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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從治安到治理:輝煌燦爛的秩序

傅柯用「個體的政治技術」這個概念所要表述的,治安「既全體又單一」

(Omnes et singulatim)的雙重動態,一方面是極為細微化到直接施加在個體 身上的各種涉及身體的規訓;另一方面是極為延伸到社會所有層面的治理,看 似與現代國家的中心化趨向相抗,但實則相輔相成的雙重動態。傅柯後來將此 一指向個體,「旨在以一種連續且持久的方式治理個體」的政治技術,統稱之為

「教牧式權力」(pastoral power)(2000e: 300),這是一種導引人、引領人、給 人領路、給人指引,手把手操控著的技藝,監看且鞭策著人們的技藝,一種其 作用是在集體與個體層次上,照看人終其一生與一切個別環節的技藝(2007a:

165),對傅柯來說,現代國家治理部署的綿密發展,與個體化的政治技術是同 時並進的:

我並不認為我們應該把現代國家看作一個在個體之上發展出來的實體,對這些 個體的存在視而不見,相反,要把現代國家看作一個細膩的結構,個體會在某 些條件下被整合進去,這樣的個體性會在一種新的形式,被遞送到一套非常特

別的模式,而形構出來…某種程度上,我們可以把國家是為一種個體化的現代 基體(matrix),或者一種教牧權力的新形式。(2000f: 334)

18 世紀的治安論述為這個雙重動態提供了政治理據,治安有其自己的對 象,「對人的治理」,但不是作為權利載體的人,而是活生生的人,國家必須承 擔對活生生的人,承擔治理個殊性個體的責任,而社會中各種自發組織的監管 機制,則為國家提供了直接收編上手的工具。治安此一雙重動態並非歷史偶然 的插曲,在更大的論述與實踐脈絡中,它隸屬於西方社會在18 世紀開始成形的

「大治理時代」(era of a governmentality),我們所熟悉的國家之所以是今天這 個樣子,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國家的治理化」(the governmentalization of the state)

這個「扭曲」的現象,而治安作為「治理的技藝同時形成的一套特有的工具」,

是「大治理現象」的支柱之一(Foucault, 2007a: 109-110),先看傅柯的一段話:

這是一個重要的斷裂。主權的目的是內在於自身,並以法律的形式,從其自身 取得其工具;然而,治理的目的是內在其所引導(direct)的物事之中,目的在 於引導出一個最佳化、最大化或者說綿密化(intensification)的過程,治理的 工具就將會是各種紛雜的方法手段(tactics),而不是法。於是,法律引退了,

或者說,從治理應該要是什麼的角度來看,法肯定不是最主要的工具。(2007a:

99)

18 世紀治安論述所反映化的大治理化趨勢中,治理始終是一個擺脫法

律,擺脫主權問題意識,無限延伸到社會一切可能層面的動態性場域。要注意 的是,當傅柯把主權與治理對立起來時,他所要說的是,在治理何為、問題意 識與秩序想像上,主權與治理各自表述了完全不同的東西。傅柯主要是由從16 世紀中葉到18 世紀末,圍繞著因為反對馬基維利《君王論》所大量湧現,探討 治理問題的各種爭論與文獻,來凸顯這個對立,反馬基維利文獻主要在兩個面 向上挑戰馬基維利的命題:第一,政治支配關係的面向。馬基維利將君王與公 國的關係,看作一種外在與超越的關係,無論君王是透過繼承、獲取或者是征 服,他都不是公國的一部份,而是外於公國,君王與公國之間不存在根本或本

質性的連結,用傅柯的話來說,這是一個「純粹人造的連結」(purely synthetic link);第二,君王權力行使的面向。由於支配關係是純粹人造,外在關係式的 連結,因此它就其本身是脆弱,並始終飽受威脅,所以,君王權力的行使,是 為了維持、強化與保護其公國,保護君王所「擁有之物」,所繼承或獲取的一切。

反馬基維利文獻所要做的,就是「某種完全不同的全新東西,來取代(君王)

這樣一種能力,取代這種技能守則」,這東西也就是「治理的技藝」,反馬基維 利文獻的主張是「能夠護持自己公國的能力,並不等同擁有治理的技藝」。這兩 個命題首先涉及反馬基維利文獻基本上共有的一個主張,當馬基維利企圖以某 種關係上的超越性與外在性,以及君王為了護持公國所應該具有,獨一無二的 品 質 與 能 力 時 , 反 馬 基 維 利 文 獻 的 回 應 是 , 治 理 這 件 事 是 千 千 百 百 種

(multifarious),社會中有千千百百種治理者:家父長、修道院院長、學堂導師,

就有千千百百種治理,馬基維利的君王之術不過其一,於是,「如此千百多元的 治理形式,與各種內在於國家的治理實踐,(治理)此一動態的雜多性與內在性,

就徹底與馬基維利式君王超越性的獨一無二區隔開來」(Foucault, 2007a: 92-93),

儘管治理的樣態千千百百,分類眾多,重要的是:

治理的技藝所指涉與假設的是他們彼此之間有一個根本的延續。君王論的教義 或者主權的法理理論嘗試表明,君王的權力與其他一切形式的權力是壁壘分明 的…在這些治理的技藝中,我們必須嘗試辨識出向上的延續與向下的延續…在 當一個國家被妥善治理的意義上,還有一個往反方向,向下走的延續…這條開 始被稱作「治安」,往下而行的線,所意味的是國家的良善治理,會影響個體 的舉止或者家庭的經營。對君王的教育確保了治理向上延續的形式,而治安則 確保了其往下而行的延續。(Foucault, 2007a: 94)。

對傅柯來說,「治理」不單只是指涉政治結構或者國家的管理,必須賦予它

「在 16 世紀曾經有的廣泛意涵」,也就是廣義的「行為的導引」(conduct of conducts),「個別個人與群體被引導的方式」,包括「兒童、靈魂、社群、家庭 與病人的治理」,它所涵括的範圍不只是「正當合憲的政治或經濟服從」,還有

「肯定會作用在他人行動可能性場域上,或多或少被審慎考慮過,精心算計過 的種種行動模式」11(2000f: 341)。治理何為?如同傅柯反覆強調的,無論主 權的論證是透過契約還是透過君王的品質,其權力理據都是某種獨一無二,「與 其他一切形式的權力壁壘分明」,「治理性」(governmentality)拉出一種與主權 完全不同的政治場域:

由制度、程序、分析、反思、算計與方法手段所構成的一整套東西,得以讓非 常特殊,卻也非常複雜的權力得以運作,而其標的是人口,政治經濟學是主要 的知識形式,而安全的部署則是根本的技術性工具。(2007a: 108)

而傅柯這段話,不妨視為對盧梭的回應:

如果說主權的目的內在於主權自身,且以法律的形式從自身得到其工具,那麼,

治理的目的則在於其所導引的事物中,存在於治理所導引過程的優化、最大化 或者說強化中,治理的工具不再是法,而是多樣的方法手段。(2007a: 99)。

「治安的對象是一個幾乎無限的對象」。「治理性是無限的」,而「這恰好是 當時被稱之為治安的主要特徵」(Foucault, 2008: 7; 37)。第二,治理有不同的 問題意識:不是對一種特定政治關係的論證,不是對一種特定權力的護持,首 先,治理的問題意識呼應了傅柯理解權力的系譜學方法:

權力首先必須理解成力量關係的雜多,這些力量關係內在於其運作的場域,並 構成他們自己的組織,在反覆不斷的對抗與衝突過程中,雜多的力量關係會被 轉化,強化,或者逆轉。要是這些力量關係彼此可以互為支援,就會構造出一 個體系,一條鎖鏈,或者倒過來,把他們彼此孤立起來的脫節與矛盾。(1980a:

92)

另一方面,這同時也是一個高度現實的問題:如何確保各種雜然紛陳,或        

11 傅柯在這個〈權力與主體〉的訪談中首次提出治理作為「行為的導引」(conduct of conducts)

這個說法,他說「權力的運作是一種行為的導引,以及建立其可能性」,也是在這裡,他否認 了「像是戰爭」的說法,「基本上,權力不太是兩個對手之間對抗,或者相互交戰的秩序,更 多是一個治理的問題…適切於權力的關係要在…行動的那個個殊模式的領域去找,這不是像戰 爭一樣的領域,也不是法學式的領域」(2000f: 341)。

大或小治理形式之間的延續與共存?如何把不同層面上的知識形式、權力關係 與主體化程序連接起來?在這個意義上,特定具體層面的治安,是大治理的局 部性運作;在大治理投射到治安具體運作的過程中,則是各種紛雜方法手段的 集結整合與重新運用,例如,對賤民的治安至少含括對犯人的治理、道德教化 的治理以及對契約論中「社會的敵人」治理;至少運用了監禁的技術、訓導教 化的技術以及法律的技術。治理不會對特定的政治關係或特定的權力關係提出 規範性的論證,「治理所指的只有那些依賴精心算計與理性程序或知識形式的權 力關係,並伴隨各種引導調節行為的技術」(Lemke, 2011b: 18),而是:

治理的技藝於是必須要確定其法則,藉由把國家應該要是什麼樣子,這個目標 付諸實現來使其處理事情的方式得有憑據。治理必須要做些什麼,等同於國家 應該是什麼;治理的理據在於讓既有的國家,以一種審慎推敲、縝密論證與精 心算計的方式達致最大化。(Foucault, 2008: 4)

此即傅柯稱之為「它沒有模式,必須要去找到它的模式」的治理,可以說,

治理的技藝的另一個語義就是它同時也是「治理的藝術」,治理的技藝並不會躲 藏在「自發性的盲目實踐」中,而是由抽象化的知識與原則所生產的審慎與清 楚界定的對象(2000e: 313-14)。治理性是一個全新的問題,不同於主權與規訓 各有其個殊的政治理據,「治理」本身就是各種治理理據能否彼此調節進而共 存的問題。這是一個力量關係的多樣與異質,如何被整合與連結到一個更普遍

治理的技藝的另一個語義就是它同時也是「治理的藝術」,治理的技藝並不會躲 藏在「自發性的盲目實踐」中,而是由抽象化的知識與原則所生產的審慎與清 楚界定的對象(2000e: 313-14)。治理性是一個全新的問題,不同於主權與規訓 各有其個殊的政治理據,「治理」本身就是各種治理理據能否彼此調節進而共 存的問題。這是一個力量關係的多樣與異質,如何被整合與連結到一個更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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