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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共領域的通念

第四章 公共領域復興運動

4.3 有關公共領域的通念

4.3.1 通念正在覺醒中

本文在上一節提到,對於公共領域的「合理人的通念(common sense)」,似 乎「尚未完全覺醒」。這句話的意思並不是說公共領域完全不受到任何重視,相 反地,本文將進一步指出,對於公共領域的通念,「正在慢慢覺醒中」。

本文認為,在目前一片加強著作權保護的呼聲中,還是有一些關切公共領域 的聲音存在,雖然可能還未成氣候,卻是正逐漸在加溫當中。在學術界,自杜克 大學教授David Lange的”Recognizing the Public Domain21”一文開始,學者們開始 嘗試探究公共領域的意義內涵;有部分學者已經清楚正視到,一部保護太過嚴密 的著作權法,加上一些過於極端的著作權利主張、私人自行採行的科技保護措施 等,對於公共領域可能造成的傷害,以及進一步對於言論自由、人類文化創作活 動產生的妨礙,例如美國杜克大學出版的「法律與當代問題」期刊,在二○○三 年冬天即以公共領域為主題,激盪出許多精采的討論22;學者們並呼籲,這股似 乎失之衡平的著作權保護趨勢,應該有所矯正,社會大眾起身以實際行動保護公 共領域不受私人利益侵蝕的時候到了。

4.3.2 為何要談公共領域

21 David Lange, Recognizing the Public Domain, 44LAW &CONTEMP.PROBS.147 (1981).

22 有關該主題的論文集,可免費在網路上閱覽電子文本,請參見:

http://www.law.duke.edu/journals/lcp/indexpd.htm,最近瀏覽日 2006/04/06。

或許有人會質疑,公共領域不過是個空洞的口號,未見有任何實質的意義,

實在沒有必要賦予過多的關注或討論,也不應該拿來作為抗拒給予著作權人更多 保護的理由。況且目前尚未有一套完整的公共領域理論,我們也沒自公共領域的 具體化中獲得任何實質的東西23。然而,本文認為,公共領域還是有其正面意義,

其不只是人類共有的珍貴文化遺產,也是後人創作的基礎,更在著作權保護的脈 絡中提供了多元的思考,一道公益與私利間的緩衝閘。即使真如某些論者所稱,

只是純粹的意識型態上的口號,本文以為這樣的口號還是有存在的必要,不宜完 全抹煞其價值。

目前任教於美國杜克大學的著作權法學者James Boyle,曾經以環境保護運動

(environmental movement)的例子來強調公共領域作為號召口號的重要性24。與 環境保護有關的議題有很多,非核家園、京都議定書與生物多樣性等都是常常被 拿出來討論的環境相關議題,不一而足;與「公共領域」極為類似的是,關於「環 境(environment)」這個名詞本身的意涵,亦尚未有明確、一致的定義。我們在 討論這些議題的時候,通常會把系爭的可能影響歸納為對於「環境」的衝擊,而 非其他特定的事物,這樣的作法有何特別用意嗎?為何在討論核能發電的時候,

被關切的通常是核廢料對於「環境」的傷害,而不是「土壤」或「水質」?Boyle 認為,這有可能是基於修辭上的考量,讓環境保護擁護者更有利於訴諸道德,博 取社會大眾的注意與支持25

再者,只單獨就個別環境議題為討論的話,很難引起其他分屬不同領域的環 境保護支持者的共鳴,推動能量即有所不足26。例如推動核四公投的民進黨前主 席林義雄與要求核廢料遷出蘭嶼的現任無黨籍立委高金素梅,兩人雖然同樣地都 在為核能問題奔走,惟主要關切的領域略有不同,所以鮮有合作聯手的機會。若

23 Edward Samuels, The Public Domain in Copyright Law, 41J.COPR.SOC'Y 137, 150 (1993).

24 See James Boyle, The Second Enclosure Movement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Public Domain, 66 LAW &CONTEMP.PROBS.33,70-74 (2003).

25 Id. at 70-71.

26 Id. at 71-73.

能拉高討論的層次,以「環境」作為討論主軸,強調不同群體彼此間的相互關係,

即有可能喚起大家對於共有利益的共識,融合彼此的資源及能量27。再以上述 林、高二人作為例子,暫時先撇開政治意識形態不談,我們可以假設,如果他們 把提倡的主題層次提高為「核能」的縮減使用,或者甚至是「環境保護」,也許 就有機會互相產生共鳴,結合彼此的力量,說不定更有助於往彼此的目標邁進。

如果公共政策的主導權被掌握在少數集中化、對於成員彼此的共同利益有著 高度共識並擁有完善組織的利益團體手裡,所制定出來的政策品質通常是相當令 人擔憂的,因為這些集中化的團體往往會排擠其他組織能力欠佳的零散個人或團 體,導致被制定出來的政策裡可能只會反映出最有力利益團體的觀點或利益,而 忽視其他分散個體的聲音。如果一個公共政策只讓少數集中的團體獲益,卻將可 能招致的成本或損失分散轉嫁給社會上的其他團體或個人,該政策的制定過程通 常會被認為嚴重欠缺民主精神。平心而論,個人被特定公共政策影響或衝擊的程 度,如果加總起來作觀察,其實並不亞於任何一個利益團體,然而,由於這些分 散的個人通常沒有團結起來作動員的機會,這些游離的力量無法結合在一起,致 使遊說能量差上利益團體一大截。若能援用「環境」或「公共領域」等抽象的上 位概念,或許可以讓那些平時分散、缺乏交集的個人聚集起來,取得一個共同的 發聲著力點,組成一個足以與利益團體平起平坐的聯盟,讓公共議題的討論過程 中有機會呈現出較為多元的聲音28

對於大部分的環境保護團體來說,進行環境調查或從事政治活動的所需成 本,通常都可以透過慈善募款或政府經費的配給來支應,因而運作上不致每每陷 入財務危機而停擺,故在社會上仍能保持相當的活躍程度。而且,所謂的環境保 護,於多數的環境保護人士而言,並非只是停留於空想的理念,在許多例子中可 以發現,他們的確花費了不少心力以將理念付諸實行。相較之下,我們卻很少見

27 Id.

28 See id. at 72.

到以保護公共領域作為主要理念及目標的組織團體存在,Boyle之所以會選擇「環 境」與「公共領域」作類比,其中的部分原因,或許正是想以環境保護運動的經 驗作為借鏡,不管是經費的募集或是理念的實際推動,皆有許多值得公共領域擁 護者參考、效法之處29

總而言之,的確如某些論者所言,公共領域的定義或內涵確實還有進一步澄 清的必要,惟不能只因為定義上的暫時模糊不清或是「公共領域」的概念常常在 不同脈絡中被交互使用,就斷然一筆勾銷其存在意義。另外,眾所公認地,公共 領域如果被拿來作口號之用的話,亦具有不容小覷的力量;本文認為,單就口號 一途而言,公共領域的存在必要性實不容忽視,因為其乃凝聚共識、喚起通念覺 醒所必須著力的基礎,然而,本文還要提醒的是,公共領域絕對不只是口號而已,

其係較著作權為歷史悠久的傳統,也是「公眾對於著作物的廣泛接觸使用」與「著 作權保護」之間的緩衝閘,在人類的創作活動中一直扮演著關鍵的角色,更是發 明創作的主要泉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