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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

2.3 關聯理論概述

2.3.1 語用理論背景

言語行為理論最早由 Austin(1962)提出,目的在研究語言如何用於

「行」,而非用於「指」。在傳統著重於「描述世界」的真值條件語義學基礎 上,Austin 嘗試進一步納入話語的「行為」功能,並認為話語不具有「可驗 證性(verifiability),無所謂真假,話語的進行本身就是實施某種行為(如:

警告、勸阻);之後更提出言語行為三分說,認為言語皆涉及以言指事的「言 內行為」(locutionary act)、以言施事的「言外行為」(illocutionary act)以及 以言成事的「言後行為」(perlocutionary act)三部分。

隨後,Searle(1969)沿用並改革 Austin 的理論,他認為語言的使用本 身即是受規則制約並且有意圖的行為;與 Austin 不同的是,Searle 不分言內 行為與言外行為,認為話語由「命題內容」與「言外之力」(illocutionary force)

兩部分所組成,前者的功能為描述(describe)事態的真值內容條件,後者 為指出(indicate)言語行為的非真值條件,是句子命題意義的功能,並將 言語行為分成了五大類:闡述類(representative)、指令類(directive)、承 諾類(commissive)、表達類(expressive)及宣告類(declarative)。並於 1975 年提出「間接言語行為」(indirect speech act)及「推理論」(inference theory), 進一步揭示語言可以透過在特定語境下的隱含用意來實施行為。在間接言語 行為中,語言形式並不對等於語言功能,字面意義也不對等於話語意義,乃 透過另一種言語行為(如:“教室裡頭真熱呀!”的陳述行為)來間接實施言 語行為(如:“請後面同學把冷氣開強一點。”的指令),表達說話者真正意 圖。Serale 同時提出話語的字面意義,具有促進聽話者進行推理的要素,使 說話者透過字面意義與語境,遵循一定的原則進行推論得到話語的間接意 義。然而,Searle 儘管指出了話語意義與字面意義的不同,但是並未解釋聽 話者如何能夠察覺兩者之間的差異,以及聽話者如何推斷話語意義。

繼 Searle 之後,Grice(1975)對於說話者如何用話語傳達意圖,以及 聽話者如何從話語的表面形式推理出「言外之意」相當關心。在 Grice 提出 的「會話理論」中,便將話語意義分為「自然」(natural)意義與「非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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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n-natural)意義兩種;其中前者為不隨語境改變的字面意義或表述意義

(what is said),而後者則為聽說雙方基於合作原則,在特定語境中透過語 用推理而傳達的意義或隱含意義(what is implicated)。其中合作原則

(cooperative principle,CP),是 Grice 所提出包含了數量準則(quantity maxim)、質量準則(quality maxim)、關聯準則(relation maxim)以及方式 準則(manner maxim)四項準則的溝通原則(1975:308-309),他認為一般 來說,溝通雙方都會遵守合作原則以期透過會話達到溝通的目的,同時也預 設對方會遵守此原則;當這些原則被公然違反(flouted)的時候,就表示說 話者在字面意義之外還隱含了其他意思,使聽話者的推理機制就此啟動,驅 使聽話者根據常識或者預設推論出話語的隱含意義,亦即特殊/非規約隱含

(particular/nonconventional implicature)。

Grice ( 1975 ) 同 時 將 字 面 意 義 以 外 的 會 話 隱 含 ( conversational implicature),再分為一般/規約隱含(generalized/conventional implicautre)

以及特殊/非規約隱含(particular/nonconventional implicature)兩種。其 中規約隱含不依賴特定語境,為遵守合作原則中某條準則時表達的意義,例 如在宴會開始前,如果因為受邀賓客來得不踴躍,主人說了句“該來的都沒 來”,那麼已到場賓客聽聞後解讀出的隱含意義恐怕為自己是不該來的人,

然後便紛紛離開了。而非規約隱含則必須依賴特定語境才能推導,是違反合 作原則時所表達的意義。以例句(107)的對話為例;由於 B 並非針對 A 提 出的問題進行回答,違反了合作原則中的關聯準則,表示說話者有其他隱含 意義,啟動了聽話者的推理機制。而特殊隱含的推理又完全依賴語境假設,

隱含義隨著語境而改變,因此在例句(107)中在(a)的語境假設中推理出 的是隱含(b),而在(c)的語境假設中推論出的卻是相反的(d)。

(107)A:你沒再借錢給他吧?

B:我又不是你!(筆者造句語料)

(a)語境假設 1:B 認為 A 是大方的人,一定會借錢給他。

(b)隱含意義 1:B 沒有借錢給他。

(c)語境假設 2:B 認為 A 是吝嗇沒同情心的人,一定不會借錢給他。

(d)隱含意義 2:B 借錢給他了。

在 Grice 提出的自然(表述)與非自然(隱含)的框架中,有一些特別 的語言形式,例如“therefore”、“but”與“so”,在歸類時出現了困難。這些詞 彙在字面意義上都編碼著特定意義(如:因此、但是、所以),但是又與命 題的其他表述內容不太一樣。例如在 Grice(1989:21)所舉的例句(108)

中,“therefore”的編碼意義與因果或推理有關,但是其確切詞意則必須靠所 處語境才能決定。針對例句(108),Grice 認為“therefore”在此不應該直接以 因果義解釋為說話者「說」(say)“Bill 是個哲學家,所以他很勇敢”,而傾 向於將“therefore”在此語境中的語義功能解釋為說話者「暗示」(indicate)

“Bill 是個哲學家”與“Bill 很勇敢”之間存在著「因果」關係的功能。因此例 句(108)應該解釋為“Bill 很勇敢,而且他是個科學家”20

(108)Bill is a philosopher, and he is, therefore, brave.(Grice,1989:21)

像“therefore”、“but”與“so”這類的詞語,它們雖然編碼了某種基本意義,

但其意義仍然會因語境不同而有著些微的差異,因此不能歸為自然(表述)

意義。這種語言現象一方面編碼在語言不依賴特定語境的規約性意義中,另 一方面又必須透過在特定語境中語用推理方能確定其意義;雖然隸屬於規約 性(conventional)隱含,但是這些較高階言語行為(如:“therefore”的評論、

“but”的轉折、“so”的解釋)又不觸及話語的真值(Grice,1989:362),不 屬於真值條件命題的一部分。這些矛盾使這類規約性隱含成為一種特殊的語 言現象。而 Grice(1986)為了將這類詞語與全由語境決定的特殊/非規約 隱含做出區別,也只得將其歸類為一般/規約隱含。

針對這類詞語在歸類上的困難,Grice 也企圖透過不同的言語行為來解 釋。Grice 將做出斷言或要求別人進行某行為的話語表述定義為「中心/基 層言語行為」(central ground floor speech acts);為了與話語表述的基層言語

20 原文為:Now I do not wish to allow that, in my favorate sense of ‘say’, one who utters (10) will have said that Bill’s being brave follows from his being a philosopher, though he may well said that Bill is brave and that he is a philosopher. I would like to maintain the semantics function of the word ‘therefore’ is to enable a speaker to indicate, though not to say, that a certain consequence holds.(Grice,198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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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做出區隔,另將“therefore”、“but”或“so”所傳達的言語行為歸屬於「於 非中心/高階言語行為」(non-central/high-order speech acts)。至於這些高 階言語行為的內涵為何,Grice 在其回顧後記(Retrospective Epilogue)

(1989:359-68)中將其定義為一種說話者的評價(comment)行為。舉例 來說,“therefore”在例句(108)中的功能即為傳達說話者「評論」-「一個 斷言(assertion)是從另一個斷言而得出的結論」(Grice,1989:362),藉 此暗示“Bill 很勇敢”是根據“Bill 是個哲學家”得出的結果。此外,Grice 也將

“but” 、 “so” 與 “moreover” 的 言 語 行 為 分 別 定 義 為 評 論 命 題 具 有 轉 折

(contrast)、解釋(explain)與附加(add)關係。

關聯理論的學者對於 Grice 以言語行為來解釋這種語言現象提出批判。

首先,這些語言形式的功能,如“but”的轉折或“so”的解釋,很難將其歸納為 言語行為,即使將其視為言語行為,也很難指出他們與真值條件在語義本質 上真正的差異(Blakemore,2002:48)。如果將這些語言形式的功能的設定 為表現言語行為,那麼將難以區分言語行為中命題內容和言外之力的內容竟 為何。再者,儘管 Grice 提出的會話含意(conversation implicature)以及合 作原則(CP)對語用學的發展有著重要的貢獻,但是他並未建構出聽話者 推導會話含意的推理機制,或者如何選擇恰當的語境預設;另一方面,在實 際溝通中並無合作原則的存在,當然也就沒有準則違反的問題,溝通事實上 屬於「認知」活動,而認知基礎應當是話語之間的關聯性(Sperber & Wilson,

1986)。

雖然 Grice 的理論無法完整的解釋像“therefore”、“but”這些他定義為規 約隱含的功能,但是 Grice 觀察到說話者真實意圖與話語表述內容之間的差 異、提出了「隱含」概念,同時強調語用推論和重建隱含預設的重要性,這 些都對於包含關聯理論在內的語用研究發展有著長遠的影響。

本文所探討的漢語副詞“又”與上述 Grice 勉強歸類為規約性隱含或高階 言語行為的詞語(如:“therefore”、“but”)有著相同的特性。例如“他今天 又來了”中的副詞“又”,其編碼意義雖為重複,但是真實意圖中是否暗示了 說話者對此狀況重複發生的「不悅」,同樣必須根據語境才能決定。另外,

作為情態副詞的“又”具有表達說話者評價的語用功能,其出現於反問句及否

定句中時,其存在與否也同樣不影響命題真值(Biq,1988)。上述這些特點 都與 Grice 提出的高階言語行為相符,所以同樣也面臨了 Grice 在歸類與解 釋上的困難。而這些問題都在 Sperber and Wilson(1986)從認知角度提出 的關聯理論中得到了較完整的解釋,而 Blakemore(1987:144)提出的「引 導碼」更詳細地解釋了這些 Grice 歸類為規約隱含或高階言語行為的詞語

(如:“but”)在交際溝通中所扮演的角色(江庭宜,2009)。因此本文採用 關聯學者的論點,以兼顧明示與推理的模式來分析情態副詞的語用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