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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當前社會少子化,師資培育制度要如何因應?

廖宇民

臺中市立崇倫國民中學專任教師兼任童軍團長

臺中教育大學教育學系教育行政與管理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二年級

一、前言

「少子化」原為日文,就字面意 義來看是敘述子女減少的過程正在進 行 中 ,也 是經 過觀 察 後所 定義 的 名 詞。少子化代表人口逐漸變少,對於 社會結構、經濟發展等各方面都會產 生重大的影響。在教育界受到少子化 所衍生的現象,諸如併班、減班、併 校、廢校、超額教師、代理(課)教 師、流浪教師等。由於師資頻繁調動 任 教 學校, 容易 造 成 師 生 的 關係疏 離、學習品質下降等弊病。尤其代理

(教師)教師意識到自己的任教機會 極不穩定,自然在教學上無法全心全 意、奉獻熱忱。另一方面,學生也會 因為與教師的關係斷斷續續,對課程 的進度銜接產生適應問題,致使學習 效率普遍降低。上述諸多教育現狀的 困境,皆是台灣當前社會少子化對師 資培育制度所引發的潛在危機,教育 同儕不得不慎。

近年來,台灣的師資培育制度逐 漸朝向多元與市場機制,明顯如國內 高等教育結構已逐漸轉變為市場化、

產業化與私有化,師資培育也不能免 俗地呈現這股趨勢,所以呈現出教育 鬆綁、自由競爭、提升效率、重視效 能、品質管理、績效責任、多元、大 學開放、教育私有化、功績主義、家 長教育選擇、消費者至上、商品化、

成本控制、自負盈虧、學校自主的重 視、學校競爭力的強調暨國家作為教

育提供 者的角色減 弱 等特質 ( 丘愛 鈴,2004;何金針,2003;莫家豪,

2002)。

我 國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評 鑑 即 將 立 法,依法行政讓教師專業可以供社會 大眾檢視,之前教育界的紛紛擾擾都 將化為無形,然而教師專業發展評鑑 真能有效在教學現場培育更多現職優 質教師嗎?又或者教師分級制反倒讓 家長和學生更加憂心、不安,深化教 師與家長的誤會和對立?當教育上級 機關樂見我國教育跟進國際教育潮流 的同時,可曾看清我國國情(考試主 義、工作優先)與國際國情的懸殊差 異?老師未來恐將面臨評鑑壓力而忽 略教學,在教學上反客為主,優先關 注自身的考績結果,罔顧學生學習權 益。

二、本文

古云:「凡事豫則立,不豫則 廢。」若我們能多注重教師職前的專 業訓練,是否就不用淪落到今天這個 地步? 開放師資培 育 未全面 預想後 果,致使流浪教師問題越演越烈,而 所培育的教育新血無法順利進入教育 界,恐使國家在師資培育的投資血本 無歸。

筆者認為法律的制定如同「計畫 趕不上變化」的邏輯,先與後本有次 序,法律永遠無法趕上人為時局的變

動,所以必須時時關注、因應、修正。

筆者不才,茲舉出師資培育的改 革之道,說明如下:

(一) 教育大學招生獨立

將教育大學與普通大學的聯招訂 在相同期程,二者僅能擇一報考,讓 教育大學能招收真正有意願從事教職 者,避免學生重複考試之勞累、兩頭 觀望之投機。同時,限制師資培育的 全 面 開放 ,教育 大學 廢 除公 費 生制 度,避免重蹈流浪教師之轍(供過於 求),讓真正教育專業人才儘早進入教 育界。

(二) 教育大學學生在學期間每年皆安 排住校實習

就學期間拉長住校實習,有助於 培養師培生積極的教育愛,更能清楚 未 來 的工 作目 標及 內 容, 使其 更 充 分、有效地融入教學現場,同時也可 支援學校師資人力不足的情形。

(三) 教育大學學生畢業後按其就學與 實習表現,並採納教師檢定考試 成績分發服務學校

落實教師檢定考試,不同於公費 生 進 入學 校就 學即 等 同擁 有工 作 保 障,轉變教師甄試現狀,突顯其實質 意義──選拔優質教師新血。另外,新 進教師應優先依其戶籍地、婚姻地分 發服務單位,消除教師隻身在外地工 作 的 孤立 感, 有效 減 少教 師縣 外 介 聘、轉調的高流動性,使在地教師安 心,更能真正落實在地教育的願景。

三、結語

師資培育制度所衍伸問題,若只 單就法規角度來看會顯得狹隘許多,

應當以大環境的思維去關懷弱勢、批 判現狀,俾對台灣人民和教育界帶來 最實際的貢獻。人生在世時間有限,

所為也有限,當以正向心態看待教育 困境,不必太過於執著立即看到問題 能獲得改善,但總要有人願意主動關 注並依循正當管道發聲、提出改革建 言,否則問題永遠還是問題。

我們正處於歷史的驟變之中,教 師比過往更需要具備專業能力,期許 學校教師能發揮教育愛啟迪學生,使 教育品質有更多的提升,完成教師的 時代使命。人不免時運不濟,但絕對 要認真過生活,雖然無法改變整體社 會環境,仍可用愛來改變教育環境,

惟有教師自身擁有教育愛才令人覺得 可敬,也正因為教育愛,讓教師對自 身教育生涯更加認同!

參考文獻

 吳清山(2002)。龐大的教育改造 工程才 開始:教育 基 本法與 教育發 展。現代教育論壇,93,3-14。

 林佳範(2004)。人權教育─教育 基本法與學生受教權。學生輔導雙月 刊,95,11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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