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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公共領域之概說

2.4 小結

在本章的一開始,本文試圖探究了公共領域的內涵。迄至於今,公共領域仍 缺乏一致的理論架構,故本文只能嘗試列舉出目前一些學者的看法或定義,包括 消極的排除法、公共領域作品類型的表列以及積極的定義方法等,希望能藉此提 供一些有關公共領域的基礎認識。

公共領域理論架構的匱乏,並不能抹煞其存在的正面價值。公共領域長久以 來所累積的大量作品與知識,可說是人類的共同文化遺產,也是未來創作者的靈 感與創作素材來源。

創作活動從來都不是閉門造車的心智活動,作者或多或少都必須參考或取用 既有的素材,故所生產出來的新作品難謂具有百分之百的原創性。一個豐沛充實 的公共領域,或許正可以讓作者免於原創性原則的嚴格檢視,並緩和著作權保護 與原創性之間的兩難。作者可以自由地取用公共領域內的材料,並把這些原始材 料繼續留在公共領域裡以供他人取用,而完全毋庸負擔原創性的舉證責任。

公共領域與言論自由之間也有著密不可分的關係。人們在發表言論的時候,

有時不可避免地會使用到一些受有著作權保護的內容;在著作權法的管制下,人 們通常無法自由地使用這些內容,致使言論自由的空間有所減損。尤有甚者,人 們有時還會擔心碰觸到他人著作權的權利範圍,而不敢恣意陳述心中所想的意 見,而造成一種寒蟬效應。在某種程度上,公共領域或許可以克服這樣的窘境,

公共領域的內容愈豐富,人們發表言論時所可以自由運用的題材就愈多,進一步 擁有更寬廣的揮灑言論自由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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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有學者認為著作權法體系係被設計來充實公共領域,公共領域其實是著作 權法的核心所在。惟在目前的時空背景下,本論點的發揮空間實屬有限。

美國制憲先賢 Thomas Jefferson 與最高法院 Brandies 大法官皆曾就資訊的特 性提出精闢的闡釋,他們認為資訊如同火光與空氣般具有高度的流動性,而且其 本質不會隨著流布而產生半分的減損。由此觀之,一味地管制資訊的散布,可能 是個不太具有效率的作法,若能盡量地開放供社會大眾分享,或許反而可以讓資 訊的潛能有充分發揮的機會。公共領域正是一個供社會大眾自由取用各式資訊的 園地,不受著作權法的管制,任何人都可以在此平台上互相交流知識或資訊,公 共領域因此肩負著分享、流通資訊的任務,其重要性可見一班。

又在美國著作權法的傳統中,似乎不認為著作權係與生俱來的自然權利,而 毋寧是種有限制的短期壟斷,用以提供創作誘因,惟其所可能衍生的社會成本是 個不容忽視的重點。著作權法的施行也是非常晚近的事務,運作不過約二百年,

其是否能作為未來人類發展的依歸,仍然有待觀察。與著作權相較之下,公共領 域反而更顯得是個歷史悠久的傳統,也是人類文化創作活動的動力來源。

在數位及網路科技的發展下,有許多原本以類比或紙本形式存在的公共領域 材料被轉化成了數位格式,加上網路的四通八達,社會大眾接觸使用公共領域的 方便性可說是大為躍進,公共領域的普及範圍亦有所擴張。

不習於傳統創作方式的業餘人士,可以利用數位多媒體技術來從事創作,表 達自己的創意,一般人民參與文化創作的機會因此而大幅提昇;在網際網路當 中,每位創作者都可以自己充任出版者,其作品基本上毋庸受到他人的事前審 核,以往因為未能滿足出版商的品味而喪失在市面上流通機會的情形,似乎消失 不見了。據此,我們似乎可以預見,在數位環境中,因為創作活動的活躍,有愈 來愈多的作品被製作出來,進一步擴充公共領域的內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