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追求個體寧靜的賢人與共同體規範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二節 正義與心靈寧靜

前一節討論了伊比鳩魯正義的基本特性,指出任何規範必須符合其中個體成 員的直接感受才是正義,並且在不傷害的問題下,說明了伊比鳩魯的正義所包含 的心理向度。本節擬進一步討論正義與心靈之間的關係。因為賢人似乎不需要外 在規範,僅受自身內在的快樂驅動行事,但正義是一種外在規範,那麼賢人是否 會受到正義約束?301 筆者認為二者的關係仍要看規範是否指向正義的實質意義,

也就是其中個體成員的感受。若是共同體規範能讓群體內部感受順暢、欲望疏導,

那麼賢人與規範之間的關係會是一致的,即便動力內外不同。但若規範無法呼應 其中個體成員的感受,那麼重點就是如何使之回歸正義的本質;筆者認為他們首 先仍會透過隱性的社會影響力,來達到這種效應,但是否採取更近一步的手段,

就要視其實踐智慧而定。

無法呼應其中成員的感受,除了處境改變使得原先適用的情況不再適用外,

另一個可能就是協定受到破壞。破壞協定的對象可以分為其中個體小規模的破壞,

或是掌權者的破壞。如此延伸出第二個問題:對伊比鳩魯而言,一個共同體要如 何面對協定破壞?對個體是如何懲罰的問題,對掌權者則是如何改革的問題。

即使不同的情況,伊比鳩魯皆是從心靈的角度切入。首先人會有內心的自我 審查:沒有人可以破壞協定而不被發現,且與此同時不會陷入沒有確信的恐懼之 中。但這是否過度樂觀?筆者認為不是,而是因為伊比鳩魯關注更基本的問題:

感覺、感受、欲望,真實;若是一個共同體之中的個體如此趨向,要蒙蔽所有人 極為困難。受騙者之所以受騙常因為感覺不敏銳以及欲望混淆,之所以人可以鑽 漏洞、傷害彼此、破壞協定,在於誤以為這樣的好處比較大。然而,一旦社會中 人的感受敏銳、又清楚自身的欲望,便會發現靠破壞協定而獲利所要付出的成本 更高。在欲犯罪者心中,逃脫的可能性會隨著周遭之人的敏銳度而下降。

接下來筆者要討論第一個問題,賢人與正義的關係為何?

追求個體寧靜的賢人與共同體規範

301 伊比鳩魯的賢人會不會犯法的相關討論可見 Roskam, Geert, “Will the Epicurean Sage Break the Law if He is Perfectly Sure that He Will Escape Detection? A Difficult Problem Revisited,” Transactions of the American Philological Association 142 (2012): 23–40。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伊比鳩魯的賢人追求的至樂是身體無痛苦,心靈無煩擾的寧靜(ataraxia),

這種個體性的寧靜包含內在與外在兩方面。即使這是個體性的至樂,我們也不能 忽略個體與群體之間相互影響的可能。首先,自然學告訴我們感官知覺來自接收 物向外散逸的原子,如影像(Ep. Hdt. 48–53),這表明在一個互相關聯的宇宙中,

沒有事物可以不受影響、獨立自存。其次,在倫理學上,人對事物的接收能力,

會隨著快樂層次愈高而愈敏銳,如對賢人的描述:「但他會更容易受到感受

(pathesi)影響——因為它們不會阻礙他邁向智慧。」(DL 10.117)易受感卻不 會阻礙邁向智慧,應該是因為他們理性能力可以處理(DL 10.117)。由此可知,

即便賢人喜愛居於鄉間(DL 10.120),卻因為感受能力強,而不可能自外於周遭 成員的苦樂。

即便如此,第二章討論友誼群體的建立,如果這種群體穩固,應該就有助於 他們維持寧靜,那麼何須更大的共同體呢?我們可以想像賢人在友誼社團中隱居、

隔絕於外在世界,302 這樣易受感的賢人在其他成員的包圍之下,應該就不會受 到共同體好壞的影響了吧?然而,友誼社團中的個體仍需要滿足必要的欲望(維 生、避苦、幸福),因此其中必定有成員跟共同體交往(處理必要的買賣、法律、

行政問題),303 而這些人在外接收到的資訊、受到影響的感受,也不可避免會 影響隱居團內的賢人,因此賢人即便隔絕於外在世界,仍舊會受到共同體影響,

無法獨善其身。

假使賢人真的可以受到社團成員遮蔽,隔絕於社會國家的影響,維持寧靜,

那也很奇怪,因為這樣的「賢人」顯然無法作為社團的教師、成員的表率。

因此,賢人與共同體的正義之間應有更積極的關係。首先,正義構成快樂生 活的要素:「快樂的生活離不開理智、美好和正義的生活;理智、美好和正義的 生活也離不開快樂。如果缺乏了其中的一樣,比如缺乏了理智,那麼雖然一個人 還過著美好的和正義的生活,他已經不可能過上快樂的生活。」(KD 5)

更進一步,這不僅僅是一般性的快樂,更是關乎至樂:「正義最大的果實是 寧靜(dikaiosynēs karpos megistos ataraxia)。」(Usner 519)這段肯定的表述,

直接將伊比鳩魯者所追求的寧靜視為正義的結果,也就是說,外在共同體的規範 有助於個體達到內在至樂。也就是說,正義有助於賢人所追求的境界。這段文字 的反面論述是:「正義的生活最能免於憂懼,而不義的生活充滿最大的騷亂。」

(KD 17)由這兩段伊比鳩魯格言可以指出,外在共同體的穩定對人內在生活有 所影響。

302 雖然根據拉爾修的紀錄,伊比鳩魯在雅典頗為活躍。參 DL 10.9–10

303 Brown, Eric, “Politics and Society,” in Cambridge Companion to Epicureanism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9), 180–82.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這種關聯如何可能?筆者認為關鍵在於安全感:「任何能夠幫助達到獲得免 除他人威脅的安全感的目的的手段,都被看作是自然的好。」(KD 6)由此可知,

免於威脅的安全感是自然的好,因而不管處於哪種快樂層次之人都有此追求,賢 人自然也是如此。即便賢人在極端處境下也不會失去幸福(DL 10.118),但在外 在威脅或困境增加的情況下,需要依靠大量智慧處理困境(DL 10.121),維持快 樂可能需要勞心費神,這當然不是一種好的選項。304 因此身處在一個好的共同 體遠較差的共同體更好。外在安全充分的情況下,賢人可以好好享受獨處的寧靜 生活:「一個人如果獲得了免除他人威脅的安全感,那麼,在充分的支持和優裕 的財富的基礎上,他可以獲得遠離人群而寧靜獨處的真正安全感。」(KD 14)

至此,我們可以看見,正義雖然是外在的共同體規範,它卻與人的內心狀態 相關,在免於恐懼的環境,人不僅有追求快樂的條件,更有可能追求寧靜。反之,

若失去這種相互交往的益處,人的內在生活便可能走向危殆不安。

如此一來,人對進入契約的需求,似乎與霍布斯(Thomas Hobbes)的自然 狀態與社會契約論一致。霍布斯認為人性是趨樂避苦,且人會無限制追求欲望,

但他並沒有如伊比鳩魯看到欲望的自然界線,並且人僅能以自身自由(且這種自 由僅是可以不斷擴張自己欲求範圍的權力)作為交換交換進入國家,契約作為保 護免於「死亡恐懼」的界線,而在契約之中需要絕對服從君王。

但霍布斯的觀點與伊比鳩魯相反,屏除了內在自由的可能。正義的行為不僅 是合乎外在互不傷害帶來的利益,這種「利益」最終指向的是個體內在的苦樂。

因此對伊比鳩魯來說,賢人所遵從的並非外在的法律規範,而是其內在效應,因 為這些規範的指向與內在的快樂一致,正如伊比鳩魯認為:「內在免於騷亂者,

也不會對他人造成麻煩。」(SV 79)

因此若是規範合乎正義,賢人不僅會遵守(因其與自身快樂相符),還會盡 力鼓勵人遵守;若常人無法為欲望設下界線,賢人會以法律規範作為遵守的要求,

305 這不僅是以守法作為依歸,而是因為賢人的感受能力強,可以體會人的軟弱,

並且了解什麼對人來說是快樂的,他們:「⋯⋯知道如何組織事物防範外在威脅

⋯⋯,是對一切可能事物最為熟悉、或至少不會不熟悉不可能事物者,但他若無 法與這些在此無法受管理之事物混雜,他也會排除一切沒有益處之事。」(KD 39)因此,若是規範指向合乎正義,共同體一切管理、交互利益合宜,人遵守法 律更易趨向快樂。

賢人與正義之間的關聯,說明了他與所在共同體之間有著緊密的關係,但這 種關係是否表明賢人會追求榮譽?「有些人追求名譽,認為這可以帶來免除他人

304 這是由需要的事物是容易獲得的,難以獲得的事物不必要推想而來。參 Ep. Men. 131–132。

305 例如伊比鳩魯呼籲性成癮的青年至少在法律所不禁止的情況下性交,見 SV 51。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威脅的安全感。如果這些人的生活當真是安全的,那麼他們就獲得了自然的好;

但是,如果他們並不感到安全,那麼他們就沒有獲得自然本性推動他們去追求的 目的。」(KD 7)由此可知,即使賢人與正義之間緊密相連,卻不會因此過度追 求在共同體中的地位,過度追求安全反而是一種不安,無助於寧靜。

至此,我們看到了正義不僅是外在的規範,還有其內在性價值:正義必須要 與我們的基本感受一致,這是賢人之所以遵守規範的原因。

由此我們可以延伸一個重要討論,對伊比鳩魯主義而言,應該以什麼觀點看 待文明共同體的形成?306 是一種進步主義(progressivism)?如赫爾馬庫斯似乎 有種漸趨安全的演進意味(Porph. Abst. I.10–11);還是一種原初主義(primitivism)?

如盧克萊修的描述中,人的發展似乎離自然愈來愈遠(Luc. DRN. 5.820–1457)?

或是文明發展應當適可而止?對此問題的回應,可以作為看待群體規範與個體之 間對當關係的重要依據。首先,文明的發展不一定使我們更加安全,正如盧克萊 修的描述中,許多更奇怪的威脅與恐懼來自文明(例如戰爭、威權,瘟疫大流行)。 因此,筆者認為適可而止是一個比較合理的選項。但「進」或「止」的依據是什

或是文明發展應當適可而止?對此問題的回應,可以作為看待群體規範與個體之 間對當關係的重要依據。首先,文明的發展不一定使我們更加安全,正如盧克萊 修的描述中,許多更奇怪的威脅與恐懼來自文明(例如戰爭、威權,瘟疫大流行)。 因此,筆者認為適可而止是一個比較合理的選項。但「進」或「止」的依據是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