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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創性的迷思

第二章 公共領域之概說

2.2 公共領域的重要性

2.2.2 原創性的迷思

在大部分的著作權法論述中,多會將作者在作品中所彰顯的原創性視為賦予

保護的理由基礎。極端的著作權保護擁護者甚至常常會藉由強調原創性,來正當 化他們的訴求。

不過,學者Jessica Liman認為,原創性並不如想像中的那麼牢靠,過度理想 地美化原創性的作用,恐怕是一種與現實之間的脫節。Litman指出,每一部作品 的誕生不盡然是作者自己獨力創作的成果,每個創作者或多或少都會去吸收、參 考既有的作品或資訊,亦即受前人作品所影響。再具有創造力的作品,也難免會 取用到一些純粹資料或事實。即使作者自己自認為並未自他人處汲取任何的內 容,然而,我們無法排除的是,可能會有很多作者以前已經閱讀過的資訊內容,

正不自覺地在作者的潛意識裡默默發揮作用。也就是說,作者的思緒必然會受到 其生活經驗以及所接觸作品的交互影響,惟作者常常無法有條理地整理出各個想 法的來源或出處,這些構思通常也不是以獨立、分散的方式存在於作者的腦海 中,反而比較可能會整併融合在一起26

部分論者還援用了一種名為「文本互文性(intertexuality)」的分析方法,來 闡述作品非為憑空創作的論點。文本互文性理論的基本假設是,每個語言符號的 意義都會隨著其他相關語言符號的不同而產生變異,也就是說,唯有透過參考其 他文本,特定文本的意義始能被了解27。首先提出文本互文性理論的學者Julia Kristeva曾表示:「任何的文本都是由相當數量的引文所拼湊組合起來,而且是另 一個文本的吸收或轉化28」。簡言之,語文符號是沒有固定意義的,其會隨著所 處空間以及聽眾的不同而變動。將這樣的概念引申到著作權法的脈絡中,我們可 以想見,任何作品均無法獨立存在,其必須有其他材料的輔助,或是與其他作品 互動交流,始能取得一定的意義,其意涵也才能被了解,而難謂有百分之百的原 創性。

26 See generally, Litman, supra note 5.

27 Peter Jaszi, Toward a Theory of Copyright: The Metamorphoses of “Authorship”, 1991DUKE L.J.

455, 458 (1991).

28 JULIA KRISTEVA, DESIRE IN LANGUAGE:ASEMIOTIC APPROACH TO LITERATURE AND ART 66 (Thomas Gora et al. trans.,Leon S. Roudiez ed. 1980) (1969).

原創性的門檻其實並不算太高,作者不需要證明新穎性或是創造性,只要證 明系爭作品不是自他人抄襲而來即可29。然而,在目前的美國著作權法架構下,

幾乎所有的作品都被推定具有原創性,作者通常毋庸去舉證原創性所在,就能取 得著作權的保護,包括著作權局在內的政府機關也從來不會去主動檢視作品是否 具有原創性30。在專利法的架構下,專利權申請者被要求須就「先前技藝(prior art)」加以說明,亦即將非由申請者所原創的部分預先排除於保護範圍之外,反 觀在著作權法的架構下,原創與非原創的部分通常會被一併保護起來。儘管原創 性的概念在著作權法裡一直被強調,但其對於法院解決實際案例的幫助實在有 限,法院反倒是常常另外創設了一些具有彈性的替代法則,來彌補原創性原則的 不足。例如在處理著作物的抄襲紛爭時,法院有時會援引「實質相似」作為判斷 準則,指出被告與原告的作品相似度已經到達實質的程度,據以判決被告侵害了 原告的重製權31

如上所述,大部分的創作都是植基於前人的作品,難謂有百分之百的原創 性,作者幾乎無法無中生有。Litman認為,如果我們真的要認真看待原創性概念 的話,我們必須確保著作權人的權利只能及於他原創的部分,然而,這樣的分析 剝解的程序在實踐上通常有其困難,我們也沒有能力去清楚探知創作者的靈感或 參考資訊的來源。為了不陷入審查原創性的泥淖,同時也讓作者免於原創性的嚴 格檢視,並緩和原創性與著作權保護之間的可能衝突,Litman提倡建構一個豐富 健全的公共領域;作者可以自由地取用公共領域內的材料,並把這些原始材料繼 續留在公共領域裡以供他人取用,而完全毋庸負擔原創性的舉證責任。如果沒有 公共領域這塊可以自由汲取材料的園地,著作權人可能必須擔負起證明其作品具 有原創性的責任,這對於著作權人來說或許也是種困擾。總結來說,大部分的作 品不見得具有純粹的原創性,但原創性要件實不容被廢棄,於是,一個具有豐富

29 Litman, supra note 5, at 1000.

30 Id. at 1003.

31 Id. at 1005.

內涵的公共領域,在某種程度上也許正可以解決原創性的迷思以及隱含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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