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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係式契約已為『主流』;交易式契約已遭『淘汰』」

-Robert Schwarts(2005:69)1

「注意你所想的,因為它們會變成所說的話;注意你所說的,因為它們會變成實際 的行為;注意你的行為,因為它們會形成習慣;注意你的習慣,因為它們會形成你 的人格;注意你的人格,因為它們會影響你的命運」

- Lao Tzu (1972)2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在福利國家(the welfare state)概念下,公共責任已迅速蔓延到健康、教育與社 會安全各領域,愈來愈多比例的國民生產毛額被投入到社會服務上(古允文 譯,

1996:2)。英國自柴契爾夫人開始,即積極與私部門互動以提供公共建設與服務,

如推行民營化政策,以簽約外包、業務分擔、共同生產等方式為之。然而,政府 仍需負起財政籌措、監督與政策執行成敗之責(江岷卿、林鐘沂,2000:367)。美 國的民營化運動中,「委託代理」(principal-agent)幾乎成為民營化的代名詞 (Brudney, Cho & Wright, 2009: 118)。自1970年代民營化風行開始,委託外包 (contracting out)即居於主導地位,令私部門或第三部門參與公共服務的提供,藉 以降低成本提高服務品質,進而打破以往政府壟斷形象(Kettl, 1997)。在委託代理 下,公部門希冀以低成本獲取高服務品質,因而在交易成本經濟學的導引下,為 有效控制交易成本,紛紛與私部門採取嚴格的正式契約擬定。而自1990年代開始,

「公私協力」(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s)取代委託代理成為世界各國民營化政策 的主要工具(Osborne, 2000: 1)。3在協力的呼籲下,公私部門被要求一同參與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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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如下:“Relational contracting is ‘in’; transactional contracting is ‘ou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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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如下:“Watch your thoughts; they become words. Watch your words; they become actions.

Watch your actions; they become habit. Watch your habits; they become character. Watch your character, it becomes your destin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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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協力的界定概可分為三種不同途徑,大致上區分為廣義、狹義與光譜式的界定。其中以光 譜式的界定較為多數學者所支持(Bryson & Crosby, 1992; Rogers et al., 1982; Webb, 1991; Gray, 1989; Mattessich & Monsey, 1992; Hall et al., 1977)。該途徑認為協力是由合作(cooperation)、協 調(coordination),以及協同(collaboration)三者所組成的一連續集合體所謂「合作」是一種非正 式的關係,在合作關係中並未有界定明確的任務與結構,資訊的分享是被動的,權力保留在各 參與組織本身。「協調」比起合作有較正式的關係,彼此參與共同的規畫並建立相互溝通的管 道。但權力仍保留在各參與組織。相對的,「協同」關係是一種持久的關係,具有明確的結構 以及對於共識的承諾。此關係的維繫是依賴於明確的規劃與可信的溝通管道。協同組織的權力 來自於各參與組織願意被該協同組織規範的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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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係,而講求公私部門的社會互動關係(關係治理,relational governance),4著重 公私雙方的對等、互信、資訊分享、相互依賴與長久的合作關係。姑且不論委託 代理亦或公私協力這兩項政策工具的本質差異,形式上兩者均透過契約的簽定,

合法化兩者的互動關係(Alford and O’ Neil, 1994; Considine and Painter, 1997)。政 府業務不斷透過契約方式,原本由政府單方面傳輸公共服務,取而代之的,由私 部門扮演起服務傳遞者(Gray, Jenkins, Leeuw and Mayne, 2003; Slyke, 2009:140-41;

Grimshaw and Hebson, 2005; Brudney, Fernandez, Ryu & Wright, 2005)。

契約制訂的治理模式雖可有效減少政府支出、增加彈性、改善服務品質等效 益(Ke, Wang, Chan & Cheung, 2009; Trafford & Proctor, 2006; Cheung, Chan &

Kajewski, 2012; Richter, 2004; Grasman, 2009; Jacobson & Choi, 2008; Jefferies, 2006; Yang, Hsieh & Li, 2010: 77; Crystal, Bowen,& Karl, 2011);但也有多數研究 者提出會有反效果產生的可能,譬如效率未能如預期提升、成本提高、資源配置 失當、服務品質低落等(Boyne, 1998; Allen, 1989; Barrera, 1997; Botkin, 1999;

DeHoog & Stein, 1999; Hatry, 1983;陳重安,2011:112)。當前對於契約制定的 研究過於規範性的色彩,欠缺實證資料為佐證;對於契約制定中績效的非效率面 (Sadao & Robinson, 2002;Meier & O’Toole, 2001;Alexander et al, 1998;Bazzoli et al, 1997;Jack & Phillips, 1993;Barr, 2007; Kwak et al, 2009; Li et al, 2005; Traff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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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係治理著重在組織間隱含超過正式契約的範圍,組織間的互動是鑲嵌在社會關係中的,治理 將出現在社會關係中的價指與同意的過程(Heide & John, 1992)。關係治理強調契約的擬定是採 不完整(incomplete)的型式,藉由不完整的型式以保留空間,有利於未來雙方透過社會關係的互 動,討論出適切的回應做法(Macneil, 1978)。而這樣的不完整契約的擬定也算是一種針對有限 理性的呼應(Milgrom & Roberts, 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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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項類目中主要涵蓋的研究議題如下:1、投資環境有協力指導方針、政府態度、公共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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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roctor, 2006; Grasman, 2009; Cheung et al, 2012; Jacobson & Choi, 2008)。這樣 的研究現況,對於台灣在政府運作與學術研究上帶來什麼樣的意涵?

台灣政府現階段對於公私協力的運用仍在少數,多數主要是委託代理,亦即 仍保有層級概念的公私部門間的合作關係(Brudney, Cho & Wright, 2009)。有效執 行協力要件的研究結果似無法直接運用在委託代理的政策工具上,畢竟兩者對於 公私部門間的關係有著極為不同的假定;而在學術研究上,台灣現階段多集中在 協力體系自身的績效評估(陳恆鈞、張國偉,2006;王千文、陳敦源,2012);以 網絡觀點進行協力中,組織層面相關議題的探討(李宗勳,2001;孫本初、鍾京 佑,2005;史美強、王光旭,2008),以及,聚焦在公民社會中有關公民性、參與 性精神的提倡等(江明修、曾冠球,2002:13;江明修、鄭勝分,2002;李宗勳,

2004,2009;杜文苓、彭渰雯,2008;林淑馨,2009)。以上研究,不論是著眼於 協力體系自身或者網絡觀點的組織間研究,甚或是呼籲重視公民精神的規範性研 究,實際上都忽略了一個重要層面,亦即,公私部門契約管理者個人層面的討論 與行為驗證。

態度會正向影響人的行為模式(張潤書,2000:265;Berelson & Steiner, 1964)。

如同Lao Tzu (1972)所說的,態度會決定人的所思所想。公私部門管理者對於委 託代理及公私協力兩種不同治理機制的態度,應會影響他對於正式契約擬定時的 嚴謹度,及與對方互動的關係行為。綜觀前此的研究積累,卻都忽略了這樣一個 重要層面的討論。這樣的論點也獲得近期研究的證實(Yang, Hsieh & Li, 2010: 77;

Van Slyke,2006)。現階段,協力研究多聚焦在網絡觀點的組織間層次,鮮少提 及 組 成組織間協 力型式的 個體 層 次 (O’ Leary, Gerard, and Choi, 2011: 4)。6 Huxham(2000)即認為,個體與個體的互動關係,即代表著組織與其他組織間的協 力,此才是協力方案能被有效被落實的根基。Huxham(2005)曾對協力研究中的個 體間關係做了以下的說明:

合作,當然是由個人所組成。這些不同的個人各自連結著不同的組織,而再由 這些組織形成協力網絡。他們具有代表性職能,在協力活動過程中,這些個人 在不知不覺情況下,對於協力制度、參與協力的組織,以及參與協力的個人,

談論著他們的目標(Huxham, 2005: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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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觀點實來自於合作優勢(collaborative advantage)提倡者—Chris Huxham的倡導。Huxham 早期在研究協力議題時,主要是從組織層次的研究途徑出發,提出協力能力(collaborative capability;Huxham, 1993),強調協力是發生在組織與組織之間,而非在個體與個體之間(Huxham, 1996)。但在幾年後,其轉變了協力研究的分析單位,從組織層次轉為代表組織的個體層次 (Huxham, 2005: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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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laborations are, of course, enacted by individuals. …[T]hese individuals are generally linked to the various organizations that form the collaboration. Commonly, they are acting in a representative function. In the course of collaborative activities, such individuals tend implicitly (and often unwittingly) to converse about their aims, and those of their partners at three levels: the level of the collaboration; the level of the participating organizations; and the level of the participating individua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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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後研究,也陸續指出領導者在協力體系中所佔有的分量(McGuire & Silvia, 2010;Getha-Taylor, 2008)。而台灣關注個體層次的協力研究則相對缺乏,目前僅 Yang, Hsieh & Li(2009, 2010),然Yang等的研究,是探討公私部門管理者對於協 力績效的感知差異(2010),以及討論政府部門管理者所具備的協力能力與績效的 關聯(2009)。前者,雖可觀察到公私管理者對於績效感知的異同,但無法進一步 瞭解,公私管理者與績效間具有什麼樣的關聯;後者,雖探討管理者的管理職能 對於績效的影響,但卻僅限於政府部門。植基於上述的研究現況與觀察,本研究 將分從公私部門的管理者出發,嘗試建構整合經濟與社會-心理途徑模型,討論 公私部門管理者對於契約管理的態度,以及這些態度將如何影響正式契約與關係 治理等契約管理行為的運用,最後,對於契約管理的運作行為將會對於協力成效 產生甚麼樣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