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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爾廣場管理條例改訂運動

在文檔中 展示首爾:語言與空間實踐 (頁 105-111)

第三章 「公眾」的展示:首爾廣場

第四節 建制性語言的競逐:打開廣場運動

一、 首爾廣場管理條例改訂運動

實際上,2002 年時因紅色魔鬼的街頭加油熱潮,過去僅利用電視或報紙進 行廣告宣傳的各大企業,該年卻展開街頭與建築外掛廣告爭奪戰。特別是在市 廳前與光化門前周邊各大樓成為企業加油廣告必爭之地,各企業亦爭相贈送市 民免費扇子、飲料、原子筆等企業宣傳品。其中 SKT 公司與紅色魔鬼結合,比 賽時在首爾前廣場架設螢光幕與臨時舞台,並致贈紅色 T 恤等,並在活動間格 由主持人帶動電信廣告歌曲等。其他還包括 KT、國民銀行、飲料公司等不同規 模企業皆利用此機會投入宣傳工作67,有媒體估計該年韓國企業藉由世足杯行 銷效益達 14 召韓幣,而 SKT 公司僅花費 3 億韓圜。2006 年應是更具規模、有 計畫的加油活動,市民團體的不滿即在於廣場公共性的喪失。

第四節 建制性語言的競逐:打開廣場運動

一、 首爾廣場管理條例改訂運動

上一小節即分析針對市府的廣場管理條例,市民團體聯合批判廣場被市有 化、資本化。市民團體的行動持續未斷,向國家人權委員會申訴,該委員會亦 對市府提出勸告,認為條例侵害國民的基本權,應建立具體的使用規範,並保 障市民在廣場的自由。2006 年 07 月市民團體再次集結市府前,呼籲促進廣場的 公共性,檢討首爾廣場條例與都市管理設施變更案,指責市府將屬於全市民所 有的廣場視為市府的前院,依個人口味安排廣場活動,為行政暴力的行為。市 民團體主張廢止廣場條例,並提出由市民組成委員會負責廣場的管理。此時市 長已易人,市民團體呼籲吳世勳實現參與型都市治理的競選承諾。然而,首爾 廣場條例的爭議並未能獲得普遍市民的迴響,議題亦未能進一步公論化。

進入 2009 年有了新的變化,李明博於 2008 年當選總統,上任後推動的四 大江計畫、美國牛肉進口問題、韓美 FTA 等主要政策,因獨斷的行事作風,徹 底封閉與國民溝通之門,受到市民社會普遍不滿與質疑。再加上,5 月 23 日前 總統盧武鉉投崖自殺身亡,市民與反對黨希望在首爾廣場舉辦追思儀式,警察 以未獲首爾市府許可與引發不法示威之名,將廣場以警車團團圍住,禁止任何 市民進出。6 月 10 日為了紀念 610 民主抗爭的文化祭亦未獲使用許可,警察再 次封閉廣場。被警車團團閉鎖的廣場,象徵了民主的最底線被權力徹底摧毀。

市民團體再度集結聲討首爾廣場條例的不當,這次市民團體感到蠟燭示威中市 民顯現的能量,決定將修改條例訴求由過去偏向市民團體與友善媒體結盟的運

67 參 pressian

http://www.pressian.com/article/article.asp?article_num=60020610191417&section=02 기업들,

"우리도 홍보하러 거리로 나가자!" - '길거리 응원'이 만들어낸 '길거리 홍보전쟁'

動策略,轉向直接訴求市民的參與與支持。

圖 43 被警車團團圍住的廣場(資料來源:ohmynews)

2009 年 6 月 8 日由參與連帶為主的十餘個市民團體以及五個在野黨,決定 組成「修訂首爾廣場條例首爾市民宣傳團」,這次活動試圖依據「地方自治法」

與「首爾特別市自治法規立法相關條例」的法律途徑推動修法。依規定,修訂 條例有兩種可能性,一是獲得 10 名市議員的支持即可於市議會提案修法,由於 議會由執政的大國黨佔多數,很難獲得足夠議員的支持,因而市民團體選擇另 一條路徑,即市民連署修法。連署的規定為必須於 6 個月內獲得 19 歲以上總首 爾市民人口之百分之一,約 8 萬 958 名市民的連署,不僅簽名還需要身分證字 號、地址、印章等要件,且連署地點必須限定在代表人與指定連署收集人處始 算合法。

修法的主要訴求為給予集會與示威的自由,在無特殊情形下不需經由市長 的核准,只要申告即可使用廣場,亦即從申請許可制改為申告制,以此說服與 呼籲市民參與連署。結果獲得超出預期的 10 萬 2714 名的連署,其中 8 萬 5000 名認定為有效署名,通過了市民提議修法門檻。2010 年 3 月 11 日向市議會提出 居民提議案,但 3 月 25 日首爾市議會行政自治委員會認為廣場由原許可制改為 申告制,必須經由縝密之法律檢討與深度探討之必要,保留了對此條例修訂案 的審議,未能進入大會。在議會結構執政黨佔多數的狀況下,市民團體對此結 果並不意外,市民團體的策略轉向在 6 月的市長、市議員選舉中,展開反對廣 場條例修訂案的議員落選運動。

選舉期間廣場成為市政爭論的議題之一,此次選舉結果吳世勳雖勝選連 任,但在野的民主黨獲得過半席次,總 114 名議員中佔 79 名,完全翻轉為朝小

野大的議會生態。在此新議會結構下,2010 年 8 月 13 日通過由 79 名民主黨議 員提出之廣場修訂案,但吳市長主張修訂案有違首爾市民的福祉,且申告制亦 侵害了市長的權限。並另舉《公有財產與物品管理法》為依據,認為市府具有 廣場的管理權,並要求市議會再議。經市議會的再議,維持原議,但吳市長拒 絕公告實施。因此,依地方自治法由市議長於 9 月 27 日公布「首爾廣場條例修 訂案」,議長宣稱廣場將不再是官方活動的舉辦地,廣場亦不等同於道路等公共 設施,廣場為自由表達意見之地,屬於全市甚至全國國民所有。另一方面,原 條例定義廣場目的為“為了市民的健全的餘閒善用與文化活動”新的條例則改 為“公益活動與集會、示威之進行等”。市府反駁該修訂條例與上位法集會法 衝突,因此向大法院提出修訂案無效訴訟,並認為廣場條例即使通過,警察亦 可能依據集會示威法禁止廣場舉行示威活動。

除了條例外,另一議題為廣場使用的申請審議機制,在吳市長任內有鑑於 廣場活動的使用爭議不斷,因而於 2009 年推動成立《首爾特別市廣場營運市民 委員會設置與營運相關條例》,針對市府首爾廣場、清溪廣場與光化門廣場的審 議,重點內容為:1. 委員會的審議機能包括廣場營運相關基本計畫與年度計畫 相關事項、廣場營運整體準則之決定。2.委員由市長委任。3.委員會的組成包括 專家學者、市民團體代表、首爾市議會常任委員會所屬議員 2 位、首爾市三級 以上公務員等組成,且前三者可過半。但在廣場條例未修訂狀況下,無實質審 議機能,且所委任委員多為政治立場與市長接近的市民團體,被批評缺乏代表 性,使得開創市民參與管道的美意終究淪為市長的橡皮圖章。

市民團體乃於 2010 年 8 月將條例名稱改為“開放”廣場市民委員會的設 置,強化市民委員會功能,在申請制下,委員會具有決定是否受理、時間重疊 的申請案、申請受理內容的變更之諮詢等內容。委員組成上則專家學者與市民 團體可過半,更能由市民主導決定廣場的使用,且由市議長推薦這兩類委員,

避免由行政部門獨斷的決定。

2011 年,吳世勳因另一政策國小、中、高學生營養午餐供應問題與市議會 對立,市府以財政負擔沉重為由,主張應僅針對 50%以下的低收入家庭學生供 應免費午餐,市議會則通過不分貧富全面供應免費午餐的決議。於是,吳市長 決定付諸公投,在投票率僅有 26%狀況下,未達法定標準,吳市長決定於 8 月 26 日宣佈辭職。2011 年 10 月市長補選,由市民團體出身的朴元淳當選,在許 多政策理念上完全不同於吳世勳,朴市長撤回首爾廣場條例的大法院訴訟,並 重組開放廣場市民委員會,減少議員與行政官員的數量,組成專家學者三名、

市民團體三名、市議員二名、公務員一名的委員會。

首爾廣場由 2005 年 5 月啟用歷經七年光陰,在市民團體的持續推動與政治 權力的消長下,廣場終於回到市民懷抱。上述過程摘要如下:

9 首爾廣場條例改訂運動過程

2008

5 月 23 日 市民在廣場一帶進行反美國牛進口支蠟燭示威活動期間,市府核 准由退役軍人組成之「特殊任務執行者會」在首爾廣場舉行具追 思性質的儀式活動,在草地上插滿戰死者牌位與數千幟大型太極 旗。

2009

5 月 23 日 民主黨欲在首爾廣場舉行盧武鉉追思儀式,警察以未獲得市府許 可為由,以警察巴士封鎖首爾廣場。民主黨向首爾市府提出使用 申請,市府以首爾廣場條例第一條廣場成立目的在於市民餘閒活 動之善用與文化活動之支援上,追思儀式不符上述目的而拒絕。

0610 市民團體有感於廣場的使用完全取決於首爾市長的偏好與政治取 向,加上警車包圍廣場的場景,認為是民主倒退之舉。由市民連 帶為首的市民團體串聯,並結合 5 個在野黨共同組成「首爾廣場 條例改訂宣傳團」展開修法運動。

0729 Oh, my news 與參與社會研究所共同企劃之「打開廣場」活動開始 至 8 月中旬。

0803 警察逮捕於光化門廣場進行記者會之 10 名成員。

0922 參與連帶等會員、工讀生等在街頭進行連署活動。

1014 離連署日 68 日前,僅有 41,000 名連署。

121113 參與連帶在舉行雪滑板大會之光化門廣場進行連署活動。

1219 連署運動結束,連署人超過 8 萬人。

1229 向市政府提出參與連署之 102,741 名名簿。

2010

0125 首爾市受理條例改正請求,公告有效署名 85,072 名。

0311 向市議會提出首爾廣場條例改訂居民提議案

0325 首爾市議會行政自治委員會保留居民提議案至本會議。

0329 宣導團譴責市議會迴避居民提議案之審查並催促進入本會議議 程。

0527 宣導團公開漠視居民提議案之市長、區廳長、市議員等參選人名 單並進行落選運動。

0527 宣導團公開漠視居民提議案之市長、區廳長、市議員等參選人名 單並進行落選運動。

在文檔中 展示首爾:語言與空間實踐 (頁 105-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