有時卻罔顧了 公共領域與科技發展的空間;或是憑藉著他們所擁有的雄厚法律資源,向技術革 新者與新興科技使用者亦即老百姓發動訴訟,求償龐大的金額,以達到殺一儆百 的效果,嚇阻其他人繼續從事類似的行為6;在各種宣傳場合或宣導影片中,向 民眾宣揚、灌輸他們認為正確的著作權保護觀念,也是內容產業一直在採用的手 法,他們不斷地把著作物的盜版比擬成實體財產的盜竊,強化盜版行為的道德可 責性,將盜版行為形容成萬惡不赦,試圖利用民眾的罪惡感來回復他們對於著作 物原有的堅強控制,將內容產業對於創作活動的價值觀內化到社會大眾的心中。

除了著作物的重製、散布、銷售等影響之外,數位及網路科技的結合,也讓 更多人都能夠實際參與充實、建構文化的過程,每個人都有機會為文化的發展貢 獻出自己的創意,資訊的產出因此愈來愈分散,社會大眾的口味也愈來愈多樣

4 本文不禁要提醒的是,如果沒有取得mp3 檔案就會去購買實體唱片的消費者,只佔了消費者社

群中的「一部份」,而非「全部」。有些消費者可能從來就沒有購買實體唱片的意願,mp3 檔案的

取得不過是聊勝於無,亦即mp3 檔案的有無都不會讓他產生起購買實體唱片的念頭,唱片公司是 不可能從這些人的口袋中賺到一分半毛的;也有一些消費者在取得mp3 檔案後,基於對該音樂著 作的熱愛,依然會去購買實體唱片,mp3 檔案對他們來說,不過是作為試聽罷了,因此唱片公司 的收益不會受到影響。唱片公司往往會把唱片銷售額的減少完全歸諸於mp3 檔案的流傳,本文認 為這樣的說法恐怕是過於誇大了些,畢竟會影響銷售額的因素不勝枚舉,諸如音樂著作本身的吸 引力、大環境的經濟景氣、市面上不同音樂著作彼此間的競爭等,不能全部怪罪於新興科技的發 展。類似的觀點,可參見:LAWRENCE LESSIG,FREE CULTURE 68-73 (2004)。

5 Fisher, supra note 1, at 82.

6 Id. at 125-27.

化,漸漸無法為大型內容產業所掌控7。內容產業其實一直有很強的動機去掌握、

操弄社會大眾的口味,因為如此才能確保其生產、輸出的著作物能夠為社會大眾 廣泛接受,並帶來最大的收益;就商業經營的觀點來說,內容產業最不樂意見到 的,恐怕是投入大量人力、資金所創作出來的著作物卻乏人問津,致使創作過程 中花費的資源有如石沉大海,公司營運虧損連連。數位及網路科技增加了公眾參 與創作活動的機會,可望增加文化的多元性,豐富社會大眾對於文化的口味,卻 削弱了內容產業的對於文化的控制力與影響力,也威脅到了內容產業原本在市場 上擁有的霸權,於是,為了維持營收的正常以及原先在市場上的地位,內容產業 開始作出了一些反制,其手段大致上不外乎上一段所提到的內容,包括遊說立 法、改變社會大眾的價值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