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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教育相關法規對當前教育之影響 及公立學校經營策略

林俊成 彰化縣大興國小校長 國立嘉義大學教育系兼任助理教授

一、前言

目前我國實驗教育可區分非學校 型態實驗教育及公立學校委託私人辦 理等二種。其中,現行高級中等教育 階段及國民教育階段的非學校型態實 驗教育,係依據「國民教育階段辦理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準則」及《高級 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 育辦法》辦理,各地方政府得依上述 法規授權,另訂自治法規予以補充規 定;此外,公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方 面,主要是由地方政府依據《教育基 本法》及《國民教育法》訂定地方自 治法規辦理。但因各縣市在訂定自治 法規時,並無法排除中央法規對於教 師資格、待遇、退休、撫恤與權利保 障等法律之適用,故委託辦理常受到 侷限;加以相關法制不完備,造成受 託學校定位不明,致主管機關、受託 學校、學生、教職員等權利義務難以 釐清。

在實際執行實驗教育過程中,各 地方政府、家長、團體及機構在辦理 時,常期待中央能對各項規範能明確 立法,並賦予較大辦學彈性,明確定 位實驗教育學校屬性,釐清其相關權 利義務,保障學生學習權與家長教育 選擇權。有鑑於此,在 2014 年 11 月 間,立法院陸續通過《高級中學以下 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

例》(以下簡稱:非學校型態)、《學校 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以下簡稱:

學校型態)、《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 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以下簡稱:公 辦民營),上述三個法規通過,對於實 驗教育的推動有相當大助力,且讓在 家自學有正式法源依據,並賦予公辦 民營法源依據,另實驗教育學校除可 由私立機構辦理外,未來公立學校亦 會賦予更多彈性和空間以導入實驗教 育,藉以發展學校優質特色,提供家 長多一項的教育升學管道。

隨著實驗教育相關法規大鬆綁,

為確保實驗教育學校之辦學品質,政 府機關應確保其依相關法令執行,並 做好監督。然而公立學校面對即將實 施的實驗教育學校之衝擊,應儘早擬 定因應對策,才能避免學生來源快速 流失。因此,本文擬先對實驗教育相 關法規加以闡述,進而探討實驗教育 相關 法規 通 過後,對 當前教育 之影 響,及公立學校面對此衝擊之經營策 略,以創造「親師生」共贏教育環境。

二、實驗教育相關法規之重要概 念

(一)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規範

非學校型態教育實驗,指學校教 育以外,非以營利為目的採用實驗課

程,以培養德、智、體、群、美五育 均衡發展之健全國民為目的所辦理之 教育。只要是具有國小、國中或高中 等學校入學資格者,得參與各該教育 階段實驗教育,且不受「強迫入學條 例」規範。

該法規提供高中以下學生家長在 家自學的法源依據,團體自學每班 3 人以上、30 人以下為限;機構自學每 班學生不超過 25 人。每學年要擬訂實 驗教育計畫,並在學年度結束後提出 學習成果報告,若經主管機關訪視不 佳、限期未改善可要求停辦。當參與 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學生,完 成 3 年實驗教育或在公立學校在學及 參與實驗教育時間合計滿 3 年者,通 過「自學進修高級中等教育畢業程度 學歷定考試」取得證明後,可以同等 學力報考大學。

(二)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規範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指依據特定 教育理念,以學校為範圍,從事教育 理念之實踐,並就學校制度、行政運 作、組織型態、設備設施、校長資格 與產生方式、教職員工之資格與進用 方式、課程教學、學生入學、學習成 就評量、學生事務及輔導、社區及家 長參與等事項,進行整合性實驗之教 育。其規範是以辦理實驗教育的私立 學校為主,公立學校「準用」相關規 定。其中,私立實驗教育學校,是指 主管機關許可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其設置是 由學校財團法人或其他非營利之私法 人申請設立,或由學校法人將現有私

立學校改制。

該法規規範,未來公立中小學可 改制或是新設立實驗教育學校,招收 6 至 18 歲的學生,但學生總人數不得超 過 480 人,每學年學生不得超過 40 人,專任教師對學生人數比則不能低 於 1 比 10。該法規同時也限制,同一 教育階段的各縣市公立實驗學校數量 不能超過 5%,情形特殊報教育部核 准,最多不能超過 10%。

(三) 公辦民營實驗教育之規範

公辦民營實驗教育,指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基於發展地方教育 特色、 實踐教育理 念 與鼓勵 教育實 驗,依學校辦學特性,針對學校土地、

校舍、教學設備之使用、學區劃分、

雜費與各項代收代辦費、課程、校長、

教學人員與職員之進用與待遇、行政 組織、員額編制、編班原則、教學評 量、學 校經費運用 及 校務評 鑑等事 項,與受託人簽訂行政契約,將公立 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委託其辦理。其 中「受託人」,是指受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 關委託辦理 學 校之本 國自然 人、非營利之私法人或民間機構、團 體。但學校財團法人及其設立之私立 學校或短期補習班,不得為受託人。

而「受託學校」是指由受託人受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委託辦理之學 校,仍屬公立學校。

該法規明定,主管機關應提供相 當之人事費、建築設備費及業務費予 受託學校並明定受託學校辦學保障學 生受教權,追求國民教育之公益性、

公共性、效能性、實驗性、多元性及 創新性等原則;另為確保教職員工權 利,恪遵保護原則,明定原學校教職 員工隨同或不隨同移轉於受託學校之 權利保護機制。而受託學校校長及教 師 之 聘任 ,得 依校 務 及辦 學特 色 需 要,明定其聘用原則,且建構受託學 校 與 公立 學校 間良 性 競爭 及互 助 互 惠,明定教師交流制度。對於學生招 生,明定在劃分學區時,應以原學校 所屬學區為優先,或納入其他學區,

不受原學校所屬學區之限制;報名入 學學生過多時,以設籍先後或抽籤決 定;學區學生若不願就讀實驗教育學 校,縣市主管機關應協助家長依意願 轉入鄰近學校就讀。

三、實驗教育相關法規對當前教 育之影響

吳清山(2003)指出,非學校型 態實驗教育的理念為:學生主體性的 教育、解構現行班級教學、自我引導 的學習、尊重家長教育選擇權。根據 教育部調查,103 學年度有 2,548 名國 民中、小學教育階段學生申請非學校 型態實驗教育;212 名高中階段學生申 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自 2003 年開 放實驗教育以來,參與人數已成長 9 倍,未來將受到更多法律的保障(粘 郁玲,2014)。同樣情形,近十年來,

英美政府積極立法鼓勵公辦民營、另 類學習,在美國特許學校發展迅速,

全國已經超越 5,000 所(陳雅慧,

2013)。

此次,隨著實驗教育相關法規大 鬆綁,賦予辦學機構更多彈性,讓彼

此間權利義務更明確,以保障學生學 習權及家長選擇權。未來我國實驗教 育機構 及就 學人數 將 可能 會 快 速增 加,以迎合家長與學生特殊需求。茲 將實驗教育相關法規實施後,可能對 我國 當前 教 育運作產 生影響 說 明如 下:

(一) 落實教育選擇權,學生就學管道 選擇增多

隨著學校型態、非學校型態、公 辦民營等實驗教育機構增多,及體制 內之公立學校,家長有多元、適性的 教育選擇權。未來學校將會走向多元 化、特色化的趨勢,對於家長來說,

實驗教育相關法規通過,透過多元學 習,教育機構間特色亦有不同,提供 家長不同的教育想像與選擇,符應家 長與學生有選擇學習的權利。張益勤

(2014)指出,實驗教育相關法規通 過,恐會朝向「選校世代」發展,即 是家長具有更大的教育選擇權。

(二) 減輕學費負擔及縮短路途距離,

增進就讀實驗學校機會

傳統觀念認為非學校體制實驗學 校,如自學、另類學校等,其學費常 較昂貴、或是地處偏遠,家長需全心 投入,多數被認為是「有錢有閒」的 中產家庭,才能夠擁有的教育選項。

但隨著實驗教育相關法規之鬆綁,解 放教育框架,中央政府打開「公辦民 營」大門,讓有心辦學團體不必苦等 地方政府立法,且公立學校亦可推動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未來私人或非營利學校、其他各 種實驗型態的教育,都有機會納入「公 共教育體制」的一環,家長可以用公 立學校的學費、鄰住家的方便,取得 多樣化的教育。適性、多元的就學,

不再是少數人的特權,而是多數人的 平等機會(陳雅慧,2013)。因此,在 減輕家庭學費負擔、縮短就學路途距 離等利多因素,實驗教育學校將會吸 引更多人就讀。

(三) 學校經營特色化,藉以吸引學童 就讀

受到少子化衝擊,讓公立中小學 普遍面臨招生困境,臺北市在 103 學 年度國小減班 242 班,高雄市減少 176 班,但有特色學校,如宜蘭的慈心華 德福中小學不但沒有招生不足,還面 臨年年增班,校地不足的困擾(張益 勤,2014);加以目前 12 年國教的推 動,尤其是雙語教學、特色招生之學 校,深受家長的青睞,私立學校常是 家長優先選讀對象,實驗教育相關法 規通過後,公立學校在彼此間強烈競 爭的壓力下,急需發展自己學校的特 色,才能吸引學生入學就讀,對公立 學校的發展也是一個新契機。

(四) 教師改變傳統講述教學,轉向多 元創新教學

實驗教育期能打破升學主義、減 少標準化學習成就比較,強調孩子的 自主性,重視體驗學習,考試高分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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