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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風東漸與東西交匯──「健康食品」與「保健食品」

第二章 保健食品風潮─產業、政策與藥食如一傳統

第一節 西風東漸與東西交匯──「健康食品」與「保健食品」

像。這些藥品的想像來自於傳統、歷史以及使用者自身的經驗。但是另一方面,

面對著政府的食品管理政策,投入保健食品巿場的企業,必須採取各種策略來閃 避法令,以求能夠合乎法規而又技巧性地宣傳產品療效,才能在巿場競爭中生存 牟利。不論是食品業、藥業、生技產業甚至是傳統的中藥房,都在這種閃避當中,

營造出中藥保健食品既食亦藥的曖昧屬性。

中藥保健食品化是中藥現代化當中相當引人注目的現象,而四物正是瞭解 此種中藥保健食品化的極佳案例。因此,透過瞭解保健食品巿場的變遷趨勢,瞭 解產業、政策以及藥食如一文化在中藥保健食品化當中所扮演的角色,有助於進 一步討論四物如何保健食品化。底下就保健食品風潮進行討論,下一章再來談論 四物湯所具有的特殊性。

第一節 西風東漸與東西交匯──「健康食品」與「保健 食品」

本節嘗試說明保健食品興起的文化背景,而社會結構面向的討論放在後面再 加以說明。為了行文之便,必須先釐清很容易混淆的兩個概念:「健康食品」以 及「保健食品」。在1999 年「健康食品管理法」施行之前,「健康食品」與「保 健食品」兩個概念是混用的,兩者皆指一般人認為能為身體帶來某些好處,能促 進健康保健的食品,但「健康食品」這個詞較為人所知。隨著1999 年「健康食 品管理法」施行以後,「健康食品」成為一個法律名詞。「健康食品」指的是那些 經科學證據證明功效,經政府核可公告的產品。39「保健食品」則延襲著原本的 用法,指稱一般人們認為或者相信能為身體帶來某些益處的食品,只要這些食品 宣稱能促進健康,就可稱之為「保健食品」,不論是否有科學證據。在概念上,

保健食品的定義較為寬鬆,而健康食品的定義較為嚴格,也更為限定。因為,保 健食品不見得是健康食品,但是健康食品必然是「保健食品」。保健食品唯有經 過政府的認定核可,才能成為健康食品。目前衛生署食品衛生處核可的「健康食 品」僅有135 個品項40,而巿面上其他被認為能促進健康的食品,不論是官方或 者產業界多以「保健食品」稱之。為了避免混淆,在本文的討論中,除了牽涉到

39 「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健康食品,指具有保健功效,並標示或廣告其具該功 效之食品。本法所稱之保健功效,係指增進民眾健康、減少疾病危害風險,且具有實質科學證據 之功效,非屬治療、矯正人類疾病之醫療效能,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40 見食品衛生網,http://food.doh.gov.tw/。上網時間:2008/10/3

「健康食品管理法」的內容之外,其他部份皆使用「保健食品」這個概念來概括 統稱被認為具有促進健康功能的食品。41

不論是保健食品或者是健康食品,這些名詞都遲至民國60 年代才逐漸出現 在台灣。陳映慈(2007)指出保健食品並非源於傳統中醫經典的名詞,而是翻譯自 誕生於歐美社會健康運動的「health food」。421960、1970 年代,歐美各國引發「健 康食品」(health food)的風潮。這種風潮可追溯到 1960 年代生態和環境保護的論 述,以及「健康促進」概念(health promotion)的發展。現代消費社會將「健康促 進」的概念商品化了。「健康」(health)由原本抽象無形的概念成為可被販賣的商 品。健康食品的消費文化是一整套意義系統,包含了環境自然議題、社會的「健 康促進」風氣、健康概念的商品化以及追求時尚美麗的潮流。43這股「健康促進」

的風潮,隨著台灣的現代化而逐漸落地生根。

保健食品在台灣的發展經歷了幾個階段。首先是知識引入與產品出口的年 代。陳映慈提到在民國60 年代前,當時還沒有保健食品的概念,當代食品法規 所管理的「保健食品」,在那時部份是以「藥品」名義加以管理(譬如維它命和營 養劑),其他部份則視為偽劣藥(由於產品療效誇大不實)。隨著綠藻外銷與維它 命、魚肝油等藥物在台灣的普及化以及資訊的流通,這些商品所牽涉到的「保健 食品」的相關知識也逐漸引入台灣。44

再來,在1970 年代末期,則進入了知識擴張與直銷發展的年代。1978 年,

經濟部國貿局正式核淮歐美「健康」食品45進口,報章雜誌大量報導,也出現「保 健食品效果更勝藥品?」的相關爭議。1980 年代傳銷事業的興起,帶動歐美進 口「健康食品」在台灣的發展,此時傳銷事業成為販賣「健康食品」的大宗46。 此外,國民所得增加、健康風潮的崛起,使得「吃」這件事成為現代生活的一環,

不只要吃,更要吃得好、吃得健康。營養師以科學專業形象為民眾健康負責,而 民間亦出現各種團體關心民眾健康。47

41 蔡敬民等人(2002)提供的「保健食品」的定義可供參考:「有關健康訴求的食品範圍廣泛,將 給予人體補充營養成分或食用後達疾病預防,疾病恢復、身體防禦、身體調節、抑制老化等含保 健訴求的動植物萃取物或營養保健的食品原料或成分,且製備成類似藥品包裝型態者(如錠劑、

膠囊、口含片、顆粒、茶包、即飲補品等)者,總稱為保健食品。」見2002 年《食品產業年鑑》

第2-131 頁

42 陳映慈,2007:28,32。「保健食品」或「健康食品」等轉譯自 health food 的辭彙於民國五、六 0年代開始零星出現於報章雜誌等大眾媒體,此時相關報導主要分為兩種,一種為與商品相關的 美日營養保健觀念,例如前述對於日本將綠藻視做「熱門健康食品」的報導,一種則為純粹介紹 美日健康食品巿場的相關報導以及翻譯文章,諸如巿場概況、消費現象、產業研發發展等等。(陳 映慈,2007:31-2)

43 (陳映慈,2007:16)

44 (陳映慈,2007:25-33)

45 陳映慈(2007:33)原文作「健康食品」,那時健康食品還沒有成為法定名詞,僅作一般名詞。尊 重原著,故保留原用法,使用「健康食品」一詞。

46 (食品工業研究所 1997:58)轉引自陳映慈 2007:34

47 (陳映慈,2007:33-38)。關於此時更細致的討論,可參考林如茵(2005:65-6,76,86-90,93,97-8)。

到了1990 年代,邁入了「健康食品發展的政策制定」的年代。由於多項重 大衛生安全疏失,促使衛生署在1999 年提出「健康食品管理法」,定義健康食品 為「指具有保健功效,並標示或廣告其具該功效之食品。」至此「健康食品」正 式列入國家體系管理下,成為檯面上強調須接受「科學證據」審核後,才能用來 指涉產品的法律名詞。48然而,由於政府法令限制對於廠商來說,限制過嚴,不 合經濟效益,所以大多數業者仍遊走法律邊緣,將產品定位為「保健食品」,而 非政府認可的「健康食品」。49因而「保健食品」的出現,是對於「健康食品」

成為法律術語的反應。面對這些「保健食品」的曖昧屬性,政府對之又愛又恨。

一方面,他們擔心這些保健食品會吃出問題,另一方面,卻又從經濟發展的角度,

鼓勵企業投入保健食品的研究與發展。政府在保健食品產業的發展中,扮演了很 有趣的角色,容後詳述。

「健康食品」作為舶來品,隨著時間演進而逐漸在地化,能被接受並且持 續暢銷,並且轉化成為「保健食品」,這和在地的文化脈絡有關。健康食品的消 費習慣,挪用了中醫/傳統食療養生觀念,以及西醫/西方營養學知識有密不可分 的關係。(陳映慈,2007)保健食品的風潮以及傳統食療養生觀念的轉變,落實在 日常生活當中,表現為消費者的多種療養行為。陳映慈(2007)從使用者的角度來 談人們為什麼會接觸保健食品。當消費者面對疾病的問題時,如果中西醫師沒有 辦法處理,他們可能會尋找偏方,或者尋求民俗醫療協助。他們可能一方面看西 醫治病、看中醫調養身體,另一方面又會使用營養食品、保健食品來自我療養,

希望透過多管齊下的方式來使身體維持在「最佳狀態」。或者說,透過消費這些 保健食品,他們「相信」自己可以獲得健康。50藉此,他們不安的心理,可以得 到寄託。51家庭也是消費者接觸保健食品的原因之一。母親作為家庭健康的守護 神,她們會為了家人的健康主動接觸相關資訊,而男性之所以接觸保健食品則是 源於自身健康問題或者身邊女性(媽媽、妻子或女友)介紹。52而陳映慈也觀察到,

48 (陳映慈,2007:41-2)

49 健康食品在台灣的發展歷史與在美國的發展歷史極為不同。由於台灣對於健康食品的法令較 為嚴格,必須經過實驗證明,以及政府審查,因此使得多數「健康食品」轉化為「保健食品」。

而美國則因為健康食品的曖昧性,於1994 年頒佈《膳食補充劑健康和教育法案》(Dietary Supplements Health and Education Act; DSHEA)中,規定了草藥的食品補充品的地位。美國對膳食 補充劑的管理相當寬鬆,產品本身不須審查,也無須作安全性與功能性實驗。這種膳食補充劑具 有似食品而非食品、似藥品而非藥品的特點,被認為是企業發展的熱點。因此,就政府法令與企 業之間的關係,台灣可說是「走投無路」,而峰迴路轉走向保健食品;美國則是大開「方便之門」,

飽受注重食品安全人士的抨擊。關於美國的發展,請參閱Nestle 的《美味的陷阱》第四篇<補 充食品的法令鬆綁>(2004:272-365)。

50 (陳映慈,2007:65-9)

51 (陳映慈,2007:74)。這裡可以用「拜物教」(fetish)概念來理解。當他們相信這些產品具有某種 效果時,不論這種產品在真實上是否有療效,他們自己的精神就已經自我暗示這是有效的。當他 們真的有所改善時,他們不知道那可能是身體的自癒能力,而會把自己的療復,視為是外部力量 的結果。就算他們的身體狀況沒有改善,他們也還是有各式各樣的說法來自圓其說,因為保健食 品能給賣給他們「希望」,這使得他們可以肯定自己存在的可能性。這種「希望」往往是醫師所 無法給予的。關於這部份的討論,也可以參考Baudrillard 物體系(2001)第二章對主觀論述的討論。

52 (陳映慈,2007:70)

不同的受訪者對於保健食品的認知存在差異,似乎存在著某種世代差異的現象。

不同的受訪者對於保健食品的認知存在差異,似乎存在著某種世代差異的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