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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流異性戀標準來處罰、指責陽剛女同志的越界,以維持整體社會的正常。這樣 的風險不只使得她們在日常生活中遭受排擠,另一方面也可能影響母親看待女兒 的態度,導致母親產生壓力,擔心女兒所面臨的處境。因此,母親如何移動自身 看待女性身體的視框面對女兒在社會上的處境,進而克服可能存在的擔心與焦 慮,是本研究欲探討的部分。

參、 從被污名到反轉污名

相較於西方在70年代提出的女同志論述,台灣是直到90年代之後才比較有清 楚的女同志社群公開出現,同志的相關論述也才在這個時期漸漸萌芽。台灣的同 志從被污名到重新詮釋污名的過程裡也經歷各種不同的論述方向。以下,研究者 將整理過後的文獻大致分為幾個部分:病理化的觀點、默言寬容的觀點、以同志 為主體的觀點。

一、 病理化的觀點

Halberstam(1998)探討女性陽剛的歷史時曾回顧十九世紀的西方社會,

她提到同性戀(homosexual)這個名詞尚未被定義成為醫學名詞之前,性學家 Havelock Ellis就曾經試圖從「社會建構」的角度來解釋陽剛女性的形成。Ellis強 調陽剛女性之所以產生倒錯(invertion)的現象是一種由社會(social)而非性慾

(sexual)導致的結果,認為這些女性是因為被男人拒絕才被推向陽剛的懷抱。

根據他的假設,在一個男性當權的社會中,每個人表面上都會想成為男人。當時 也因為上述概念的深化,使得女同性戀者總是被視為「冒充男人」。這種對於同 性 戀 者 的 偏 見 和 病 理 化 到 了 十 九 世 紀 末 , 二 十 世 紀 初 仍 持 續 著 。 同 性 戀

(homosexual)這個名詞正式出現於二十世紀初的心理、精神醫學論述當中,此 時同性戀依舊被醫療論述視為一種疾病以及被關注與研究的對象,「同性戀」正 式成為學術上對於一群人的指稱,並且連帶負面標籤。即使在西元1973年「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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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醫學學會」已將同性戀從精神疾病的診斷列表中去除,但是,對於持保守觀 點的人來說,同性戀仍然是一種對於異性戀規範的偏離,他們必須從屬於社會控 制的規訓、邊緣化與宰制。

台灣社會看待同性戀的角度其實與西方相差不遠。鄭美里曾提及幾個台灣普 羅大眾對於同性戀的印象:

1993年同性戀人權公聽會上,教育部代表將同性戀比喻成吸毒,強調「不可 污染到其他人」。另一種保守論調則以醫學模式為代表,包括認為同性戀者的 腦部構造異於常人異性戀者,認為同性戀是基因發生變異、內分泌失調等生 物性原因所造成;或後天性別認同障礙導致行為偏差,而主要起因於不愉快 的童年經驗,多半是不幸家庭造成的結果,由於父母感情不好、婚姻破裂,

致使子女對(異性戀)婚姻和異性戀關係感到恐懼,或是因為曾遭異性性騷 擾、性強暴等不愉快經驗,而對異性厭惡,轉向同性戀。(鄭美里,1997:35)

在這樣的論述中,同性戀持續被病理化為一種變態或偏差類型、一個發展阻滯的 個案、一個需要治療的對象,透過醫學、倫理、心理、精神分析的角度將同性戀 建構為犯罪、病態或變態的。

二、默言寬容的觀點

相較於認為同性戀是一種病態行為,有些論述則將同性戀視為個人感情和生 活方式的選擇。鄭美里(1997)認為在台灣可以張老師出版的《中國人的同性戀》

一書為代表。在此書中,作者們雖然極力的想屏除同性戀是病態的觀念,但仍免 不了預設異性戀情慾關係才是主流。同性戀在此觀點之下仍然被視為需要關懷的 一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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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的社會已不似傳統,那麼強調傳宗接代,我們對這群人的態度也不妨以 關懷的心出發,尊重他們的生活方式,讓他們可以發展個人的能力,過著自 己喜歡的生活方式,做個健康快樂的人。(王桂花,1991203

同性戀在此種「寬容」的論述之下卻被歸因為個人議題。這樣的做法一方面壓抑 同性戀能夠作為一種集體政治運動的可能;另一方面,論述中呈現的「寬容」態 度也讓性別政治的改造失去施力點,傾向於保守現狀。這樣的論述方式類似於丁 乃非與劉人鵬(1998)的質疑,他們認為中國社會雖然講求寬容的美德,但這種 美德對於同性戀卻是一種暴力。意即,異性戀才是社會最重要的運作機制。這種

「寬容」是從一個較高的位置,以「上對下」的慈恩寬容修辭,確保各種性異議 份子必須尊重配合或回饋這個文化。舊社會階序式的寬容被轉換為一種新的多元 文化平等民主社會對他人的尊重,命定少數或異議者必須負擔個人的問題。或 許,「默言寬容」可以促使母親接納同志孩子,相反地,也可能因為將同性戀視 為個人選擇而限制母親將個人經歷化作集體經驗,喪失為自己與同志孩子發聲的 機會。

三、 以同志為主體的觀點

上述的兩種觀點都將同志視為「客體」,是從心理學、醫學、常民社會的角 度來看待、詮釋同志,也是台灣社會中許多人看待同志的態度。但是,如同 Foucault(1976/2006)所說:「有權力存在的地方就會有反抗。」(頁 82)同志 經歷不停被觀看、壓迫、詮釋的過程之後,他們也以「同志主體」為出發點發展 出屬於自己的論述。

台灣的同志論述於 90 年代才開始發展和行動。1990 年台灣成立第一個女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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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戀團體「我們之間」開始以會員內部流通、情感聯誼為主,偶爾佔用少量的大 眾媒體版面,以「正面、「正向」的立場向異性戀社會自我介紹,成為同志集結 向外界發聲的開始。接著,於 1993 年底女同志刊物《愛報》的對外發行,1994 年公開發行的雙月刊《女朋友》,以及由台大女同性戀文化社出版的第一本女同 志書籍《我們是女同性戀》等這些由同志自身發聲的出版,都為女同志論述打開 新的局面。除了刊物之外,繼「我們之間」之後,許多校園同志社團陸續成立,

民間也出現以同志為主的交流、倡導團體,如 1998 年成立的台灣同志諮詢熱線,

2004 年的台灣女同志拉拉手協會等等。這些以同志為主體的論述紀錄、整理同 志生活中各方面的經驗與故事,透過整理,他們一方面由經驗出發批判異性戀體 制對同性戀的壓迫,另一方面則致力於說出同志經驗、建構同志文化,讓社會能 更認識同志。相較於上述兩種將同志視為「客體」的方式,研究者也好奇同志作 為「主體」的觀點在母親的調適歷程中扮演怎樣的角色?它能否成為母親得以更 認識、更接納孩子的方式?

以上,我們理解到無論是哪種論述,它都有一個很重要的要素是「言說」。 Foucault在討論性意識機制時即針對「言說」進行剖析:

言說既是權力的工具和效力,也是它的障礙和阻力,是它的反抗點及對立的 戰略形成的出發點。言說負載並生產權力,加強權力,但是它也削弱、暴露 權力,使權力變得脆弱並使權力的實施受阻。…19世紀時,精神病學、生理 學中出現的一系列關於各種類型同性戀、性倒錯、雞姦、「雌雄同體」的言 說顯然使社會加強對這一「邪惡」領域的檢查和控制。然而,與此同時,作 為對此的「補償」,形成了一種新的言說:同性戀開始使用那些人們用來將 他們逐出醫學領域的詞彙與概念進行介紹,要求獲得合法的「權利」。

(Foucault, 1976/2006: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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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見,最初詮釋同性戀的權力並不在同性戀身上,而是在精神醫學、心理學 手中,當時同性戀被醫學定義為一種疾病。但是,到了後來同性戀透過論述將個 人(病人)變成一個運動、集體,並且運用集體的力量將詮釋權拿回來,顛覆、

認可這個污名。同志經歷被建構為一個他者、一個被污名化標籤的過程;另一方 面,同志主體也在歷史過程中不停的重新定義、反轉這些污名,並且使之成為同 志集結的起源。所以「主體化」即是從被客體、被建構成為他者之後重新掌握詮 釋權的過程。論述與詮釋可以是雙面刃,它雖然帶來傷害與污名,卻也成為同志 反轉同性戀污名的一個重要手段。看見論述轉變的過程在於幫助我們理解每位母 親對於性別的概念都可能會有所不同,母親接納女兒的過程其實就是在重新觀 看、理解同志,也是她們如何重新學習作母親的過程。了解醫療專業、常民、同 志主體等等不同位置的人如何生產看待同志的論述,可以提供研究者多方的視角 理解母親從何解釋陽剛女同志是什麼?她們是不是也重新創造出屬於自己對於 同志的詮釋以接納自己的女兒?

第二節 同志母親

孩子向父母出櫃看起來是一種個人的決定以及家庭內的家務事,然而「出櫃」

之後父母的反應以及隨之而來的壓力都受到家庭本身與家庭所處的社會脈絡所 影響。換言之,這些同志孩子和他們的父母都是立基於特定的社會結構脈絡之下 行動和反應。出櫃,直接地挑戰異性戀的價值觀;污名,也隨之而來。以下,研 究者將回顧國內外關於同志父母的壓力與調適歷程的相關研究,接著再針對「母 親」這個特定的角色,探討社會對於母職的期待如何影響她們面對陽剛女同志女 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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