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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同志父母:與子女同擔污名的知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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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見,最初詮釋同性戀的權力並不在同性戀身上,而是在精神醫學、心理學 手中,當時同性戀被醫學定義為一種疾病。但是,到了後來同性戀透過論述將個 人(病人)變成一個運動、集體,並且運用集體的力量將詮釋權拿回來,顛覆、

認可這個污名。同志經歷被建構為一個他者、一個被污名化標籤的過程;另一方 面,同志主體也在歷史過程中不停的重新定義、反轉這些污名,並且使之成為同 志集結的起源。所以「主體化」即是從被客體、被建構成為他者之後重新掌握詮 釋權的過程。論述與詮釋可以是雙面刃,它雖然帶來傷害與污名,卻也成為同志 反轉同性戀污名的一個重要手段。看見論述轉變的過程在於幫助我們理解每位母 親對於性別的概念都可能會有所不同,母親接納女兒的過程其實就是在重新觀 看、理解同志,也是她們如何重新學習作母親的過程。了解醫療專業、常民、同 志主體等等不同位置的人如何生產看待同志的論述,可以提供研究者多方的視角 理解母親從何解釋陽剛女同志是什麼?她們是不是也重新創造出屬於自己對於 同志的詮釋以接納自己的女兒?

第二節 同志母親

孩子向父母出櫃看起來是一種個人的決定以及家庭內的家務事,然而「出櫃」

之後父母的反應以及隨之而來的壓力都受到家庭本身與家庭所處的社會脈絡所 影響。換言之,這些同志孩子和他們的父母都是立基於特定的社會結構脈絡之下 行動和反應。出櫃,直接地挑戰異性戀的價值觀;污名,也隨之而來。以下,研 究者將回顧國內外關於同志父母的壓力與調適歷程的相關研究,接著再針對「母 親」這個特定的角色,探討社會對於母職的期待如何影響她們面對陽剛女同志女 兒。

壹、 同志父母:與子女同擔污名的知情者

我們每個人從小身處在異性戀為主流的社會中,教育制度、生活倫理所教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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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皆是關於異性戀的文化與價值觀。尤其對於上一代的父母來說,「同性戀」只 偶爾出現在社會新聞、八卦周刊或醫療研究的一小群人。「同性戀」在他們社會 化的過程中可能只是模糊與負面的存在,或不曾存在。

關於同志父母面臨的壓力已有許多學者探討。首先,社會對於同性戀的污名 與刻板印象是父母擔心的事情。Goffman(1963/2010)在《污名》一書中指出,

污名不只是身體上的烙印,更是一種令人深以為恥的「屬性(attribute)」。此屬 性可能是外表上可辨識的殘缺,抑可能是無法由外在辨識的個人特質或是紀錄。

擁有此屬性者就成為被污名化的族群,使得他們在人際互動上會因為擁有污名而 遭受貶抑和歧視。Goffman 將污名分為三種不同的類型5,同性戀即是社會中所認 為的性道德失序。他強調是否產生污名的關鍵並不在於屬性本身,而在於某些元 素破壞一般人對「何謂正常」的刻板印象與預設,才會使得具有這些屬性的人被 看輕或遭受貶抑。意即,並不是「同性戀」這個屬性使得人被污名,而是在大部 分的社會中「異性戀」被定義為「正常」的情慾表現,相對地,「同性戀」即被 賦予「不正常」的負面印象,使之在社會互動關係中被貶抑、歧視與迫害,因而 形成同性戀的污名處境。

然而,污名除了使受污名者本身受到貶抑,Goffman 還提出另一個與受污名 者息息相關的重要概念:「知情者」。所謂的知情者是指「正常人」,但是他們的 特殊處境讓他們熟悉受污名者的神祕生活並且能夠同理他們。因此,知情者會發 現自己擁有一定程度的連帶成員資格,被迫多少要分擔與他們有關的受污名者的 恥辱。其中一種知情者是經由社會結構而與受污名者產生關連的人,此種關係導 致社會在某方面將這兩種人一體對待。同志母親就是同性戀污名之下的「知情

5 Goffman 將污名分為三種不同的類型:(1)身體上令人不愉快的缺陷;(2)精神病、犯罪、吸毒、

酗酒、同性戀、失業、自殺企圖、極端政治行為等各種失序行為;(3)人種;民族、國籍、宗教 上的不足污名(tribal stig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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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在社會道德與價值觀的凝視之下被迫分擔同性戀污名的恥辱:當同性戀被 視為「不正常」、「偏差」時,母親就有可能承擔「沒負起應有責任」、「管教無方」

的恥辱。所以,污名從受污名者本身擴散到親友也正說明何以同性戀傾向讓母親 不是極力避免它發生,要不就是強迫其能終止。此外,如同第一節討論「陽剛女 同志」時曾回顧「陽剛」直接地展現她們的「性別不服從」,而這個顯而易見地 踰越更使得陽剛女同志的母親難以避免同性戀污名擴散至她們身上。

因此,社會對於同性戀的污名不僅影響受污名者,它也牽連身邊的知情者,

使其承受與污名者相似的壓力與恥辱。同性戀污名的產生源自於社會道德觀與價 值觀,Herdt 與 Koff(2000)即指出「異性戀家庭迷思」6是影響父母的一個重 要關鍵。即使隨著時代進步,自由戀愛已經成為現代人選擇對象的方式,但是許 多父母仍將孩子的終身大事當作自己一輩子的責任。孩子出櫃之後,同志父母等 同於被迫放棄看著孩子結婚生子的夢想,孩子的不婚更意味著為人父母的失敗。

在亞洲文化中,不婚子女不僅違背社會的規範還牽涉到信仰的問題。雖然,基督 宗教視同性戀為「罪」的道德批判在台灣並不普遍,但孩子不結婚仍會造成父母 在傳統信仰上的焦慮。因為台灣民間信仰祭祀祖先的傳統,婚而無後的女兒即挑 戰父母的信仰(鄭美里,1997)。另外,污名不僅來自父母本身的社會化過程,

污名的壓力也來自其他外人。同志父母還需面對家族親戚的關心,外人的關心往 往成為同志父母手足無措的時刻。如同廖國寶(1997)曾言,對於同志父母來說,

親友每一回對子女婚姻大事的關切都加深他們心頭的無奈。而許多研究也指出父 母對不婚子女最根本的擔心在於:「孩子的未來在哪裡?」(Henderson, 1998;Ryan, 2004;Savin-Williams, 2001;張國珍,2004;鄭美里,1999)。

6 異性戀家庭迷思意指一種文化意識形態。它想像每個人都應該經歷訂婚派對、結婚、生子、結 婚周年慶等等與異性戀有關的活動與習俗。在社會文化的傳承之下,這套規則潛移默化地成為規 範人在社會中應該達成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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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國內外學者針對同志父母的壓力做了許多研究,但是也因為文化上的差 異,使得亞洲的同志父母所承受的壓力與污名來源有些許部分異於西方。首先,

「儒家思想」即是一個對亞洲文化價值觀有著根深蒂固影響的價值觀。東亞地區 長期受到「儒家思想」所薰陶,儒家思想強調角色的階序與服從關係,因此亞洲 家庭內高度結構的性別和代間角色可以被視為儒家思想的影響(Liu & Chan, 1996)。這樣的看法在 Chuang(2005)的論文中也曾提出,他認為儒家思想對於 家庭互動有巨大的影響,家庭成員會不斷檢視自己是否符合自身角色期望,如果 每位家庭成員達到他該有的角色期望(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則會使得他 們的家庭更和諧。就如 Wang(2012)的研究結果發現,在台灣社會中,是「角 色」和「家庭系統」讓同性戀難以找到生存空間的原因而非宗教信仰。但是「同 性戀」卻挑戰此種關係,因為他們不符合儒家的思想規範,因為在亞洲的文化中 沒有一個規範或制度可以解釋同性之間的情慾關係。在東亞的儒家文化之下,家 庭對於家庭成員的期望使得家庭價值和期待比起獨立的個體重要,接受父母或家 族的要求與規則變成是孩子的義務。換句話說,家族的需求和人際互動連結變得 優先於個人慾望,使得家族的「面子」變得極為重要。

「面子」問題是很多學者在研究東方家庭所提出的關鍵壓力(周華山,1995;

張國珍,2004;鄭美里,1997;鄭智偉,2007;Wang,2012)。「面子」可視為 從儒家思想延伸而來的概念,一個人是否滿足他在家庭與社會中被期待的角色涉 及他自身與家族的榮譽與尊嚴,個人面子與家庭是緊密連結的,個體的行為不只 反映個人也反映整個與他有關係的人。亦即,孩子是家庭與生活社群的延伸,家 長會積極涉入且形塑孩子的生命歷程,因為孩子被視為是父母的責任(Liu &

Chan, 1996)。對同志父母來說,子女異於常人的性傾向等同違反社會規範,使父 母也承受到相當的社會壓力,更同樣地與孩子面臨著是否要讓其他人知道的抉 擇。另外,不同於西方多數的基督教信仰,道家思想則是另一種普及於亞洲的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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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和信仰觀點,道家思想如同基督教信仰一般影響著社會大眾如何看待同性戀

(鄭美里,1997;Liu & Chan, 1996)。「陰與陽」是道家思想的核心,人們相信 陰陽調和是人生的關鍵且必須遵守。在陰陽的身體論述裡,陰陽互補、相生相剋 最為健康。然而,此種陰陽論述的關係是相對而非絕對的,陰陽觀應用到性別上 應該是更為細緻和複雜。但是它卻經常被簡化成:男為陽、女為陰,且達成和諧 的最高境界即是「異性戀婚姻」。因此,同性的情慾關係被視為破壞陰陽平衡,

因為彼此缺乏相對元素(陰或陽)的滋潤被視為病態的存在、違反自然「異性結 合」的原則。

經由以上討論不難發現無論是全世界父母皆擔心的問題,或是東方獨有的文

經由以上討論不難發現無論是全世界父母皆擔心的問題,或是東方獨有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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