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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結論與建議

1.7 公報類

1.立法院公報,第 65 卷第 79 期。

2.立法院公報,第 65 卷第 82 期。

3.立法院公報,第 69 卷第 6 期。

4.立法院公報,第 65 卷第 7 期。

5.立法院公報,第 78 卷第 50 期。

6.立法院公報,第 89 卷第 54 期。

7.立法院公報,第 90 卷第 26 期。

2.日文部分

教科書及專書類

1. 金子宏,租稅法,2001 年,第 8 版。

2. 日本國憲法,松井茂記,2000 年 10 月 25 日。

附錄:「欠稅與限制出境」研討會記錄

研討會時間:2002 年 6 月 22 日上午 9 時至 12 時

研討會地點:台大法律學院貴賓室(台北市徐州路 21 號)

研討會出席人員:

台灣大學法律系:葛克昌教授 中正大學法律系:李震山教授 台北大學法律系:陳春生教授

財政部法規委員會執行秘書:張正勝參事 財政部賦稅署第六組組長:陳金鑑組長 黃 忠律師

黃士洲律師 楊淑卿會計師 邱祥榮律師

國科會研究計畫助理:吳啟玄、吳志中

葛克昌(下簡稱葛):這是國科會的研究計畫,主要整理行政法院欠稅與 限制出境的判決,但是到了行政法院後,因為欠稅限制出境,有時候牽涉 到本稅、複查的問題,限制出境對於稽徵效果很強大,有人認為應廢止,

有些人從人權、從比較法的觀點,有些人認為不但不要廢止,反而小額欠 稅亦要限制出境,我們先就制度的沿革說明一下,方便大家討論。

吳啟玄(下簡稱吳):說明問題。(如附件一)

葛:先請黃忠律師說明律師業務所承辦之問題。

黃忠律師(下簡稱黃):當年我在財政部工作的時候,參與立法工作,逐 條討論,後來出來當律師後,稅捐稽徵法才弄出來。因為以前在財政部,

所以對這方面稍有認識。對於欠稅與限制出境的問題,是我律師業務範圍 的主題。現在這方面的問題,一個是稅務機關,由財政部轉境管局限制出 境,一種是法院在執行當中,以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限制住居的方式限制 出境。今天提到釋字三四五號解釋,認為其並未違憲,我們也同意他的看 法,他的重點應該有兩樣,一樣對於人民認為限制出境違憲,侵害到人民 自由,他做出有法律的根據,有稅捐稽徵法的授權行政院制訂限制出境辦 法,除了有法律效力,他另有解套措施,主要是限制出境辦法第五條。但 我現在實務上在座的,包括訴願會、行政法院,我們一再強調以符合這條 規定,但他們經常官官相護,財政部訴願會跟行政法院都會袒護行政機關。

葛:現在財政部訴願會沒有受理這個業務,現在沒有再訴願,所以只有行 政院訴願會。

張正勝參事(下簡稱張):因為限制出境是財政部處分,所以訴願受理機 關是行政院訴願會。

葛:現在大部分資料都用舊的,連吳庚大法官的書都沒有改。

陳金鑑組長(下簡稱陳組長):請問是限制出境辦法第幾款?

黃:主要是第五條第五款,公司組織已依法解散清算,但現在稅務機關吹 毛求疵,現在很多中小企業都是委託工商登記代理人,甚至存款證明都是 人家做好,報一千萬,事實上他根本沒有這筆錢,但是每年結算申報還是 要報一千萬資產平衡,尤其現在有些公司要貸款,只好把金額作得很好 看,稅務機關沒有實際上檢查,等他倒了才來主張資產負債表有多少,但 公司幾乎都沒有,都是虛的公司。現在問題,公司清算是要向法院,公司 法授權法院審核,既然清算已依公司法,法院已核准,主管機關應認為符 合這條規定。但他主張資產不符合,認為清算不合法。不合法在法律上地 位,財政部、國稅局也好,你只是發表意見,你有權力向法院陳述意見,

但等法院核准,不能說法院不合法,目前就卡在大法官會議解釋後半段很 強調這一點,行政機關沒有照這樣辦。還有第四款徵收時效問題,明明他 稅單發下來,有寫限繳期日,所以徵收期間到期應以單限繳期日算五年,

但他後來又補發加註延長限繳期日,你今年沒繳,我明年又發一張,我徵 收期間利益就喪失,我把我實際上牽涉到的問題,提供給主管機關給研究 這方面學者參考。現在台灣很多企業沒辦法生存,倒閉要去大陸,你把他 限制出境,他也沒辦法去那邊發展。所以這次很多台商有苦難言。

葛:謝謝黃律師,我們下面不照次序,請選自己有興趣的議題發言。

張:事實上需要釐清、改進的問題滿多,都滿精彩的,建議做有深度的探 討。

葛:除這裡面問題,有沒有其他問題應該探討,然後我們在選問題來做深 入探討,我們先把黃律師解除限制出境第五條第四款、第五款加入,我們 先來討論這個。

張:有關限制出境相關問題,在公司法人或企業,透過清算來解除限制出 境,現在有滿多的。現在清算問題卡在最後公司雖經過法院清算程序,但 在稽徵機關查核,很多公司在帳面上或營業順暢時,他可以根據他的表項

來繳稅沒問題,但嗣後發生財務危機,導致破產,他的資產過度美化,第 二,公司本身營業結構的問題,可能內部人謀不臧。公司負責人可能在國 外,帳務不充分瞭解,舉證上發生困難,這個歸責事由應該由稽徵機關承 受或者是個人要去做充分的掌握或瞭解,這個存在內部因素或帳務上考 量。中小企業常找地下一般記帳員或地下沒有執照的人來記帳,最後帳務 流失,那他應該掌握或應注意而未注意,構成某程度監控疏失,這是不是 應讓稽徵機關負責?法院的備查,是一個法院程序,但一定要充分踐行到 第五款的相關說明,才會給予解除。第四款的問題,如果是單筆欠稅,不 能因為繳一定的金額,剩下的欠稅金額因不超過限制出境標準而解除限制 出境。如果是個別稅,比如是房屋稅、地價稅等,最後剩下的累積金額未 達標準,我個人認為應認為不計入限制出境的標準(已列入註 139 中為參 考)。

黃:關於公司清算,行政機關應尊重法院權限,法院既然核准,清算完結,

你說清算不合法,那到底那個單位可以說他不合法?另外,行政法院在批 判普通法院的清算,到底誰有權力講合法?納稅義務人要做到什麼程度才 算合法?財政部台財稅第 790321383 號函,某公司清算後,經向法院申報 完結,法人人格消滅,未獲分配欠稅得以註銷,依限制出境辦法第五條第 五款,可准以解除負責人出境,財政部解釋函令很清楚,只要法院清算完 結,法人人格就消滅,你應該平常就去調查,扣押有關資產,法院清算有 通知行政機關函報債權,你應該去表示意見,法院才不會做出核准的公 文。行政單位跟學術研究單位應有立法聯繫,關於清算,這樣納稅義務人 不知道要拿哪些東西出來才可以合法清算。

陳組長:在清算過程中,法人人格還是存續,清算程序未充分完成前,他 還是屬於清算未完成之階段。

黃:你是站在行政機關的立場,我們是照公司法規定,不然我們不必向法 院辦清算,直接向行政機關辦就好。

陳組長:我非常贊成黃律師看法,稽徵機關在執行上有些觀點不無可取,

公司進行清算有一定法定程序,清算完結依 29 之 3 規定,要編制報表,

向法院申報,但向法院申報只是報備程序,要達到清算完結之法定效果,

要依法定程序來作,才符合按法定之清算完結。現在中小企業事實上會計 制度不是十分健全,但是在清算過程要交代清楚資產的去向,如果透過正 常程序清償債務,稽徵機關應該不會挑剔。如果交代不出來,就很難解除 限制出境。

李震山氏(下簡稱李)﹔聽了這幾點問題裡面,是從比較偏學術層次來談,

限制出境的這件事情,行政和司法之間的關係如何來調整,限制出境這件 事我們知道,第一,行政機關是含在入出境管理局,這是一個方式﹔另外,

另外是透過法院,有人提出來,由法院來做限制出境的審查,如此爭議比 較小﹔由行政機關來處理限制出境的問題,是否要引進法官介入的制度,

我想這可從憲法上來探討,當然這只特別針對限制出境這方面,並不是指 其他稅務或流程,因為限制出境是牽涉到人民的遷徙自由(已列入註 188 中為參考資料)。

葛:我想請問一下,這是牽涉到遷徙自由還是行為自由?

李:居住遷徙自由是廣義的人身自由的一部分﹔我個人認為,在未來人權 的具體化,集會自由是一種行動人類自由,因此有必要把他具體化出來﹔

每一個自由都有他的核心保障之外,還會牽涉到其他相關枝節,當然還是 以核心為主。而回到主題,所以憲法第八條有講到,法官介入的問題,而 其他沒有講,則是有意省略,有意省略就是說憲法第二十三條中,由立法 者來做合比例性的決定,而由釋字第三四五號解釋和其他相關解釋來做補 強。不過就這個部分,我想從研究的觀點來看應該可以做一個整體的釐 清,讓一般人在面臨牽涉到自由這件事情時,不管事前或事後,請法官表 示一下意見,行政機關和人民,透過法官比較中立的角色,就可以減少爭 議,但當然法院也可能因業務過於繁複,而不願意接這樣的案件,但我們 學術研究的觀點,是要從人權保障來探討他的重要性,是不是已經達到稅 收之間的平衡度。(已列入註 188 中為參考)

第二點,我們這裡面有提到先行政後司法,譬如說,在制裁的時候,前面

是行政,後面再交給司法,但就這個部分我們來看,司法到底是要尊重行 政之前所做的決定和蒐集到的證據,還是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當然基 本上這個問題牽涉到行政法裡面行政處分構成要件的效力問題,而我個人

是行政,後面再交給司法,但就這個部分我們來看,司法到底是要尊重行 政之前所做的決定和蒐集到的證據,還是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當然基 本上這個問題牽涉到行政法裡面行政處分構成要件的效力問題,而我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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