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彌爾與伊比鳩魯之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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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發生的變化是趨於加強社會權力而削弱個人權力,這種入侵就不是那種趨於 自動消失的邪惡,反而會愈趨恐怖地增長。」412

由此可見,彌爾論自由的重要任務,是要在權力者與代表民意的活躍者合 而為一之際,為少數的權利請命。如此一來,干涉其他人的自由的唯一原則是:

「人類唯一能個別或集體地干涉其中任何成員的行動自由,可被許可的目的只有 自我保護。即能夠對於文明群體中的任何成員施以反其意志之權力,唯一正當的 目的是防止對他人的危害。若說為了那人自己,不論是物質上或是道德上的好處,

都不構成充足的理據。人不能以這會對他比較好、會使他更幸福,或別人認為是 智慧的,或甚至是正當的為理由,被迫去做或不去做一件事。」413 而不涉及他 人的部分,個人有絕對的主權:「任何人的行為,只有涉及他人的部分才要對社 會負責。僅僅涉及自身的部分,其獨立性在權利上是絕對的。對於其自身、對於 他自己的身體與心靈,個人是最高主權者。」414

在群己界線問題中,彌爾仍舊依據效益的判準:「我將效益作為一切道德 問題的終極訴求;但這必須是最廣義的效益,以人類作為一個進步存有的永久利 益為基礎。」415 由上述問題意識與效益原則得出的自由定義是:「唯一名符其 實的自由,是按照我們自己的道路去追求我們自己好處的自由,只要我們不試圖 剝奪他人自身的自由,不試圖阻礙他們取得這種自由的努力。」416 可見對彌爾 來說,公共自由的最終判準仍舊是效益原則。

彌爾與伊比鳩魯之比較

自由與效益可以說是伊比鳩魯與彌爾哲學中的兩大核心問題。即便彌爾宣 稱其伊比鳩魯思想起源,但兩者之間仍有根本上的差異。

412 Ibid., 84.

413 Ibid., 80.

414 Ibid., 80–81.

415 Ibid., 81.

416 Ibid.,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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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關於自由,兩者聚焦的範圍不同:伊比鳩魯強調的自由是個人的自足、

417 以及對抗必然性的道德意志,418 而自由狀態就是一種如神一般的存在狀態。

419 彌爾聚焦的是解決民主政治中以「民意」作為暴力統治的問題,故需要劃定 適當的群己關係,進一步探討此種關係之中各種自由的權利與界線。

彌爾的自由走到最後會產生一種群己界線與個人快樂之間的分裂,個人快 樂必須在與此界線牴觸之下犧牲;若發生這種情況只能訴諸道德義務、或是一種 全然冷酷無情的效益計算犧牲自己。他背後的預設依舊是霍布斯之後人會無所限 制地追求欲望。然而,伊比鳩魯的預設剛好相反:人可享受的範圍本來就是有限 的,在有限的範圍內享受,才可以得到最大快樂,若是超過反而會導致不快。因 此自由的界線劃定,是從個人欲望的合理範圍開始。群己的界線與個體快樂之間 不必然產生衝突。

至於效益,伊比鳩魯認為是可能使人達到快樂的手段,這點與效益主義無 異,但兩者因為對快樂的層次定義、以及應用範圍的差異,導致呈現出來的快樂 有著極大的差異。

在定義快樂層次方面。首先,伊比鳩魯主義以動態-靜態來定義快樂的層 次,前者指的是一切針對外在欲求的滿足,後者則是「身體無痛苦,靈魂無煩擾」

的狀態——一種不帶痛苦的滿足。另一方面,本論文也發現伊比鳩魯也有一種依 照快樂的純粹度來定義階層的模式。至於彌爾是以高級-低級來定義快樂層次,

前者是一種心靈、知識、文化的追求,而後者純粹是身體的享受。

這兩種不同快樂劃分方式截然不同:伊比鳩魯主義純就個人快樂或欲望狀 態,彌爾卻是一種精神-物質的劃分,顯然是笛卡兒心物二元論風行之後的模式。

雖然有些高級快樂可以導致靜態享樂,但高級快樂不論如何,都可能是採取外在 欲求的動態快樂模式來進行;另一方面,伊比鳩魯主義的靜態快樂也不脫感官知 覺的運作,420 故不能以笛卡兒之後的精神-身體區分來看待其快樂層次區分。

至於適用範圍方面,伊比鳩魯討論的是個體,因此愈能分辨自身欲望狀態、

維持快樂,在這種條件下達成自由,就愈合乎效益,其主要範圍適用於個體與友 誼。而彌爾則著重在公共面向的討論,因此適用範圍在於如何使最大多數人達到 最大快樂。前三章已伊比鳩魯的快樂如何延伸至友誼、社會、政治,並說明這是

417 伊比鳩魯連結自由與自足的看法,參 Ep. Men. 130–131。

418 伊比鳩魯對必然性(anagkē)的對抗,除了倫理學書信之外(Ep. Men. 133–135),也可見於 其學派的賢人圖像,參 DL 10.117–120。

419 伊比鳩魯對神存在狀態的描述,可見 Ep. Hdt. 76–77、Ep. Men. 123–124。

420 參 DL 1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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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而合理的推論。另一方面,彌爾的快樂層次與個體效益與為群體犧牲的可能 矛盾,造成了規則效益主義與行為效益主義的困難。421 這種困難在伊比鳩魯主 義之中或許可以消解,伊比鳩魯依循的是所有個體快樂原理,而不是最大快樂原 理:對自己最具效益的行為與德性互為充要條件,規則多半涵蘊德性,因此多半 時遵循規則是對的,即使改變規則的但書存在。422

由此延伸,兩者達至效益的手段就有所不同,伊比鳩魯是透過小型社團的 建立,彼此關注個體欲望狀態、改變不當信念,而達到道德進步;這種小型社團 雖然在共同體之外,卻與共同體有著密切關係;他們對共同體的影響,是一種隱 性的影響。然而,彌爾達到最大快樂的模式卻相對顯揚:透過教育、輿論、公共 政策,使得最大快樂得以可能,即便情感的分析在他的效益主義中佔有重要地位,

卻只是作為整體社會規範構成的原因分析,而非調節的焦點。423 簡言之,彌爾 著重效益的理性論述、推廣,但人的情感穩定性在構成合乎效益的社會中不佔太 大地位。424

彌爾對效益與群己權界的公共呼籲在十九世紀有其重要意義,然而,其中 卻很少看到情感對於政治的意義。再者,雖然彌爾自己有意識到,但實際操作上,

仍可能會有為了最大多數人的效益,犧牲少數人的疑慮。425 相較之下,伊比鳩 魯重視個人欲望狀態、在正義討論中重視所有相關個體的快樂(而不是「最大」)、 加上在共同體中不受注目地發揮影響,彌爾的政治理論可能並不那麼合乎伊比鳩 魯的政治學說。

421 Mill, Utilitarianism, 34–36 的討論凸顯了這個問題。

422 但《基本要道》中對正義的描述,仍舊保留了改變規則的但書:若是這項規則不足以達到保 障相關人等互不傷害,或違逆相關人等的感受。

423 例如《效益主義》第五章中,彌爾討論正義的模式,便是著重道德情感作為正義的來源是否 合乎效益的問題。對他來說,正義是一種需要以社會同情心節制的報復感,它的施行仍舊合乎效 益原理,這也是他該章論證的重點。參 Mill, Utilitarianism, 75–115。

424 雖然針對效益主義僅考慮行為後果,使人變得鐵石心腸的批判,彌爾提出一種消極性的辯護:

認為這是所有提出道德判準的倫理學都必須面對的。但此一辯護似乎沒有妥善為在合乎最大多 數人最大幸福下,被犧牲的少數人的感受給予安置。參 Mill, Utilitarianism, 37–38。

425 基本上,論自由劃分群己權界的問題意識就是要免於一種假效益,真壓迫的多數暴力,但這 個問題仍舊會由最大效益原理所引發。相關討論可見Rosen, Classical Utilitarianism from Hume to Mill, 2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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