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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性而活不是必然之事(kakon anagkē, all’ oudemia anagkē zēn meta anagkēs)。」
(SV 9)
透過他人不幸來對比自身的幸運,這種外在比較法不僅是德謨克利特當時,
到了現代仍然處處可見。相對之下,伊比鳩魯提供的修身工夫更具積極意義。接 下來要透過將伊比鳩魯與居樂尼學派及其後學的比較,說明他的享樂主義對自我 修養與他人有更積極的面向。
純粹的享樂:居樂尼派與伊比鳩魯
居樂尼學派基本主張在亞里斯提普的實踐態度中呈現:「他從當下事物(tōn parontōn)中獲得快樂(hēdonē),且不勞於獲取不出現於當下(tōn ou parontōn)
的快樂。」(DL 2.66),基本上這種態度遍及其後學。
即便對亞里斯提普的討論不長,但拉爾修對整個居樂尼學派的傳承說明詳細,
174 甚至超過他對獨立成卷的兩位哲學家:柏拉圖與伊比鳩魯。175 由此可知,對 拉爾修來說,享樂主義及其後學在實踐上極其重要。
雖然我們在遺留的著作中甚少看見居樂尼學派對公共事務的影響力,但透過 記載可以發現他們影響力的證據。在此提出兩個證據:首先,亞里斯提普本人深 受西西里僭主狄奧尼修斯(Dionysius)的賞識(DL 2.66),176 更重要的是這段 描述將他政治上的成功,直接與其哲學核心及能力結合:「他有足夠的能力適應 不同地點、時間、人物,也能在任何環境下扮演適當角色。⋯⋯他可以將突發狀 況處理得好。」(DL 2.66)這表示亞里斯提普的哲學可以讓他更好地參與政治,
卻不表示這是一種必然的生活型態,因為對亞里斯提普而言:「若所有法律
174 見 DL 2.85–86, 93–102。雖然篇幅不見得長,但學派傳承區分十分詳細。
175 柏拉圖見於該書第三卷,主要內容為說明其學說概要,見 DL 3.1–108。而其弟子雖見於其後 章節,但歸屬於整個愛歐尼亞學派更大的傳統之下論述,見 DL 1.14。然而,亞里斯提普的介紹 中,較少歸屬在兩大哲學傳統內,較多細說其學派本身的傳承,這在拉爾修的描述中頗為特殊。
再者,對伊比鳩魯主義後學傳承描述(DL 10.22–26)不似亞里斯提普後學般詳細,可能因為一 方面伊比鳩魯的學說傳承一致性極高,以至於不需要特別紀錄(DL 10.9)。另一方面,伊比鳩魯 主義與居樂尼學派之間的連結極深,並且拉爾修刻意對比兩學派之間的異同,以至於我們可以合 理地把伊比鳩魯主義視為其延續。
176 拉爾修的報導泰半是他與狄奧尼修斯的關係,並且不時將他與柏拉圖與亞里斯提普對比:關 於錢財、面對君主的態度等等(DL 2.69、78、81、82),可以說相較於柏拉圖,亞里斯提普更接 近宮廷哲學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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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ntes oi nomoi)都被廢除,我們也將一樣生活。」(DL 2.68)由此可知,他 們重視的是掌握自身天性(快樂)並依此回應外界。
另一個例證並不正面,卻可作為其哲學思想影響公共的例證,來自第四代居 樂尼學派的自殺宣導者(peisithanatos)赫格西亞(Hegesias)。西塞羅描述他在 亞歷山大的報導,赫格西亞口若懸河地說明死亡不是壞事、而是好事,並且在他 的書中寫到一個為朋友所救的絕食尋死之人,以細數人生中令人不快的面向回應 朋友。以至於托勒密國王禁止他在課堂上說此言論,以免聽者自殺。177 由上述 例證可知,居樂尼學派雖以個體為主,卻對當時的共同體可以產生影響甚大。可 見,重視個體的享樂主義不必然走避世路線。
作為蘇格拉底的學生,亞里斯提普依循蘇格拉底知識即德性的路線,哲學的 核心與實踐具有一致性。但仍必須從居樂尼學派的理論說明他們所知與所行的呼 應性。
居樂尼學派強調人生而有之性,並且以物理運動的類比來表達這種天性,後 續的享樂主義一貫地持此立場。人的天性就是快樂與痛苦,快樂是一種平滑運動、
且各種快樂並無區別、令人愉悅;痛苦則是粗糙運動、會想避免(DL 2.87)。因 而,人生的目的(telos)是「導致感覺的平順運動(tēn leian kinēsin)。」(DL 2.85)也就是快樂的感受。
雖然快樂就帶來的感受而言並無區別,但在部分與總和上會有所不同,他們 進一步將快樂區分為目的(telos)的快樂與幸福(eudaimonia)。前者是基於當 下、個別的快樂構成,透過自身可以獲得,且這種快樂不等於無痛苦;後者則是 各部分快樂的總合,包括過去與未來的個別快樂,因而並非當下自身可得(DL 2.87–88)。
接下來是關於苦樂狀態的區分,依據物理運動的類比,痛苦是粗糙的運動、
快樂是平順的運動,另外還有一種不運動狀態(例如睡眠),這是一種無苦無樂 的中間狀態(DL 2.88, 90)。值得注意的是,在此中間狀態指的並非漠然,或某 種不苦不樂的感受,而是感覺不運動的狀態。178 並且不是所有苦樂皆來自身體,
如國家繁榮帶來的快樂,或模仿哀歌帶來的悲傷。
177 Cicero Tusculan Disputations 1.34.83。此段落西塞羅在說明死亡並非剝奪我們好事的惡,而是 阻斷我們惡的好,提出了赫格西亞派作為例證,這是古代文獻中對他生平唯一的報導。關於赫格 西亞的詳細討論可見 Matson, Wallace I., “Hegesias the Death-Persuader; Or, the Gloominess of Hedonism,” (Philosophy, vol.73, no. 286, 1998), 553–57。
178 相對於這種運動類比下的中間狀態,西塞羅認為中間狀態仍是某種感覺,是兩種情緒極端的 中間。指既不高興也不苦惱,或不感到滿足、也不感到痛苦的感受,見 Cicero De Fin. 2.14,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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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且,直接的苦樂來自當下、強度也最高(DL 2.89),回憶、期盼所帶來的 苦樂即使再現,也不如當下直接的苦樂。由此衍生的是他們對身體與靈魂的苦樂 判斷,因為身體可感受的是當下,靈魂才會往過去回憶、未來期盼,因此就事實 而言,身體苦樂會高於靈魂(DL 2.90),因而亞里斯提普贊同身體性的懲罰。這 看似違反直覺的模式是依據苦樂直接性來區分:回憶或預期的苦樂,永遠比不上 當下更鮮明、直接、強烈。179 然而,人可能因為誤判、或感覺出錯而認為心靈 的苦樂更高,因此,感覺並不總是真實可靠(DL 2.93)。由此可知,享樂主義的 起點是感覺,但卻不完全依循感覺,它有可能會出錯。
接下來說明其倫理學。雖然之前提過的快樂區分看來,幸福快樂包含一個人 一生快樂的總和,看來似乎比當下享受的目的快樂幸福。然而,幸福快樂以目的 快樂為必要條件,若缺乏目的快樂,則幸福快樂不成立。因此,他們認為:「引 發某些快樂的事物往往具有對反於快樂的痛苦本質;因此累積產生幸福的快樂對 他們來說是最令人苦惱的。」(DL 2.90)也就是說,若是個體為了達到某種生命 整體幸福而不享受當下的快樂、或是選取較差的快樂,如此失去當下享受的快樂,
反而造成更大苦惱,因此,居樂尼派追求的應是不需費心竭力去尋求的快樂,而 非盯著總體的幸福;看來亞里斯提普並不推薦延遲享受。因而,這也影響他們對 賢愚的看法,他們否認有智慧者一定快樂、愚笨之人一定痛苦,雖然大部分如此,
但假使愚者可以享受每種出現的個別快樂,仍舊快樂(DL 2.91)。180
接著提到的是實踐智慧、友誼與效益,他們認為:「實踐智慧是一種善,
雖然不是由於自身,而是由其結果而來。我們由於效益(chreia)的緣故而結交 朋友,因為一旦擁有,我們就如同愛身體的部分那樣保養顧惜。」(DL 2.91)
且財富的工具價值可也可導致快樂(DL 2.92)。
對他們而言,賢人不受嫉妒、愛戀、迷信,這些空洞虛假的意見所迷惑,但 也具有自然的痛苦和恐懼(DL 2.91–92)。且沒有天生的正義、美好或可恥的,
一切都是由於規範(nomos)和習俗(ethos)(DL 2.93)。由此可知,對享樂主 義者而言,真正來自天性的事物僅有苦樂的感受,其他皆是由此派生。
179 可以對比休謨區分印象(impression)與觀念(idea)的模式。見 Hume, David, An Enquir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7), 12–13, 23–28, 31–33, 46–
47, 54–55。
180 可以對比康德認為理性之人致力追求幸福,反而離真正的幸福愈遠,反倒不如僅靠本能之人 活得幸福,因而產生某種厭惡理性的「彌瑣邏輯」(Misologie)。見 Kant, Immanuel, Groundwork for the Metaphysics of Morals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2002), 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