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宗教市場理論與其台灣情境的適用性
第三節 台灣憲法中的宗教自由與戒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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漸轉變為小教派。130這樣,教會-教派的連續運動模型,使得宗教組織就如同世俗 社會中的公司一樣,也會呈現客觀的波動規律。
在本研究中,即以宗教市場理論中的「張力」作為主要探討的面向,並將宗教 在社會中的張力因素中提取政教關係間的緊張程度作為主要的面向,與跟社會普 遍的張力作對照。
以此預設為前提,可以發現一個社會中宗教狀況的變化主要是由供給方的變 化所引起的。供給方的變化包括新宗教組織進入宗教市場,或者某個或某些宗教團 體進出於某個特定的市場需求區位。但宗教需求的常態分佈穩定性是個假設,其證 實非常困難。
學者如楊鳳崗對此書提出的另外一個侷限是過分強調宗教市場的供給與需求 兩方,而較少論述影響宗教市場的另一因素—政府的宗教管理或管制。其實,世界 上大多數國家的政府對於宗教都有或多或少的管理或干預,即使美國也有一些涉 及宗教的管理法規,因此,換言之,只有在接近完全自由的市場才能完全適用宗教 市場理論,但這樣的國家幾近完全不存在。131因此,不充分研究政府管制這個重要 變數的影響,就不足以充分認識宗教市場在現實世界的種種現象和運行規律。因此 楊鳳崗等研究者嘗試把宗教市場理論應用來分析中國宗教,同時對其作了些調整,
提出了可以分析了解中國宗教狀況的理論模型,就是宗教的三色市場理論。
第三節 台灣憲法中的宗教自由與戒嚴
相對於宗教市場理論所討論的美國,或三色市場理論的中國情境,此時我們應 該來看本研究主要場域的台灣的狀況。欲探討台灣於戒嚴時期的宗教狀況,必須從 整體中華民國的歷史與憲政發展脈絡開始談起,方能建構出對台灣宗教與政治互
130Rodney Stark and Roger Finke, Acts of Faith: Explaining the Human Side of Religion, pp. 259-264.
131Fenggang Yang, “The Red, Black, and Gray Markets of Religion in China,” pp. 93-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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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的時空背景的圖像。本節將從法律之應然(ought to be)層面,與實際實行中的 實然(to be)層面進行討論。
論及應然層面,在「中華民國憲法」下,政治與宗教團體應具有互滲關係,雙 方需要建立出相互尊重的規範法則。中華民國憲法第七條與第十三條中的「宗教在 法律上一律平等」與「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中,明列人民享有「宗教自由」,
學者依其條文的應然層面解釋了「宗教自由」的內涵:各宗教宗教徒得自由傳教,
所有人民得自由信仰宗教,國家不得以政策、資源特別保護某個宗教等。
不過學者也似乎同意國家可以對宗教作一定程度的禁制,132憲法 23 條,在為 防止防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護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得以 法律限制宗教信仰之自由。顯示憲法肯定宗教信仰的自由,但是對宗教行為還是有 所受限,應受公序良俗、國家法律、公共利益、社會道德等規範。例如過去國家得 以禁制宗教徒不以宗教教義為由拒服兵役、拒向國旗敬禮(如,耶和華見證人),
國家以法令禁制單一宗教教育進入到一般學校教育中(尤以禁止宗教法人所興辦 之學校不得強迫學生必修其宗教課程或參與宗教儀式)。133
然而就實然層面,「戒嚴」使憲法所保障的人身自由、居住遷徙自由、意見自 由、秘密通訊自由及集會結社自由等,在台灣全成虛文。從憲政的角度來看,戒嚴 法的實質是國家權力的擴大和公民權利的縮小,是一種重新確定主體利益界限的 法律。134
132瞿海源根據 140 個國家憲法,有超過五成以上的國家有「宗教信仰自由」、「宗教平等」與「宗 教活動不可違背法律、道德與公共秩序」,這些憲法條文有關宗教方面可以歸類為十一大類,即 一、宗教信仰自由,二、宗教平等,三、政教分離,四、基本規範,五、國教與國教事務,六、
教會自主及其法律地位,七、宗教教育,八、新宗教團體的設立,九、宗教活動的限制,十、神 職人員的限制,十一、其他等。見:瞿海源,《宗教、術數與社會變遷(二)—基督宗教研究、政 教關係研究》,頁 190。
133林紀東,《中華民國憲法逐條釋義》四冊;劉慶瑞,《中華民國憲法要義》。
134林紀東等人,《憲法戒嚴與國家動員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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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政權透過兩部法律來進行全面控制:其一為「戒嚴法」。然而台灣到底 自何時開始戒嚴,戒嚴所依據的是那一個戒嚴令,縱然經歷了創世界紀錄的 38 年 的長期戒嚴,但至今仍無定論。
中華民國戒嚴法自 1934 年正式公布施行,其後經國共內戰與對日抗戰,皆未 宣布戒嚴,直至 1948 年 12 月 10 日時任總統之蔣介石依據「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 款」宣布全國戒嚴,但台灣、新疆、西藏等地除外。1949 年 1 月 24 日代總統李宗 仁下令行政院撤銷全國戒嚴令,同年 5 月 19 日台灣省警備總司令部公布台灣戒嚴 令,宣告翌日起全台灣省戒嚴。同年 11 月 2 日行政院政務會議通過宣布全國包括 台灣、海南島一併劃為接戰地區,於 1950 年 3 月 14 日經立法院追認。
部分憲法學者認為由於兵荒馬亂,再加上總統離職,副總統代行職務,上述宣 布戒嚴的程序,嚴格而言並不符「戒嚴法」的規定。然台灣警備總司令部依法有權 力限制人民自由,可以掌管戒嚴地區行政事務及司法事務。
其二為「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於 1948 年 5 月 10 日公布實施,它規定總統在動員戡亂時期,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
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為緊急處分,不受《憲法》
第 39 條或第 43 條135所規定程序之限制。其後蔣介石撤退來台後,在「動員戡亂」
體制下,不僅將過去在大陸時代的許多法律制度,一成不變搬到台灣來用,而且冠 上「動員戡亂時期」的種種法令,例如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妨害國幣懲治 暫行條例、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達一百五十種之譜。136
135第 39 條:總統依法宣布戒嚴,但須經立法院之通過或追認。立法院認為必要時,得決議移請總 統解嚴。
第 43 條:國家遇有天然災害、癘疫,或國家財政經濟上有重大變故,須為急速處分時,總統於立 法院休會期間,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依緊急命令法,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但須於 發布命令後一個月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136李鴻禧,〈「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之民主憲政評估〉,頁 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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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暫不論戒嚴之來由與背景以及動員戡亂所帶來的憲政混亂以及人權侵害。
戒嚴對宗教最大的影響在於合法了將政治(黨政)的力量伸入宗教,限制宗教之自 由的動作。這樣的管制宗教背景可以共產主義下之蘇聯為例,基督教在 20 世紀在 蘇聯遭受極大考驗,社會可說經歷逾七十年之久的「強逼世俗化」,教會的前途可 說風雨飄搖,然而無論是史達林的高壓政策,或是後期的無神論宣傳,137始終不能 將教會連根拔起。此現象與台灣戒嚴時期之一貫道有極相似之現象,以宗教市場理 論解釋之皆可歸因於高壓之政治減少了搭便車者(Free rider)。138在宗教發展中,
我們可以說「戒嚴」是最有影響力來禁制宗教的政治手段。而台灣經歷這種宗教受 到政權壓制轉變到當代的自由宗教市場的歷史,提供了一個學術世界中觀察「宗教 市場模型如何在華人的制度性情境裡出現」的絕佳時機。139
台灣之政權延續來自中國之威權政權,其世俗化程度很高,主流宗教與社會、
政治的張力低,如帝制後期時代多以儒家倫理作為統治思想,對佛、道等出世宗教 相對寬容。到了民國初年的五四運動,科學救國的理想與意識型態主宰著華人世界 的政治菁英,基本上對於「宗教」維持著懷疑的態度,但如前所述憲法中明訂人民 享有宗教之自由。在中華民國中央政府來台後,國民黨政權 140也依循了中國傳統 的統治經驗和在大陸時期的法律制度來治理台灣的宗教,台灣地區的居民理應都 享有了憲法所保障的宗教信仰自由,或至少可以不遭受到嚴重的迫害。
但如前所述,影響最為直接的卻是入台後的戒嚴、威權體制。戒嚴時代台灣的
137D. E. Powell, “Religion and Secularization in the Soviet Union: The Role of Antireligious Cartoons,”
pp. 136-201.
138其基本含義是不付成本而坐享他人之利,在別人付出代價去取得後,他們就可不勞而獲的享受 成果。見:William Baumol, Welfare Economics and the Theory of the State.
139丁仁傑,〈當天道遭逢宗教市場【評 The Transformation of Yiguan Dao in Taiwan: Adapting to a Changing Religious Economy, by Lu Yunfeng】〉,頁 221-230。
140之所以強調國民黨政權,而非國民黨政府,乃是因為當時仍是黨國時代,黨在國之上,例如 1987 年政府宣布一貫道合法化,然而政府許可了卻沒有效用,一直到國民黨社工會同意後才真正 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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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是一個既非完全一元也非多元,既非極權,也非民主的、籠罩在威權統治下的
「有限多元」的社會。威權體制的統治中,中國國民黨主席身兼中華民國總統,領 導具絕對優勢的獨大黨,141非常有技巧的掌握黨機器,而黨機器也成為領袖強有力 的統治工具。142因此,國民黨政府可憑藉其強有力的「政、軍、情、特、司法」, 對其認為會妨礙「國家安全」的宗教施以強悍的鎮壓或查禁。
1947 年二月 28 日發生「228 事件」後,國民黨政權對台灣民眾的反抗意識之 壓制即伸入宗教領域,至 1949 年由於中國共產黨已統一全中國,國民黨政權遂在 台灣挑起了以反共為名的「白色恐怖」統治,凡不為當權者所信任的異議人士,包
1947 年二月 28 日發生「228 事件」後,國民黨政權對台灣民眾的反抗意識之 壓制即伸入宗教領域,至 1949 年由於中國共產黨已統一全中國,國民黨政權遂在 台灣挑起了以反共為名的「白色恐怖」統治,凡不為當權者所信任的異議人士,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