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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以上三點看來,伊比鳩魯關於政治生活教導的核心問題應該不是單純可不 可以參與政治?而是一名伊比鳩魯主義者,可以以什麼樣的方式參與政治?本章 即是要從伊比鳩魯的文獻中回答這個問題。
第一節討論伊比鳩魯如何定義正義,也就是法律與社會的構成。這涉及正義 是否有「自然」(physis;本質)的問題,正義如果不具本質,似乎就難以在世 異時移中維繫。然而,對伊比鳩魯而言,正義似乎同時僅是協定、同時又具有本 質。本節要從自然學與倫理學的類比中討論這個問題。第二節是正義與心靈寧靜 的關聯性,這涉及兩個問題,首先,正義對於賢人而言是否有意義?其次,關於 懲罰效力,因為伊比鳩魯顯然認為內心的恐懼大於外在的恐懼,如此一來刑罰對 於內心不懼的惡徒而言是否有懲戒作用?第三節則是從伊比鳩魯政治格言「不受 注目的活著」,討論對伊比鳩魯主義者來說,若參與政治有什麼特徵?
正義的本質與文明的構成
本節擬集中討論對伊比鳩魯正義觀的基本狀態,並且這種正義觀所構成的社 會如何運作。他的正義似乎是一種契約論:「自然的正義是一種對等互惠的許諾,
也就是不互相傷害,也不受到傷害 (to tēs physeōs dikaion esti symbalon tou symphrontos eis to mē blaptein allēlous mēde blaptesthai)」(KD 31)可以說是一 種互不傷害的協定。然而,這種協定的內涵是什麼?與現代的契約論有何不同?
需要細細爬梳。接下來,我們要先看看對古代來說什麼是正義(dikaiosynē)?
荷馬史詩中,正義(dikē)指君王所實踐與判斷的某種「適當的程序」(它 對立於強迫而為正確)。一個義人(dikaios)是恪守習俗與規範、有秩序的正確 者。Dikaiosynē 是抽象名詞。
希羅多德時代,「不義」粗略可分為兩種:pleonexia,指所得超過應得的 分;anomia,不依循適當程序。Anaximander 中,pleonexia 的意義已經使用於哲 學論述,他說:形成的事物「在時間的秩序中,給予 dikē 並補償其他的不義
(adikia)。」Heraclitus 用了程序的意義,「太陽不會逾越其界線;若然,復仇 女神,正義(dikē)的同盟,會找出他。」(f. 94)。智者安提豐(Antiphon)說:
「所以正義(dikaiosynē)是不違反在其中之人為公民的城邦的規則(nomima)。
因此一個人應個人應該盡可能為自己的利益使用正義,如果他認為當見證人在場 時法律(nomoi)有重要性、而當見證人不在場時,自然(physis)的需求是重要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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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拉圖在《國家篇》中詳細討論正義的概念;蘇格拉底在對話中論證有一種 對個體的正義、以及一種對城邦的正義,彼此間有類比關係。城邦由生產者、衛 士 與 統治 者所 構成;生 產者 受 到嗜欲 (epithymia)所驅動、其德性為節制
(sōphrosynē);衛士的動力是榮譽(timē),德性為勇敢(andreia);統治者的 動力與德性為智慧(sophia);因此適當的統治者是愛智者(philosophos)。城 邦的正義(dikaiosynē)就是各個階級的公民依照自身德性做該做的事。個人方 面,靈魂(psychē)有三部分:嗜欲(epithymia)、精神(thymos,欲望、精神、
怒氣)、與心智(nous),三部分依照其德性(節制、勇氣、智慧)而運作,即 是正義。
亞里斯多德《尼各馬科倫理學》中的正義觀比較接近柏拉圖之前的傳統。他 認為正義就是由合法性的公平分配,進而將個別成員建立於適當立足點上。以畢 達哥拉斯學派的比例原則作為起點,他提供了一些公平分配的結構,並且如同赫 拉克利特,他預設了存在著一種普遍法作為制定法的基礎(EN. 7)
斯多亞將正義理解為分配的技藝,對每個個人都是恰當的,另一方面則理解 為自然法的一部分。289
以上約略說明正義概念在古代的嬗變。不論細節的差異,正義總是指向合理 分配的界線,並且依此形成運作得好的規範。那麼對於伊比鳩魯而言,這種界線 與運作是什麼?
他如此定義正義:「自然的正義(to tēs physeōs dikaion)是一種對等互惠的 許諾(symbalon tou symphrontos),也就是不互相傷害(mē blaptein allēlous),
也不受到傷害(mēde blaptesthai)。」(KD 31)由此可知,正義是一種避免傷 害的許諾,它對等地規範了其中所有成員;姑且不論他們內心是否依循享樂主義 的快樂,起碼塑造一種穩定安全的外在條件。這種外在條件存在,使人更容易追 求內在的快樂與智慧。另一方面,雖然這種外在條件本身並不培養德性,卻提供 快樂觀念容易溝通、發展友誼的環境。
然而,KD 31 的定義衍生了三個需要討論的問題:其一是正義是否有本質可 言?雖然這段格言提到「自然的正義」,然而在原子論的傳統下,除了來自原子
289 以上關於正義的回顧摘自 Preus, Anthony, Historical Dictionary of Ancient Greek Philosophy (Lanham: Rowman & Littlefield, 2015), 125–26。從荷馬至亞里斯多德時期正義觀更詳細的演變,
可見Havelock, Eric, The Greek Concept of Justice from Its Shadow in Homer to Its Substance in Plato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8),徐學庸,《古希臘正義觀:荷馬至亞里斯多德的 倫理價值及政治思想》(臺北:國立臺灣大學出版中心,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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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虛空,其餘皆是約定之下的產物。290 伊比鳩魯認為正義是一種許諾看來依循 此傳統,因此看來並無自然基礎。291 這個問題會涉及一規範能否具有穩定的有 效性?
其二,對等互惠的許諾所指為何?也就是說,對等互惠到什麼程度,才足以 形成一個社會或國家的規範?並且這種對等性應該擴及哪些對象?並且這種許 諾有什麼樣的但書?這個問題涉及一旦規範形成,是否可以在維護規範的情況下,
犧牲對等互惠的條件?
第三,所謂傷害有沒有層次之分?在此提及了互不傷害與不被傷害兩種情況。
然而,兩種情況所指的「傷害」是否只有對象不同,而沒有其他差異?這個問題 涉及了一種規範形成之後,其中成員是否可以放棄此一既有規範?
筆者仍舊從伊比鳩魯的自然學、感受理論,以及快樂層次來解析這三個問題。
筆者的論點是,即使對象從個體與友誼群體,導向整個社會,然而其基礎仍舊是 其中個體成員能否導向快樂?即便共同體名目上是由正義構成,但唯有指向個體 的直接感受,正義才有意義。筆者希望提供的是伊比鳩魯主義關注共同體的積極 性理由,然而消極性的防衛理由仍舊重要。這點 Austin Emily 的文章提供了非 常棒的討論,伊比鳩魯主義關注共同體的消極性理由,在於暴力造成的死亡的恐 懼無法透過理性消除,必須由穩定的共同體方能管理。292
討論這三個問題之前,我們先看看伊比鳩魯主義者如何論述此一許諾訂定的 起點與發展。在波菲利(Porphyry)對赫爾馬庫斯(Hermarchus)的引用中,293
290 例如德謨克利特便認為除了原子與虛空外,一切都是約定而成,如他在殘篇中:「甜的存在藉 由約定(nomō)、苦藉由約定(nomō)、顏色藉由約定(nomō);原子與虛空存在(estē)⋯⋯我 們無法精確得知事物的實在,而只是(知道)它依據物體的條件改變,以及那些流入並撞擊其【物 體】上的事物的構造。」(DK 9),或參 DL 9.45。
291 例如,另一段格言似乎與我們對自然學的初步理解相符:「沒有就其自身而言是正義的事物,
而是存在於相互協定不互相傷害或不被傷害的契約出現之處(ouk ēn kath’ heauto dikaiosynē, all’
en tais met; allēlōn systrophais kath’ hopēlikous dē pote aei topous synthēkē tis hyper tou mē blaptein ē blaptesthai)。」(KD 33)若是以一般對於正義的理解來看,便會與 KD 31 產生衝突。
292 相關論證可見,Austin, Emily A. “Epicurus and the Politics of Fearing Death,” Apeiron 45 (2) (2012):
109–29。
293 即便這段文字來自波菲利對赫爾馬庫斯的徵引事,而非伊比鳩魯的直接文獻,但由於赫爾馬 庫斯是伊比鳩魯花園的繼任者,且這段文字與《基本要道》中關於正義的論述相符,因此筆者會 將之視為一段具有高度參考價值的文獻。本段引文採用兩份英譯,分別是:Porphyry. On Abstinence from Killing Animals. (London: Bloomsbury, 2000), 34–35,以及 Schofield, Malcolm, “Social and political thought,” in The Cambridge History of Hellenistic Philosophy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8), 75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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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說明這種互不傷害的許諾如何產生,並進而構成社會、形成法律,此一文明 進程對於理解伊比鳩魯的正義至關重要,294 引文如下:
(1)為決定我們應做什麼、不應做什麼,第一批立法者有好的理由不禁止 對任何其他動物的毀滅【也就是說,除了人類】。因為就它們而言,利益導致對 反的行動。因為若是人不試著彼此連結求生、保衛自身,自我保存將不可能【也 就是說,對抗動物】。
(2)當時某些好的心靈清晰記得他們自己克制殘殺【也就是說,其他人】
因為這對自我保存(sotēria)是有用的;並且他們在其餘【心靈】中產生一種記 憶,它產出於【也就是說,來自避免謀殺】他們彼此連結求生之中,以便使他們 的手不靠近他們自己的族類,使他們可以保衛共同體,有助於個體彼此保存。作 為一種獨立的群體而存在,以及不傷害任何群聚於同一地點之人,不僅對於驅逐 其他種類的動物,也對於抵禦出現有意傷害之人是有用的。
(3)而後,有段時間人們不用手靠近他們的族類——因為他們之中許多人 進入同一個共享必需品、以及與對於以上提到的兩種目標提供服務。但隨著事異 時移,並且混種持續進行,並且其他種類的動物已被逐出、並且散居【之人彼此 遠離是一件久遠之前的事】,某些人從事理性評估,不僅是非理性的記憶,這對 他們彼此連結求生是有益處的。結果,他們試著強加更多的安全,以約束那些因 為忘卻過往,已經彼此相殺並且弱化防衛的能力之人。為了試著這麼做,他們引 進法律,這至今天仍在國家與人民間仍發生效力。群眾志願遵從他們的法律,作 為一種至今在他們彼此集合中,獲得更多有益事物的感知的結果。因為他們對恐 懼的缺乏,被同樣被對任何有害事物無仁慈的殺戮,以及保存對於一切致之毀滅 的手段而促進。結果,有好理由說,我們提到的殺戮類型之一被禁止,另一種被
(3)而後,有段時間人們不用手靠近他們的族類——因為他們之中許多人 進入同一個共享必需品、以及與對於以上提到的兩種目標提供服務。但隨著事異 時移,並且混種持續進行,並且其他種類的動物已被逐出、並且散居【之人彼此 遠離是一件久遠之前的事】,某些人從事理性評估,不僅是非理性的記憶,這對 他們彼此連結求生是有益處的。結果,他們試著強加更多的安全,以約束那些因 為忘卻過往,已經彼此相殺並且弱化防衛的能力之人。為了試著這麼做,他們引 進法律,這至今天仍在國家與人民間仍發生效力。群眾志願遵從他們的法律,作 為一種至今在他們彼此集合中,獲得更多有益事物的感知的結果。因為他們對恐 懼的缺乏,被同樣被對任何有害事物無仁慈的殺戮,以及保存對於一切致之毀滅 的手段而促進。結果,有好理由說,我們提到的殺戮類型之一被禁止,另一種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