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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主權的至高性不在任何意義上的力量對抗,而在於它用以實現生命型 態之過渡,特殊的例外性關係,因此,裸命不能如Esposito 所直觀理解的「使 之赤裸化」,裸命是主權例外性結構的造物,正如阿岡本反覆強調,裸命位於政 治與生命交會並兩者無從分別的地帶,任何生命「形式」之所在,就是裸命之 所在,一個直接與政治交會的生命,某種「狼性之人」,構成了肇建主權的必要 的過渡與懸置。阿岡本據此重新探究了傅柯所謂的「生殺大權」(vitae necisque potestas),阿岡本指出,在羅馬法中,生殺大權首先指的是尊父對其子的絕對 權威9,這樣一種權力並非來自於對犯罪的懲戒,或者作為家計單元之首能力的        

9 「生殺大權」與尊父之權之間的連結可能不如阿岡本所斷定的如此緊密,參見 Nyquist, 2013:

193-199.

延伸,而單單來自於父子關係(「從尊父將孩子從地上抱起那一刻起,就取得了 生殺大權」),「殺」(necare)是不流血的殺,因此對立於「屠」(mactare),「殺」

是「暴露於死亡」之中10,藉由暴露於尊父的生殺大權之中成為裸命,男性公 民才可以說藉由出生而具有公民身份,「不是單單活著的自然生命,而是暴於死 亡的生命(裸命或神聖生命),才是原初的政治元素」(1998: 88)。生殺大權的 關鍵不在於「奪走生命或者讓其活著」的生殺,而在於它設定出一個公民的身 份(生命的形式,作為羅馬公民)與暴露於死亡(裸命,作為可被尊父殺戮的 生命)無從分別的閾界。此即阿岡本藉由「神聖之人」(Homo Sacer)這個鮮明 形象,所表述的裸命意涵:

只能在例外關係中所護持住的界限性場域,此即在例外狀態中將法懸置,而把 裸命牽涉進來,主權決斷的場域…神聖之人顯示了生命被帶入主權的禁置,而 又保留了其原初性排除的印記,藉此政治的面相就首先建構出來。主權的政治 場域從而是通過雙重的排除,既作為在宗教上被褻瀆的累贅,又作為在凡俗中 被神聖化的累贅,以一種獻祭與殺戮無所分別的樣貌出現。主權的場域是一個 允許將之殺戮而不會犯下殺人罪,也無從將之獻祭,神聖化的生命,也即可被 殺戮但不能獻祭的生命,是被擄獲在此一場域中的生命。(1998: 83)

如阿岡本所強調,政治體有其例外結構「連結就其原初來說就具有鬆解出 來,或例外的形式,被擄獲的東西同時又能將之排除」,而只有在其中透過棄置 到死亡的關係中,「人的生命才政治化」,神聖之人在這個意義上可以說「像是 原初的政治關係」(1998: 90; 85)。自然狀態,從來都不是字面上的「自然的」

狀態,並不是「一個年代上先於政治體構建的實存時期」,藉由主權者獨留於其 中的例外地位,自然狀態是「內在政治體的一個原則,它會在政治體被視為「彷 彿解體」(as if it dissolved; tanquam dissoluta)時出現」(Agamben, 1998: 105),

這個阿岡本所反覆引用,霍布斯在《論公民》(On the Citizen)中的這句話,其        

10 正如阿岡本對卡夫卡短篇小說〈在流放地〉的評論,真正關鍵的並不是死刑的執行,而是

「嚴刑逼供」(torture),「死亡只是為了發現真相的副產品」,也就是說,不是純粹殺戮的「屠」,

而是法對生命的擄獲(小說中刑訊機器對身體的擄獲)。這也是為什麼當刑訊機器突然故障與 停擺時,無法以直接的殺戮取而代之,對行刑者來說,這樣做無異於謀殺(2011b: 28)。

實是霍布斯對方法問題的討論,霍布斯主張要從組成要素開始,比如要研究鐘 錶如何運作就要把它拆解掉,研究每個零件。國家問題也是一樣,要從國家的 組成要素開始討論,「像是把國家拆解開來」(Hobbes, 1998: 10)。如上節所述,

阿岡本對此語的詮釋性轉化,首先在於強調裸命在既是自然狀態,又非在自然 狀態中無所分別,所適用之法有效力卻無意義,國家「彷彿解體」卻又並非解 體的例外性地位。

而在近年出版的《懸戰》11(Stasis: Civil War as a Political Paradigm)一書 中12,阿岡本賦予了「彷彿解體」更豐富的意涵,也闡述了裸命這個概念由於

「神聖之人」過於鮮明的意象,而本應理所當然但卻經常為人忽略的意涵:與 主權的人形化政治機制相伴而生的,不是一個個人人得以誅之而無罪,無差別 化,赤裸裸的裸命,而是一個個與不同權力機制遭遇,各有其不同樣態的「雜 多化」裸命,有多少在「抽象地在法理-社會性的一致中被重新編碼,雜多的生 命形式」之處的割裂(2015a: 209),就有多少不同樣態的裸命。這可以說是阿 岡本對傅柯生命政治論述進一步的回應。在《懸戰》中,阿岡本所特別關注的,

是霍布斯「巨人利維坦」這個象徵與形象,他認為,儘管關注此一政治象徵的 學者眾多,但都沒有回應「關於利維坦巨人的位置」問題,也就是「相對於組 成這個形象的其他要素,利維坦被置於什麼樣的位置?」(2015b: 27)。如Kishik 所說,「利維坦標準解讀的基本錯誤,在於用一個看這禎封面的固定角度,來看 待這個狀況,這是平民百姓的角度」,而阿岡本的洞見是,放棄這個角度,重新 用主權的觀點來看待這個狀況,於是「政治體不再熙熙攘攘,而是彷彿像是解

       

11 “stasis”是一個殊難翻譯的字,它同時具有穩定與現狀,以及動亂與革命兩個互相矛盾的意 思。它是英文與德文中「國家」(state; Staat)的字根,而霍布斯在翻譯修昔底德時又將這個字 譯作「暴動」(sedition),這是一個同時指涉主權權力與動亂力量的字眼(Vardoulakis, 2013: 52)。

本文譯作「懸戰」,用以傳達阿岡本選用該字以表述主權與自然狀態、利維坦與弼襲摩相互共 存的狀態。

12 此為阿岡本於 2013 年獲德國杜賓根大學「盧卡斯獎」(Lucas-Preis)的講座內容,原題為「利 維坦之謎」(Leviathans Rätsel),後以「利維坦與弼襲摩」為題收錄於《懸戰》一書中。

離一般」(2012: 20;21)。阿岡本注意到的是,這禎封面的兩個特殊意象。第一,

在這個封面圖像中主權巨人的位置,巨人這個形象並不在城鎮之中,而是外於 城鎮,「這個塵世的神靈,這個被稱之為合眾之國或國家的人造之人,並沒有寓 居在城鎮之中,而在城鎮之外」(2015b: 27)。也就是說,合眾而成的巨人「政 治體」與,政治結社物理上的「身體」(城鎮)彼此之間是不重合的。而眾所週 知,在利維坦這幀圖像中,巨人政治體是由臣民所合眾而成,如果「居於無人 之地」的巨人,得要在城鎮之外,那麼,整個城鎮無疑自然是空空如也,「(城 鎮)完全沒有居民,整個街道都是完全淨空,城鎮裡一個人都沒有:沒有人居 住在這裡」(2015b: 29)。對阿岡本來說,要解決這個巨人與城鎮,政治身體與 物理身體的不重合之謎,必須重新看待霍布斯知名的「人民」(people)與「雜 眾」(multitude)區分,霍布斯認為,人民與雜眾的根本區別在於人民「具有單 一意志,可以把行動歸之於它的單一實體」(1998: 137),霍布斯據此認為,無 論合眾國採取什麼樣的政體形式,都是「人民」在統治:

即便在君主制,人民也是透過一個人的意志來意志,人民同樣行使權力。不過,

公民或臣民則成了雜眾。而在民主制與貴族制中,公民還是雜眾,而議會則成 了人民。在君主制中,臣民是雜眾,而君王則弔詭地成了人民。(1998: 137)

因此,霍布斯在此提出了一個同樣弔詭的說法,伴隨肇建主權的意志出現,

人民就消失了。如霍布斯所說,「從議會形構而成的那一刻起,人民就消解了…

人民作為一個單一人身位格的基礎既逝,則它就不復存在」(1998: 96)。在阿 岡本看來,謎底正在「人民消解了」這個意象:烏合之眾的雜眾(disunited multitude),合眾成人民,肇建利維坦,但同時,人民也消解了,成為「解離的 雜眾」(dispersed multitude; dissolute multitudo)。阿岡本指出,在霍布斯的主權 理論中,人民這個具有單一意志的政治體,會在主權形構而成,任命一個人或 議會承擔其人身位格的同時,就解消成「解離的雜眾」,因此作為政治體的人民 是一個「不可能的概念,它只存在於雜眾與主權的張立中,也就是說,它一直

都處於在主權建構中的解離過程」(2015b: 35)。這是為什麼霍布斯在《法律要 義》(The Elements of Law)中,要強調「人民不會有自己的身體」,「說人民從 擁有主權而支配他們的他(或他們)那邊,而成為一個獨特的身體,這是錯的」

(Hobbes, 轉引自 Agamben, 2005: 35),人民會在主權構建過程中解消成解離的 雜眾。回到那禎利維坦的封面,這個意象不妨將之想像成一個個單一的個人,

透過光的投影,將自己的身影「合眾」到利維坦這個巨人身上,「主權只是一個 人造之人,其一致性就像是一種視覺光學上的巧思(optical contraption)或者 一副面具的效果」(2015b: 35)。霍布斯強調,「解離的雜眾」不是「烏合之眾」,

因此:

沒有他(主權者)的批准,(解離的雜眾)不可能合法地締造新的信約…從而返 回到烏合之眾的狀態,也無法從承擔其人身位格的主權者身上,將之轉移給另 一個人,另一個議會(1996: 122)。

阿岡本對於霍布斯雜眾不同樣態的區分,無疑與其對自然狀態的討論相當 類似,原初自然狀態中的烏合之眾「沒有政治意義,它是被排除後政治體才得 以立基的非政治性要素」,但自然狀態與雜眾,「也以解離的雜眾的形式,在主 權之後而持續存在著」(Agamben, 2015b: 37),他強調「合眾國的構成是一個始 於雜眾終於雜眾的過程」,但是,合眾成國之前與之後的自然狀態與雜眾,卻遠 遠不會是一樣的東西,「人民被消解而成的解離雜眾,無法與先於它,並期待能 推出新主權的烏合之眾重合」(2015b: 36)。在這個過程中,「消失的是人民,

它被轉移到主權的人身位格中…人民已經消失在主權的人身位格中」,居住在城

它被轉移到主權的人身位格中…人民已經消失在主權的人身位格中」,居住在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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