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公共領域的縮減
3.2 著作權有往財產權靠攏的趨勢
3.2.2 合理使用的縮減
在這股財產權化的浪潮之下,首先最明顯受到衝擊的,就是合理使用原則。
著作權被認為是一種絕對、神聖不可侵犯的權利,使用者合理使用著作物的空間 因而受到打壓;就算使用者的使用情節有成立合理使用的高度可能,那些擁有雄 厚資力的著作權人們仍常常是幾乎毫不考慮地就向使用者威脅提出侵權訴訟,或 要求使用者支付對價以取得授權,而且索償價額或授權金多是令我們這些升斗小 民瞠目結舌的天文數字。
舉個例子或許可以讓讀者們有更深刻的體會。Jon Else是一位著名的電影製 作者,尤擅長於拍攝紀錄片。一九九○年,他開始拍攝一部呈現歌劇舞臺管理的 紀錄片,片中一個鏡頭是,當華格納的歌劇「尼伯龍根的指環」(Ring Cycle)34 正在舞臺上上演的同時,舞臺管理者卻在底下下西洋棋,房間一角的電視則正在 播放卡通「辛普森家庭」。卡通與歌劇,悠閒的舞臺管理者與專業莊嚴的歌劇表 演,形成了一種鮮明的對比。
這個帶有「辛普森家庭」的鏡頭一共持續了四秒半,也正是這四秒半,帶給 了Jon Else無窮的麻煩。幾年後,當整個拍攝結束,Jon Else輾轉找到「辛普森家 庭」的著作權人福斯(Fox)公司,請求准予授權使用那出現在房間一角的一台 小電視機上的畫面,然而,福斯公司要價卻是一萬美元,這已經遠遠超出了這部 紀錄片的預算。很明顯地,如果要讓紀錄片能夠播出,Jon Else就必須捨棄這些 片段。最後Jon Else還是做出了妥協,在影片播出的前夕,用數位技術替換了那 四秒半的電視畫面,取而代之的是自己十年前拍的另一部老片子,而且,令人遺
33 Id. at 150.
34 其全名為Der Ring des Nibelungen, Ein Bühnenfestspiel für drei Tage und einen Vorabend。
憾的是,原來所要彰顯的對比效果因此消失了35。
就一般法律人的直覺觀感來說,一個四秒半的小電視機畫面,是有著成立合 理使用的高度可能,而毋庸再向著作權人請求授權。然而,福斯公司卻基於「著 作權等於一般財產權」的認知,執意索求不合比例的高價權利金;認為所有與其 著作有關的使用行為,都應該落於他們的嚴密掌控之下,著作權法中所謂的合理 使用原則,對他們來說,似乎只是不痛不癢的耳邊風,不須加以理會,而且是一 種多餘且不合理的限制,早就應該棄絕。當然,在一部長達數小時的紀錄片中,
一個在場景角落的電視機上的四秒半畫面,是否果真能成立合理使用,還是得由 法院來做最後的定奪;在法院做出裁判之前,想必沒有人敢拍胸脯掛保證,篤定 合理使用的成立與否。與那些擁有豐沛經濟資源及專業法律人員的大型影音企業 相較起來,一般使用者對於專業複雜的法律程序還是有所畏懼,而且前者對於法 律程序及議題的熟稔程度,本來就要比後者高出許多,更何況合理使用在法律上 一直被公認有很大的模糊空間。因此,大部分的一般使用者沒有信心向著作權人 主張自己的合理使用特權,沒有勇氣抗拒著作權人幾近財產權似的主張,而只能 任由著作權人坐地喊價。最後,就算勉強進入了法庭,訴訟雙方孰占上風,通常 還是取決於誰擁有較壯大的法律部門、較雄厚的資金。
3.2.3 公共領域的縮減
除了上述的合理使用原則外,人類的智慧創作逐漸被財產權化的現象,與公 共領域其實也是息息相關。如同第二章所述,著作物在著作權保護期間屆滿之 後,著作權就會消滅,而著作物將因此而進入公共領域。如果著作權被認為是一 種如有體財產權般永恆的權利,置有限的保護期間若罔聞,公共領域將隨之喪失 大部分意義;某些其實已經進入公共領域的作品,有可能仍會被之前的著作權人 繼續主張權利,雖然目前大部分國家的著作權法都有對著作權的存續期間加以設
35 Lessig, supra note 19, at 95-97.
限,之前著作權人的這般主張根本沒有法律依據,但是,我們不禁要提醒,如果 那些已經進入公共領域的作品被妄加主張權利的情況過於頻繁,會造成作品利用 者不小的困擾,他們可能常常得花費一些搜尋成本,以確認著作物的狀態,或是 花費一些聯絡溝通的成本,以應對、答覆對方的權利主張,這對社會文化創造活 動來說,並不是個好現象。例如不收取費用、由許多志願者加入編寫的網路百科 全書-維基百科(Wikipedia)36,就曾收到來自博物館的警告信函,指稱維基百 科的網站上有部分影像係來自該博物館的收藏作品,這種未經授權的重製有違反 著作權法之虞。其實,系爭的館藏作品早已因為著作權保護期間屆滿而進入公共 領域,包括維基百科在內的任何人,均得進行重製、改作等行為,不料卻仍被據 以主張權利,想必這不是我們所樂意見到的結果。
著作權慢慢被理解成應該要是一種永恆的權利才對,所謂的存續期間及公共 領域被認為是惱人的限制,於是,遂有一些較具有雄厚資力的著作權人,抱著這 樣的理念,向立法部門進行遊說,透過修法,一次又一次地延長著作權保護期間,
這對公共領域來說,是一種莫大的傷害,後文所要討論的美國「著作權期間延長 法」,即為例證之一。
本文在第二章也提到,一部著作權保護期間尚未屆滿的作品,如果著作權人 願意拋棄其著作財產權,該部作品也可以經由這樣的善舉而進入公共領域。然 而,如果社會的文化產業到處瀰漫著這股財產權化的味道,自願將作品投入公共 領域的著作權人恐怕將會銳減;著作權人莫不將作品視為自己最珍貴的資產,忽 視了人類智慧知識所具有的其他特質,所謂的公共領域,很有可能誤解為是一種 沒收充公,而被人們抗拒、視為畏途。原本因為數位時代的到來而被期望可以更 加豐沛充實的公共領域,卻無法獲得預期的效益。
杜克大學教授David Lange亦曾指出,法定的著作權還不是智慧財產權領域的
36 維基百科官方網站:http://en.wikipedia.org/wiki/Main_Page
最主要問題來源,真正會釀成問題的是一些偶然出現在各級法院裡的類似財產權 訴求,這類訴求常常會在人們沒有注意到的情況下侵蝕著公共領域37。
此外,若以傳統的有體財產權模式來對待著作權,可能引發一些不良的影 響。畢竟人類知識或資訊缺少了如傳統財產般可觸知的特質,亦即缺乏「有體 性」,社會大眾無法清楚感知著作權的外貌或邊界,也很難確定特定的著作權究 竟屬何人所有。為了清楚釐清所有權孰屬,其他的智慧財產權各有不同的方法。
例如專利法體系就要求專利申請人須證明其發明具有新穎性,且明白指出欲申請 的權利範圍,始有可能取得專利權;在商標法體系下,商標權的申請人被要求證 明其確實已在貿易上使用該標誌,且公眾已經將該標誌視為申請人簽名的一種,
惟即便取得商標權,商標權人只能在公眾了解到該商標係由他所發出的情況下主 張排他使用,不能任意在其他不相關的脈絡中行使權利。相較之下,著作權法體 系卻缺乏類似的判定所有權何屬的方法,著作權在創作完成後就馬上取得,幾乎 沒有其他的條件限制,社會大眾通常只能留待訴訟發生之時,才赫然發現著作權 人的所在38。因此,著作權與有體財產權既然在性質方面大有不同,內容產業的 有體財產權式保護的訴求,似乎便容有慎重考慮的空間。
值得加以提醒的是,雖然公共領域會受到有體財產權化的衝擊,但並不代表 公共領域與財產權是完全互斥或彼此獨立的兩個概念,相反地,在某種程度上,
兩者係彼此交纏、重疊在一起,而且還有互相激發的潛能。最經典的例子就是鐵 路與其他公共運輸交通系統的開放,由於交通網絡的普及,開拓了市場所能涵蓋 的範圍,拉近人們彼此之間的距離,並增加了每件財產被開發利用的可能性,遂 使得私人財產的價值從中獲得相當的提昇39。因此,在沒有充分的理由基礎之 前,就貿然地將公共領域與財產權二分為分列光譜兩端的截然不同概念,恐怕是
37 Davie Lange, Recognizing the Public Domain, 44LAW &CONTEMP.PROBS.147, 158 (1981).
38 Jessica Litman, The Public Domain, 39EMORY L.J.965, 972-74 (1990).
39 Carol Rose, Romans, Roads, and Romantic Creators: Traditions of Public Property in the Information Age, 66LAW &CONTEMP.PROBS.89, 97-100 (2003).
失之偏頗。或許就如同學者Carol Rose所說的:「將公共領域與私人財產權假定成 互相獨立的領域,明顯是個錯誤。更確切地說,不管是在歷史上或經濟方面,這 兩個概念都是親密地糾纏在一起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